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外委修理第一章总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电设备外委修理管理,建立健全各级 审批制度,保证设备修理质量,堵塞漏洞,减少和避免资金外流, 维护企业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可构成资产管理的机电设备外委修理 业务第三条 机电设备外委修理是指由于矿内技术条件、设备能力 等原因不能修理需送矿外单位进行的各类机电设备修理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机电设备外委修理的范围、委托程序、 价格的确定、修理后的验收、质量跟踪、费用结算等内容第五条 机电设备外委修理实行逐级审批制度,不论修理金额 大小必须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委修理严禁不审批擅自进行外 委修理行为第六条 机电管理部门是机电设备外委修理业务主管部门,统 一负责办理机电设备外委修理业务第七条 凡机电设备外委修理均须签订修理合同,主要及关键 设备应签订技术协议第八条 机电设备外委修理应遵循在比质、比价的前提下,先 集团内后集团外原则第二章?外委修理主管部门职责第九条 机电管理部门设立设备组,具体负责设备外委修理工 作:1、 负责组织设备修理鉴定,制定设备修理计划,办理审批、 建立外委修理台账2、 组织编写设备修理项目、调研修理价格、编制修理预算。
3、 负责签定技术协议、参与签定修理合同4、 负责安排外委修理设备装车和办理出入库手续、统一办理 出门手续5、 负责组织外委修理设备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建立质量跟 踪台账、使用信息反馈,提供质保金支付意见等6、 负责对外委修理厂家的调研,参与比价招标确定外委厂家第十条设立外委设备维修鉴定组,具体负责外委设备的鉴定 和修复后的验收工作:组长:*****副组长:*****成员:***** **** *** ****设备外委修理必须由外委设备维修鉴定组鉴定,确定该设备本 单位无修复能力后才可以办理外委手续,避免单位能自修的设备外 委造成资金浪费,设备鉴定需外委时,必须与承修单位签订合同和 技术协议外委设备鉴定组负责修复后设备的验收工作,修复后的设备要 严格把关验收,确保维修质量第三章委托修理程序第十一条检修单位对确实无法修理的设备,须以报告形式向 机电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使用区队需向机电管理部门写 出设备使用情况报告第十二条机电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外委设备鉴定组对申 请外委设备损坏部位及损坏程度进行联合鉴定、评估,提出鉴定意 见和结果第十三条 经鉴定需要外委的,机电管理部门填报《机电设备 外委修理申请单》,主要内容包括:外委原因、检修内容、估算费用、拟委托单位等。
相关鉴定单位签字后,报机运副总、总经理审 批第十四条 领导研究批准后,由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外委修理过 程的具体实施机电管理部门联系修理厂家对设备进行装车,设备 修理厂家凭领导批准签字的《机电设备外委修理申请单》到保卫部 门办理出门证凡设备及部件、电缆、五小出矿统一由机电管理部 门办理出门手续第十五条 机电管理部门填写《外委修理设备登记台账》做好 外修设备的出入矿登记工作第十六条遇有设备突发故障、生产急需等特殊情况时,机电 管理部门须向上级领导口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外委修理,并应在 申请之日起一周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估算费用在50万元及以上的修理项目以招标或议 标方式选择修理厂家第十八条 估算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由机电管理部门组织 相关单位成立谈判组,按议标的方式确定修理单位及修理价格:(一) 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修理项目,可直接确立修理单 位,经谈判后确定修理价格二) 估算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且小于50万元的修理项目, 由谈判组在维修厂家中选至少两家,以比价的方式确定修理单位三) 对于必须原厂返修或紧急抢修的项目,经上级领导审批 后可直接确定修理单位经谈判后确立修理价格,机电管理部门与 对方签订修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设备外委修理必须要有保证设备不被损毁或丢失 的措施第二十条 修理合同按合同管理规定办理合同中应注明修理 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台数、修理项目等合同中应约定修理设 备的质保期,并留有不少于合同标的金额10%的质保金第四章修理后的验收第二十条 机电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外委设备鉴定组及相关单 位对外修设备返矿后的验收,填写《设备到货验收单》第五章 质量跟踪及质保金支付第二十一条外修设备应按设备质量跟踪及质保金支付相关规 定执行第六章费用的结算第二十一条 设备修理完毕经验收后,凭修理合同及机电管理 部门出具的验收单等资料,由财务部门办理结算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二条 对不经过机电管理部门办理的外委修理,财务部 门一律不予结算,并由纪检部门对责任者进行罚款或纪律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下发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与同级文件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1. 《机电设备外委修理申请单》2. 《外委修理设备登记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