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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23条的实施对香港法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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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23条的实施对香港法律的影响  《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若干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窃取国家机密等由此可见,第23条渉及的都是政治敏感度较高的课题,因此,自从《基本法》在1990年通过后,香港市民以至国际上都很关注第23条将如何实施,这种关注或甚至担忧是可以理解的  值得留意的是,第23条并没有直接禁止叛国等有关行为,也没有就这些行为提供明确的定义,它只授权特区-实际上便是它的立法机关-对这些行为予以界定和禁制这是“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的一种表现,保证香港能维持其原有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更保证有关的中国内地法规不会直接在香港实施  香港回归祖祖国的五年多多以来,第223条尙未全全面立法实施施,幸好亦没没有出现叛国国等渉嫌个案案有人认为为,既然在香香港并没有出出现对国家安安全构成威胁胁的活动,那那么特区政府府便根本没有有需要在去年年9月24日日推出《实施施基本法第二二十三条咨询询文件》关关于这个问题题,我的意见见是《基本法法》第23条条的确设定了了一项必须由由特区政府履履行的法律义义务,就是以以特区本地立立法的形式实实施第23条条。

如果在特特区成立后,特特区政府仍无无限期拖延实实施第23条条的立法,便便可能违反了了它的宪法性性义务  在《咨询文文件》发表后后的三个月的的咨询期内,市市民踊跃地表表达了支持、反反对和其它相相关意见在在整理和研究究有关意见之之后,政府在在今年1月228日发表了了有关的《意意见书汇编》和和一份题为《实实施基本法第第23条前瞻瞻》的小册子子,就原有建建议提出了九九项重大的澄澄淸或修订其其后,有关的的《国家安全全(立法条文文)条例草案案》(以下简简称《草案》))在2月133日刊宪,并并在2月266日在立法会会进行了首读读虽然法案案至今仍未通通过,但由于于草案的基本本原则似乎已已取得立法会会内过半数议议员的支持,所所以我们现在在已经可以看看到香港法律律和法制将会会因《基本法法》第23条条的实施而出出现怎样的变变动  叛国  根据《草案案》的建议,现现行《刑事罪罪行条例》中中关于叛国罪罪的定义范围围将会收窄,限限于加入或协协助与中国交交战的外国军军队或鼓动外外国入侵中国国的情况战战争”的现有有普通法涵义义亦将收窄,限限于公开宣战战或军队之间间武装冲突的的情况,而不不包括一般的的骚乱现有有《刑事罪行行条例》中的的“叛逆性罪罪行”、“袭袭击国君罪”、“有有代价对叛国国罪不予检控控罪”和“隐隐匿叛国罪”将将会被取消。

上上述关于叛国国罪的法律修修订,以及下下述的关于煽煽动叛乱罪的的修订所表明明的是,这次次实施《基本本法》第233条的立法工工作的目的并并不是要把香香港的有关法法律变得更加加严苛,而是是在第23条条的基础上对对原有法律予予以检讨和改改进,并同时时废除那些殖殖民地时代遗遗留下来的、不不合时宜或有有违当代国际际人权标准的的法规  煽动叛乱  正如叛国一一样,煽动叛叛乱也是现行行《刑事罪行行条例》中的的罪行,内容容类似其它前前英国殖民地地的相关立法法,十分严苛苛举例来说说,任何言论论如“引起憎憎恨或藐视女女皇或香港政政府或激起对对其离叛”,便便足以构成煽煽动叛乱在在1952年年,港英政府府便曾引用这这项条例来检检控《大公报报》的费彝民民等人,法院院更判他们罪罪名成立同同一项条例也也把持有和处处理(例如印印制、入口,展展示或出售))“煽动性刊刊物”定为刑刑事罪行可可幸的是,自自从七十年代代以来,港英英政府已经没没有严格执行行这项条例  根据现在的的《草案》的的建议,原有有的与煽动叛叛乱有关的条条文将会有所所放宽,主要要的有以下几几方面:  (1)煽动动叛乱的定义义范围将会收收窄,限于煽煽惑他人叛国国、颠覆或分分裂国家或煽煽惑他人进行行会严重危害害中国的稳定定的公众暴乱乱。

