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屠宰操作规程为加强我厂生猪屠宰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屠宰厂标准化屠宰操作规程.一、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1、入厂检验: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1.2 检查是否灌水.2、病健分离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3、停食管理: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4、待宰检验: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5、送宰检验: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6、签发《准宰证》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
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2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7、淋浴7.1 尽可能除去体表内的污物;72 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7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8、致昏(麻电)81 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8.2 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8.3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注意自身的防护安全4 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9、刺杀放血91 从麻电致昏到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的刀口长度约为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9.2 正常情况下应当采用吊挂放血9.3 放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1.0cm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不得刺破心脏9.4 刺杀时不得使猪呛隔、淤血即不得刺破气管)9.5 应配备两把放血刀,消毒后轮流使用.11、浸烫。
111 放血后的猪屠体应用喷淋水或清洗机冲淋,清洗血污等污物2 按猪屠体的大小、品种和季节差异,控制浸烫池水温一般为58—63℃,浸烫时间为3—6min.11.3 浸烫时,不得使猪屠体沉底、烫老.11.4 浸烫池应有溢水口和补充净水的装置.11.5 浸烫池中的热水应及时更换,以保证烫池水的清洁.12、 打毛(脱毛)1 打毛应采用合适的打毛机进行对于特大猪只,也可采用人工刮毛的方式.采用人工刮毛时,不得使猪只落地,可搭建适合人工操作的刮毛操作台2 经机械脱毛或人工刮毛后,应对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后,再将猪体提升悬挂、修割、冲淋12.3 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时,建议采用平板操作台或者吊挂洗刷,不建议采用清水池13、燎毛、刮黑有条件的企业,建议配备燎毛、刮黑设备,以清除屠体内的残毛、绒毛.条件达不到的企业,也可以采用酒精喷灯燎毛、手工刮黑的方法但严禁采用松香和沥青进行拔毛14、修整通过燎毛刮黑后,对屠体的外观等再进行一次修整,以除去残毛、浮毛、燎黑的皮肤等.15、体表检验1 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和严重的皮肤病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15。
2 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3 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械损伤,修刮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留毛、小皮,是否冲洗干净16、开膛、净膛1 雕圈:刀刺入肛门外围,雕成圆圈,掏出大肠头垂直放入骨盆内应使雕圈少带肉,肠头脱离括约肌,不得割破直肠.162 挑胸、剖腹:自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沿腹部中正线自上而下剖腹,将生殖器从脂肪中拉出,连同输尿管全部割除,不得刺伤内脏放血口、挑胸、剖腹口应连成一线,不得出现三角肉.16.3 拉直肠、割膀胱:一手抓住直肠,另一手持刀,将肠系膜及韧带割断,再将膀胱和输尿管割除,不得刺破直肠.16.4 取肠胃:一手抓住肠系膜及胃部大弯头处,另一手持刀在靠近肾脏处将系膜组织和肠、胃共同隔离猪体,并割断韧带及食道,不得刺破肠、胃、胆囊16.5 取心、肝、肺:一手抓住肝,另一手持刀,割开两边隔膜,取横隔肌交备检(旋毛虫检疫)左手顺势将肝下揪,右手持刀将连接胸腔和颈部的韧带割断,并割断食管和气管,取出心、肝、肺,不得使其破损.166 冲洗胸、腹腔:取出内脏后,应及时用足够压力的净水冲洗胸腔和腹腔,洗净腔内淤血、浮毛、污物,并摘除两侧肾上腺。
严禁在未摘除内脏的情况下进行冲膛)17、整理内脏1 分离心、肝、肺:切除肝隔韧带和肺门芥蒂组织、摘除胆囊时,不得使其损伤、不得残留;猪心上不得带护心油、横膈膜;猪肝上不得带水泡;猪肺上允许保留5cm的肺管2 分离脾、胃:将胃底端脂肪割除,切断与十二指肠连接处和肝胃韧带剥开网油,从网膜上摘除脾脏,少带油脂翻胃清洗时,一手抓住胃尖冲洗胃部污物,用刀在胃大弯处戳开10cm的小口,再用洗胃机或长流水将胃翻转冲洗干净.173 扯大肠:摆正大肠,从结肠未端将花油撕至与小肠连接处约15—20cm,割断,打结不得使盲肠破损,残留油脂过多翻洗大肠,一手抓住肠的一端,另一手自上而下挤出粪污,并将肠子翻出一小部分,用一手二指撑开肠口,另一手向大肠内灌水,使肠水下坠,自动翻转.经清洗、整理的大肠不得带粪污,不得断肠17.4 扯小肠:将小肠从割离胃的断面拉出,一手抓住花油,另一手将小肠末梢挂于操作台边,自上而下排除粪污,操作时不得扯断、扯乱扯出的小肠应及时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清除肠内污物17.5 在整个整理内脏的过程中,不得时内脏落地18、去头蹄1 经过前面的肉品品质检验,均无问题的,可以将头、蹄修割下来。
182 修割下来的头蹄,应当有专用的盛装容器,不得落地和随意扔在地上19、劈半.191 可采用手工劈半或者电锯劈半及自动劈半机2 手工劈半或手工电锯时,应“描脊”,使骨节对开,劈半均匀19.3 使用自动劈半机应使轨道、锯片、引进槽成直线,不得锯偏19.4 劈半后的片猪肉还应立即摘除肾脏,撕断腹腔板油,冲洗血污、浮毛及锯肉末.20、出章出证20.1 经检验合格的商品猪产品,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一猪一证或者一个片猪肉一证同时,认真填写《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其存根2 经检验合格的种公母猪晚阉猪产品,加盖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并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同时,认真填写《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及存根20.3 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加盖相应的处理印章,同时,认真填写《生猪病害肉处理登记表》.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害化处理4 对除胴体外的其他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也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二、常见病害生猪及不合格肉病害肉的处理1、宰前检验中病害生猪的处理1 机械性死亡的生猪按照新的《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机械性死亡的生猪,直接送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12 伤残猪.伤残猪,签发《急宰证》后,送急宰间进行急宰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的,将伤残部分剔除,其余部分可做复制原料3 灌水猪不得进厂,不得屠宰1.4 患有一般性疾病的生猪有死亡危险的,应当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的,高温后,可做复制原料.1.5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生猪.按照按照动物防疫部门的规定执行1.6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2、病害肉、不合格肉的处理1 放血不全1 后肢肌肉呈弥漫性红色,淋巴结淤血,皮下脂肪和体腔内脂肪呈灰红色,以及肌肉组织色暗,较大血管中有血液滞留的,连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2.12 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的,割去病变部分后,经高温出厂2.2 白肌肉(PSE肉)一般认为是应激性反应造成的半键肌、半膜肌和被最长肌显著变白,质地柔软,且有汁液渗出对严重的白肌肉进行修割处理,其他的不受限制出厂3 白肌病.23.1 后肢肌肉和背最长肌见有白色条纹和条块,或见大块肌肉苍白,质地湿润呈鱼肉样,或肌肉较硬,晦暗无关,在苍白色的切面上有大量灰白色小点,心肌也有类似病变胴体、头、蹄、尾和内脏全部销毁或非食用2 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割去病变部位后,经高温处理后出厂.2。
