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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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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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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K21-006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公布 ××××-××-××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 34.2 企业实地核查 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与发证 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5.2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5.3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65.4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65.5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66 证书和标志 86.1 证书 86.2 标志 9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98 监督检查 109 收费 11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111 附则 11附件1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2附件2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3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5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26附件5 检验报告 27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1)表1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适用产品范围1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为0.03MPa~1.56MPa、出口压力为2.80kPa±0.50kPa、额定流量小于或等于2m3/h、使用环境温度为-20℃~45℃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非家用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为0.03MPa~1.56MPa、出口压力为2.80kPa±0.50kPa 或5.00kPa±0.90kPa、额定流量小于或等于3.6m3/h、使用环境温度为-20℃~45℃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2城镇燃气调压器表前调压器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2MPa、出口压力符合CJ 274-2008《城镇燃气调压器》标准中表4中规定的表前调压器出口压力要求、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且不低于燃气露点温度、公称尺寸不大于20mm的调节管道燃气后压的调压器≤0.4MPa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4MPa、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且不低于燃气露点温度、公称尺寸不大于300mm的调节管道燃气后压的调压器。

>0.4MPa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4MPa但不大于4.0MPa、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且不低于燃气露点温度、公称尺寸不大于300mm的调节管道燃气后压的调压器3城镇燃气调压箱≤0.4MPa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4MPa、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的调压箱>0.4MPa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4MPa但不大于1.6MPa、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的调压箱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调压器(箱)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审查部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邮政编码:300384电 话:直线022-,总机转传 真:022-电子信箱联 系 人:王 启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产品类别”栏填写“燃气器具”,“产品名称”栏填写“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企业明示规格型号等相同的欲销售产品为一批,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 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表2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标准类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产品标准CJ 50-200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CJ 274-2008《城镇燃气调压器》CJ/T 275-2008《城镇燃气调压箱》相关标准GB 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GB 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GB 1220-2007《不锈钢棒》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6-2003《普通螺纹 基本尺寸》GB/T 197-2003《普通螺纹 公差》GB/T 229-2007《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 699-1999《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985-2008《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B/T 1039-1992《塑料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总则》GB/T 1239.2-1989《冷卷圆柱螺旋压缩弹簧技术条件》GB/T 1239.4-1989《热卷圆柱螺旋弹簧技术条件》GB/T 1348-1988《球墨铸铁件》GB/T 1527-2006《铜及铜合金拉制管材》GB/T 1591-2008《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690-2006《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耐液体试验方法》GB/T 1804-2000《一般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GB/T 3452.1-2005《液压气动用O形橡胶密封圈 第1部分:尺寸系列及公差》GB/T 3452.2-2007《液压气动用O形橡胶密封圈 第2部分:外观质量检验标准》GB/T 3934-2003《普通螺纹量规 技术条件》GB/T 4423-2007《铜及铜合金拉制棒》GB/T 6388-19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7306.1-2000《550密封管螺纹 第1部分:圆柱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 7306.2-2000《550密封管螺纹 第2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 8163-2008《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9112-2000《钢制管法兰 类型与参数》GB/T 9113.1-2000《平面、突面整体钢制管法兰》GB/T 9113.2-2000《凹凸面整体钢制管法兰》GB/T 9113.3-2000《榫槽面整体钢制管法兰》GB/T 9113.4-2000《环连接面整体钢制管法兰》GB/T 9114-2000《突面带颈螺纹钢制管法兰》GB/T 9969.1-199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GB/T 12226-2005《通用阀门 灰铸铁件技术条件》GB/T 12227-2005《通用阀门 球墨铸铁件技术条件》GB/T 12229-2005《通用阀门 碳素钢铸件技术条件》GB/T 12459-2005《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 13306-1991《标牌》GB/T 13384-2009《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3401-2005《钢板制对焊管件》GB/T 13402-1992《大直径碳钢管法兰》GB/T 13808-1992《铜及铜合金》GB/T 13818-1992《压铸锌合金》GB/T 13611-2006《城市燃气分类》GB/T 14976-2002《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5115-1994《压铸铝合金》GB/T 17185-1997《钢制法兰管件》CJ/T 180-2003《家用手动燃气阀门》HG 2807-1996《城镇燃气调压器用橡胶膜片》HG 20592-2009《钢制管法兰型式、参数(欧洲体系)》HG 0592-20635-2009《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HG 20615-2009《钢制管法兰型式、参数(美洲体系)》JB 4726-2000《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JB/T 7944-2000《圆柱螺旋弹簧抽样检查》JB/T 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 4746-2002《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SY/T 0510-1998《钢制对焊管件》SY/T 0516-2008《绝缘法兰设计技术规定》SY/T 5257-2004《油气输送用钢制弯管》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抽样检验计划》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2.1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3)表3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产品单元必备的生产设备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压铸机;(加温装置必须为电控)2)组合钻床;3)专用车床;4)装配流水生产线;5)冲压设备说明:压铸原料加温设备需电子控制,不允许使用焦炭或煤;出气口去毛刺需采用冲压或切削工艺,其它部位毛刺仍可手工去除;下壳体机加工需采用两工位以上(含两工位)组合机床;上、下壳体连接部位钻孔和攻丝需采用多头钻床城镇燃气调压器1)应有必要的机加工设备;(加工上、下壳体、阀口、阀杆、法兰等设备)2)申请>0.4MPa产品品种的企业应有储气量不低于400m3(标准状态)、压力不低于1.6MPa的试验供气系统;申请≤0.4MPa产品品种的企业应有储气量不低于200m3(标准状态)、压力不低于0.6MPa的试验供气系统;3)具备齐全的装配、耐压、气密工装城镇燃气调压箱1)应有必要的机加工设备;2)申请>0.4MPa产品品种的企业应有储气量不低于400m3(标准状态)、压力不低于1.6MPa的试验供气系统;申请≤0.4MPa产品品种的企业应有储气量不低于200m3(标准状态)、压力不低于0.6MPa的试验供气系统;3)应有电、气焊设备;4) 具备符合条件的焊材保管条件和设备;5)具备齐全的装配、焊接、耐压、气密工装。

