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域/功能膜材料公司知识产权总结功能膜材料公司知识产权总结目录一、 供应链上的知识产权管理 3二、 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 16三、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 33四、 知识产权的观念革新 35五、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40六、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43七、 知识产权法律渊源 52八、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56九、 知识产品生产的内在规律、生产体系及生产函数 57十、 知识产品生产概述 64十一、 公司简介 68十二、 项目概况 69十三、 SWOT分析说明 72十四、 项目风险分析 83十五、 项目风险对策 86法人治理结构 87(一)股东权利及义务 88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88一、 供应链上的知识产权管理根据供应链各个环节的职能不同,一般可以将供应链划分为四个环节,包括采购环节、生产环节、市场环节、销售环节,兹分别介绍其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风险,尤其是商标风险一)采购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采购环节主要是控制供应商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
采购过来的零件或产品,有可能侵犯了第三人的专利权,将该零件或产品用于生产自己的产品,再销售出去,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即使能够提供合法来源(如采购合同、发票等)而免于赔偿责任,也会带来交付不能、市场开拓受阻等市场风险又如,采购的产品所贴附的标识,有可能侵犯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著作权,从而导致自己的产品在海关通关、展会或销售过程中遭遇查扣或查处为了控制采购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应当采取如下措施1、核查并保管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及交易文件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等基本的经营资质证明,并对采购的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属情况进行核实对供方信息、进货渠道、采购合同等信息资料进行妥善管理,防止因人员离职、场所变动等原因导致重要文件丢失2、通过合同规避和分担知识产权风险在采购合同专列知识产权条款,让供应商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的担保,并对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时如何应对侵权指控、应对侵权诉讼、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二)生产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1、生产工艺的商业秘密保护生产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集中在商业秘密保护上生产阶段是产品从设计图纸转化成为实物的桥梁,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同产品相结合的重要环节对于生产过程中生产工艺技术的改进及产品生产设备的改进,应当及时记录,以书面方式提请研发部门进行评估,确认是否可以申请知识产权。
在未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或者决定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时,应当注意保密工作,比如(1)建立工艺图纸发放回收监控制度,在完成产品生产后,及时回收工艺图纸,避免工艺泄露2)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参观,谨防泄露生产工艺外来人员参观生产区域时,应当统一管理监督,入厂参观者必须由相关部门的接待人员陪同带领,在规定的路线进行参观,不得单独离队参观3)控制施工现场的泄密风险施工现场发生泄露秘密的可能性较高,原因在于施工现场较为开放、人员混杂,极易发生泄密事件如果企业采用委托制造的方式与他人合作,在合同中需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收益进行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保密义务,以防止生产商侵占本企业的知识产权2、商标印制的规范管理为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对商标标识的印制单位和印制委托人的印制活动进行了规范不过,这是从商标行政管理的角度颁布的规章事实上,作为商标权人,企业自身也必须做好商标印制的管理工作当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必须签订严密的商标印制协议,尤其是对违约行为配以明确的违约责任商标印制企业有时是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源头,如果商标权人不对商标印制企业进行有效的管控,很容易让自己的商标标识从商标印制企业,流窜到市场上成为假冒商标的来源。