4 黄脂、黄脂病和黄疸.2.4.1 仅皮下和体腔内脂肪微黄或呈蛋清色,皮肤、黏膜、筋键无黄色,无其他不良气味,内脏正常的,不受限制出厂.有其他不良气味,应做非食用处理.24.2 皮下和体腔内脂肪明显发黄乃至淡黄棕色,稍浑浊,质地变硬,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退,但无不良气味,脂肪组织做非食用处理,肌肉和内脏无异常变化的,不受限制出厂4.3 皮下和体腔内脂肪、筋键呈黄色,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消失或显著消退,仅留痕迹的,不受限制出厂黄色不消失的,作为复制原料肉利用4 黄疸色严重,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失,并伴有肌肉变性和苦味的,胴体和内脏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5 骨血素病既骨髓变黑,牙齿变红肌肉可以食用,有病变的骨骼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6 种公母猪、晚阉猪正常应当作为复制原料用肉.上市鲜销时,应当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证明》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市场销售时,应当挂牌销售,明示告知消费者2.7 脓毒症即在整个猪屠体内发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脓肿.应当进行销毁或非食用.28 急性慢性中毒在十二指肠等肠内发现灌血肠样病变,肠内黏膜脱落应作为非食用或销毁2.9 全身性肿瘤全身发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肿瘤,应当销毁。
2.10 过度脊瘦及肌肉变质、高度水肿应当销毁11 部分组织器官修割从机体中修割下来的病变部分以及有碍肉食安全卫生的部分,全部做销毁或非食用处理3、无害化处理的方式方法3.1 运送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盛装,装卸前后必须进行消毒2 销毁一般分为两种操作方式1 焚毁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炭化3.2.2 掩埋.本法不适用于炭疽等芽孢类疫病,以及牛海绵壮闹病、痒病具体操作如下:A,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场所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B、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肉尸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C、掩埋坑底应铺2cm厚的生石灰.D、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米以上E、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3.3 化制利用干化、湿化机,将病害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34 高温一般有两种高温处理方法.34.1 高压蒸煮法:把肉尸切成不超过2公斤,厚不超过8cm的肉块,放在密闭的高压锅内,在112kPa压力下,蒸煮15—2小时。
3.42 一般煮沸法:将肉尸切成31规定的大小的肉块,放在普通锅内煮沸2-2.5小时.3.5 复制即作为熟食加工原料,不作为上市鲜销肉品以上为不合格肉的处理,如未按照以上进行处理不合格肉的,可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三、相关制度建设屠宰厂经营过程中,应当包括以下各项规章制度:进厂检查登记制度、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质量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日常消毒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以下为示范制度,供各畜禽屠宰厂参照.1、进厂检查登记制度1.1 质量部负责人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负责人;入厂检验员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12 入厂检验员应24小时值班,不得漏检3 入厂检验应对生猪的整体状态;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患病;是否伤残;是否灌水以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检查1.4 对入厂检验验收合格的生猪,赶入待宰圈进行宰前停食静养,并填写《宰前检验记录表》1.5 对入厂检验中发现患有一般性疾病或伤残猪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16 对待宰前已经死亡生猪,应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1.7 对入厂检验员不在岗的,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处分;对质量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1.8 对入场检验员漏检的,给厂里肉品质量带来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肉品质量带来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对质量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1.9 对于入厂检验员工作业务不熟悉,相关登记记录未及时登记、妥善保存的,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的,给予开除处分.2、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2.1 台帐包括各屠宰、检验环节的各项登记表;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2.2 台帐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2.3 质检部、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工作室等各相关部门,实行每天一报,当天生产情况当天报送至办公室2.4 台帐保管人应当对报送的各登记表格进行审核后,进行存档2.5 台帐保管人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屠宰检验信息、无害化处理信息等各项信息. 2.6 台帐的保管期限一般为2年,无害化处理信息的台帐保管期限为5年 2.7 台帐过了保管期限后,应向企业法人报告,经企业法人批准,记录相关重要数据后,实行销毁。
2.8 台帐保管人未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给企业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三次的,给予开除处分.29 各相关部门未及时做好登记记录,或未及时送至办公室的,给企业造成影响的,按照2.8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3、台帐管理的登记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项登记记录:31 宰前检验:包括《宰前检验记录表》附《准宰证》、《急宰证》存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32 宰后检验:包括《宰后检验记录表》附《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存根、《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存根;《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33 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包括《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以及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相关影像资料等.4、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1 