5.2.2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见表4-表5)表4 企业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序号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名称检测设备种类测量范围精确度/最小刻度1大气压力大气压力计动、定槽式水银气压计;或空盒式气压计81kPa-107 kPa最小刻度:0.1kPa2时间秒表————最小刻度:0.1s3温度室温温度计0-50℃最小刻度:0.1℃介质温度4气密性进口侧气密试验台压力表和气密性检漏仪0-2.5MPa精度:0.4级出口侧20kPa最小刻度:10Pa5强度试验膜片强度装置压力表0-0.6 MPa精度:1.6级整体强度装置压力表0-2.5MPa精度:1.6级进口侧强度装置压力表0-10MPa精度:1.6级手轮扭矩装置扭力扳手0N•m-100 N•m5%坠落试验装置钢板尺0m-1m1mm出气口冲击装置冲击试验装置0N•m-8 N•m——6关闭压力、出口压力及调压静特性进口压力全自动调压静特性测试装置压力表0-1.6MPa0-0.1MPa精度:0.4级出口压力压力计0-10 kPa10Pa流量流量计0.025-0.25m3/h、0.12-1.2m3/h、0.5-5.0m3/h1.5%7耐用性耐用试验装置压力表0-1.0MPa精度:1.6级计数器————8进气口螺纹环规——M22╳1.5LH精度:6g出气口螺纹塞规——根据产品确定符合GB/T39349橡胶件耐液化气性能浸泡装置——满足实际需要——天平——0-100g最小刻度:1mg10橡塑料件耐液化气性能放大镜——10倍——11几何尺寸卡尺——0-150mm最小刻度:0.02mm表5 企业生产城镇燃气调压器和城镇燃气调压箱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序号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名称检测设备种类测量范围精确度/最小刻度1大气压力大气压力计动、定槽式水银气压计;或空盒式气压计81kPa-107 kPa最小刻度:0.1kPa2时间秒表————最小刻度:0.1s3温度室温温度计0-50℃最小刻度:0.1℃介质温度4外密封气密试验台压力表或检漏仪根据产品确定量程精度:0.4级5膜片耐压试验6承压件液压强度试验强度试验装置压力表根据产品确定量程精度:1.6级试压泵根据产品确定量程——卡尺根据产品长度确定0.02mm7静特性稳压精度等级静特性测试装置压力表根据产品确定量程精度:0.4级压力回差压力计、压力传感器根据产品确定量程10Pa、0.1级静态关闭性能流量计(带修正仪)根据产品确定量程精度:1.5级内密封8流量系数9耐久性耐久试验装置压力表根据产品确定量程精度:0.4级计数器————10*极限温度下的适应性高、低温试验装置高、低温箱+60℃、-20℃±2℃11*膜片成品耐低温12膜片耐城镇气性能浸泡装置——满足实际需要——天平——0-100g最小刻度:1mg13绝缘性能兆欧表——500 MΩ——注1:第10、11项检测设备为生产燃气调压器企业必备,生产燃气调压箱企业不要求。

