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目 录1 总则 3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31.3 适用范围 31.4 管理方针 32 管理目标 33 组织体系 43.1 组织机构 43.2 人员配备 43.3 岗位职责 54 安全责任 74.1 代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74.2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74.3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85 例会及报告制度 105.1 安全例会制度 105.2 安全报告制度 106 安全检查 116.1 施工单位日常自查 116.2 监理单位巡查与复查 116.3 管理单位联合检查 116.4 专项检查 116.5 监督检查---------------------------------------------------------------------------------------------126.6 安全检查管理流程 127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7.1 安全事故报告 127.2 安全事故调查 137.3 安全事故处理 138 应急预案 148.1 应急预案目的 148.2 应急预案编制主体 158.3 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158.4 应急事件的责任追究 159 罚则与立功竞赛 169.1安全施工管理违规处罚 169.2 安全事故处罚 169.3立功竞赛 1610 附则 16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施工现场财产和人生安全,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其它相关法律法规1.3 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方针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装饰、拆除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道路桥梁工程以及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1.3 适用范围凡由 某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拆除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和道路桥梁工程以及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2 管理目标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事故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追求最大限度的不发生安全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争创一流的安全管理业绩,制定下列控制目标:(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零;(2)重大交通事故为零;(3)重大火灾事故为零;(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零;(5)一般事故发生率不超过1%;3 组织体系及岗位职责3.1 组织机构3.1.1 某 集团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分管建设的付总裁担任。
3.1.2集团建设管理部,设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3.2 人员配备3.2.1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集团分管建设的付总裁组员: 3.3 组织结构图代建单位安全经理监理单位安全经理某集团安全领导小组承包商安全经理集团建设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3.4 岗位职责3.4.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岗位职责(1)制定安全管理方针和安全管理目标;(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3)审批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程; (4)参与现场安全监督和立功竞赛的考核评比;(5)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情况;(6)发布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指令,审议工作报告,审查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事宜;(7)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必要与合理的资源;3.4.2 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的岗位职责(1)根据建设工程特点,主持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2)督促参建各方执行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所从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3)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完善以及各级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4)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协助监督部门开展监督交底、开工核验中途核验及竣工核验;(5)督促和检查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6)归口管理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口联系上级管理部门的工作;(7)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会议,落实各层次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活动;(8)参与工程建设重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措施、方案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9)负责按规定程序向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安全事故,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4 安全责任4.1代建单位的安全责任4.1.1 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4.1.2代建单位应当积极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项目业主的各项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指令4.1.3 代建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和规模,组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能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4.1.4 代建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4.1.5 代建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4.1.6 代建单位应当参与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4.1.7 代建单位和安全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4.1.8 代建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应督促其立即整改,并跟踪复查4.1.9 安全事故发生后,代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竭尽全力阻止和控制事故和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4.1.10 代建单位应做好有关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4.2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4.2.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2.2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2.3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4.3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4.3.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4.3.2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施工安全事故4.3.3 施工单位对列入投标文件报价清单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4.3.4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4.3.5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4.3.6 施工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4.3.7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4.3.8 垂直运输机械的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4.3.9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通用标准4.3.10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4.3.11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4.3.12 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4.3.13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3.14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3.15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4.3.16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4.3.17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编制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4.3.18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4.3.19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4.3.20 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5 例会及报告制度5.1 安全例会制度5.1.1 安全管理周例会:代建单位安全经理应每周召集一次由监理单位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及其它相关人员参与的安全管理例会主要对对当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对下一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建议、部署和安排5.1.2 安全管理月例会:安办主任受安全领导小组委托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管理例会,月安全例会可在每月的最后一周与当周安全管理工作例会一并召开,安全经理、监理单位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与主要对当月安全管理及监查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并对下个月的安全管理及检查工作进行建议和部署5.1.3 安全管理专题会议:针对突发事件或安全专题讨论或论证适时举行,由发起人提请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召集相关人员参与。
