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罪刑各论概说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意义一、研究对象: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我国无真正的附属刑法))二、意义 (司法、立法、理论意义)第二节 刑法分则体系一、分则体系的概念:指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顺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分类:罪刑法定的规定排列顺序:反映刑法价值取向)二、分则体系的特点1.依据同类法益分类2.按危害限度、内在联系排列具体罪名第三节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一、罪状(一) 罪状表现形式 1. 基本罪状:(1)简朴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它条款来说明和拟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性4)空白罪状:指明拟定该罪构成特性需要参照的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2. 加减罪状:(1)加重罪状(第236条第3款)(2)减轻罪状(第232条后半段)(二)罪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二、罪名(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 1.概括功能2.个别化功能3.评价功能4.威慑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1.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构成内容数量单复)3.拟定罪名、不拟定罪名(在刑法中是否拟定不变)(三)罪名的拟定 1、合法性2、科学性3、概括性三、法定刑(一)概念: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拟定的合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二)种类1.绝对不拟定——现行刑法无2.绝对拟定——少量(第121条、第239条)3.相对拟定——通常4.浮动法定刑——罚金刑(201、227)第四节 法条竞合一、 概念二、 合用原则同时符合不同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同时符协议一法律之中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 一般情况下,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特殊情况下,重法优于轻法第五节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一、注意规定的概念和体现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醒司法人员注意的规定例如:第287条“运用计算机实行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律拟制的概念和体现将本来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解决例如:第269条事后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需要考虑犯罪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转变了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 概述一、 概念和构成这类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凡是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成立特殊累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 特殊主体1. 背叛国家罪(中国公民)2. 投敌叛变罪(中国公民)3.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刑法修正案八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进行修正,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和构成(《修正案(三)》《修正案(六)》)“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通说)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的安全(涉及不特定的少数和不特定的多数)1.不特定即是犯罪行为也许侵犯的对象和也许导致的结果事先无法拟定,行为人对此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导致侵害结果也许随时扩大或增长,不特定不是指没有明确的目的对象2.单纯的财产安全不属于公共安全,刑法第115条“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必须以危害生命、身体安全为前提3.公共安全还应涉及对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保护4.故意的行为即使尚未导致严重后果,但只要导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第二节 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放火罪(一)放火罪的构成要件1.客观方面:放火不等于点火,是指引起对象物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3.主观方面:故意(不规定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二)放火罪的认定1..既未遂标准:采独立燃烧说即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成脱离引燃媒介也可以独立燃烧的限度,即使没有导致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罪既遂。
