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处业务知识讲课提纲根据局党组的统一安排,今天我跟大家一起学习一下价 格管理方面的知识,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一、什么是价格?什么是价格,价格就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产生于生 产力发展之后,因为只有生产力的发展才有富余的产品拿出 来进彳丁交换,在交换中产品变成了商品,但是,商品不能自 己来表现自己的价值,只有在与其他商品进行交换时,它的 价值才能通过另一种商品表现出来,这当然很不方便,因为 商品种类繁多,各种人交换的目的也不一样,商品相互比较 起来很不容易后来,人们找到了一般等价物,这是一种特 殊商品,它可以用来同一切其他商品相交换,这种充当一般 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就是货币,古希腊人称货币为〃钱〃,我 们现在也将货币俗称为钱货币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作为价值 尺度和流通手段,所以,进入交换领域的商品首先与货币交 换,用货币来表现商品的价值,即商品价值同货币价值的相 对比值,这就是价格可以说,所有进入交换领域的商品, 都是有价格的,每一个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单位或个人都是 与价格相联系的,价格反映着各种商品交换的经济关系,表 示着参与市场活动的当事人的利益趋向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非常广泛地存在于人们的 商品交换中,可以说,哪里有商品交换,哪里就产生了价格, 有多少种可供交换的商品,就会有多少种价格出现,价格是 商品经济的产物,市场离不开价格,这是其一;其二是,在 市场经济中,大量的经济信息存在于价格之中,价格是信息 的载体,将各个不同领域的商品生产活动,将各个为社会服 务的经济事务,紧密地、经常地联系在一起,生产者生产什 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消费者选择什么,可以得到什么, 得到多少,都需要通过价格,价格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其三是,市场机制使价格在商品交换中体现着复杂多样的利 益关系,并且使商品交换的各方当事人对这种利益有灵敏的 反映,从而直接影响着社会生产与人们生活,影响到国民经 济的是否正常运行。
二、为什么要对价格进行管理?(一)市场不是万能的,也会失灵,需要政府的干预 这是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的需要1、 要依法维护定价秩序这是价格机制的基本内容, 只应依照价格法中所确定的三种价格形式进行定价,三种价 格形式中,只应由法定的定价主体行使定价的权利,也就是 市场调节价只应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只应由政府部门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这就是价格活动 的一种基本秩序2、 三种价格形式的形成过程和价格表示,也要有法定 的秩序,并且严格地加以维护比如,生产经营成本是制定 价格的基本依据之一,准确记录与核定成本应当有秩序地进 行,而要避免混乱;价格制定后,应当用正确形式加以表示, 也就是依法明码标价,这又是一种秩序;在明码标价之后, 不能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不能再在标明的费用之外再加 收其他费用,这也是一种价格秩序,都需要加以维护3、在价格法中所列的八种不正当价格行为,都是破坏、 干扰正常价格秩序的,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阻碍市场机制 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必须限制、惩处这些不正当的价格 行为,维护价格秩序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三、管什么?从职能上看,主要是管政府与企业的价格行为。
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从价格法来说,这是一个较大的问题,也是一个较难作 出规定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一要保障主要由市场形成价 格的机制的实施;二要保障政府对价格的适当干预;三是要 在大量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中作一个恰当的划分现在所作表 述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l)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限于是五个方面的 价格,即:一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 数商品价格,它的意思是这部分商品有很多种,只有关系重 大的极少数才属于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具体的由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确定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这项规定的意思是资源 稀缺的商品多数仍然要依靠市场调节,只限于是少数品种由 政府制定价格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这是指只要 是形成自然垄断的商品,都属于由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这 样就能更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利 益关于对自然垄断的理解,应当是限于规模效益或者技术 条件,只能由一个或者少数几个经营者进行经营而形成的垄 断,在现实中比如自来水、煤气电网等都属于自然垄断经 营,并且还都是在一定的领域内的独家经营、政府应当干预 其价格的制定四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这些都是与社会公众的生活 密切相关,为广大消费者服务,并且又是社会公众都离不开 的一些事业,比如,公共交通、电信、邮政服务等,这方面 的价格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不能由经营公用事业的部门自 行决定价格,以防止为了部门的利益而使消费者实际上被迫 接受其价格,利益上受损,同时,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考虑,为了保证其正常发展,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也应当 由政府进行必要的直接干预。
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这是指为了公众谋利益而 提供服务的收费,它是通过收费补偿服务中的消耗,但又不 同于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经营,比如,教育单位依法向接受教 育的人所收取的费用,医疗单位向就医的人收取的费用,以 及为公众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等所收取的费用,都属于是 公益性服务价格,对其中重要的项目就应当由政府控制其价 格,以保持其公益性质和得到合理的补偿在公用事业价格 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中所指的重要部分,具体划分则在定价目 录中确定在由政府制定的价格中,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两 种,涉及具体种类时,是采取政府指导价还是政府定价,也 应当在定价目录中具体规定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授权,也就 是由制定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的法定部门来具体决定2)应当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五个方 面,并不是都必须由政府制定价格,而是在必要时由政府制 定价格,或者说在正常状态下,没有必要时,就可以不实行 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比如,粮食在购销价格正常时, 就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只有在供求情况不正常,价 格异常波动时,才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这样,就 比较好地把政府的力量和市场的作用结合起来二)经营者价格行为1、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这种行为是指发生在经营者之间的,基于他们有共 同的利益关系,相互勾结,彼此配合,联手操作,垄断市场, 控制市场价格,打击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由于这 种行为是采用了价格的形式,通过价格活动来实施的,所以 将其归入不正当价格行为在这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中,特点 之一是相互串通,因此参与的经营者至少是两人以上,或许 是更多的,单独一个人的行为是不能作相互串通解释的串 通一词,可以是指暗中的勾结,但从实际情况看,半明半暗 的勾结,甚至公开的勾结,通同作弊,也应当包括在内,关 