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9年11月29日)一、 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原则对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是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 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医院分级管理的实质是按照现代医院管理的原理,遵照医 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科学规律与特点所实行的医院标准化管理和目标管理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 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的区域卫生规划来统一规划确定二、 医院分级与分等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 院、卫生院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 区性医院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 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 级医院增设特等,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各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三、 医疗评审委员会(一) 性质医院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独立从事医院评审的专业性组 织。
二) 级别及工作任务医院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级、省级、地(市)级评审委员会三级各级评审委员会 的工作任务是:1. 部级评审委员会,由卫生部组织,负责评审 三级特等医院,制订与修订医院分 级管理标准及实施方案,并对地方各级诉审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核2. 省级评审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负责评审二、 三级甲、乙、丙等医院(包括计划单列市的二、三级医院)3 .地(市)级评审委员会,由地(市)卫生局组织,负责评审一级甲、乙、丙 等医院三)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经验的医院管理 医学教育、临床、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方面专家若干人组成成员必须作风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 身体健康,能亲自参加评审工作四) 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制定工作章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有 关廉政建设、勤俭节约的规定四、评审程序医院评审一般要经过五个阶段,即自查申报、资格评审、考核检查、作出评审结 论、审批另外如果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申请复审1. 自查申报各级医院根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先行自查,认为符合某一级某一等的标准后,填 写《医院评审申请书》一式数份,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 .资格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书对医院的申请及时进行初审,确认参加评审的资格3 .考核检查医院评审委员会对医院实行平时有重点的抽查和周期评审相结合的考核检查 评审过程中,医院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所需要的各种真实资料和情况4 .作出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的医院作出级别和等次的结论, 并提出正式报告呈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凡申报三级特等医院者,应先报省级评审委员会通过 三级甲等医院的 评审,然后由省级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推荐其到部级审委员会参加三级 特等医院的评审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审结论的正式通知:个月内向评审委员 会请求复审,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复审, 复审只限:次5 .审批各级医院的审批权如下:三级特等医院,由卫生部审批;二、三级甲、乙、丙等 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一级甲、乙、丙等医院由地(市)卫 生局审批五、评审费和评审周期申请评审(包括复审)的医院,应缴纳评审费评审费收入只能用于开展医院评 审活动正常支出每一评审周期为3年医院应在评审周期结束前18个月提出申请并呈报资料 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本评审周期结束前 3个月完成评审。
六、 评审结果的公布经过评审的医院,由审批机关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证书,并由发证机关按年度公 布评审结果七、 医院分级与医疗收费医疗收费应与医院级别挂钩级别不同,门诊挂号、住院床位收费等都应有所不 同,以适当拉开档次对评审不合格医院的处理:对存在较多问题的医院,各级评审委员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 或对其重新评审连续3年不申报评审或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医院,一律列为等外医院, 视情况加强管理,予以整顿乃至停业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可暂不参加全国统一评审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医院,按总后卫生部部署实施分级管理与评审《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与加强医疗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 充分合理地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科学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保障人 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医院评审制度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 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对医院实行分级管理第三条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 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确定。
第二章 医院分级与分等第四条 医院按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 院、卫生院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 区性医院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 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第五条 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三 级医院增设特等,共三级十等第六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与指导下,一、二、三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 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第三章医院评审委员会第七条医院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独立从事医院评审的专 业性组织第八条 医院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级评审委员会,省级评审委员会、地(市)级评 审委员会三级1. 部级评审委员会:由卫生部组织,负责评审三级特等医院,制订与修订医院分 级管理标准及实施方案,并对地方各级评审结果必要的抽查复核2. 省级评审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负责评审二、三 级甲、乙、丙等医院(包括计划单列市的二、三级医院)。
3. 地(市)级评审委员会:由地(市)卫生局部组织,负责评审一级甲、乙、丙 等医院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经验的医院管理、医学教育、临床、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方面专家若干人组成, 其成员必须作风正派、清廉公道、 不徇私情,身体健康,能亲自参加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十条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制定作章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要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及有关廉政建设、勤俭节约的规定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一条 自查申报各级医院应根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先行自查,认为符合标 准后,填写《医院评审申请书》一式数份,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资格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书对医院的申请及时进行初审,确认 参加评审的资格第十三条考核检查医院评审委员会对医院实行平时有重点的抽查和周期评审 相结合的考核检查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周期评审的一部分周期性评审时应根据评审 标准结合自报材料进行实地考查,包括听取汇报,与管理人员讨论、全面检查、抽查、 回顾性调查、接待院内外来访等方式,最后采取评分或数学模型办法对医院作出综合 评价评审过程中,医院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所需要的各种真实资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 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医院作出级别和等次的结论,并提 出正式报告呈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凡申报三级特等医院者,应先报省级评审委员会通过三级甲等医院的评审,然后 由省级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推荐其到部级评审委员会参加三级特等医 院的评审第十五条审批依据评审委员会的报告及评审结论,由相应级别的卫生行政部 门审定批准各级医院的审批权如下:1. 三级特等医院由卫生部审批;2. 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3. 一级甲、乙、丙等医院由地(市)卫生局审批第十六条申请复审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审结论的正式通 知一个月内向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凡要求复审者,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经 评审委员会研究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复审,复审只限一次第十七条评审费申请评审(包括复审)的医院,应缴纳评审费评审费标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评审费收入只能用于开展医院评审活动的正常支出第十八条评审周期每一评审周期为三年医院应在评审周期结束前十八个月 提出申请,呈报资料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本评审周期结束前三个月完成评审第五章评审结果第十九条 经过评审的医院,由审批机关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证书,并由发证机 关按年度公布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实行医院分级管理后,医疗收费应按评审结果有所区别各地可根据 国家价格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医院级别,在近一、二年内可先 试行对门诊挂号、住院床位收费适当拉开档次具体调整意见和收费标准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卫生、物价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各级医院评审委员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存在较多问题的医院提出限 期改正的意见或对其重新评审,对连续三年不申报评审或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医院一 律列为等外医院,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管理,并根据情况予以整顿乃至停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参加全国医院统一评审的贫困地区, 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地区性标准和实施办法,暂不参加全国统一评审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医院,按总后卫生部部署实施分级管理与评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国家卫生部分级的基本标准依据医院的综合水平,医院分为三级十等.一,二级医院分别分为甲,乙,丙三等.三 级医院分为特,甲,乙,丙四等.医院分等的标准和指标主要有5个方面内容.一、 医院的规模包括床位、建筑、人员配置、科室配置等四方面的要求和指标二、 医院的技术水平三、 医疗设备四、 医院的管理水平,包括院长的素质、从事管理、信息管理、现代管理技术、 医院感染控制、资源利用、经济效益等七个方面的要求和指标五、 医院的质量,包括诊断质量、治疗质量、护理质量、工作质量、综合质量等 几个方面的要求和指标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 20张以上。
一级综合医院1 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张至99张 科室设置: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 科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 X光室、消毒供应室 人员: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 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 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级综合医院1 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科室设置: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传染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如内科或外科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 理疗科、消毒供应室、手术室、病理室、血库(可并入检验科和设) 、理疗室、病案室 人员: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床至少设配备 0.4名护士,至 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 职称的医师三级综合医院1 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科室设置: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 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传染科、中医科、康复科、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核医学科、输血科、理疗科(可 与康复科和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3 人员: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床至少设配备 0.4名护士,专 业科室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临床营养师不少于 2名,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