放火行为尚未实行完毕如正要点火时被捉获,或虽然已经点燃但是过后即熄灭应成立放火罪未遂)案例:村民甲将香烟过滤嘴扯掉,塞入五根火柴,点着后放入仇人家屋檐下(四周是密集的草木结构居民房)堆放的一大堆麦杆里,后见未起火,又用棉花包着点燃的烟卷又放进麦杆堆,终因麦杆潮湿未燃起火问:是放火既遂还是未遂? 答:放火罪未遂,目的物没有脱离引燃物独立燃烧2.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线以放火方式杀害特定人,局限性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杀害特定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杀人后为毁灭罪证而放火,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数罪并罚;为骗取保险金而放火故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危及公共安全的,数罪并罚见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3.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线(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二、爆炸罪(一)爆炸罪的构成要件1..客观方面:引起爆炸物及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3..主观方面:故意(不规定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二)爆炸罪的认定重要同放火罪与其他以放火方法实行其他犯罪的界线以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标准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1.客观方面: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3.主观方面:故意(不规定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不能将只要有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而不管场合、地点等都作为本罪认定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线案例:方金青惠,女,23岁,越南人方某与广东云浮罗定市农民周某结婚,因婆母对其不满,经常唆使周某殴打方某,致其流产,方某怀恨在心,于1996年6至8月先后四次购买毒鼠强,毒害周母:6月19日放入周为其父母煲的中药里,周母让周父先喝,方某见状怕败露未加以制止,次日周父死亡;6月22日,方某投毒在周母吃的瘦肉粥里,周母吃了几口,然后喂其孙女吃,结果孙女死亡;6月27日,方某潜入周母房中,投毒在周母茶壶中,后来周母与其一孙子饮用,后经抢救二人脱险;8月26日,方某投毒在周母房间其专用的一白色瓷壶中,当晚邻居亲友10人喝了该茶,其中1人死亡,多人轻伤应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方金青慧的投放危险物质的对象是特定的,并且投放危险物质的地点也是针对其婆母的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称的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等五、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上五罪规定其行为与导致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没有导致严重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同时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第三节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 破坏交通工具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1.客观方面: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交通工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缆车、社区内的景瓶车都是但单车、摩托车则不是正在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并且随时可以开动的假如是刚刚下线在仓库放着的,或者待修待售的则不算很难界定发生颠覆或者损毁(破坏的方法与部位)2.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3.主观方面:故意(不规定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二、 破坏交通设施罪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已经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就构成本罪既遂 搬块石头上轨道再后悔拿走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第四节 实行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 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罪犯本罪并实行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一、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其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其单位(射击运动枪,狩猎场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故意还是过失?)第六节 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一、交通肇事罪(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1.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送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主体:从事交通运送的人员(航空、铁路除外)直接操纵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直接操纵交通设施的业务人员(灯塔看守员)直接领导、指挥人员(船长、领航员)交通安全的管理人员(交警)非交通运送人员(司法解释:为练习开车、游乐偷开别人汽车导致重大事故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别人违章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以本罪处罚交通肇事后,单位足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案例:甲是私营业主,命令雇佣的司机乙开车去外地谈生意,途中甲一再催促加速,乙称雪后路滑,不敢开太快甲说:“放心开,出了事算我的,耽误了生意就解雇你乙不得不快速行使,结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案例: “榕建号”船只所有人梁应金,97年经检查核定允许大客舱载客101人,洪水期70人,配备专业适格船员六人。