质检部负责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上墙公示4.2 质检部应当按照生猪屠宰、检验操作工艺,制定工艺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4.3 质检部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对各个屠宰、检验环节,制定关键点指导书(或企业标准),同时结合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指导书(企业标准)4 应当明确各个屠宰操作及检验环节的责任人及职责,将各个屠宰及检验环节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4.5 各屠宰、检验环节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肉品质量下降或者影响肉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质检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4.6 复检员负责填写《宰后检验登记记录》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记录表》4.7 对在屠宰、检验过程中,发现疑似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进行会诊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5、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1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由质量部负责具体责任人由经培训合格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负责5.2 定点屠宰厂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在厂区的下风口处设置无害化处理间,配备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备3 对检出的病害猪应当按照其危害级别,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4 对病害猪的运送,应当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运送,每次盛装病害猪后,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55 对每次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当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并留影像资料或打开监控设备进行监控5.6 每次无害化处理后,应当立即填写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登记表,保存相关影像资料5.7 每月5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5.8 严禁报送虚假信息,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处理5.9 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6、屠宰厂日常消毒制度.61 屠宰厂质量负责人负责厂内的日常消毒管理发生疫病后,消毒处理按照牧业部门的指导下进行6.2 屠宰车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运肉车、病害猪产品运送车实行当日消毒;待宰圈及其他环境实行定期消毒(周期不得超过半个月);隔离圈实行一批生猪一消毒3 生猪验收门口应当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或喷淋装置消毒冬天可用生石灰代替6.4 对于屠宰车间、急宰间可采用碱性消毒药品进行消毒;屠宰工具中的刀叉等,采用82度的热水消毒;地面采用消毒液消毒;生猪排泄物可采用堆放发酵消毒;其他废弃物可采用焚烧炉进行焚烧具体消毒药品和消毒方式由质检部提出6.5 应当制定发生疫情时的消毒处理预案7、质量追溯制度1 需要企业建立质量审核管理部门,并明确审核管理部门的责任人,有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直接受企业负责人的领导:7.2 应当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质量审核管理系统,配备熟悉企业生产、检验流程的业务人员,也可以从其他部门抽调;7。
3 应当定期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及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各项记录进行监督检查;7.4 对生产工艺流程及检验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7.5 对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进行追溯:对上市销售的应当及时召回,对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查出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后,提出修改意见,以确保不再发生同样的错误.8、缺陷产品召回制度1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有问题,应当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2 企业应当暂停生产该类产品,对已销售的产品实行追回3 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召回相关产品8.4 对消费者退回的缺陷产品,应当实行无条件退换5 企业应当认真查找,对存在的问题给予立即整改,报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9、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9.1 车间内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无证或未带证人员,不得进行生产车间2 对新上岗的车间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9.3 对特殊岗位人员,还应当参加相关部门的培训后,方可上岗,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人员.9.4 进入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洗手(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实行洗澡),装待企业统一配发的工作服、鞋、帽后,进入车间。
95 生产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9.6 生产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留长指甲和涂抹指甲油9.7 进入车间后不得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严禁从事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活动8 对于非生产车间工作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由车间主任审批,并按9.4的要求,进入车间9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对企业生产的肉品质量发生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肉品质量发生重大影响,或影响企业形象的,给予开除处分10、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制度10.1 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2 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按照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分别出具相关标志10.3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应当留有存根,存根数应当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表》相符.104 严禁将肉品品质检验标志放任给屠宰业户自行出具5 严禁买卖、租借、转让肉品品质检验标志.106 对于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对违反10.5条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