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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小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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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小编整理] 第一篇: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总审计师孙宝厚就《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网络解答 (2021.12.14) 一、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主要发现了哪些问题对这些问题是如何进行责任界定和处理的 我先说一下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重大经济决策方面,部分决策存在决策程序违规、决策失误、决策执行不力、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问题二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方面,一些地区和单位在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土地保护等方面存在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不够到位、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三是财政财务管理方面,一些地区和单位存在财政预决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隐瞒转移收入、挤占挪用资金、虚增虚减利润、偷逃国家税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四是风险管理方面,部分地区存在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较大、预警和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一些企业存在主业不够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不足、国有资产未能实现保值增值等问题五是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和监督方面,部分单位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管理层级过多、对下属单位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

六是遵守廉政规定方面,个别领导干部存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侵吞国有资产,以及超标准配备车辆、兼职取酬、参与集资分红等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以上这些问题有的在机关表现的比较突出一些,有的在企业表现的比较突出一些,我在这里只是概括地讲,没有分企业和机关 二、《规定》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对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把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第二,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促进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审计目标,有利于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领导干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第三,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作为审计重点,有利于促使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推动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对加强审计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是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有利于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 三、如何进行责任界定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责任界定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将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根据十多年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经验,《规定》对责任划分种类作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将其划分为三种,即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明确了责任划分的依据这种责任划分充分考虑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审计结果利用的便利性,更加明确和具体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很关键的环节审计评价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原则依照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效的依据等进行审计评价二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计评价既要肯定主要工作业绩,也要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三是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的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应该审计什么就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

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还要强调的就是不能对没有审计的,或者是没有审计清楚的事情作出评价 五、如何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之所以要审计,就是因为有人关注审计结果,运用审计结果,所以我们要提交报告为保障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规定》在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二是对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篇: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监督制度,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中层干部的经济责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医院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中层干部是指主持科室工作正科级干部(包括临床、医技、院属有经济收、支管理的科级干部)以及主持工作的副科级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中层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其所在单位的管理、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医院内部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在中层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中层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中层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工作由招标审计部及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标审计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八条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中层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有关经济收、支的真实性,以及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与财务收支工作业绩有关的管理、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1、科室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2、各项业务指标、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3、激励机制与绩效工资的分配透明度情况; 4、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中层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院党委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有关廉洁规定情况等。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医院党务工作部根据干部选任、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制定科主任年度审计计划,经院党委批准后,招标审计部统筹安排,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审计的,按审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实施审计前,党委工作部向招标审计部送发《审计委托书》,招标审计部成立审计组,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 第十三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审计组向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期限、审计内容以及接受反映情况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听取被审计人的履职情况介绍,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配合审计组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一)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单位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等资料; (三)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有关同志的意见,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掌握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十八条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7日内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报送领导批准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在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经领导批准后,依照程序移交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四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提交的审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 1、简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的起止时间及审计的实施情况 2、被审计人及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情况包括对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经济指标的审计情况,重大决策情况、被审计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审计发现不合理、不规范的行为给予揭示 2、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3、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评价: 根据审计情况,综合评价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指出应当由其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招标审计部应当将审计工作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审计根据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相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要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结果装入被审计人的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讲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 任审计规定》讲义 一、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史上几项重要的法规制度 1.1999年5月中办、国办《暂行规定》――县级以下、企业的依据 2.2021年6月中办、国办转发中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县以上试点 3.2021年7月中纪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扩大县级以上试点、省部级试点 4.2021年11月中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开展地厅级干部审计的依据 二、《规定》的主要特点和亮点 (一)主要特点: 1.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2.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性 4.体现了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纪检监督的统一性 (二)主要亮点: 1.审计对象基本实现全覆盖; 省部级制度化,党政全覆盖 2.审计内容进一步扩展和规范; 以促进科学发展为目标,各类人员审计内容 3.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标准更加明确; 评价依据原则责任种类划分标准 4.审计结果运用得到进一步强化; 党委政府: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结果公告 有关部门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档案 5.组织领导制度和专职审计机构得到进一步加强; 1机构人员经费联席会议办公室 6.为今后经济责任审计发展预留了空间 三、主要条款解读 《规定》共六章,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9条)第二章组织协调(4条)第三章审计内容(6条)第四章审计实施(13条) 第五章审计评价和结果运用(7条)第六章附则(5条)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解读: (一)宏观层面的立法宗旨; (二)微观层面的立法宗旨; (三)制定依据:审计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解读: (一)审计对象 与暂行规定和审计法相比 (二)党政领导干部的三类人员; 1.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3.兼职不履职的情况 (三)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 (四)包括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济活动经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解读: (一)在审计法二十五条基础上 (二)经济责任的内涵 基于职务 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与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相关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解读: (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依据;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两种方式; (三)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是各地在审计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式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解读: (一)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二)特别规定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解读: (一)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权限-程序 (二)依法接受、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审计; (三)依法履职责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解读: (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国家秘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秘密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对比《审计法》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解读: (一)审计人员、经费等与工作任务的对比; (二)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整合资源,改进方法,节约计成本,提高效率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解读: (一)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 (二)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行之有效的组织管理制度; (三)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是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重要保障;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本条第二款对其机构设置和领导人员配备作了进一步规定。