梁聘请只有四等二副资格的周某驾驶,粱儿子、儿媳及李某任船员为了多载客梁将驾驶室升高80厘米,顶棚甲板重新焊接栏杆,改装后未报检2023年6月22日,载客218人航行时长江大雾,周某冒雾前行,迷失了方向周某叫被告之子持舵,自己离开驾驶室去船头看水势,梁某儿子错开按纽致使船翻,乘客所有落水,130人死亡3.主观方面:过失(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1.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与合用※肇事当场致使被害人死亡,为逃避责任而逃逸,按“肇事后逃逸”量刑幅度处罚※致使被害人重伤濒临死亡,行为人逃逸,被害人及时被别人送往医院,却途中或抢救无效而死亡,按“肇事后逃逸”罪刑幅度处罚※致使被害人重伤,假如得到及时救助不会死亡,行为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按“逃逸致人死亡”罪刑幅度处罚※致使被害人受伤后,行为人逃逸,被害人因外界因素介入而死亡,按“肇事后逃逸”罪刑幅度处罚※肇事后不抢救被害人,反将其移至隐蔽处,致使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第一次肇事后在逃逸途中又因违反交通法规再次肇事,致使别人死亡如均成立本罪,前罪按肇事后逃逸得情节处罚,后罪按一般交通肇事罪处罚,然后同种数罪并罚※第一次肇事后在逃逸途中慌不择路,不顾危险超速驾驶;或为规避公众视线,熄灯前行,致使多人死亡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次肇事后在逃逸途中碰到执法人员或别人拦截,行为人置拦截人的生命于不顾,强行夺路而逃,致使拦截人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案例:上海市公车司机甲在驾车行驶,乘客乙上车时站在门口不愿往里走时值高峰期,甲见乙站在门口影响乘客上下,便说:“看你站在那里象什么,像个守门的乙听后大怒,认为是骂自己像看门狗,冲过去朝正在驾车的甲头部猛击一拳此时甲已忘掉自己的职责,丢下方向盘,离开驾驶座合乙对打起来车因无人驾驶撞上一辆出租车,撞死一名骑单车的妇女,多人受伤,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甲供述:当发现后赶紧回到驾驶座想制止,但慌乱中错把油门当成刹车,才酿下这桩惨祸问:甲和乙的行为如何定性?甲, 乙均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2.交通肇事罪与运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线主观方面是前者是过失,后者是故意危险驾驶罪:《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长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一、 故意杀人罪(一) 犯罪构成1、 对象:“别人”,胎儿除外、尸体除外行为人出于故意而误把尸体当活人加以杀害的情况下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2、客观方面:“杀人行为”,作为、不作为(有救助义务)丈夫不救助自杀妻子的行为属于杀人行为3、 主体:年满14周岁4、主观方面 案例一:被害人王来到苏某家索要5年前借出的2023元,未果,王用头往苏家院墙及房门上撞,并声称要死在苏家苏见状未加以阻止,独自走出家门后苏某家人回来,见状让王躺下休息,王的儿子知情后立即感到苏家,送王去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河南省灵宝市法院判决苏某构成故意杀人罪,4年有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没有救助义务案例二:甲结识卖天麻的老人(患有肺结核),甲规定老人将价值二百元的天麻交给自己去卖高价,但一直未交付货款,老人多次催付甲拒不交付,一日老人来到甲家(一人在家),声称不还钱就死在甲家,甲不予理睬,晚上老人要睡在甲家,甲嫌弃有传染病,拿出一条破棉被逼迫其在屋外过夜,老人没办法屈从,次日发现老人冻死成立故意杀人罪,没有救助义务 案例三:乙雇请小保姆(女,15岁)带小孩,半年后保姆生病,乙不仅不送医院治疗,并且在保姆规定去医院看病,也不予批准三个月后病情恶化,保姆父母得知后赶来将其送往医院,但治疗无效死亡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没有救助义务 案例四:丙在自家后门(后门是有行人通行的小马路)发现了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儿(10岁,衣服脏乱,智力不全),在多次驱赶无效后将其送到村头的小树林里,三日后,流浪儿被发现饿死在树林中。
成立故意杀人罪二) 认定1、与分则中个罪“致人死亡”的界线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暴力取证致人死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聚众“打砸抢”(非罪名)致人死亡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2、 与以放火、爆炸、投毒等方法致人死亡的界线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3、 大义灭亲,除符合合法防卫外,认定本罪4、 实行安乐死,一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5、 对与自杀有关案件应具体分析,区别解决(1)不构成杀人的情况:无违法行为或虽有过错,但自杀系心胸狭窄所致,不追究刑责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另一方教唆提供帮助,不负刑责(2)构成杀人的情况相约自杀:如一方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定本罪,从轻处罚;如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别人自杀的,应认定故意杀人罪教唆、帮助别人自杀(安乐死、受嘱托杀人)逼迫别人自杀引起别人自杀(故意)“间接杀人”:教唆未达成法定形式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形式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行杀害别人的行为案例:邵系派出所民警,90年月日,邵与女民警去同事家吃饭,饭后一起回所,途中遇邵妻王彩来找邵回家,王本来就怀疑二人有染,见此情景后就立即拜别,邵就追上王彩,二人在街上大声争执,后在同事规劝后回家回家后又争吵不休,邵说:“我不愿见到你。
王说:“你不愿见我,我也不想活了,你记住是你把我逼死的当即邵说:“我也不想活了,我们一起死”同时取出自己佩带的五四式手枪王情绪激动地说:“要死我就死,你别死,儿子不能没爹没妈”上前两次夺枪不成,后邵说:“要死一起死,有什么遗言就写一个”二人均写了遗书,王说:“枪给我,我先打,我死后你再打邵即取一颗子弹上膛王便上来抢枪,在谁都不愿松手的情况下,二人将枪放在地上,邵用脚踩住王提出上床睡一会,邵批准,就放弃了对枪的控制邵睡在里边,王睡床边,二人在床上又争执了一会大约晚10点时王起身要下床作饭,并说:“死也不能当饿死鬼”此时,邵坐起双手扳住王的双肩,不让王拣枪当王答应顺便拣枪交还邵时,邵松开手,看着王坐在床边拣枪,王拣枪后即对准自己胸部击发邵见王自杀后,立即喊邻居贾某前来查看,同时从地上捡起手枪,退掉弹壳装入身上的枪套后将王送往医院,经检查已经死亡故意杀人罪三、 故意伤害罪(一) 犯罪构成1、 客体:生理机能之健全(二)认定1、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线看主观,前者的故意针对的是伤害,后者则是致人死亡2、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线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双方力量的比较,打击工具、力度、部位等3、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线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 4、 胎儿伤害一般不成立犯罪。
