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辽宁省消防条例》制定 1、建筑区程审批与基建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 1.2 凡经上级消防部门审批的工程,施工时必须落实审批意见,竣工后,应通知消防部门检查验收,不符合规定者,必须重新改建,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1.4 车间、厂房内一律禁止搭设简易、临时建筑 1.6 堆放施工材料,不准阻塞消防通道和占压消防栓 2.1 安装、拆除用电设备时,须经动力部批准,并按《电气安装规程》施工 2.3 不准擅自乱拉、乱接临时线,不准违章用电和超负荷用电如确需拉临时线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限定拆除日期 2.5 非电工人员不准拆、改和维修电气设备 3.1 临时动火须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动力部审批并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后,方准动火 3.3 动火完毕要认真检查、清理现场、消除火种,确保安全 3.5 易燃易爆部位动火必须有安全技术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应临时停产,保证动火安全 4、厂内吸烟管理 4.2 重点防火部位严禁吸烟 4.4 加强吸烟室(点)管理,各吸烟室(点)要指定专人管理,每天班后检查一次不留火种 5、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管理 5.2 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做好“四定”(即:定部位,定种类,定制度,定专人)管理。
5.4 消防器材是灭火专用设备,不准挪用和损坏 6、车间作业防火安全管理 6.2 电(气)焊工作场所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如在易燃部位施焊,须设专人看火,并配有足够的灭火器材 ? 6.3 氧气瓶严禁加温、烈日暴晒气瓶阀门、喷咀不准沾染油污,气瓶咀保护罩要完整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