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修订说明一、修订的理由和背景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服务指导,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2014年9月16日,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印发<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实施后,当用人单位自身发展战略发生变化,或因供给侧改革而实施关闭、停产、并购、搬迁,以及因安全环保整治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面临重大生产经营调整,将对职工切身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由用人单位主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得知信息后,立即介入,指导服务制度实施以来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从政府监管角度来看,通过实施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扩大了辖区内劳动用工重大不稳定因素和信息的来源,拓宽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管渠道,从而变被动应对为主动管理,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监控,有利于转变监管方式当前,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客观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制度修订具有现实必要性,现对部分条款项进行了修改完善,对无法律依据或原条款具有时效性的予以删除。
同时,新制度增加了用人单位报告时限的要求另外,近年来,国家及人社部出台了一系列诚信制度,因此增加了失信惩戒措施10 二、修订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7.《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0号)8.《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政府令第75号)9.《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企业劳动保障守信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对原第四条、第五条第(三)、(五)、(六)、(七)、(八)项、第九条进行了修改,新增第六条具体修改情况分述如下:(一)修改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应当遵循的原则条款:第四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应遵守“事前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修改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应当遵循“主动、诚信、及时”的原则。
修改的理由:涵盖事前报告、发生之后报告等多种情形,更加全面规范二)扩展了用人单位应当报告的劳动用工重大事项范围条款:1、增加了第五条第(三)项报告事项:用人单位发生安全生产、工伤、职业危害等重大事故的;2、增加了第五条第(五)项报告事项: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投资人、经营方式等事项的;3、对原第五条第(六)项报告事项进行了修改:由“用人单位调整工时、工资分配或者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制度的”修改为“用人单位修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4、删除了原第五条第(七)项报告事项“用工单位出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需要制定调整用工方案的”、第(八)项报告事项“用人单位使用顶岗实习学生涉及未成年工的”修改的依据和理由:为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全面性,新增第五条(三)、(五)项报告事项,对第(六)项报告事项进行了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
原第五条第(七)项报告事项因超过法律时效,建议删除,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原第五条第(八)项报告事项因无法律依据,建议删除三)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报告的时限要求条款:增加了第六条“用人单位出现本制度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以及劳动关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出现第(四)、(五)、(六)项情形的,应当在用人单位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出现第(七)、(八)项情形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出现第(九)项情形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告修改的依据和理由:为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时效性,新增报告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四)修改完善了用人单位未主动履行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惩戒措施条款:原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履行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等行为,对用人单位迟报、瞒报、漏报的,将依法实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涉及劳动用工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布,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修改为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履行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等行为。
用人单位应报未报劳动用工重大事项的,对其依法实施约谈告诫;同时对其存在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的,将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处理;对其存在劳动用工重大违法行为的,将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依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修改的依据和理由: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企业劳动保障守信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四、要求发布之日实施的理由虽然全市劳动关系运行总体保持和谐稳定,但随着供给侧改革深化、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企业因化解过剩产能、环保因素、退城进园而关停并转、规模减员等情况日益增多,部分实体经济生产经营遇到了经营困境,工资兑付能力下降而今年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发酵升级,我市作为外向性经济特点较为突出的城市,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将面临更多挑战申请修订后的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修订后制度的实施落实,有利于应对复杂多变的客观经济环境,加强对劳动关系运行形势的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做好劳动关系稳控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促进劳动关系平稳运行。
申请修订后的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具有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