但故意使用药物或其他器具伤害胎儿,导致胎儿出生后严重精神病患或肢体严重残疾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案例:被告丁某,女, 35岁农民,高中文化限度一日,丁某请人吃饭,被害人陈某不请自来,村里人都很厌恶他,陈某不顾别人自己吃了起来,并拿起别人的酒杯一饮而尽,丁某更加反感,冲着大喊:“你这人怎么不问是什么,端起就喝!”大伙纷纷挖苦嘲笑陈某,陈不理,边吃边喝地说:“我这人什么都不在乎,什么都敢喝席间有人问:“农药也敢喝吗?”陈某说:“只要你拿来,我就敢喝众人起哄,让丁某去拿农药丁拿着茶杯转身去后面库房,从1605药瓶(剧毒)里倒了半杯农药,出来后递给陈某,并说:“这是1605药,你喝吧!”陈某看了看,将茶杯放在桌上,丁某又端起茶杯递给陈,并说:“你要是不敢喝,就从我胯下钻过去!”全场起哄,丁某见陈某不接茶杯,强行塞倒陈某手中,一再说“不喝就得钻老娘的裤裆陈某还是不喝,全场大闹,喊着“喝喝喝!”,陈某踌躇半晌,一口将茶杯饮尽这时有人问丁某:“喝是真的1605药吗”?丁点头,这人说:“不好,要出大事遂将陈某送往医院抢救,陈某在途中毒发身亡丁某被逮捕,但否认有罪,一再强调谁都知道1605药是剧毒,“我不信他会喝,他硬要喝与我无关。
问:本案成立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三、过失致人重伤罪注意两种情况的定性:轻伤故意,过失导致重伤故意伤害罪(只要有故意的就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重伤罪)过失重伤、抢救无效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一、 强奸罪(一) 构成要件1、 客体:妇女(涉及幼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变形的女性也受保护(成立强奸未遂)2、 客观方面——违反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或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其它手段:熟睡、冒充丈夫情人、灌酒、封建迷信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管她是否乐意都构成抢劫罪3、 主体——直接正犯为男性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不能成为直接正犯(共犯或间接正犯)4、 主观——故意(二) 认定1、 行为人的确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导致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2、 明知对方是精神病患者,无论自愿与否都构成强奸罪3、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尚未导致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4、 既未遂的区分:妇女应以插入说为宜,幼女应以接触说为宜。
三) 刑事责任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其它严重后果的处2023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对处在报复或灭口等冬季,在实行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数罪并罚二、强制猥亵、欺侮妇女罪(一)构成要件1、客观方面猥亵——为刺激满足变态性欲,用淫秽下流的方法,欺侮、调戏等性交以外的行为欺侮——实行有损妇女人格的行为伤害妇女性的羞耻心,违反善良的性道德观念的行为,以前流氓罪中多次偷剪妇女头发、衣服,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不属于本罪在公众场合自慰、露阴等不强制妇女观看不构成此罪2、 主体:妇女能成为主体(二)认定1、 与强奸罪的区别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强行奸淫的故意内容2、 与欺侮罪的区别法益侵害说三、猥亵儿童罪(一)构成要件1、行为:强制、非强制2、对象: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 (针对男童的可以涉及性交的行为)第四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一、 非法拘禁罪(一)构成要件1、 客体:别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客观方面:可以是有形的力量也可以是无形的力量3、主观方面 (1)索取的是合法的债务即使以杀害伤人相威胁,同样成立非法拘禁罪(2)索取的不是法律所保护的债务,以杀害商人相威胁的则要定绑架罪(3)所要的债务远远超过其本来的债务的,定绑架罪(二)认定不管时间长短,都是本罪的既遂(三)刑事责任(1)具有殴打、欺侮情节的,从重处罚(2)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2023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2023以上有期徒刑有用过暴力,与其重伤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并没有故意(假如是因拘禁人自身因素的则不定)(3)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罪论处故意;超过了非法拘禁的暴力规定二、绑架罪(一)构成要件1、客观方面:绑架行为涉及偷盗婴儿!运用的是近亲属与第三人,相关利益者对其安危的忧虑假如被害人已经死亡再去找家属拿钱的或者骗人去旅游收起再去找家属拿钱的,不定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假如近亲属不知道其被绑架这一事实的不定绑架罪2、 犯罪主体:16周岁(二)认定1、与非法拘禁罪之区别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不同3、 绑架罪的既未遂标准应以绑架行为是否达成实际控制人质,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已经控制你但没来得及告知家属拿钱的定绑架罪未遂(三)刑事责任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杀害绑架人的(直接故意或者放任生死;撕票),处死刑!