关于商标印制,在这里仅强调以下几点:(1)委托有资质的印制企业凡欲从事印刷的企业需要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而要从事商标标识的印制则需要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或“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2)做好商标印制的质量标准管理商标权人委托商标印制企业印制商标标识,必须事先制定商标标识的质量标准,包括外观、形状、材质、尺寸、比例、色彩、图样、字体等,定期抽查验收,保证商标标识的质量符合企业的要求3)商标印制企业应当向商标权人提供有关商标印制的模具、模板、印截等专用印制器具的清单,定期共同对到期“专用器具报废”进行现场核销,并作好相应记录4)严禁商标印制企业向第三方转包商标印制业务5)禁止商标印制企业擅自超量印制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尤其禁止接受其他人的委托擅自印制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6)建立商标标识印制的采购订单管理制度,商标权人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商标标识印制的订单发放、收货、验收、库存等工作订单须标明商标名称、型号、数量、交期、品质要求等7)应当要求商标印制企业制定或健全有效的商标标识(含半成品)出入库制度,作成相关记录并存档不少于两年对印制的商标标识,商标印制企业应做好保管工作,不得流入市场。
8)商标印制企业对废次商标标识(含半成品),以及无法消耗的剩余标识,应当建立和完善销毁制度,避免流入尤其是禁止擅自销售到市场上三)市场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企业在策划广告方案或营销方案时,必须检查其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比如重点宣传的那些广告用语、口号、图标等是否别人已经享有版权或商标权谨慎的做法是在使用某个简短有力的宣传口号或广告语之前,应当评估一下是否可能发生包括商标侵权在内的法律风险,比如这个宣传口号或广告语是否已经存在商标权,自己的使用方式和表现形式是否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此外,前面介绍的知识产权使用的合规管理,也涉及市场营销中需要注意避免发生的知识产权风险下面重点谈一下商标名称通用化和埋伏营销的问题1、商标名称通用化的风险(1)商标名称通用化的现象2010年4月8日,创业板上市公司朗科科技发布临时公告,称其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裁定撤销在这则公告的背后,其实又上演了一出所谓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悲剧,许多著名的商标都已经品尝过这样的教训:由于商标名称所具有的显著特征被减弱,逐渐演变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如此一来商标不仅可能失去商标法的保护,品牌价值更是面临灰飞烟灭的危险。
类似这种商标(品牌)名称变成普通名词,作为原本指示的产品类别之代名词的现象,我们称为商标名称通用化,更为专业的法律术语称作商标退化,英文里称为genericide,在国外许多赫赫有名的商标名称,最后都沦落为普通的产品通用名称商标注册、使用之后,倘若发生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情形,其显著性将大为弱化甚至不复存在,其识别性也深受影响,不能发挥商品区分、商誉彰显的功能,商标价值自然受到严重削弱,这对于企业经营的影响,绝对不可低估我国在2014年修订《商标法》时,在第49条第2款已经明确指出,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2)防止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措施为全面避免商标名称通用化的后果,商标权人除了正确规范自己的商标使用与管理行为之外,还要监督干涉其他人故意或过失的错误使用行为下列建议也许有助于权利人应对商标名称通用化的风险:——选择显著性强的标识从商标法的角度观察,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即使不发生通用化的结果,也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抗辩事由,以某种合法的方式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因此,在商标注册申请前,最好考虑选择显著性较强的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它们与商品的特征联系更少,也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商标、商品名称与新产品同时推出当一种新产品问世时,如果没有简便易记的名称可用来称呼产品,那么,此时防止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最好方法,就是在新产品上市销售时,创造一个易于记忆、易于接受的通用名称,并在产品的推广促销活动中注意区隔商标标识与商品名称,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样就不会让消费者把商标当成产品名称来指代了——积极宣示商标信息商标的使用本应有一套管理规范,比如对商标的标示方式、设色、位置、比例等加以明文规范,例如:在商标一旁加注“注册商标”“®”“TM”等,以与商品说明或广告用语等相区别,并借此强调自己的商标权利,以防止商标名称被作为通用名称胡乱使用,损害自己的商标权益——干预商标名称的错误使用包括制止字典错误的解释,发布声明劝告商标正确使用,制止商标名称通用化的侵权行为——持续进行商标显著性回复之努力商标显著性减弱而退为通用名称后,也有可能回复其显著性,发生起死回生的奇迹例如,美国法院于1888年及1896年曾分别判决缝幻机之Singer(胜家)商标及汽车轮胎之Goodyear(固特异)商标,在其产品专利期间届满时,均已成为表示该种商品之普通名称而欠缺显著性然而,由于其长时间的专用与广告,Singer商标于1938年被判决重新取得显著性商标之地位。