键是看他们是否相互配合,操纵市场价格2、经营者低价倾销价格法中将这种行为列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按照 这一项法律规定包含的意思主要有下列内容:一是,低价倾销不同于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 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低价倾销是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而依法降价处理某些特定的商品是正当的价格行为,因为这 是出于正当的经营销售的需要,有的是客观上的原因,有的 是为了解决经营中的困难,是法律所允许的二是,低价倾销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或者说,经营者是出于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动机, 所实施的低价倾销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因为正 当的市场竞争,具有合理配置资源,刺激科学技术的创新与 进步,提高市场效率并按市场效率进行分配的功能,所有合 格的市场主体都有权进入市场并参与竞争,而有低价倾销行 为的经营者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抑制市场竞争,企图 由自己独占市场,这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的,也是法律上所 不容许的,所以这种动机是认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一个重要 条件。
三是,低价的标志是价格低于成本,这是因为经营 者只有其生产经营成本获得补偿,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而生 存下去,在价格中应当包含生产和销售中耗费的费用,这是 对商品定价的最低经济界限如果不是属于依法降价处理的 那几种情况,而将商品价格压低到生产经营成本之下,那是 一种不正常的情况,应当作为衡量是否低价的一个标准所 以,在价格法所指的低价是有特定要求的,并不是笼统而言 的价格高与低四是,低价倾销的后果是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说,低价 倾销的经营者会造成不良后果,应当对这种后果负责这是 因为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抛售商品,势在排挤竞争 对手,以求独占市场,压抑正常的市场经营,干扰了资源的 合理配置,甚至扰乱了生产力的合理布局,然后这些经营者 再滥用控制市场的地位,垄断价格,牟取高额利润所以, 低价倾销的行为,并不是一种舍弃自身利益的经营,而是以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排斥竞争为策略,牟取独占利润 为目的的不正当行为,因此在价格法中予以禁止3、经营者哄抬价格价格法对这种行为作了明确界定,经营者使用的手 段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这是一种违法行为,目的在于制 造和利用消费者担心价格上涨的心理,造成市场上的紧张气 氛,引诱消费者增加购买,然后兴风作浪,乘机抬价、囤积 惜售,推动价格过高的上涨,从而牟取更多的利润,这种扰 舌L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 价格行为。
4、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欺骗 这是指经营者在价格领域中,弄虚作假,诱骗他人 在交易中上当,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价格法中所指 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其表现形式很多, 比如,虚列生产经营成本,抬高定价,蒙骗他人;先提高底 价,然后声称优惠打折;名为处理商品,实际上是原价销售; 以虚假的价格信息误导对方,一旦成交,即迫使对方接受高 价;在商品包装和标注上造成价格的误解等作出这些行为 的经营者,其目的就在于骗取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信 任,诱使他们与其交易,然后在这不正当的交易中获取不正 当的利益5、价格歧视价格法中所界定的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是指发生在经营 者之间的一种特定的行为它的前提条件是提供相同商品或 者服务,因为只有是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才能对价格比较其 差异,衡量其是否存在歧视,比如,经营自行车的和经营空 调的向同一个顾客供货,就难以确定它在价格上是歧视的 价格歧视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一个经营者向两个以上具有 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供货时才能发生,因为歧视是意 味着一个经营者对其他不同的经营者区别对待,而不是两个 经营者之间的不同,这个公司与那个公司之间在各自的定价 上的差别。
禁止价格歧视所要限制的是对有相同交易条件的 经营者采取不公平的待遇,特别是排斥一些小规模的经营 者6、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这是指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 中,采取了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不正当的手段,变相提 高或者压低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生产者或者其他有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商品或者服务的等级应当是反映其实 际具有的质量状况的,如果离开其应有的等级,不顾事实而 将等级加以抬高或者压低,然后以这种虚假的等级制定价 格,这实际上就是欺骗的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正因为它 是通过价格行为来实施的,所以作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加以 禁止比如,经营者在定价中,将商品中的三等品作为一、 二等品定价,将残次品作为合格品定价,将非天然的产品按 天然产品抬高定价,将服务行业中低质量的服务等级抬高为 高质量等级的服务等,都是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不正当的 价格行为;又比如,向农民收购农副产品时,将质量等级高 的压低为质量差的,将含杂质成分低的硬说成是含杂质成分 高的等,从而压低收购价格,这种行为也是一种欺诈行为, 损害了商品生产者的正当利益,所以它是又一种的不正当价 格行为上面所列举的现象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出现的,至于 经营者在什么情况下或者在什么样的价格关系中,采取抬高 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的做法,这是相对而言的,不是绝对的, 关键是经营者将会视不同的条件而变换手段,但最终目的是 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形成不公平的交易。
7、关于牟取暴利的规定在价格法中,对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为被确定为不正当 的价格行为,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法律界限,也就是从法律 上是禁止暴利行为的但是由于暴利行为发生,它的具体表 现,有许多不同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很难在价格法中一 一加以具体规定,所以确定由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不同情况 作具体的界定,这样还可以根据制止暴利的实际经验,使有 关的法律规定趋于严密和更有效《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 定》,在其中就规定了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统称 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 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 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 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 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三)某一商品或者服 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 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 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 的利润率除外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 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它们的合理幅 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 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 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所以做出这样一项规定,一是从整个不正当价格 行为考虑,前面七项以外还会有需要规范的行为,这样可以 作补充;二是在已规定的七项不正当价格行为中,也还有需 要完善之处,这样可以逐步完善;三是市场和价格总在发展 之中,可以根据新的需要和经验,做出新的规定四、怎么管?