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也要负刑事责任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构成要件1、客观方面:事实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行为是否“违反被害人意志”不影响以本罪论处,例如妇女恳求把自己卖掉的仍然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2、主观方面:以出卖为目的(二)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1)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3) 诱骗、逼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别人迫使其卖淫的(4) 导致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 犯罪构成1、 客体:不管是否违反被收买人的意志,不影响犯罪成立2、 主观方面:规定是明智收买的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二) 刑事责任1、 收买后强奸、威胁、再出卖等数罪并罚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医院,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对收买这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五、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本罪(首要分子)未聚众:妨害公务罪六、逼迫职工劳动罪七、非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n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导致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n ——客观表现n 八、非法搜查罪n 身体n 住宅n 九、非法侵入住宅罪n 强入n 不出第五节 侵犯名誉的犯罪n 一、欺侮罪n ——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欺侮,情节严重n ——与强制猥亵、欺侮儿童罪之别n ——告诉才解决n 二、诽谤罪n ——捏造并散布,情节严重n ——与欺侮罪区别第六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n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n 一般人员n 情节严重n 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n 邮政工作人员n 盗窃;不运用职务便利n 三、报复陷害罪n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控告、申诉、批评者n 滥用职权、假公济私n 四、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n 五、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n 六、破坏选举罪n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n 破坏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选举?n 破坏党内选举?第七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n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n 涉及干涉别人与行为人或第三者结婚或离婚但丈夫不批准妻子和自己离婚而施暴的,考虑到夫妻关系,一般不以本罪处,可按虐待罪n 致被害人死亡,从重处罚;但对人身权利的侵害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妨害,则按相应犯罪论处。
n 二、重婚罪n 1、主体——重婚者:有配偶而又与别人结婚——相婚者: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n 2、是否涉及事实重婚?n 三、破坏军婚罪n 1、“现役军人” n 2、“同居” n 3、“运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强奸罪定”——注意规定n 四、虐待罪n “情节恶劣” n 结果加重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n 亲告罪n 五、遗弃罪n “情节恶劣” n 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n “拒绝扶养” n 六、拐骗儿童罪n 拐骗是否涉及偷盗、抢夺甚至抢劫婴幼儿?n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六)第八节 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n 一、诬告陷害罪n 1、客体:人身权利说、司法活动说、择一说(双重说)n 2、客观:——告发,或采用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诬陷无刑责的人仍构罪——经批准的诬陷,是否构成犯罪?——情节严重3、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n 二、刑讯逼供罪n 1、主体:司法工作人员n 2、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n 3、转化犯:致人伤残、死亡的n 三、暴力取证罪n 1、主体:司法工作人员n 2、对象:证人n 3、转化犯:致人伤残、死亡的n 四、虐待被监管人罪n 1、主体: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n 2、对象:被监管人n 3、情节严重(上两罪没有此规定)n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n ——情节严重n 六、出版歧视、欺侮少数民族作品罪n ——情节恶劣,导致严重后果的n ——处罚直接负责人员n 七、打击报复会计、记录人员罪n 1、主体:单位领导人n 2、对象:会计、记录人员n 3、情节恶劣n 4、注意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一节 概述一、侵犯财产罪的对象1、财物的概念财物不限于有体物,天然气、蒸气;光、热;债券、人的劳动力、牛马的牵引力等有财产性利益的无体物也属于财物。
财物不限于有价值之物,被害人认为有价值即可,假币、损币等有使用、实用的也许性的也属于财物财物限于动产财物涉及违禁品与违法所得之物财物不涉及人体器官?财物涉及债券凭证二、客体:所有权及其本权,尚有依法恢复的权利(把偷走的车子偷回来不算第二节 抢劫罪一、概念和构成1、客体: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对象:动产2、客观方面 暴力:最广泛意义(只能针对人身)(暴力行为与其目的之间必须存在着主观与客观之间的联系)(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在抢劫过程中杀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若果在是抢劫行为结束后为灭口,而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胁迫: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不限于现场)其他方法:迷魂药等(假如是运用被害人自己的因素或者其他因素所致不能反抗的状态不构成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1. 主观方面:不法所有 例外:289条聚众打砸抢罪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二、抢劫罪的认定1、抢劫罪的既未遂具有劫取财物或者导致别人轻伤以上后果两只之一,均属抢劫既遂2、事后抢劫(不规定有数额上的规定)前提条件:实行盗窃、诈骗、抢夺三罪之一目的条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捉捕(不管是否真实)、毁灭罪证三个目的之一客观条件:当场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有度的规定,不涉及轻微的强制力)案例:甲在乙家盗窃,出门遇丙,认为丙是失主,为拒抓捕而施暴,而事实上丙主线无意抓捕甲。