注2: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5.3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表6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检验项目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CJ 50-2008a、橡胶件耐液化石油气性能b、橡胶件外观c、塑料件耐液化石油气性能d、结构e、表面处理f、多功能调压器其他功能g、多出气口调压器的出气口阀门h、外观i、气密性j、关闭压力k、出口压力l、调压静特性m、强度n、耐用性o、标志和包装城镇燃气调压器《城镇燃气调压器》CJ 274-2008a、外观b、外密封c、静特性d、流量系数e、极限温度下的适应性f、耐久性g、承压件液压强度h、膜片成品耐压试验i、膜片耐城镇燃气性能试验j、膜片成品耐低温试验k、绝缘电阻城镇燃气调压箱《城镇燃气调压箱》CJ/T 275-2008a、外观b、外密封c、静特性d、流量系数e、耐久性f、承压件液压强度g、膜片成品耐压试验h、膜片耐城镇燃气性能试验i、绝缘电阻5.4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5.5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 抽样规则在企业生产的并且企业经过出厂经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0.4MPa的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品种应以每小时流量大于等于200m3的产品为抽样样本5.5.1.2 抽样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5.5.1.3 抽样地点在被核查企业成品仓库或成品存放区域抽取,产品的存效期不得超过1年5.5.1.4 抽样数量(见表6)表7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表序号产品单元名称产品品种抽样基数(台)抽样数量(台)检验数量(台)1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300084非家用1000842城镇燃气调压器表前调压器20042≤0.4MPa1021>0.4MPa5213城镇燃气调压箱≤0.4MPa1021>0.4MPa521注1:在按照表7规定的抽样数量所抽取的样品中,除按照表7规定的检验数量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外,剩下的样品留存在被核查企业以备样品在送样过程中损坏或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使用在被核查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后,被核查企业可自行处置所留存样品但在此之前,被核查企业必须保持所留存样品及其封存标记完好注2: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样品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城镇燃气调压器样品和城镇燃气调压箱样品在被核查企业现场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5.1.5抽样单(见表8)表8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抽样日期: 年 月 日企业情况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抽样情况产品单元执行标准产品品种样品名称型号规格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样品等级封样情况抽样地点抽样人员姓名(签字)单位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企业人员备注说明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5.2.1 检验和判定依据CJ 50-200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CJ 274-2008《城镇燃气调压器》CJ/T 275-2008《城镇燃气调压箱》5.5.2.2 检验项目和标准要求(见表9-11)表9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类别检验项目名称检验依据方法标准要求家 用非 家 用A类气密性进口侧CJ 50-2008:6.31.56MPa压力下无泄漏出口侧14.0kPa压力下无泄漏强度试验膜片强度CJ 50-2008:6.7.1在0.35MPa气压下不应拉出、破裂整体强度CJ 50-2008:6.7.2在0.50MPa水压下无渗漏,1.60MPa水压下明显无变形、破裂、出现结构损伤、解体或任意部分脱落进口侧强度CJ 50-2008:6.7.3在5.00MPa的水压下不应渗漏、变形和破裂手 轮CJ 50-2008:6.7.4在49N·m的旋转扭矩下应无变形、断裂或其他影响手轮使用的损坏出气口强度CJ50-2008:6.7.6尺寸为9mm、13mm软管接头分别承受3.0N•m、5.0N•m冲击功,无破损及明显变形。

螺纹接头出气口应能承受8.0N•m冲击功无破损及明显变形,并符合气密性要求关闭压力CJ 50-2008:6.4≤3.50kPa≤6.25kPa出口压力CJ50-2008:6.52.80±0.50kPa5.00±0.90kPa多出口调压器阀门CJ50-2008:5.6符合CJ/T180标准要求橡胶件耐液化气试验CJ 50-2008:5.1.3.1浸泡72小时后,重量变化率和体积变化率≤20%,放置24小时后重量变化率和体积变化率≤10%塑料件耐液化气试验CJ 50-2008:5.1.3.3塑料件浸泡72小时后,不应出现收缩、扭曲变形、破裂和其他明显缺陷结构要求防止设定状态改变措施CJ 50-2008:5.2.1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过滤网CJ 50-2008:5.2.2进口侧应设过滤网呼吸孔CJ 50-2008:5.2.3上壳体应设呼吸孔,其位置在出口侧方向手轮螺纹及尺寸CJ 50-2008:5.2.4手轮螺纹应为M22×1.5LH,精度等级不低于6g,手轮直轮≥50mm,手轮宽度≥9mm出气口尺寸CJ 50-2008:5.2.5符合CJ50中5.2.5条款的要求调压静特性关闭压力CJ 50-2008:6.6.2≤3.50kPa≤6.25kPa出口压力CJ 50-2008:6.6.32.80±0.50kPa5.00±0.90kPaB类坠落试验CJ 50-2008:6.7.5从1m高度自由落至水泥地面应无损坏,性能满足要求压力回差CJ 50-2008:6.6.4≤60Pa≤100Pa外 观CJ 50-2008:6.2调压器壳体外观不应有裂纹,夹杂物凹凸等缺陷。

