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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常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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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205347682
法律文书常考习题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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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1、 公诉意见书在论证部分结束后,应归纳概括阐明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的意见)2、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成果,宣布无罪的,应当体现为(被告人×××无罪)3、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对单位犯罪的当事人称谓(被告人×××单位)4、 监狱制作的提请假释放建议书的主送机关是(人民法院)5、 某事昌江人民法院备案的第7号刑事案件,该案判决书的案号应写为(()昌刑初第7号)6、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阐明维持或者改判的(理由)及所使用的法律ﻫ7、.监狱对服刑的罪犯重新起诉的起诉意见书应呈送的单位是( 同级人民检察院  )8、在法庭审理阶段,有权刊登代理词的有(A.民事案件的原被告 B.行政案件的原被告   C.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D.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9、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追加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ﻫ10、 仲裁合同书所载明对仲裁合同对内容应当涉及( A.祈求仲裁的意思表达 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D.仲裁事项 )11、司法文书重要涉及的文书有(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判决文书)。

12、发布通缉令的司法机关是(公安机关)13、(1)制作起诉意见书的重要文字根据是(结案报告)通缉令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布(2)起诉书中有关被告人的基本状况应当依序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限度、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过行政惩罚、刑事惩罚的状况、因本案采用强制措施的状况等)(3)人民检察院针对已生效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诉书中的致送法院是(同级人民法院)14、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觉得自诉人的指控颠倒黑白,因而就同样事实指控自诉人的书状称为(反诉状)15、法律文书的程式性重要表目前(构造固定化、用于成文化).16、下列有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性质和类别的表述中,对的的是(侦查文书、致送文书、文字论述式文书)17、人民检察院觉得人民法院的(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制作民事(行政)抗诉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8、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应当送达(中级以上人民法院)19、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觉得法院生效的裁决有错误,向法院提出申请变化裁决的文书应是(民事再审申请书)20、公证书版不同性质划分,可分为(民事公证书、经济公证书、涉外公证书)21、仲裁合同书必须写明的内容是(祈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22、人民检察院对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觉得确有错误时,应当(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3、法律文书的重要写作特点是(主旨的鲜明性,材料的客观性,内容的法定性,形式是程序性,解释的单一性)24、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使用的文书是(逮捕决定书)25、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主文(成果)的文字表达共有(六种)26、监狱对服刑的罪犯重新起诉的起诉意见书应呈送的单位是(同级人民法院)27、法律文书涵盖内容上来看,涉及(司法文书、公正文书、仲裁文书、民用法律文书)30、二审刑事判决应针对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及上诉、抗诉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叙事)31、检察机关备案决定书的制作形式为(填空式文书)32、民事裁决文书按照文种的不同,可分为(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决书、民事调解书)33、在行政判决的正文中,应当写明行政争议的焦点问题,即论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为)的(合法性)34、在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中,需要进行签名或者盖章的人员是(勘查人、见证人、记录人)二、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1.行政判决书在阐明理由方面有何特点?答:判决书应在查明事实的基本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逻辑推理以及其她有关知识,对案件的多种法律关系刊登意见,充足阐明理由,做到以理服人。

2分)(1) 论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 对的引用法律根据2. 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答:制作批准逮捕书是应注意如下事项:(1)对已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有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2)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批捕案件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3.简述刑事备案报告书的概念和功能答:刑事备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通过审查,觉得符合备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批与否备案的法律文书它的功能有两点:一是依法确认案件成立,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文字凭据;  二是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引意义,由于备案报告书对案情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提出了侦查筹划,指引侦查工作顺利进行4、法律文书论述理由尚有哪些具体规定?答:法律文书论述理由的具体规定是:1、认定事实,以实为证, 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3、引证法律,明确具体,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5、按照文书内容和作用的不同,监狱法律文书大体可分为哪几类?答:按照文书内容和作用的不同,监狱法律文书大体可分为三类:1、执行刑罚文书,2、狱政管理文书,3、监狱侦查文书 。