成立抢劫罪案例:甲乙多次去丙的果园偷苹果,被圆主发现逃跑时将果筐丢在现场回家后二人怕果筐成为罪证,于是手持木棍再次返回果园,寻找果筐,不料与丙遭遇,二人用木棍朝丙乱打,致其轻伤不成立抢劫罪,盗窃苹果的过程已经结束 1. 携带凶器抢夺规定性质:法律拟制(非注意规定)携带凶器应具有随时也许使用或当场能及时使用的特点,如将也许用于杀伤别人的菜刀捆扎在自己的行李中,带到抢夺当场,不应认定未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不规定行为人使用所携带的凶器,否则完全符合抢劫罪的要件不规定行为人显示凶器(暴露在身体外部),也不规定向被害人暗示自己携带凶器否则完全符合抢劫罪的要件“以暴力相威胁”,丧失法律拟制的意义2.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线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财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关键区分点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行为人劫取财物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犯罪当场杀人行为是否属于为达成劫财目的而排除障碍的手段5、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线以劫财为目的使用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以暴力劫持被害人一同回家取钱,或者强令被害人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明知被害人当时身无分文,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次日交付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平常居所后,仍然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的抢劫罪案例:甲见熟人丙赚了大钱便生歹意,勾结乙,慌称丙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乙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钱就给乙一万元酬金乙批准,某日,甲乙以谈生意为名将丙诱骗到某宾馆房间,共同将丙扣押,并由乙负责看管次日,甲、乙对丙拳打脚踢,逼迫丙拿钱丙迫于无奈给公司出纳丁打,以谈成生意急需10万钞票为由,让丁将钞票送到附近公园处交给甲甲指派乙到公园取钱,丁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结识就不愿交钱给乙乙威胁说:“丙已经被我们扣押,不给钱我们就把丙杀了丁不得已交出10万元乙回到宾馆,发现甲不在,丙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乙立即到公安投案,并协助将甲抓获归案事后查明,丙因爬窗逃跑被甲用木棒猛击脑部,致丙死亡2023)甲的行为为抢劫罪,乙的行为为非法拘禁罪三、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八个法定的加重情节:1、入户抢劫(不涉及学生宿舍、集体宿舍、旅店宾馆)在户内临时起意实行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小型出租车不属于)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运钞车属于)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3次以上)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一定是既遂;司法实践中既涉及故意也涉及过失)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假冒或者是真实身份)7、持枪抢劫(不涉及仿真枪及其他任何假抢;空抢也属于)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第三节 盗窃罪一、概念和构成对象: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盗窃电信码号资源;盗打;盗用电力、煤气、天然气;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资费损失较大的;盗用别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导致资费损失较大的;盗窃虚拟财产的 )客观方面:一般为秘密窃取,但并非必备要件(关键在于以平和的手段) 主体: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题,只能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负责人二、盗窃罪的认定1、盗窃中的“占有”(交付是占有转移,不等于占有延缓)只要是在别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别人占有例别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主人完全忘掉其存在虽处在别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别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也属别人占有的财物例别人门前停放的没上锁的自行车,挂在别人门窗上的财物在特定场合,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人占有飞机上乘客的手提行李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在何处,都认定为饲主所有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应认定为别人占有的财物在酒店遗忘掉的)1. 盗窃中常有欺骗行为,只要该欺骗行为未能使对方基于结识错误而交付财物,成立盗窃案例一:在商场试穿名牌衣服,以肚子痛要上厕所为由,乘机溜走。
