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塘区小型水库巡查值守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小型水库巡查值守管理工作,确保大坝运行安全,依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覃塘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小型水库巡查值守工作实行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第三条 覃塘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行的小型水库工程(以下简称水库)的巡查值守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 巡查值守工作职责第四条 值班内容主要包括汛期水库大坝防汛值班、水库大坝日常工作值班第五条 巡查值守人员的工作职责:(1)汛期水库大坝防汛值班巡查值守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晚上必须在值班室就寝;必须保证防汛通讯24小时畅通,确保水库信息及时报送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的必须向乡镇分管防汛工作负责人报告,并另安排其他人代值,但责任人仍属当班的原值班员本人当班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2)巡查值守人员应掌握当班气象、水情、降雨、水库水位、进库、出库流量等情况,并保证水情的传递和通讯联系畅通,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3)做好交接班工作,当班出现的问题未排除,应与接班人员共同完成4)巡查值守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巡查值守人员不准擅离岗位,并做好值班记录,以备查考5)完成当班有关的其它水库巡查值守任务第三章 巡查工作方式第六条 水库巡查组织各乡镇应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明确每座小型水库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护责任人行政责任人对水库巡查值守负直接领导责任, 技术责任人承担技术指导和督促责任, 水库巡查任务由具体管护责任人承担各乡镇防指负责对管护责任人的日常管理,组织管护责任人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以提高水库巡查质量第七条 水库巡查范围包括:挡水建筑物(大坝)、泄水建筑物(溢洪道)、输水建筑物(隧道、涵管)及其保护范围第八条 水库巡查内容(一) 日常管理巡查内容1.保持坝面整洁,及时清除大坝内外坡的树木、杂草,及时制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和高杆作物、堆放杂物和建造构(建)筑物等侵占水库不法行为;2.保持溢洪道畅通,及时清除溢洪道内障碍物;3.管理好启闭设施、水情信息采集系统及其它观测设施,制止人为破坏;4.密切关注水库水位,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控制运行计划调度水库水位;5.制止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如库趾处挖鱼塘、库内炸鱼、库边采石取土、违章垦种等有损水库安全的行为。
二) 工程病险巡查内容工程病险巡查原则上应遵循“从上到下、从内到外”的巡查路线,遇特殊情况除外1.坝顶①坝顶有无变形:凹陷、裂缝;②防浪墙有无变形:沉陷、断裂、倾斜,与迎水坡接触部位有无架空;2.上游坝面(包括坝肩)①水面有无旋涡;②坝面有无变形:凹陷、凸鼓、裂缝、滑坡;③护坡有无损坏:滑动、架空、风化;④没有护坡的坝面有无冲刷;3.溢洪道溢流面、导水墙、消力池是否完整,有无裂缝,有无老化,有无渗漏;4.启闭设施设施是否完整,启闭是否灵活,闸门是否漏水;5.下游坝面(包括坝肩)①坝面有无变形:凹陷、凸鼓、裂缝、滑坡;②护坡有无损坏:滑动、架空、风化;③坝面有无集中渗漏,如有观测库水位与渗漏量之间的关系,同一库水位时渗漏量是否增大,渗漏出的水是清是浑;④坝面有无散浸,如有则应测出逸出点高程;6.坝内涵管出口①管壁外围是否渗漏,如有则应观测库水位与渗漏量之间的关系,同一库水位时渗漏量是否增大,渗漏出的水是清是浑;②闸门密封时管内是否出水,如有则应观测库水位与出水量之间的关系,同一库水位时出水量是否增大,出水是清是浑;③涵管放水时是否有泥土冲出7.外坝脚①排水设备是否完整,排水是否通畅;②有无集中渗漏,如有则应观测库水位与渗漏量之间的关系,同一库水位时渗漏量是否增大,渗漏出的水是清是浑;③集水沟水量是否增大、变浑。
第九条 巡查次数 (一)主汛期(4月1日至9月31日)或库水位接近汛限水位(没有汛限水位的,则以正常水位为准)运行时,每天至少巡查二次(分别为12: 00、18:00) ;水库带病运行时,每两小时巡查一次二)非主汛期,水库正常运行时,每天至少巡查一次 (三)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大坝安全运行的情况(如出现特大暴雨、库水位骤升骤降等),应当驻水库值守 (四)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必须组织专门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测,水库巡查值守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 水库巡查方法通常有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锄、钎、钢卷尺等简单工具对有疑点的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和测量第四章 巡查值守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巡查值守记录1.巡查值守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以保证记录的准确、完整;2.巡查值守记录必须进行归纳、对比,以掌握大坝运行动态对已出现的问题更应量化记录,及时进行对比分析,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3.巡查值守记录应定期整理归档,由乡镇政府保存;4.巡查值守记录必须设计统一格式,以利于规范化管理第十二条 巡查值守报告内容在巡查值守期间,巡查值守报告分以下三种情况:1.正常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即可,无需报告。
2.在水库巡查值守中,如发生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接报后应立即派人赶往现场查看、处理,然后由乡镇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3.在水库巡查值守中,发现严重险情时,应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同时还应直接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乡镇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报后应立即派人赶往现场勘测、处理,然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防办严重险情指以下几种情况:①坝体产生较大裂缝或滑坡;②坝体(包括坝肩和坝脚)突然漏水,或漏水突然增大,或漏水变浑;③溢洪道完全堵死;④启闭设施失灵;⑤其它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情况一)报告程序:对于重大险情,必须在第一时间按初报、续报、反馈等程序准确向乡镇分管防汛工作领导报告,不得延误 第五章 组织管理第十三条 水库巡查值守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乡镇所管辖的水库,由乡镇政府负责;国营水管单位管辖的水库,由该单位负责第十四条 水库巡查值守工作由其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落实,指定专职人员具体实施国营水管单位或所有者(业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巡查工作负责人,对具体巡查值守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每座水库巡查值守人员必须相对固定2~3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工程情况,责任心强第十六条 水库值守人员的报酬纳入覃塘区政府财政年度预算,每月支付值守人员值守补助经费第十七条 为使水库巡查值守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对这项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巡查不力的乡镇依法予以通报,对严重险情发现不及时而造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