6、询问笔录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答:询问笔录正文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是: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状况,2、侦查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状况,3、案件事实7、国内刑事裁定书和民事裁定书在解决诉讼中的问题方面有何不同?  答:国内刑事裁定书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民事裁定书只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8、简述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区别是什么 答: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区别重要是: (1)文书制作的法律根据不同; (2)文书合用的范畴不同; (3)规定起诉的对象不同;(4)制作主体不同,签名不同 9、简述辩护词应当论证的重要问题 答:3.辩护词重要应当从如下几方面展开论证:(1)事实认定与否对的;(2)定罪与否精确; (3)应予从轻减轻量刑或者免除刑事惩罚的事实情节 10、简述法律文书写作中对于语言文字的基本规定  答:(1)表义精确,解释单一; (2)文风朴实,风格庄严; (3)文字精练,言简意赅; (4)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5)褒贬恰切,爱憎分明; (6)语言诸忌,力求避免   11、 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答: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涉及:(1)拟定罪名(对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的分析);(2)明确情节;(3)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表态;(4)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表态;(5)判决的法律根据:“根据……(判决的法律根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12、 简述代理词理由部分重要应当论述的问题 答:代理词理由部分重要应当论述如下问题:(1)确认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与否存在及其有无法律效力;(2)确认有无法律关系及其互相间与否享有权利和应否承当义务; (3)确认案件性质和原被告方有无法律责任 13、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与监狱的起诉意见书有何异同? 答:不同之处有二:一是提出起诉意见的对象不同: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对象为尚未判刑的现行犯;监狱的起诉意见书的对象为正在服刑的罪犯二是起诉意见的内容不同:公安机关的起诉 意见书是对犯有现行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起诉意见;而监狱起诉意见书是对服刑的罪犯重新犯罪或有重大漏判的罪行提出的起诉意见14、 终结审理刑事裁定书的合用范畴有哪些?答:终结审理刑事裁定书的合用范畴是:(1)在第一审程序中,在判决宣布此前被告人死亡的。

2)在第二审程序中,在判决或裁定宣布此前被告人死亡的3)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判决或裁定宣布此前被告人死亡的4)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过去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决定终结审理的三、文书写作(第一小题20分,第二小题50分,合计70分1、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继承公证书被继承人王╳文生前立下了下列一份遗嘱,申请╳╳市公证处予以公证遗嘱原文如下:王╳文,男,72岁,北京市人,汉族,现住我市╳╳区╳╳社区5号楼808号,原为╳╳大学离休教师本人有目前居住的单元楼房一套,共三室一厅,100平米另有存款15万元医学书籍约两万册另有部分室内家具及家用电器本人妻子已去世近年,共有二子一女,也已分居单过为使自己百年之后,子女间不致为遗产发生争执,现立下遗嘱如次:三室一厅住房由二子一女均分,可按当时的市价评估后变卖,价款可由三人均分,也可由子女中愿买者出资购买,将卖房款分给不买房的子女存款可分为三份:一份为7万元,分给对我本人照顾较多的女儿王云,另两份各为4万元,由二子王刚、王良平分医学书籍免费捐赠给我所在的学校图书馆家具已使用近年、价值不多,也可留给女儿该遗嘱于本人过世后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监督执行。

                     立遗嘱人王╳文(签名并盖章)                             十月五日附:被继承人王╳文,男,72岁,北京市人,汉族,原为╳╳医科大学专家,住我市╳╳区╳╳社区5号楼808号继承人王刚,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现为╳╳贸易公司副经理继承人王良,男,43岁,北京人,汉族,╳╳大学讲师继承人王云,女,35岁,北京市人,汉族,╳╳中学教师遗嘱继承公证书被继承人王╳文,男,72岁,北京市人,汉族,原为╳╳医科大学专家,住我市╳╳区╳╳社区5号楼808号继承人王刚,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现为╳╳贸易公司副经理继承人王良,男,43岁,北京人,汉族,╳╳大学讲师继承人王云,女,35岁,北京市人,汉族,╳╳中学教师公正事项,遗嘱继承权  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算,并对被继承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被继承人王╳文生前立下了下列一份遗嘱,遗嘱原文如下:王╳文,男,72岁,北京市人,汉族,现住我市╳╳区╳╳社区5号楼808号,原为╳╳大学离休教师。