盗窃罪案例二:用假项链换取商场真金项链的行为盗窃罪案例三:运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转入个人帐户,然后去营业网点提现的行为柜员机:盗窃罪(机器不能被骗)网点工作人员:司法实践中大多定诈骗罪,理论上认为是盗窃罪案例四:将别人所有管理的财物假装成自己所有,出卖给善意第三人使财物转移的行为盗窃罪案例五:诱骗别人进行商业洽谈,乘机将其银行卡掉包,然后冒领钞票的行为盗窃罪案例六:使用盗窃得来的印鉴齐全的空白支票去购物的行为有争议案例七:行为人秘密撬锁,拿走别人财物后,留下字条,说是自己干的,还签上名盗窃罪案例八:盗窃别人的股票帐户号码后,秘密使用别人的帐户资金,并且高价买入由朋友抛售的股票并从中牟利的盗窃罪2. 非以抢劫为目的的杀人后偷东西和路人通过看到死人去偷东西的,目前司法实践中定盗窃罪3. 盗窃罪的既未遂的界线以控制说为主,以失控说为辅三、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四节 诈骗罪一、概念与特性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结识—— 被害人基于错误结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或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财产上的损害1. 客体:对象涉及财物和财产性利益2、客观方面:A.欺诈行为甲没带钱,也无支付意思,去乙的酒店吃住。
属于欺诈)甲去乙的酒店吃饭,饭后发现没带钱,乘机溜走不属于欺诈)甲在乙的酒店吃饭后,发现没带钱,欺骗乙说就算借钱,乙批准,甲逃走未归还属于欺诈)1. 财产处分:必须有处分行为和处分意思从幼儿、精神病患者处取得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债务人乘债权人醉酒之机,欺骗对方在免去债务的文书上署名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欺骗别人放弃财物后,行为人又拾取的诈骗罪用类似硬币的金属片投入自动售货机,从而取得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机器不能被骗C.基于对方的错误 二、诈骗罪的认定 1、与盗窃罪的界线案例:吴某谎称是建筑公司业务员,伪造一份卷烟厂二百箱香烟抵作钢材款的证明,四处联系买家兑现他要买家交钱给他办手续,买家怕被骗未交吴某又称提货前烟厂杨厂长要看钱,将买家骗至熟人杨某楼下与买方五人一起到杨某家门,见仅有杨女儿一人,便和买主下楼,说杨厂长不在20分钟后,吴某打了说杨厂长回家了,让买主将钱箱交给他,由他一人拿上去吴某来到杨家后,将箱内五万元藏在身上,向杨的女儿索要旧课本填入箱内,下楼后将箱交回买主,以带路一起提货为名,在路途中逃走盗窃罪案例:在新车发布免费试驾的场合,被告以试驾名义将车开走,占为己有盗窃罪,并非自觉地把车交给被告,只是占有延缓。
2. 与抢夺罪的界线案例:被告何某碰到陈二(在逃),陈提出去搞辆摩托车,何批准陈去寻找目的,何在某加油站等候当晚陈雇请宋某开车去加油站接何,一起开到郊外某村处,陈以等人为由让宋停车等候,陈乘宋下车未拔车匙之机,将车开走,宋某见状欲追赶,何某以陈二开车接人会回来还车等理由稳住宋某后何某又以去找陈为由,叫宋在原地等候,趁机逃走诈骗罪第五节 抢夺罪一、构成要件1、客观方面: A.公然夺取:当场直接夺取别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拿走就知道财物被拿走以及谁拿走)B.来不及夺回C.对物的暴力也许导致人的伤亡(与盗窃罪的最重要界线)“乘人不备”不是必要的构成要件 二、抢夺罪的认定 1、直接对物使用暴力:不是直接对被害人使用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这是抢劫)2、来不及反抗——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反抗、被胁迫不敢反抗3、携带凶器抢夺的,应按抢劫罪处罚三、抢夺罪的刑事责任1、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别人财物,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A.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到别人以排除别人反抗,夺取财物的,定抢劫罪B.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用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定抢劫罪C.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别人财物的手段会导致别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导致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定抢劫罪。
第六节 敲诈勒索罪一、概念和构成1、威胁或者要挟2、基于恐惊的心理二、认定要点1、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劫罪必须是以暴力并且当场夺取财物或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2、与绑架罪的区别绑架罪必须以实力控制别人,以及是真实的被害人死亡后打给被害人家属说绑架的,定敲诈勒索罪第七节 侵占罪一、概念和构成1、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A.代为保管——除委托保管外,尚有基于委托租赁、借用、担保、无因管理等保管财物对装入容器或加以特别包装(加锁或封固)的财物,委托别人保管或运送,其财产由受托人持有1. 遗忘物涉及遗失物(风吹落的衣服,漂流物,死者身上的东西)2、告诉才解决二、认定要点1、不妥得利不属于侵占罪意义上的占有事实,在不妥得利的情形下,不应成立侵占罪案例:甲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在电脑上误将存款日期输成金额,使甲的存款金额以千万计后甲查询时偶尔发现此事实,即用卡在商场大肆消费,共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商品随后被银行发现不定侵占罪2、基于不法因素的占有可以成立侵占罪案例:甲将盗窃来的电视机托乙看管,并告知此物性质乙使用半年后拒不退还,甲在窝赃罪之外是否成立侵占罪?又如丙受丁委托向国家工作人员交付贿赂款,丙将该款占为己有,能否成立侵占罪?司法实践中定侵占罪 2. 基于无恶意的过错而产生的占有事实案例:甲乙丙三人共携带行李六件坐上开往A地的火车,欲在中间站点B地下车。
凌晨早上两点到站时三人睡眼惺松地拿行李下车列车开走后清点行李发现多余一件(衣物三件、钞票2万)甲建议交车站派出所,乙建议平分,这个方案被通过后财物所有人报案,警方找到该三人,但三人均不认可多拿行李一事侵占罪3.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线关键在于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案例1:搬运工赵某在火车站站台见一刚下车的旅客王某(女)带着三个小孩,旁边五件行李,便上钱询问是否需要雇人搬运二人商定赵某扛四件行李出站,王给付15元作报酬当他们到站口时,王所带小孩被车站人员拦下查票见王忙于出示车票,赵遂产生了非法占有王行李的企图,趁王不注意,将行李扛走(有钞票6000元、价值4000元的真皮提包一个及其他物品)赵某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盗窃罪,代为保管与占有辅助之间是不同的,帮忙拿一下东西看一下店铺不属于案例2:胡某在银行A柜台填完存款单后,将内装一万元的包遗忘在A柜台上,径直去B柜台办理存款手续刚进银行准备存款的袁某见此包无人看管,即偷偷装入自己口袋拜别,后根据监控录像赵到袁某袁某的行为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盗窃罪,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是包包是处在有管理的建筑物内,属于第三人占有,因此并非袁某合法持有别人的遗失物。
