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古罗马法学家名言:法是善与正义的艺术这句话体现在证据法上,就是要求各国证据法不仅要保障与体现司法证明的公正性,还要促进与维护其合理性与人道性,以及保护与诉讼无直接关系的证人等的基本利益也就是说,证据法必须具有“善”的品质定纷止争是证据法法律价值的体现,仁义诚信则是伦理价值的要求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搞好了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之间的平衡例如:我国现行法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承担提供证据的义务,并且应当对其作证行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此规定体现了法律至上的正义准则,但现实远非如此,证人作证的现状有轻视伦理价值的潜在问题,而这种价值又不能被法律价值取代例如:取证时采取陷阱调查,举证、质证采取突然袭击,有悖于诚信原则,但这些证据行为没有被法律禁止,法官可以裁定降低其证明力或取消证据资格,因为取证在道德上是不正义的例如:司法证明是一种特定的劳动,也能产生一定的社会价值甚至经济价值证据能不能象商品一样自由交换?基于证据行为可能带来的利益,事实上各国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证据的交换价值,如坦白从宽、立功受奖的刑事政策,自首从轻的量刑制度,国外的诉辩交易、证据契约等等2、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益司法公平和经济效益都是证据法的基本要求,各种证据规则均是这两者的体现。
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隐含两层含义:A、一方当事人以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所以这样的证据要排除;B、方当事人以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极有可能是虚假的,这无形之中增加了证明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率,所以这样的证据要排除证据责任规则,交叉询问规则,口供补强规则亦属此举证时限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书证优先规则、推定规则、自认规则、品格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注重司法效率;强制出庭作证规则、宣誓作证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行政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体现司法公平3、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社会观念就文化传统而言,东西方差异较大中国法律强调伦理性,法律文化以秩序为中心,以致无讼,执法时情理法交融;西方法律有强烈的宗教性,法律文化以权利为中心,最求正义,很早就确立了遵守法治的传统就宗教信仰而言,伊斯兰法律界认为,“一个正直的穆斯林的话被认为比一纸空文和一则有待证实的消息更可靠”产生目证制度和公证人制度就文化而言,中国重视单位的信用,西方重视个人的信用;中国重视”章”;西方重视签名三)法律价值的内部平衡博登海默说: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
这说明,没有永恒的正义,司法正义总是具体的、相对的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各国证据法必须权衡的两种价值类似于“产品”和“生产工序”2、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查菲说:审理不是抽象的寻找真相,而是试图在两个人之间不经过武斗而解决争端司法人员等对案件的证明在客观上是不全面的,是不全面的证明,即相对的证明证明的相对性理论表明,查明事实真相绝非司法活动的惟一任务,解决纠纷才是司法的更为现实的任务3、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中国:集体利益高于一切美国:重视个人利益第二节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一、遵守法制原则1、含义指在司法过程中行驶国家职能官员或“准官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也叫依法办案原则,约束的主要对象是法官、检察官、侦查员、行政执法人员、公证员、仲裁员等2、遵守法制原则在司法证明中的体现(1)要求搞好证据法制的建设(2)要求司法人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是遵循法制精神严禁特权、严禁侵害他人人身权力和民主权力,依法独立办案3、遵守法制原则具体包括依法取证、依法举证、依法质证、依法认证,其中依法取证是重点取证是基础,是自主性和随意性很强的行为,且有权力与权利的冲突二、事实求是的原则1、含义。
是指司法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确实的证据,准确的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2、在司法证明中的体现(1)司法人员不能主观臆断2)司法人员不能先入为主,偏听偏信3、反两种倾向(1)反对程序虚无主义(2)反对片面追求形式真实三、证据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1、含义是指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和基石又称证据裁判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官只能根据经法庭辩论而获得确切心证的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法官不得以没有适格的证据为由而拒绝裁判《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条63,《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条53体现之2、不能简单的理解为“重视证据”,其含义应当包括:(1)认定待证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待证事实;(2)无论是实体法事实还是程序法事实都离不开证据;(3)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能力和可采性的证据;(4)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3、在司法证明中的体现(1)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出发去认定案件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和猜想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2)要求司法和执法人员转变观念,从传统的“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依赖人证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物证的证明观。
3)通过司法认知和推定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做法,属于证据为本原则的必要补充四、直接言词原则(包含证据辩论原则)1、含义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直接原则又叫直接审理原则,指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法官必须直接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案件事实要求法官对证据的审查要有“亲历性”言词原则又叫言词审理原则,是与书面审理相对而言的,是指庭审过程中的举证和认证必须以言词的方式进行2、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英美法系国家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有异曲同工之妙3、意义(1)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模式的要求,体现了法官和陪审团直接审查证据和认定证据的需要2)有利于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3)是司法程序公正的要求和保障4、在司法证明中的实现一般适用于一审、普通审判程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也不适用,如证人死亡等1)诉讼各方及其横人均应亲自出庭,以言词的方式提供证言和接受质证,以使法庭调查和辩论充分有效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没有经过法庭辩论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条47“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条35“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法官亲自调查和采纳证据,独立审判(3)法庭审理以直接的、言词的方式集中进行,判决应建立在法庭调查和言词辩论的基础上。
5、我国要从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观转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观五、公平诚信原则(包含及时公开原则)1、公平原则,又叫司法公正原则,就是要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要求:(1)在司法活动中遵循平等和正当原则,实现程序正义;(1)要求裁决和处理是公正的,实现实体公正2、诚信原则,指在司法活动中药坚持和体现诚实与信用诚实和信用都否定和排斥欺骗的价值观,但前者强调的是真实,反对虚假;后者强调的是守信,反对食言3、在司法证明中的实现(1)公平原则的实现程序公正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坚持公平原则首先要求选择程序公正为切入点A、保证法官接触证据的中立性;B、保证诉讼双方的公平对抗;(平等的取证权、庭前证据展示、辩论)C、保证证据运行环节的程序公开程序公开是程序公正的有力保障2)诚信原则的实现我国存在的缺陷:强调对抗思维和“斗争哲学”,打击犯罪强调诚信的意义:A、这是在司法活动中落实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B、保障人权的客观要求;“君子之斗,非小人之争”;C、克服证据法成文法条款局限性的有效手段D、在刑事领域,诚信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六、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1、含义法定证明模式是指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出法官采纳和审查每一种证据的具体标准;自由证明模式是指法律不事先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个人的良知区自由的使用证据。
主张法定证明模式的人认为,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相同的案件相同的处理主张自由证明的人认为,案件纷繁复杂且社会发展,为保证案件的合理性和正确性,须给法官自由裁量2、在司法证明中的实现(1)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证明制度属于自由证明制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颇让国外法官羡慕2)改革方向:以法定证明为主、以自由证明为辅即证据制度的大部分内容采取法定证明的模式,只有在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上采取自由证明的模式证据立法的方向从偏重证明力的证据观转向强调可采性的证据观A、端正对证据概念的界定;B、要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问题,转变对证据客观性的盲目崇拜;C、要明确司法证明标准的定性,要正确把握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关系;D、要在证据立法中增加关于证据采纳标准的可操作性规定,处理好法定证明和自由证明的关系E、重视证据合法性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