必须建立专职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必须放在审计机关;办公室主任增加一个副职职数;为机构升格预留伏笔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解读: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和审计计划 共同研究利用审计结果 监督检查交流通报 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研究起草有关法规制度和文件 研究提出年度计划草案 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等方面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解读: (一)经济责任审计要有计划地进行; (二)“有计划地进行”的两个方面含义; (三)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审计委托建议;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年度审计计划草案; (五)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解读: (一)确定审计内容的重要原则; (二)审计内容仅限于领导干部有关经济活动职责的履行情况 不缺位不越位依法审计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6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解读: (一)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三大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二)第十八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关注的事项,这也是审计的重点内容 突破传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解读: 兼职且履职的情况: 一是审计对象; 二是审计内容:兼职部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解读: (一)年度审计计划的约束力; (二)审计组是审计机关实施项目审计的组织形式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解读: (一)正常情况下:3日 (二)特殊情况下; (三)明确了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对象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解读: (一)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 (二)关于审计进点会; (三)关于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解读: (一)审计实践经验的总结; (二)必经程序和要求--约束性条款 8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一)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适用; 另: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不是全面总结 (三)“其他有关单位”的含义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解读: (一)个人和单位均需承诺; (二)两种情形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解读: (一)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解读: (一)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二)征求意见范围: 应当: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单位 可以:党委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征求意见方式--书面 (四)反馈意见时限: 10日 未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解读: (一)审计机关出具报告有关程序适用; (二)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解读: (一)审计报告送达对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二)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对象: 必须送达 根据工作需要送达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解读: (一)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设定适用; 解决争议 (二)处理、处罚后产生的法律效力和后果等按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解读: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救济途径; 申诉申请复核 (二)申诉条件:有异议 (三)申诉时间和对象; (四)审计机关受理申诉的时限和要求; (五)申请复核的时间和对象; (六)审计机关受理复核的时限和要求; (七)复查决定和复核决定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解读: (一)审计评价依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11策、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效的依据等 (二)审计评价原则:依法审审什么评什么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解读: (一)应当依法依规界定责任--约束性条款 (二)三种责任: 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12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解读: (一)界定责任的前提:有问题 (二)直接责任的划分标准--五种行为 (三)主管责任的划分标准--两种行为 (四)领导责任的划分标准--兜底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解读: (一)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运用审计结果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党委和政府 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等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 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13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解读: (一)审计机关适用 (二)有关机构参照 (三)内审--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领 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司所属企业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公司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 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七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公司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等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九条审计部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审计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审计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审计部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部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四条审计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公司领导 第十七条审计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第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五篇:经济责任审计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经营者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陕西省电力公司有关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是以任期目标为依据,由审计机构对其在任职期间所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查、评价和鉴证的一种监督行为 第三条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期中、届满、调离、晋升、免职等 第四条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实行先审计后任用、调离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明确责任,作出评价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项目部、专业公司及多经企业的经理均为审计对象。

第六条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室和劳人部共同提出审计对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经领导批准实施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急需审计对象,由劳人部部与审计室协商,经 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审计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后,经理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任期内的述职报告;任职单位的概况;各年度经营计划、工作总结;各年度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债权债务清理结果和资产盘点清理的有关资料;各年度的财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重大决策事项的程序记录和效果;单位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财经纪律检查结论和经济纠纷处理结果及需要准备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1)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2)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3)各项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4)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5)评价企业经营管理水平;(6)国家经济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审计;(7)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 第九条按照审计程序组织实施审计 一、准备阶段 审计室根据审计计划或劳人部提出的审计要求,开展审前准备工作 1.依据业务量的大小确定参加审计组的人员数量,指定审计组长,确定主审人员。

2.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其内容包括根据审计的目标、依据、范围、方式、原则、内容、重点、期限、步骤和人员 分工,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具体编制小组项目实施计划和详细分项目作业计划,将审计目标、内容和时间具体落实到人,并建立审计质量负责制 3.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 审计组进点后,首先应了解被审单位基本情况,召开主要部门负责人工作会,听取经理的述职报告;然后召开座谈会,听取被审单位干部、职工对经理的评价意见座谈会可采取集体座谈和个别交谈相结合的方法 1.进行内部控制制度审计通过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的检查、测试、评价,据以确定其管理水平根据了解的情况,修正或调整审计工作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作业计划 2.围绕目标责任实施全面审计根据项目作业计划开展审计调查、验证、对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主要成绩,应全面、系统地取证,详细准确地作好审计记录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专门立案,全面、系统地搜集证据材料 3.审计人员在对审计内容和审计要点进行检查、取证后,要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对存在的问题要分析定性,并写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4.审计中要注意正确区分现任与前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上级责任与下级责任的界限 真正做到客观、公正,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三、报告阶段 编写审计报告前,要对所有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和归纳对应写入报告的问题,要以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为准绳,深入分析研究,以确认所做的审计结论的合法性和重要性与此同时,要按照写入审计报告的问题,准备好审计底稿及必要附件和说明资料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1)被审企业的全称和经理姓名;(2)被审经理的任职期限;(3)审计的内容、要求和方法;(4)经理任职期间企业的基本情况;(5)经理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6)经理任职期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负的责任;(7)审计评价;(8)审计意见和建议 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应经过充分讨论修订,然后送被审经理进行认证签名 审计报告要简明扼要,事实清楚,客观公证,评价和意见恰当 第十条审计报告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可单独下达审计决定,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违犯党纪、政纪和触犯刑律的,应分别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被审单位和经理在接到审计报告和处理决定后,应认真研究落实各项审计意见和建议,提出具体落实时间和措施,并向审计部门报告。

若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 出复审申请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在接到复审申请后,经研究确认其理由充分时,应重新委派复审人员进行审计复审结果如与原审计结论有出入,应当修改原审计报告和结论 第十三条当审计工作全部结束之后,应将审计中的全部资料整理立卷,建立审计档案,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审计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审计室 2021年6月23日第 34 页 共 34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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