这即是说说,除非是怂怂恿他人以暴暴力或其它((下述的)严严重犯罪手段段去进行有关关的危害国家家安全的行动动,否则将不不会触犯煽动动叛乱罪  (2)取消消持有(管有有)煽动性刊刊物罪  (3)把原原有的“处理理煽动性刊物物罪”的定义义范围收窄,限限于犯罪者有有意煽惑他人人叛国、颠覆覆或分裂国家家的情况  (4)把“煽煽动性刊物”的的定义范围收收窄,引进《约约翰内斯堡原原则》中第六六项原则中的的“可能性”概概念(即“煽煽动性刊物”限限于“相当可可能导致”他他人犯叛国、颠颠覆或分裂国国家罪的刊物物)  以上的对原原有煽动叛乱乱罪的多项修修订,是有利利于香港的信信息自由、言言论自由和新新闻自由的  颠覆与分裂裂国家  第23条提提到的其中两两项罪名-颠颠覆和分裂国国家-在中国国内地法律中中有所规定,但但不存在于香香港原有法律律中不少人人担心这样会会导致中国内内地法律概念念(尤其是关关于危害国家家安全罪的法法律概念)被被引进香港,从从而损害到“一一国两制”但但是,如果我我们细看现在在的《草案》的的有关条文,我我们便会发现现,特区政府府并没有把内内地的颠覆和和分裂国家的的标准照搬来来香港,相反反,《草案》中中对这两项罪罪的定义基本本上是全新设设计的,其构构成元素主要要来自香港原原有法律。

  根据《草案案》的条文,颠颠覆和分裂国国家罪的一个个必要的元素素是“进行战战争”或“使使用严重危害害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的稳定定(以颠覆罪罪而言)或领领土完整(以以分裂国家罪罪而言)的武武力或严重犯犯罪手段”,而而“严重犯罪罪手段”的定定义大致上与与香港在20002年通过过的《联合国国(反恐布主主义措施)条条例》中对“恐恐怖主义行为为”的定义相相同由于有有了对于上述述元素的要求求,《草案》中中的颠覆和分分裂国家罪的的范围较中国国《刑法》1103和1005条规定的的相关罪行远远为狭窄但但是,我认为为《草案》中中关于这方面面的条文仍有有值得改良的的地方,例如如“恐吓中央央人民政府”这这个概念作为为颠覆罪的一一个元素便可可能过于笼统统和含糊  官方机密  第23条也也要求特区立立法禁止窃取取国家机密在在1997年年6月,香港港已经通过了了《官方机密密条例》,就就间谍活动和和非法披露受受保护资料作作出规定,这这《条例》基基本上沿用了了英国《官方方机密法》的的有关规定现现在《草案》建建议对《条例例》作出若干干修订,主要要的有三方面面:  (1) ((1) 《条条例》原来规规定的有四种种受保护资料料,现建议增增设一类,即即关于《基本本法》规定由由中央管理的的香港特区事事务的资料,例例如关于国防防和外交资料料,如果这些些资料的披露露危害到或相相当可能会危危害到国家安安全的话。

由由于《条例》在在1997年年通过时,香香港尙未回归归,所以未有有对这种情况况作出规定  (2) ((2) 增加加一项罪名,就就是未经授权权而披露在指指定的违法情情况下取得的的受保护资料料并造成损害害,这些指定定的违法情况况是计算机黑黑客行为、盗盗窃、抢劫、入入屋行劫和贿贿赂政府认认为这个规定定是必要的,因因为原有《条条例》存有漏漏洞,就是它它只针对公务务员自愿泄露露机密资料的的情况而没有有处理上述违违法取得资料料的情况  (3) ((3) 对《条条例》中就“公公务人员”的的定义予以“本本地化”,去去除其殖民地地色彩,并予予以淸楚界定定这项修订订也是十分重重要的,因为为在《条例》的的运作中,某某项资料是否否受到保护,一一定程度上乃乃决定于它是是否由公务人人员持有  大致来说,以以上关于《官官方机密条例例》的建议修修订是合理的的,尤其是它它没有把内地地的国家机密密概念和保密密制度延伸到到香港,符合合“一国两制制”精神但但是,不少社社会人士建议议在《草案》中中增加“公众众利益”和“事事前已经出版版”等辩护理理由,我认为为这是值得考考虑的,尤其其是关于引进进类似《防止止贿赂条例》第第30(3))条的辩护理理由的建议((第30条设设定了披露受受调查人身分分等资料的罪罪行;有关的的辩护理由是是有关披露公公开了廉署人人员的不合法法活动、滥用用权力、严重重疏于职守或或其它严重不不当行为,又又或公开了一一项对香港的的公共秩序或或安全或公众众的健康或安安全的严重威威胁)。