(一)关于价格总水平的调控首先确定,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 政策目标,这就为宏观价格的调控提供了法律根据;其次是 规定了如何确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列入计划,这就是 为调控目标确立了法律地位,使之具有约束力;第三是明确 了实现价格调控目标的常用措施;第四是对重要商品储备制 度价格监测制度等做出了专门规定,适应了价格调控的需 要;第五,针对重要农产品价格易于波动的情况,从保护生 产出发,专门规定实行保护价格的措施;第六,当重要商品 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政府可以采取 干预措施;第七是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 时,国务院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第八,实行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及时恢复常态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价格调节基 金的征收、管理与使用;行政手段-市场价格监督检查。
二)规范政府组织及非政府组织价格行为主要采用《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 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 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 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 证》副本第七条申领《收费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申领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 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 求的资料;(二) 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 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三)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批准收 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样 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印制第八条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核发《收费 许可证》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 准或收费范围,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 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时,应于批准后20 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 销手续。
收费单位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时,应公告作 废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第九条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 资料:(一) 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二) 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三) 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的文件;(四) 其它相关资料第十条《收费许可证》有效期3年对临时性、一次性收费可核发临时收费许可证,并依实 施收费情况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临时收费 许可证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第十四条《收费许可证》实行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 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收费许可证》审验内容包括:(一)《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单位、收费项目、收费 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 致;(二)是否继续保留该项收费或维持原有的收费标准;(三)有无违法纪录审验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 门依法处理三)对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 诈行为规定》、《禁止价格垄断行为规定》、《价格违法行为处 罚规定》、《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等 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重点学习一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 订 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 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 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 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 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 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 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 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 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 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 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 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 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 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 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 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 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 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 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 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 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 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 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 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 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 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 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 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 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 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 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 为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 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 