5.1.4 集团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会议,旨在回顾和总结上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和不足之处,对下年度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5.2 安全报告制度安全报告除依据监理规范,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单位的报告外,主要指安全周报及安全月报5.2.1 安全周报:施工单位应当每周依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安全周报,并经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向代建单位报告,安全经理根据所辖工程项目,汇总审核修正后报送项目业主5.2.2 安全月报: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安全月报,并经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向代建单位报告,安全经理根据所辖工程项目,汇总审核修正后报送项目业主5.2.3 安全管理专题报告:安全管理专题报告指非定期组织的针对安全管理专项议题的报告制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均有权发出安全管理专题报告,以上任一发起方完成专题报告后,参照安全周报及安全月报管理流程执行各相关方对收悉的安全管理专题报告必须快速响应,及时予以审核、批复、反馈和报告6 安全检查6.1 施工单位日常自查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结合工程特点及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日常安全检查,采取“日查-周查-月查”的形式,并形成检查记录。
发现问题,应立即自行整改并复查6.2 监理单位巡查与复查监理单位针对施工单位的安全作业和自查情况,需进行日常巡查,对整改项目须进行复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监理规范,采取措施责成施工单位落实整改6.3 代建单位联合检查代建单位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的联合检查,并进行考核评比,以指导和促进安全工作的开展6.4 专项检查6.4.1 监理单位均应针对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安拆、重大危险源控制、临时用电架设、动火作业、脚手架搭拆和防护、食堂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节假日安保、防暑降温措施等,在施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6.4.2 代建单位应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针对施工现场影响安全的关键要素和环节,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专项联合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责成相关单位落实整改6.5 监督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视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可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须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属于施工单位的问题,由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复查;属于监理单位的问题,由代建单位监督复查;属于管理单位的,由安全领导小组的安全主任监督复查。
对复查不合格的应立即报告项目业主,同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整顿和纠正6.6 安全检查管理流程7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7.1安全事故报告7.1.1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7.1.2 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7.1.3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属于轻伤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所在单位安全负责人报告,并由安全负责人第一时间及时告知代建单位安全经理7.1.4 代建单位安全经理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化,同时报告业主的安全主管安全主管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安全小组负责人如需上报的,安全管理小组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上报有关部门7.1.5 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6)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项目部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7.2 安全事故调查7.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7.2.2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施工项目部所在公司和本项目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7.2.3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7.2.4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项目部所在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并报管理单位安全经理及安全主管审批后,由发生事故的项目部负责实施7.3安全事故处理7.3.1 按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安全施工发生单位处理的安全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该单位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并最终报代建单位安全经理及安全经理审批7.3.2 事故处理结果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7.3.3 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坚持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7.3.4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7.3.5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发生单位或项目部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3.6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应急预案 8.1 应急预案目的编制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为了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缩短救援时间,减少财产损失,保障生命安全,化被动为主动8.2 应急预案的编制主体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代建和施工单位,都应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编制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经其公司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工程监理安全负责人和总监审核,然后报代建单位安全经理审核通过后报项目业主备案;代建单位的应急预案,应经其公司内部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业主安办主任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
8.3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代建单位和施工单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目的;(2)应急事件分析;(3)应急事件的预防措施;(4)应急事件风险评估;(5)应急准备;(6)应急响应;(7)应急演练;(8)应急保障;(9)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0)现场恢复;(11)责任追究;(12)预案管理和改进8.4 应急事件责任追究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报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依照备案的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2)未依照备案的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经费的;(3)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5)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6)在重大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区秩序的 9 罚则与立功竞赛9.1安全施工管理违规处罚9.1.1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定者,本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有权移交政府有关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9.1.2 违规处罚所得,可用于立功奖励9.2 安全事故处罚9.2.1发生安全事故,本公司将按事故等级追究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责任,具体的处罚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9.2.2 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事故调查组的结论确定9.3立功竞赛9.3.1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将作为本公司每年立功竞赛活动的考核内容历次检查的情况纳入每次的立功竞赛评比活动中,并作为年底评选市、区先进集体、个人的推荐对象9.3.2 安全施工考核实行“月度检查,年中考核,年末总评”的评定办法具体的考核、竞赛规则,由本公司另行规定10 附则10.1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 某 建设集团公司;10.2 本办法可视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10.2 本办法从2011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