外表面涂料均匀,色泽一致,无起皮、龟裂、气泡等缺陷非家用调压器应采用桔红警示色橡胶件外观CJ50-2008:5.1.3.2橡胶膜片应无气泡、脱胶、脱层等缺陷,表面应平滑表面处理CJ 50-2008:5.4一般金属零部件应采用取电镀、喷漆等适当的防腐蚀的表面处理耐低温性关闭压力CJ 50-2008:6.9在0.15MPa时≤4.20kPa在0.15MPa时≤7.50kPa出口压力在进口压力为0.03、0.15MPa时在流量为额定流量的10%-100%范围内,出口压力应在2.30kPa-3.80kPa之间在进口压力为0.03、0.15MPa时在流量为额定流量10%-100%范围内出口压力应在4.10kPa-6.80kPa之间耐用试验后出口压力CJ 50-2008:6.82.80±0.50kPa5.00±0.90KPa关闭压力≤3.70kPa≤6.60kPa多功能调压器其他功能CJ180-2008:5.5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及产品说明书要求标志与包装目测符合CJ50-2008标准中9.1、9.2、9.3条款的要求表10 城镇燃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类别检验项目名称检验依据方法标准要求A类外密封CJ274-2008:6.21.1倍设计压力且不低于0.02MPa压力下,15min无泄漏强度试验膜片耐压CJ274-2008:6.8.1在1.15倍气压下10min无泄漏承压件液压强度CJ274-2008:6.71.5倍设计压力且不低于P+0.2MPa压力下,5min无渗漏,残留变形符合要求关闭性能CJ274-2008:6.3.4符合表11、12的规定B类静特性*稳压精度等级CJ274-2008:6.3.2.1符合表10的规定压力回差CJ274-2008:6.3.2.2△Ph≤AC/100* P2S静态CJ274-2008:6.3.3≤20%*AC*P2S/100或≤0.1KPa流量系数CJ274-2008:6.4流量系数Cg不应低于制造单位标称值的90%膜片耐城镇燃气性能CJ274-2008:6.8.2浸泡72小时后,重量变化率≤±20%,体积变化率≤±30%;放置24小时后重量变化率≤±10%,体积变化率≤±15%膜片成品耐低温试验CJ274-2008:6.8.3膜片成品在-20℃下保温1h后其柔性不降低外观CJ274-2008:6.1符合6.1条款要求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CJ274-2008:9符合9.1、9.2条款要求注:静特性检验分别在进口压力P1min、P1max和出口压力P2min、P2max下进行。

表11 城镇燃气调压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类别检验项目名称检验依据方法标准要求A类气密性CJ275-2008:6.3.2调压器前为设计压力,调压器后为安全装置的1.1倍,且不低于20KPa压力下无泄漏强度试验CJ275-2008:6.3.11.5倍设计压力且不低于0.6MPa压力下,30min无渗漏,B类压力设定值CJ275-2008:6.4.1出口压力、放散压力、切断压力设定误差不大于设定值的±5%公称流量CJ275-2008:6.4.2公称流量实测值不小于标识公称流量,且关闭压力不大于调压器标识的关闭压力外观及外形尺寸CJ275-2008:6.1符合6.1条款要求绝缘性能CJ275-2008:6.4.3常态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5MΩ质量证明书、标志CJ275-2008:9符合9.1、9.2条款要求5.5.2.3燃气调压器(箱)判定规定:一只(台)样品有以下情况之一时,该样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a) 一项A类项目不合格;b) 两项B类项目不合格;所抽样检验样品中有一只(台)不合格,判定该产品品种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例如:1)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非家用);2)城镇燃气调压器(表前调压器、≤0.4MPa和>0.4MPa);3)城镇燃气调压箱(≤0.4MPa和>0.4MPa);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或者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并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实地核查的重点是与所增加产品单元或者产品品种有关的技术资料、生产和检测必备仪器设备等部分,并只对所增加产品单元或者产品品种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21-006-×××××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21)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6)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8.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不符合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 产品检验费: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单元及其相应各产品品种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城镇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单元及其相应各产品品种由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 国质检科[2008]481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10.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10.3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10.4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附件1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邮政编码:300384电 话:022-、,总机转传 真:022- 联 系 人:刘 彤、唐 榕、胡 敬电子信箱检验产品范围: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城镇燃气调压器和城镇燃气调压箱产品单元2)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4号楼邮政编码:310013电 话:9、、传 真:7、联 系 人:顾航、张辉、叶静、何正罡电子信箱:、检验产品范围: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单元。

3) 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东后街35号邮政编码:100011电 话:0传 真:0联 系 人:陈力生电子信箱检验产品范围: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城镇燃气调压器和城镇燃气调压箱产品单元4) 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王隘路28号邮政编码:315041电 话:3传 真:6联 系 人:张音 检验产品范围: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单元附件2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 业 名 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产 品 品 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共7章25条38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5.1采购控制的5.1.4款和6.3出厂检验共5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不符合”、“不符合”非否决项目共33款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不符合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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