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 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 给予较重处罚的;(二) 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 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 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反价格垄断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指出,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八种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 平;(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 他费用;(四)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五) 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六) 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 格;(七)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价格垄断规定》 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 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 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 视性价格四)调节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重点学习《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河南省赃物罚 没物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于2 0 0 3年9月2 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 0 0 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赃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依法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的物品本条例所称罚没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 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中没收的物品以及抵缴罚金、罚款的物 品第三章价格鉴证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的委托,对 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赃物、罚没物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的活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需要对服务项目 进行价格鉴证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十五条价格鉴证工作必须坚持合法、科学、客观、 公正的原则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 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赃物、罚没物价格鉴证工作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 违法行为对赃物、罚没物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同 级价格鉴证机构鉴证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上一级价格鉴证 机构鉴证但不以价款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毒品、枪支弹药、 淫秽物品、三级以上文物等除夕卜第十八条价格鉴证机构及其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人 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 事价格鉴证工作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应当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 业规定的评估专业人员。
没有相应人员的,应当聘请具有相 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参加鉴证第二十条 对赃物、罚没物的价格鉴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 属于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按国家有关规定 鉴证;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比照当时、当地市场中等价格水 平鉴证;(二) 三级以下(不含三级)文物,金银、珠宝、有价 证券、入境财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鉴证;(三) 有使用价值的伪劣物品,按实际价值鉴证;(四) 对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财物,依照国家规定 或者实际使用状况进行价格鉴证;(五) 对灭失的物品,由委托方提供灭失物品的有关实 存和使用状况的证明材料,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鉴证;(六) 其他财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鉴证第二十一条 委托机关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赃物、罚没 物进行价格鉴证时,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交加盖委托机关印章的价格鉴证委托书价格鉴证委托书内容应当包括:(一) 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二) 赃物、罚没物的品名、数量以及可以提供的产地、 规格、型号、来源、购置或者建造时间等;(三) 价格鉴证目的; (四)价格鉴证基准日期;(五)委托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对需要进行专项技术鉴定的赃物、罚没物,应当附技术 鉴定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 以上的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对鉴证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价 格鉴证项目,应当组成三人以上的价格鉴证小组办理,并经 鉴证机构集体审议后作出鉴证结论价格鉴证人员在办理价格鉴证业务时,不得与委托机关 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或者单独会见当事人第二十三条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受理价格鉴证委托 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案情 复杂的还应当出具《价格鉴证技术报告书》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价格鉴证目的; (二)价格鉴证范围和内容;(三)价格鉴证基准日; (四)价格鉴证依据;(五)价格鉴证方法和过程; (六)价格鉴证结论;(七)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处理方法;(八)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的日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由价格鉴证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 鉴证机构印章价格鉴证文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第四十条 价格鉴证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故意出具虚假鉴证结论的;(二) 与委托机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或者单独会见当事 人的;(三)玩忽职守,导致鉴证结论失当的;(四)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五) 泄露与价格鉴证有关的资料或者数据,影响公正 鉴证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六)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或者约定期限作出鉴证结 论,影响委托机关工作正常进行的;(七) 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