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中心幼儿园举办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某镇中心幼儿园招标投标工作,积极探索公建幼儿园 “管办分离”的管理模式,建立新型的学前教育办学体制,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 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某镇中心幼儿园按照公建民营模式办园,应当举办并由县教 育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确定举办者第三条 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建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服务环境、 群众需求等因素,对照有关规定幼儿园的认定条件,在招标时明确办园等级第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单位投标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具有学前教育办学经验,注册资金 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个人投标人应当具有为办园提供必要经费的经济能力, 从事学前教育工作 3 年以上,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二)投标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最近 3 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无未 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情况个人投标人应当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三)执行相应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第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列材料:(一)承办申请书.(二)单位投标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件、税务登记证, 反映所办学前教育机构最近 3 年年检结论的证件。
个人投标人提供居民身份证、 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前教育工作经历证明、相关单位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材 料、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犯罪记录证明.(三)办园方案办园方案应当包括办园理念、发展目标、内部管理、 经费投入、经费预算及来源、师资配备、设施设备配备等内容四)办园首期资金证明五)与评标标准有关的材料第六条 某镇中心幼儿园的评标标准由资信业绩、保教服务和商务 3 个部分组成资信业绩部分包括投标人的经济实力、教育成果、办园业绩、社会声誉 等内容保教服务部分包括师资配备承诺、教师培训规划及薪酬设置、办园设想 等内容商务部分包括设施设备配备承诺、装饰装修承诺、保教费标准等内容评标的具体标准及赋分办法由县教育主管部门配合招标机构确定. 第七条 某镇中心幼儿园举办者的招标投标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委托招标机构组织实施评标组由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学前教育专家共同组成,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第八条 中标人产生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至少 5 个工作 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中标通知书.第九条 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教育主 管部门签订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承办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中标人承办期限一般为 3 年以上 6 年以下中标人应当独立举办幼儿园, 不得转让、出租、转包、分包教育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中标人交存履约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和承办合同 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交存期限、保管机构、使用范围等内容第十条 中标人取得举办者资格后,应当在承办合同书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取得举办幼儿园的行政许可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办理非 企业单位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刻制幼儿园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领餐饮 服务许可证,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保教费标准到县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第十一条 举办者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负责督促幼儿 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享有幼儿园人事管理自主权,依法确定和保障教 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级财政奖补政策第十二条 某镇中心幼儿园存续期间,举办者和幼儿园应当采取措施,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承办合同终止后,举办者应当在合同书约定期间内将园舍、场地和其他 国有资产归还教育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举办者信守承办合同、取得良好社会信誉的,承办合同期 满后如教育主管部门继续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举办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为中 标人.第十四条举办者不履行招标文件和承办合同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教育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幼儿园的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因举办者或者幼儿园使用管理不善或者擅自拆除、改建园舍、设施造成损失的,由举办者负责赔偿教育主管部门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是指由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合同方式将公建幼儿园的园舍和其他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有合格资质的单 位或者个人所举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某镇中心学校2013 年 10 月 21 日河口镇中心幼儿园承办合同书甲方:乙方: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甲方经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由乙 方承办河口镇中心幼儿园.甲乙双方为了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一、幼儿园基本情况河口镇中心幼儿园位于 ,建筑面 积 平方米,占地面积 平方米幼儿园的产权属于甲 方.二、办园规模和期限河口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规模为 个班.承办期限为 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保教服务区域河口镇中心幼儿园的主要服务区域为河口镇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 , 主要服务对象是在服务区域内居住的学龄前儿童四、资产及移交双方共同清点幼儿园资产,并制作资产清单资产清单由双方签字确认 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清单签字之日视为资产移交完毕.五、甲方权利和义务(一)对乙方办园方针、执行政策法规以及落实招标承诺情况进行监督管 理,有权派员进驻幼儿园进行管理.有权对幼儿园财务情况进行审计二)对乙方下达幼儿园服务区域内的招生任务.(三)保证教职工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业务进修、教学研究等方面 享受与公办教职工同等的权利保证幼儿在保教活动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幼儿 同等的权利四)依照相关规定落实对乙方所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相应保障幼儿 园的园舍和其他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乙方,保障幼儿园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扶持 政策.(五)善意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六、乙方权利和义务(一)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二)所办幼儿园享有人事、财务管理自主权三)承办期间信守承办合同、取得良好社会信誉的,承办合同期满后如教育主管部门继续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举办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为中标人 (四)负责筹集幼儿园全部办园经费.投入首期办园资金 万元,以后逐年增加投入,确保三年总投入不少于 万元,其中园舍装潢投 入 万元,设施设备投入 万元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配备幼儿园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六)取得办园行政许可后,幼儿园应当及时办理非企业单位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刻制幼儿园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收费许可 证后,方可正式招生。
七)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标准选聘园长和保教人员按照投标文件中 承诺的标准兑现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八)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愿举办为 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执 行投标文件承诺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即每生每学期 元自觉接受并积 极配合教育、审计等部门对幼儿园财务、资产的检查、监督和审计.(九)不得转让、出租、转包、分包幼儿园.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本合同变更合同所签署的文 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甲方可以基于下列任一情形解除合同:1、公建园移交乙方后满 日仍未开办幼儿园的;2、乙方抽逃或挪用办园资金的;3、乙方擅自新建、改建或未按照保教用途使用园舍、场地的;4、幼儿园被责令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的;5、乙方不履行招标文件和本合同,或者所办幼儿园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 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仍不改正的;6、所办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经督导评估认定办园行为不规范,经限期 整改仍不合格的;7、其他不适宜继续办园的情形八、合同终止和违约责任1、甲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应当在 甲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撤离公建幼儿园.2、合同期满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 2 个月内自行处置 增设、添附于园舍、场地的财物,并不得损坏属于甲方的财物。
逾期未处置的, 乙方留置于园舍、场地的财物视为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自行处置3、甲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向乙方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4、合同终止后,乙方未履行自行撤离义务或者未及时处置所投入的财产,影响幼儿园继续办园并造成甲方或者他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九、特别约定事项乙方在招标投标前需交履约保证金贰拾万元,中标后自动转作承包押金, 承包期内此押金不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合同期满前 2 个月,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续约本合同一式 4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当地政府、县教育局各备案 1 份. 本合同涂改无效.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联系:签约日期:签约地点: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联系:签约日期: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