  被禁制组织织  第23条的的其中一个要要求是禁止外外国的政治性性组织或团体体在香港进行行政治活动,并并禁止香港的的政治性组织织或团体与外外国政治性组组织或团体建建立联系,11997年香香港回归时对对《社团条例例》作出的修修订,已经实实施了这些规规定根据这这项《条例》,特特区政府有权权以国家安全全为理由禁止止某个本地社社团的继续存存在现在的的《草案》则则建议把这项项权力进一步步具体化和明明确化  《草案》规规定,如有本本地组织进行行叛国、颠覆覆、分裂国家家、煽动叛乱乱或谍报活动动,又或它从从属于在内地地因国家安全全理由而被禁禁制的组织,而而香港的保安安局局长合理理地相信因国国家安全的缘缘故,确有必必要予以取缔缔,则可颁令令予以取缔法法院有权审查查禁制该组织织是否符合国国际人权准则则如果有关关组织的负责责人或成员在在其被禁制后后仍继续活动动,则构成刑刑事罪行  这项建议引引起最大争论论的主要有两两点第一,不不少市民反对对以一香港组组织从属于某某被禁制的内内地组织为理理由而激活考考虑禁制此香香港组织的程程序,认为这这样有损“一一国两制”的的精神但是是,“一国”和和“两制”是是需要取得适适当的平衡的的,不能顾此此失彼。

如果果这项条文的的目的是传递递一个讯息,就就是香港不可可被用作颠覆覆内地政府的的基地,那么么它是可以理理解的在监监察这项权力力的行使及防防止其滥用方方面,香港的的法院将会是是任重道远的的  第二个争议议点则涉及《草草案》中授权权首席大法官官在有必要避避免涉及国家家安全的资料料被披露的情情况下,制定定关于被禁制制组织的上诉诉的缺席聆讯讯的规则虽虽然这个建议议受到不少批批评,但政府府的辩解是这这是有先例可可援的,如英英国19977年的《特设设入境上诉委委员会法》和和2000年年的《恐怖主主义活动法》我我认为这个授授权性安排原原则上是可以以接受的,但但我们希望以以后首席大法法官在制定有有关规则时,会会先进行全面面和深入的调调查研究和广广泛咨询反反而另一个涉涉及上诉的问问题是更值得得实时的关注注的,就是根根据《草案》的的安排,将同同时存在两种种关于以国家家安全为理由由被禁制的社社团的上诉机机制(一是原原有的向行政政会议的上诉诉,二是新设设的向法院上上诉),被禁禁制社团可以以采用哪种上上诉途径,完完全决定于政政府使用《社社团条例》原原有的禁制权权力还是现在在的《草案》新新设的禁制权权力这样的的安排是不很很合理的,希希望议员们在在审议《草案案》时能予以以正视。

  结论  由于篇幅所所限,本文将将不能讨论到到《草案》的的每一方面,以以上的是最主主要的几方面面总括来说说,我认为作作为实施《基基本法》第223条的立法法措施,《草草案》的整体体设计和基本本原则是恰当当的;它在香香港原有法律律的基础上响响应了第233条的要求,并并把原有法律律中某些不合合时宜或过于于严苛的规定定予以废除,一一方面尽量照照顾人权和“两两制”的考虑虑,不把内地地的概念和做做法搬到香港港,另一方面面肯定了“一一国”的原则则和维护国家家主权、安全全和领土完整整的重要性这这次立法的咨咨询过程中出出现的大辩论论也是健康的的,它充分体体现了香港的的思想自由、言言论自由、新新闻自由,更更充分反映出出香港的公民民社会的活力力《基本法法》第23条条的实施不但但没有削弱我我对“一国两两制”的前景景的信心,反反而增强了我我的信心其其实即使是“非非典型肺炎”事事件,也见证证了“一国两两制”的生命命力从两地地政府在当地地爆发这个疫疫症时的处理理手法以至当当地传媒和民民间社会的反反应来看,我我们可以看到到香港的制度度的独特之处处和可贵之处处因此,在在香港面临最最大的困难和和考验的今天天,我们仍有有理由对这个个城市的未来来投下信心的的一票,并将将我们的前途途和这个城市市的前途紧密密相连,融为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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