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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随班就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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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随班就读 ----特殊教育的立法和相关规定,广州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 邱举标,为什么要随班就读?,随班就读是将特殊儿童少年安置在普通教育机构中(幼儿园、中小学、职教)接受教育的一种形式,即让特殊儿童少年与同龄儿童少年一起学习和活动 (残疾儿童缺陷儿童障碍儿童特殊儿童==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随班就读,随班就读不是简单将特殊儿童少年放在普通的班里,不是简单地让特殊儿童少年与同龄儿童少年放在一起学习和活动而是教师必须根据这些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给予特别的教学和,学校必须创造条件,为这些学生提供适当的教育,使他们学有所得,与大多数同龄同学一起成长一、特殊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是基本人权的一个体现,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人类社会中每一个成员在生存权、受教育权、人格权上都应该是平等的,,世界人权宣言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 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和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条) 年月日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儿童权利公约(年月日第届联合国大会通过 年月日生效 )第二十三条 (分四点): )确认身心有残疾的儿童应能在确保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 )确认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的权利,应鼓励并确保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依据申请斟酌儿童的情况和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情况,对合格儿童及负责照料该儿童的人提供援助)鉴于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考虑到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经济情况,在可能时应免费提供按照本条第款给予的援助,这些援助的目的应是确保残疾儿童能有效地获得和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服务、康复服务、就业准备和娱乐机会,其方式应有助于该儿童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发展,包括其文化和精神方面的发展)各国应本着国际合作精神,在预防保健以及残疾儿童的医疗、心理治疗和功能治疗领域促进交换适当资料,包括散播和获得有关康复教育方法和职业服务方面的资料,以其使缔约国能够在这些领域提高其能力和技术并扩大其经验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二、随班就读是中华传统人文思想在新时期的再现,古代先贤的理想主义:据儒家的经典礼记.礼运记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几千年来,这一大同社会的理想,一直是许多中国仁人志士梦寐以求的“蓬莱仙境” 这种理想主义和人道主义的理想不仅造就了像洪秀全、孙中山这类伟大的政治家,同时也对历代的知识分子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与此同时,也给我国古代残疾人也带来了一线希望 ,成为我国古代人们同情、善待残疾人和兴办特殊教育的指导思想之一,“积善成德、仁者爱人”的伦理观,长期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中华民族,形成了一种以孔子所提倡的以“积善成德、仁者爱人”为核心的道德伦理观 “爱人”的具体表现应该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欠达而达人”两者的有机结合 凡是真正愿意按照这种传统美德来规范自己行为的人,又怎能不敬老爱幼、救济残疾呢?,“强不执弱、富不辱贫”的道德观,在古代社会,除了孔子、孟子这些儒家思想的代表之外,另有一位古代贫民思想家墨子,他所提出的“兼相爱”的博爱思想中明确地指出“天下之人兼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辱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凡天下祸纂怨恨,可使毋起。

墨家的兼爱,思想尽管有很大的空想成分,但是,这种博爱的胸怀与悲天悯人的恻隐之心到底还是陶冶了人的性情,种植了善良和宽厚,对古代人们的某些思想和行动还是产生了一定的指导作用,“轮回转世,因果报应”的佛教观,以“普渡众生”为宗旨的佛教,不仅丰富了中国古代的哲学范畴,而且也影响了道德观,“积善成德”,“转回转世”以及“因果报应”这类宗教信念,可以在心理上保持某种无形的威慑和控制,既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们的胡作非为,也可以为善良的人们带来心灵的安慰正因为这样,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宗教都与人的教育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三、随班就读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体现,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人的全面发展指的是人的劳动能力的发展,即人在改造和征服客观世界能力的发展 构成人的劳动能力的主要方面是体力和智力,二者必须在充分发展的基础上结合起来,统一起来才是真正的全面发展人的其他方面的能力的发展是这两种能力统一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的,体力和智力都得到充分发展和运用,其他方面的能力在此基础上也得到充分发展和运用,学校通过教育使学生全面发展,主要是指使学生的体力和智力统一、协调地发展。

