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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认定与救助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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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认定与救助课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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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认定与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与救助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定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的主要目的及适用范定的主要目的及适用范围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的基本原定遵循的基本原则认定主要内容定主要内容共同生活家庭成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的认定定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认定定家庭家庭财产认定定低收入家庭认定低收入家庭认定的主要目的及适用范围一、低收入家庭认定的主要目的及适用范围(一)主要目的:1、为社会救助提供支撑;2、规范认定程序和方法;3、为开展第三方评估提供遵循二)适用范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一、低收入家庭认定的主要目的及适用范围(一)主要目的:1二、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的基本原则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认定对象的合法权益;综合全面认定的原则,认定时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为主,兼顾家庭刚性支出;单项认定与申请救助时即时认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二、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的基本原则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三、认定主要内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可支配收入,兼顾刚性支出;家庭财产三、认定主要内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认定对象参照低保相关规定。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满足两个基本条件:1、长期共同生活、经济上不可分割;2、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认定对象参照低保相关规定五、可支配收入认定(一)认定项目: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申请当月的前12个月或者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总数进行认定,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12个月与6个月的关系前12个月与上年度的关系五、可支配收入认定(一)认定项目: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申请当五、可支配收入认定1、工资性收入:主要参考工作单位为个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社会保险、工作单位提供的合法性收入证明、劳动(务)合同约定、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从事行业的务工收入行业评估标准等信息,对家庭成员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进行综合认定提供资料的原则:凡属实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能够准确核对的,可以简化相关资料认定依据:核对报告、收入证明、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工资指导、实证调查依据使用:报税信息是较为准确的数据,社会保险是区间数据、公积金是取整模糊数据有实证调查信息的应该以实证调查为主,主要指收入证明、劳动合同。

以上都不能直接确定的,就以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工资指导认定五、可支配收入认定1、工资性收入:主要参考工作单位为个人申五、可支配收入认定2、经营性净收入按照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获得的实际可支配收入进行认定,无法直接获取收入额度的,按照当地所属行业评估、种养殖业收入评估认定其中个体工商经营户按照行业评估标准认定经营性收入;种植业经营性收入按照当地亩产净收入认定,经营田地亩数按照土地承包协议中的面积计算;养殖业收入中,经营性的养鸡、鸭、猪、羊、牛等按照当地每只(头)净收入认定,养鱼、虾、蟹等按照当地每亩净收入认定,亩数按照承包协议中的面积计算个体工商执照不是否决条款,注意与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者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的关系五、可支配收入认定2、经营性净收入按照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五、可支配收入认定3、财产性收入按照家庭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的总和进行认定不动产收入按照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让或者出租房产(含闲置达半年的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所获取的收入等认定注意:区分财产与收入的关系五、可支配收入认定3、财产性收入按照家庭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五、可支配收入认定4、转移性收入按照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进行认定。

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养老金(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遗产收入、捐赠(赠送)收入等五、可支配收入认定4、转移性收入按照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五、可支配收入认定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养老金(离退休金)认定问题:a:退休父母与成年子女共同生活问题: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领取养老金(离退休金)的老年人,在个人养老金(离退休金)按照本市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平均值扣除后,剩余部分可平摊到其已成年困难子女家庭成员未达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可以不平摊,只计入本人收入,已成年子女家庭收入单独核算五、可支配收入认定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养老金(离退休金五、可支配收入认定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收入财产认定问题: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关于赡养抚养扶养费认定的相关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单独全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计算转移性收入。

结论:A: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不需要计算赡抚扶养费,直接单独施保B:非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需要认定赡抚扶养费C:残疾人名下财产未超标但赡抚扶养人财产超标的,根据财产核查收入,不作为单独施保的否决条款五、可支配收入认定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收入财产认定问题:五、可支配收入认定5、关于收入扣减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领取养老金(离退休金)的老年人,在个人养老金(离退休金)按照本市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平均值扣除后,剩余部分可平摊到其已成年困难子女家庭成员未达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可以不平摊,只计入本人收入,已成年子女家庭收入单独核算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就业后6个月内不计算收入,6个月至1年内按照50%的比例计算就业收入,1年后按照实际就业收入计算(在3年内按照此方法计算1次);一、二、三级残疾人就业收入按照50%的比例计算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申请低收入困难家庭时,应当结合家庭刚性支出情况核定家庭实际可支配收入家庭实际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初始月可支配收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系数 适用范围:只适合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适用于残疾人单独施保五、可支配收入认定5、关于收入扣减。

五、可支配收入认定支出系数设定:(一)当年突发重特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城镇居民个人负担费用达5万元以上,农村居民个人负担费用达3万元以上)的患者,支出系数为3;(二)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有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办理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审批手续的慢性病重症患者,支出系数为2;(三)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支出系数为2;(四)80岁以上老年人,支出系数为2;(五)0-6岁婴幼儿,支出系数为2;(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满16周岁的在校初、高中阶段学生,支出系数为1,该情况中属单亲家庭的,支出系数为2五、可支配收入认定支出系数设定:(一)当年突发重特大疾病五、可支配收入认定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上述单项条件的,其支出系数可以累加,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条件的,选取最大支出系数对积极就业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核算收入后,不再按照此条规定核减五、可支配收入认定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上述单项条件的,其六、家庭财产认定低保、低收入、因病致贫家庭财产认定的方法总体相同,但又有区别:低保讲财产现在、过去、将来,低收入、因病致贫主要讲现状。

但办法中只涉及如何认定,认定后的使用应结合具体救助政策规定执行六、家庭财产认定低保、低收入、因病致贫家庭财产认定的方法总六、家庭财产认定关于不动产规定:从数量上与低保规定相同从时间上与低保规定不同:不受近三年新增房产条件限制关于动产:从数量上与低保规定相同从变量上与低保规定不同:可以先在支出中扣减超出与低保规定额度的动产数据后再认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六、家庭财产认定关于不动产规定:从数量上与低保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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