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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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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协会章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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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协会章程药典村养猪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药典村养猪协会第二条:协会性质:药典村养猪协会是由药典村范畴内所有自愿 加入协会的养猪户组成的,促进养猪业进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协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协会的共同努力,力争把药典村建设志丹生猪供应基 地,使药典村养猪业逐步走向专业化、规模化、科学化的道路第四条:协会同意志丹县农业局的业务指导和志丹县科协的监督 治理第五条:协会会址设在药典村村部第二章:业务范畴第六条:要紧业务范畴:㈠建立并健全全镇生猪生产与销售信息网络,为会员提供信息和 咨询服务,收集、传递并公布生猪市场信息;㈡为所有会员联系优良种猪和饲料;㈢开展会员间的体会交流,搞好服务、技术培训;㈣主动参与、支持和组织会员与万头猪场生猪饲养户联合组建产 销衔接的“公司农户”等产业组织;㈤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有关咨询题和建议,争取各级政府有关 部门的养猪优待政策和资金支持;(六)实行共同防疫,提供产供销一条龙服务;㈦组织会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三章:会员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㈡拥护协会的章程;㈢自愿遵守协会章程,主动参加协会工作;㈣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㈠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㈢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益: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㈡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㈢监督协会工作,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判;㈣合法经营权益和利益得到爱护;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㈠榜样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合法经营;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㈢审议协会年行和财务预、决算报告;㈣关怀本会工作,主动参加有关活动,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形和意见;㈤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六)按规定缴纳会费第—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二条: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 会会员如有严峻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协会的最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⑴制定和修改章程;⑵选举和罢免理事;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⑷决定终止事宜;⑸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专门情形需提早或延期换届的须由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农业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 超过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 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⑵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⑷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⑸决定会员的吸取和除名;⑹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⑺制定内部治理制度;⑻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 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次会议,情形专门的也可采纳通讯形式召 开第二十条:本协会的会长、事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㈡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阻碍;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㈣躯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益和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 书长在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专门情形需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 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治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协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 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⑴召集和主持理事会;⑵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形;⑶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㈠主持办理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打算;㈡和谐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㈢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治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六条:协会经费来源⑴会费;⑵捐赠;⑶政府资助;⑷在核准的业务范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⑸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八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畴和事业进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九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治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第三十条:协会会计、出纳由理事会成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 员办清接交手续第三十一条:协会的资产治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治理制度, 同意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形以适当方式公布第三十二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同意社团登记治理 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四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 审议第三十五条:协会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治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缘故,需 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七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 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 活动第三十九条:协会经社团登记治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治理 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进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讲明权属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治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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