Goodyear商标也因广泛而长期之专用,而于1959年被判决回复其具有显著商标之特质2、埋伏营销的商标风险1984年第23届洛杉矶奥运会通过与企业订立赞助协议、出售电视广播权等措施,使洛杉矶奥运会成为“第一次赚钱的奥运会”自此,奥运会不仅给运动员提供了施展才能的机会,也给企业提供了推广品牌的平台一些跨国公司深谙体育营销价值,经常一掷千金赞助大型活动,每逢奥运会举行,便会倾力争夺赞助权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头脑灵活的公司,并未花费数千万美元去争当奥运会的指定赞助商,却也搭乘奥运会的便车,同样达到了借助奥运会提高品牌知名度的目的作为一种营销策略,埋伏营销是指一些企业不支付赞助费用,却通过各种营销活动,将其与一些重大活动(通常是体育赛事、文化活动等)建立某种联系埋伏营销又称为伏击营销、偷袭营销、隐性市场、隐性营销或者寄生营销,主要发生在重大活动的临近期间及其进行期间从狭义上讲,埋伏营销仅指一方通过直接的努力削弱或侵袭竞争者通过赞助而获得的与一个重大活动的官方关系从广义上讲,除了直接和有意的引起公众误导外,埋伏营销还指企业在未经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创造某种联系,来利用特定活动的商誉、名誉和声望。
这里的所谓“联系”可能是赞助关系,也可能是另外的合同、合作或其他支持关系通常,只要不直接利用重大活动受保护的标志、作品和其他设计,不违反主办方设置的合同条款,埋伏营销就能够合法地存在比如,表达世博元素的符号太多,埋伏营销者已经找到突破口在上海世博会前夕,上海公交媒体上曾反复播放和酒的视频广告,画面上不时跳出一行短句:“2008年8月8日,我和你;2010年5月1日,和世界在一起显然,广告只字不提世博会,但却处处暗示世博会四)销售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从商标权人的角度看,经销商也存在许多需要进行商标管理的行为实际情况自然是千变万化,比如要警惕经销商抢注商标(如果未在国内注册或未在海外注册)在这里再谈谈以下问题:1、经销商的字号问题经销商(包括代理商)作为一个经营实体,有的是以企业或公司,的名义出现的,那么经销商叫什么名称,取什么字号,一般不应该受到商标权人(品牌厂商)的干涉不过,现实中,有的经销商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把品牌厂商的商标用作自己的字号,作为商标权人的品牌厂商这时就必须要小心了因为品牌厂商与经销商只是一时的合作关系,同时,经销商还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诉求,如果经销商的字号也用你的商标,很容易在市场上造成混乱,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可能会误以为该经销商是隶属于品牌厂商的企业,或者双方存在密切的投资或控股等关系。
2、经销商自主品牌的擅自标注有的经销商很明白,自己销售品牌厂商的产品,只是“为他人作嫁衣裳”,为长远利益计,必须打造自己的自主品牌,于是,个别经销商在自己销售的品牌产品上,擅自加贴或标注自己的品牌(商标),从而借品牌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同时宣传经销商自己的品牌比如,甲经销商在销售乙公司生产的A品牌的洗发水时,将自己注册在洗发水商品上的B商标加贴在A品牌洗发水上,使得A品牌的洗发水上同时有两个注册商标并列毫无疑问,这种不恰当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作为品牌厂商可以在经销合同上禁止这类行为,到时可以选择以合同违约,或者以商标侵权作为诉讼请求的基础3、产品分装或组合时的商标使用经销商为了促销或者其他目的,在销售过程中有可能将商标权人的产品进行拆分包装,比如将大袋包装的品牌大米分装了若干小袋后出售;或者将商标权人的产品进行组合包装,比如将两瓶品牌葡萄酒放在一个新的大包装内组合销售这时,如果在产品分装或组合后的新包装上,经销商自行印制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是否属于商标侵权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并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如果产品分装或组合后,已经相当于重新加工或者制造了新产品,这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反之,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当然,这只是一个抽象的判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为商标权人则要小心产品分装或组合的情形发生,因为这可能会带来公司品牌或产品识别的体系混乱,甚至会在此过程中发生不可控制的质量控制风险因此,一方面,要透过销售合同等方式防止这类情形的发生,另一方面,特别是在合同无法约束的情形下,更要认真分析相关情形,评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从而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以保护自己的品牌利益4、赠品上的商标使用作为市场营销的策略之一,“赠品促销”是在产品、服务营销或销售时向消费者赠送产品或礼品,大多用于吸引消费者购买新产品、弱势产品或者奖励顾客的重复购买或增加消费量,等等很多品牌厂商喜欢根据促销商品的定位、消费人群特点以及商品关联性等,定制类似优盘、开瓶器、名片夹、手环等赠品用于促销,而不是采购他人已经投放市场的商品,因为定制赠品可以印上自己的品牌名称、LOGO或者广告语毫无疑问,品牌厂商不会轻易放过赠品作为媒介传播品牌的机会当赠品上印有品牌或LOGO时,商标侵权问题就不容忽视如果你提供的赠品本身就是采购进来的侵权商品,自然难逃侵权命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68号)明确指出:“搭赠是销售的一种形式,因此搭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搭赠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者应知所搭赠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过,很多公司更多地是担心定制赠品上的商标风险问题让我们假设一下,如果金帝巧克力促销时赠送一只可爱的“玩偶”,安利保健品促销时赠送一个“保温杯”,而这些玩偶、保温杯都是品牌厂商向某些生产厂商定制或委托加工的那么,在这些赠品上标注品牌厂商的品牌或LOGO,会不会有侵权之虞?