4. 遗忘物与遗失物的界线案例:已满60的甲春节前往邮局汇款,由于过于拥挤,甲汇完款后急忙拜别,将装有一万元的黑包遗留在柜台边五分钟后邮局清洁工发现该包,问有没主人,见无人搭理,就将这个又黑又破的包扔入垃圾袋,并将其带到室外倒入垃圾桶中,然后下班回家后该包被捡拾垃圾的乙捡获两小时后,年事已高的甲才想起丢包一事,到邮局查问,邮局说没见到后听说乙捡到一万元的事,找乙退还,乙拒不退还问:此包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乙是否成立侵占罪?遗忘物,成立侵占罪第八节 职务侵占罪一、概念与构成1、客观方面: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主管、管理、经手)非法占为己有(侵吞、骗取、窃取、其他)不同于运用工作上的便利,并且要有合法的占有前提2、主体——公司、公司、其他单位国有公司、公司、单位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农村村民小组组长运用职务便利,将小组集体财产占为己有的,以侵占论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国家工作人员 二、认定1、与侵占罪的区别主体不同以及侵犯的对象也不同2、与贪污罪的区别主体不同以及侵犯的对象也不同案例:康某系某民营机械厂司机,得知本厂业务员李某、张某要去福建送货(人造金刚石),事先准备了调换用得十个黑胶袋和河沙。
某日,康某受单位指派开车送二人带货去火车站在火车站,趁二人吃饭之机康提出要补胎,李张二人遂要跟车前往,康婉言拒绝,表达自己绝不离开车,保证货品安全二人听信嘱托康看好货品康在补胎时将金刚石掉包返后李、张未验货将纸箱送上火车货品价值25万一审判决职务侵占罪,有期6年该厂内部规定:凡产品经销售员领出即视同借款,由于销售员得过错导致的损失,由其自己承担应当定盗窃罪第九节 挪用资金罪一、概念与构成1、主体: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2、客观方面: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二、认定要点1、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前者侵占的是本单位财产的占有使用权,后者则是所有权2、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体不同3、 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客体不同第十节 其他犯罪1. 挪用特定款物罪(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保护的是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是把特定款用到别的公用去2、聚众哄抢罪(处罚对象限于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3、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一定要毁损)4、破坏生产经营罪(足以妨碍生产经营,给人导致经济损失即可)第六章 贪污贿赂罪第一节 贪污犯罪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公共财产”(刑法第91条)应为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用于扶贫和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集体公司和人民团队管理、使用或者运送中的私人财产2、客观方面(1)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主管、管理、经手(2)行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规定应交公而不交的,定贪污。
3)结果: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主体:国家工作人员(93条)(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党委机关与人民政协各级机关中专职从事公务的人员(2)准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山三院、华师、足协、工会、共青团、妇联)、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人大代表、法院陪审员、检察院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特邀监督员)!国有单位的收款员、售票员、营业员、推销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是不带有国家意志的非管理行为!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负责人?(非国家一级政权机构,从事集体公务立法解释在从事特定七类工作时,属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案例:甲系湘潭市某村委会主任,乙系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出纳2023年9月,(1)甲用作废的收据去湘潭市电厂领取“施工作业上坝公路用地补偿费”10万元,甲用假名存入银行归己所有。
2)甲乙伙同别人出具虚假领条,从湘潭市征地拆迁事务所套取给付该村的“迁坟补偿费”1.2万元,二人平分3)甲用作废的收据从湘潭市征地拆迁事务所领取该村“油茶林补偿费”10万元,后与乙均分4)甲以村委会名义从湘潭市电厂领取“租用运送道路泥沙冲进稻田补偿费”4万元,二人平分甲共获利17.6万元,乙获利7.6万元问:甲、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3)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1)(4)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身份界定的标准:关键是职权4、主观方面 :故意(二)贪污罪的认定1.贪污罪与诈骗罪、盗窃罪的界线(1)有无运用职务便利 (2)主体问题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线(1)主体问题 (2)财物的性质3.贪污罪与受贿罪案例:被告冼某(公办大学基建处处长),被告刘某(包工头),系冼某妻弟该大学迁校新建大楼,刘某找到冼某想承包工程,冼某嫌刘某工程队规模太小未批准,但答应日后包一个小工程给刘刘询问造价多少,冼说预计每方1000元,刘说目前市场价只要900元就能包出去冼说:“你要是900元包出去,要对方按1000元签协议,我们都有赚刘联系到该市一建公司经理张某,张批准刘某怕对方反悔,提出先付30万再签协议,余款待工程验收后结算。
张当即交给刘30万,后冼某按约定与一建签定了协议,工程竣工后张某又将余下的20万元给付刘某刘某分得8万,冼某共得42万问:冼某、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如何拟定其刑事责任?成立贪污罪共犯不入账的佣金、回购都是不合法的4.贪污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