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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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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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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纪、职业、住址、联络方法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络方法,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做出的________,现向你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键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  申请人:________  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____份  2、其它相关材料____份。

  申请人:康桂英,女,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求实科工贸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老师,住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义江里66门201号,公民身份证号:120215195502144846,:13212147060被申请人: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8月6日做出编号12021220210256《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撤销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做出的编号为  S11202122021025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康桂英的工伤申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款要求的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申请人对此不服,故依法申请撤销其详细行政行为理由以下:  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在单位工作,下楼请示课程问题时被开放楼梯口自来水池旁的冰雪滑出撞到墙垛子上随即倒地,单位随即派人送到医院诊疗有医院:腰扭伤的诊疗证实,腰4/5椎间盘膨出伴后突出,梨状肌拉伤,左胯扭伤,椎管狭窄的 X光片,CT汇报单,病历统计有律师对证人尚淑华,赵嵩,李冰,李婉,路霞等人的调  查笔录,有2021年6月天津市劳动判定委员会“丧失劳动能力”的判定。

有单位在东民初字2289号民事判决书上申请人“自2021年1月5日开始休息,一直到2021年9月,期间根据工伤待遇对待,以后根据吃劳保对待由此可见,申请人工伤事实存在只是因为单位没有在要求时间内申报过了时效,以后又隐藏申请人的医疗资料,隐瞒申请人受伤的事实真相,拒不申报造成申请人至今无法得到工伤保险救助申请人在法律要求的一年时间内向人事局申报,人事局回复:机关工伤实施津人工24号文件,申报期限两个月,只接收单位申报,不接收个人申报  十几年来,申请人一直在维权向各级领导反应情况,上访信访,即使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一系列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文件,但因天津市机关工伤遗留问题仍实施津人工24号文件,只接收单位申报,不接收个人申报单位拒不申报,个人无法申报无法申报无法认定无法仲裁,无法进入法律渠道处理无法维护正当权益  2021年3月26日申请人主管局调解未达成协议,申请人在市信访得悉天津市成立劳感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机关劳感人事争议申请人4月11日申请仲裁时得悉能够以书信方法个人申报,遂于4月25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处信件申报工伤6月11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斌同志回复申请人“拿回信件申报资料,到人力资源促进发展中心窗口来申报”。

6月28日,郑斌同志在和申请人单位协商无果后,对申请人工伤认定指定河东区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管辖,7月24日,申请人向河东劳动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资料8月6日河东劳动保障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款要求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款要求: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要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疗、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针对2021年1月1日以后出现的新工伤而言对于2021年发生的老工伤,早已经过了申报时效不过,国务院法制办在《有关对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有关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请示的复函》39号)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搁的时间这说明一年的申请时效非不可变期间也说明《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要求的一年申请期间能够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止等要求,符合国家从保护工伤职员利益的立法标准和关心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  申请人的工伤认定问题,关键是政策上的不可抗力造成自2021年6月28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指定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政策上的不可抗力排除,恢复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始,到申请人2021年7月24日进行工伤申报,没有超出工伤认定一年的时效。

为此特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撤销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S11202122021025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依法为申请人认定工伤此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  天津市求实成人中专学校老师康桂英 2021年8月9日 附:相关证据和材料:  1. 康桂英身份证工作证  2,2021年1月5日第三中心医院诊疗证实,X光汇报单和病历 3,2021年1月10日天津医院CT汇报单及病历  4,2021年3月25日空军医院手术病历卡  5,证人证言五份  6, 2021年6月天津市劳动判定委员会“丧失劳动能力”申报表及判定结论  7, 东民初字号民事判决书  8, 我发生工伤的经过和维权经历  9,信访回复六份,人事仲裁书两份    篇二:行政复议申请书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广西蓝图时代文化传媒有限企业,地址:南宁市凤翔路11号香格里拉花园二期D座二层商铺单元B208、B209、B210号房,法定代表人:李琳  被申请人: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责任人:张自英,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4月3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有关李其礼属于工伤的认定 ;  2、重新认定李其礼不是工伤;  事实及理由:  1、李其礼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是我企业安排其旅游时间 2021年11月6日是我企业安排职员出去旅游的时间,而且于2021年的10月31日已经再次确定了参与旅游的人员名单,其中就有李其礼的名字。

旅游的时间最终确定为2021年11月5日发团,不过李其礼因个人原因没有参与这次企业组织的旅游,且企业也明确表示不参与旅游的按正常休息日休息所以11月6日是我企业安排李其礼的旅游时间而不是加班时间,对于其在休息  日不参与企业旅游而选择个人自由活动,企业是无权过问的不过李其礼在事故发生后,在其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所称,是在当日企业加班后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我们认为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  2、李其礼并非在下班时间所遭受的伤害  李其礼交通事小说发时间为2021年11月6日晚上,而11月6日是国家法定的休息日,本公司并没有安排其加班;且根据企业给职员的福利政策,事发当日是企业组织部分职员外出旅游的时间,这和其所称是企业安排她去加班相矛盾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要求,李其礼当日的行为属于在休息日的个人行为,不是在企业安排的工作时间下班途中的行为,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有关工伤认定的条件  3、李其礼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及地点存在很大疑点  李其礼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当日晚上的20点45分左右,事发地点是厢竹大道东村大酒店门前机动车辅道而依据我企业规章,工作日下班时间为18点整,且从企业地址乘坐摩托车抵达事故发生地点的时间最慢也就20分钟左右。

所以,我们认为依据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地点、时间来看,已经大大超出正常下班时间途经该  事发地段的所用合理时间,且结合当日企业安排是旅游而不是加班,我们认为李其礼在工伤认定申请书所称是从企业加班出门后遭遇的交通肇事存在很大的疑点  4、李其礼本人并无摩托车驾驶证,摩托车也不是其日常上下班的交通工具,该事故发生时其本人是无证驾驶摩托车,此行为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过失另外我企业早就为其本人办理了意外保险,且在事故发生后主动配合其本人就该事故向保险企业及事故肇事方进行索赔  总而言之,我企业对于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有关认定李其礼属于工伤的结论,本公司认为该工伤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真实,证据也不充足,现恳请贵厅重新给予审查后支持我企业的申请要求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蓝图时代文化传媒有限企业 2021年4月15日    篇三: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扬州市江全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全部区浦江路85号,责任人:不详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扬江人社工认字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在2021年1月12日的死亡为非因公死亡、不属于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9日作出的扬江人社工认字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处理决定不服,现依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仅仅只用寥寥多个字“经审定”就当然得出“***于2021年1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    效死亡,认定为工伤”之结论,显然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既未载明死者***的工亡认定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更未列明其调查核实的经过和依据,显而易见,被申请人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书》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认定措施》第十九条有关“工伤认定决定应该载明下列事项: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础情况和诊疗结论”之要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其次,***是在2021年1月12日凌晨5时左右骑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时值冬日,凌晨5点天还未亮,五点钟就去上班,时间也有点太早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要求之“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关键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属于应该认定工伤的情形对“上下班途中”的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

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凌晨5时,并不是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显著适使用方法律错误  总而言之,被申请人扬江人社工认字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使用方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扬江人社工认字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扬州市江全部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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