以个人的自由发展为条件,即全面发展是个性发展的基础,个性发展又是全面发展的条件,这就要求全面发展与因材施教很好地结合 但是残疾儿童由于受缺陷的影响,使得他们在各方面要做到真正地像普通儿童那样得到发展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障碍,这就要求教育者通过教育影响克服困难和障碍,使残疾儿童像普通而那样得到全面发展(满足特殊教育需要),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特殊教育常是一个国家对外的窗口之一,从这个窗口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很多侧面 特殊教育实际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具有发达的文明的标志之一 汉书:汉武帝“遣博士大夫等六人分循天下,访问鳏寡废疾,无以振疾者,贷与之” 明史:明朝皇帝曾“命天下府、州、县设惠民局,拯疗贫病军民疾患”,四、随班就读的经济意义,特殊教育所涉及的残疾儿童在中国所占的比例不大,但绝对数字不小根据1987年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统计推算,全国的残疾人人数为5164万,占全国总人口的4.9%;残疾儿童(指018岁)占残疾人总数的20.81%;占同龄人口的比例为2.58% 我国各类残疾少年儿童和青年的数字如下:,需要多少所特殊教育学校?,四、随班就读的经济意义,如果没有特殊教育,纯粹地养护一个残疾人60年,每年2000元,共计12万,5000万残疾人,共计60000亿 如果5岁时实施特殊教育10年,每年再多花4000元,之后能自立,60年共计7万,5000万残疾人,共计35000亿 社会减轻25000亿,平均每年400多亿,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发展格局:,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发展格局是:以大量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安置模式。

我国这种多形式办学的特殊教育办学模式,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大大加快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步伐五、随班就读的作用:,随班就读是投资少、见效快,有利于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一种安置模式 随班就读是体现“一体化”教育的一种教育模式 随班就读是引导现有学校迈向全纳性学校的一种策略全纳性教育认为,为全体学生提供适当的教育是所有学校的共同责任,学校应尽量适应儿童的个性需要,做到因材施教),1996年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1、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 是发展和普及我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一个主要办学形式, 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新格局的需要实践证明,这是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径 2、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有利于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有利于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促进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共同提高六、推行随班就读的贡献:,随班就读形式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对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推进功不可没,1993年随班就读学生正式列入教育统计科目时,其人数为6.88万人,随班就读在校生数占残疾儿童在校生总数的40.80%。

2002年随班就读学生人数增加到的25.59万人,随班就读在校生数占残疾儿童在校生总数的68.29%随班就读工作的开展,初显出的成效和意义就在于有效地提高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更主要的是使全社会更加了解和理解残疾人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提高了社会的文明程度七、中国对特殊教育的立法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特别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951年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瞽目等特殊教育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七、中国对特殊教育的立法和相关规定,1990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1994年颁布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 :“残疾人教育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政治上体现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体现了人权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七、中国对特殊教育的立法和相关规定,国务院批转:1988年关于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 1988年11月召开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 1990年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 199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 1996年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 ; 200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1994: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八五”实施方案 1996:关于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 1998: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九五”实施方案 2001: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十五”实施方案 2004:国务院批转: 2001年关于“十五”期间进 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2006:最近又颁布新的义务教育法,八、做好随班就读工作是依法办学的一个体现,1、各级政府部门应依法办好特殊教育: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八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随读的试行办法)第三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并使其逐步完善 随读的试行办法第十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把任务落实到乡镇和学校,切实保证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八、做好随班就读工作是依法办学的一个体现,2、学校必须依法接受特殊儿童入学: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随读的试行办法第十一点: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

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3、学校应努力营造一个平等友爱和谐的学习氛围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随读的试行办法第十三点:学校应当对残疾学生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其逐步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精神同时要加强对普通学生的思想教育,以逐步形成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良好校风和班风 随读的试行办法第二十点:随班就读班级的任课教师,应当遴选热爱残疾学生,思想好、业务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4、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为随读生提供各种物理支持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

随读的试行办法第十九点: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小学或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要逐步设立室(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教具、学具、康复训练设备和图书资料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5、学校应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适宜的教育,努力做好“因材施教”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九条依特性施教: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 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二) 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 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随读的试行办法第十五点: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应当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制订和实施个别教学计划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激发残疾学生的学习兴趣,挖掘其学习潜力各科教学应当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在教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注重对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培养和心理、生理缺陷的矫正、补偿。

随读的试行办法第十六点:教师在随班就读班级的课堂教学中,要处理好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的关系,应当以集体教学为主,并要对残疾学生加强个别随读的试行办法第十七点:对残疾学生的考核评估,应当包括思想品德、文化知识、缺陷矫正和补偿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此项工作应该有利于残疾学生自信心的培养和提高,不要简单套用对普通学生的考试方法新义务教育法中有关 特殊教育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新义务教育法中有关 特殊教育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第三十一条 . . . . .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 . . . . . .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随班就读工作的其它问题: 1、随读生的招生和确认 2、随读生的学业评价和教师工作绩效的评估 3、个别化教学计划的制订 4、随读生的双学籍与档案管理 5、老师的特殊教育补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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