本人有目前居住的单元楼房一套,共三室一厅,100平米另有存款15万元医学书籍约两万册另有部分室内家具及家用电器本人妻子已去世近年,共有二子一女,也已分居单过为使自己百年之后,子女间不致为遗产发生争执,现立下遗嘱如次:三室一厅住房由二子一女均分,可按当时的市价评估后变卖,价款可由三人均分,也可由子女中愿买者出资购买,将卖房款分给不买房的子女存款可分为三份:一份为7万元,分给对我本人照顾较多的女儿王云,另两份各为4万元,由二子王刚、王良平分医学书籍免费捐赠给我所在的学校图书馆家具已使用近年、价值不多,也可留给女儿该遗嘱于本人过世后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监督执行             立遗嘱人王╳文(签名并盖章)                 十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2、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霍国生,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平舆县化工公司家属院。

  被告马毛,又名马晋,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平舆县辛店乡粮管所 原告霍国生与被告马毛饮食服务合同就餐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国生、被告马毛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觉得,被告马毛于1996年5月至1997年5月多次在其经营的饭店就餐,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其就餐费6732元,经其多次追要,被告分文未付,祈求被告马毛归还就餐费673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而被告马毛觉得,欠条是自己所写,但该欠条是原告威胁其写的,且其中有一部分不只自己的签名 经审理查明,原告霍国生于1996年经营日鑫饭店,同年下半年被告马毛多次在此饭店就餐,经双方结算元月14日,被告马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霍国生钞票陆仟柒佰叁拾贰元整(6732.00)元3月底还清,如不还清加罚元并起诉,元月14日,马毛”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马毛于3月24日又给原告出具还款筹划一份,内容为“还款筹划,我在于五、六月份还一部,剩余八月份还完,马毛,3月24日”被告辩称欠条是被威胁所写,及部分菜单有她人签名,无提供证据   法院觉得,被告在原告经营的的饭店就餐后,尚有6732元就餐费未付。

原告享有追要该款的权利被告负有还款的义务,有原告出具的被告亲笔写的欠条及还款筹划为证而被告辩称是被原告威胁所为,且有一部分不是自己签名,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又不亦承认故对原告规定被告还款的祈求,理由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同步对被告的辩称,因无证据相印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霍国生就餐费6732元   案件受理费279元,其她诉讼费221元,计款500元由被告马毛承当 证据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还款筹划在卷,互相印证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第╳╳号原告霍国生,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平舆县化工公司家属院 被告马毛,又名马晋,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平舆县辛店乡粮管所  原告霍国生与被告马毛饮食服务合同就餐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国生、被告马毛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觉得,被告马毛于1996年5月至1997年5月多次在其经营的饭店就餐,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其就餐费6732元,经其多次追要,被告分文未付,祈求被告马毛归还就餐费673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而被告马毛觉得,欠条是自己所写,但该欠条是原告威胁其写的,且其中有一部分不只自己的签名 经审理查明,原告霍国生于1996年经营日鑫饭店,同年下半年被告马毛多次在此饭店就餐,经双方结算元月14日,被告马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霍国生钞票陆仟柒佰叁拾贰元整(6732.00)元3月底还清,如不还清加罚元并起诉,元月14日,马毛”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马毛于3月24日又给原告出具还款筹划一份,内容为“还款筹划,我在于五、六月份还一部,剩余八月份还完,马毛,3月24日”被告辩称欠条是被威胁所写,及部分菜单有她人签名,无提供证据   法院觉得,被告在原告经营的的饭店就餐后,尚有6732元就餐费未付原告享有追要该款的权利被告负有还款的义务,有原告出具的被告亲笔写的欠条及还款筹划为证而被告辩称是被原告威胁所为,且有一部分不是自己签名,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又不亦承认故对原告规定被告还款的祈求,理由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同步对被告的辩称,因无证据相印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马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霍国生就餐费6732元   2、案件受理费279元,其她诉讼费221元,计款500元由被告马毛承当    3、证据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还款筹划在卷,互相印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年 ××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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