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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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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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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 )GF-91-070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 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办法》、《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 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 权出让范围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 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 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 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 法律保护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 乙双方签安确认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颁发 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 项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 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 土地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 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 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 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 偿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 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

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 米为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 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 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 行名称:银行 分行帐户号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 何延退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 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 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使用 权济销登记手续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 天内向甲方提交 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 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 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 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 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 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 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 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 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 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方:乙方:法定名称;法定名称;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号码—;号码—;电传;电传;—;—;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 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 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 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 件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乙:(章)(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土地使用条件(宗地项目)一、 界桩定点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 式签订后—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 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 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 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 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二、 土地利用要求2.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2) 附属建筑物;(3) 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4) 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5) 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6) 建筑层数最高/平均 层;(7) 绿化比率;(8) 室外地面标高;(9) 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 规程的规定注:根据具体情况定)三、 公益工程3.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 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1) 蹲位公厕(2) 小区公用停车场(3) 自行车棚(4) 配电室(开关站)(注:根据具体情况定)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 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 (2) 四、 设计、施工、竣工4.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 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 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 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4.2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应按批准 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年—月_ ―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4.3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 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退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日内 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 日4.4 用地者应在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受 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 日的市(县)土地管理 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 物无偿归国家所有五、建筑维修活动5.1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 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 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 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 用。

2) 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 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3) 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 物或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 境4)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 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5.2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5.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 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 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 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 均由用地者负责六、供水、供电6.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 同6.2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6.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七、监督检查7.1 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 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 挠7.2 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 (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7.3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 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 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 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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