因为品牌厂商也许在这类赠品所属的商品上没有注册商标,而恰恰又有其他厂商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大多数情形下,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基础因此,避免自己的品牌用于赠品上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规避商标侵权的关键所在为了不构成“商标使用”,可以考虑以下七个建议:(1)避免在赠品上单独标注品牌名称或LOGO这种情形比较容易被认定为“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2)在赠品上标注品牌名称或LOGO时最好带上促销商品名称比如,在玩偶赠品的吊牌上标注“金帝巧克力”(字体最好一样大小),显然,即使人家在玩偶类商品上注册有“金帝”商标,也难以主张“金帝巧克力”标识是对玩偶商品的来源指示或商标使用3)如果空间允许,可以将促销商品(如巧克力、保健品)的包装图片,同时在赠品所标注品牌名称或LOGO的前后或上下一并印上,如此更能清晰地向消费者传递明确的信息:赠品上的品牌名称或LOGO所指示的商品并不是赠品本身。
4)在赠品上明确标注“赠品”或“非卖品”或类似字样,这样可以降低或避免与赠品所竞争商品上的“雷同”商标发生所谓混淆或误导的可能性5)在不影响品牌宣传效果的基础上,可以将赠品生产商的品牌名称或LOGO,同时印在赠品上,与促销商品的品牌并存当然,要确保生产商印上去的品牌名称或LOGO不存在侵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不要让消费者将生产商的品牌或LOGO,当作你促销品牌的子品牌或姊妹品牌,或者产生相反误认6)如果赠品或其包装的空间允许,可以将促销品牌厂商的公司名称显著标注,更能与赠品所竞争商品上的“雷同”商标,明确区分出不同的商品来源7)如果企业名称包含了所要传播的品牌名称,可以不需单独印制品牌名称或LOGO,直接印上“xxx公司惠赠”即可尤其是该品牌已经被他人注册并使用在赠品所属商品上时,如此使用更具安全性二、 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一)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概述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交易中蕴含的法律问题并不简单,即使像苹果公司这样的明星企业也栽进了iPad商标转让的旋涡里2009年12月,苹果公司穿着马甲——英国IPApplicationDevelopment公司(英文缩写恰恰是精心设计的“IPAD”),以现在看来低得令人难以置信的价格3.5万英镑,从台湾唯冠那里收购了在多个国家注册的IPAD商标,其中包括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
要知道,在2009年7月,仅仅在几个月前,苹果公司从汉王科技手中购买i—phone商标,就花费了365万美元!然而,深圳唯冠提出自己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台湾唯冠无权处置,拒绝将该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这场IPAD商标之争后来闹得沸沸扬扬,就像热播电视剧一样人尽皆知,苹果最终花了6000万美元,才重新从深圳唯冠那里,抱得IPAD商标归去显然,苹果公司的马甲公司在签署商标转让协议时,要么没有调查清楚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权属,要么知道这个事实但没有写好或签好转让合同,比如没有让台湾唯冠把深圳唯冠拉到合同里签章认可其实,苹果公司犯的低级错误很容易通过尽职调查来解决所谓尽职调查,也称审慎调查,有的也译为谨慎审核,正当调查,是指在企业买卖、投资、合作、并购等交易活动中,事先针对特定标的所进行的调查程序,其目的系为确保双方协商或谈判基础的正确,内容则涵盖企业经营管理与实际运作的各个层面对于知识产权交易风险的尽职调查,简单地讲,是指通过收集和分析对方的知识产权信息,预测和评价相关的风险问题和收益机会,作为调查方决策参考的依据知识产权交易的风险调查比起一般产权交易的风险调查要复杂得多,因为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法律程序也比较复杂。
知识产权交易风险的尽职调查涉及法律、财务等多个层面,后面主要侧重于法律层面的尽职调查内容知识产权风险的尽职调查过程,主要由尽职调查准备、调查实施、调查结果分析、调查结果应用四个环节构成在尽职调查的准备阶段,需要制定调查活动计划,主要包括尽职调查目标的制定、调查内容的确定、人员和时间安排等;在尽职调查的实施阶段,要依据调查计划,运用调查方法,如专利、商标检索分析等开展调查,并对调查过程进行控制和调整;在尽职调查的结果分析阶段,需要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提取和分析,判别是否存在重大的侵权风险或法律隐患在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形成调查结果的总结报告;在尽职调查的结果应用阶段,根据调查报告,判别企业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及其风险成本,判别消除或克服知识产权风险的难易程度,并为消除或克服知识产权风险提供决策依据二)专利交易法律风险的尽职调查从广义上讲,专利风险调查的内容范围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层面,比如专利技术是否成熟;(2)法律层面,比如专利是否获得授权:(3)管理层面,比如调查受让专利的企业是否拥有足够的专利经营管理能力而从专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两个角度观察,专利风险调查的内容又大有不同。
我们下面从专利买方的角度,介绍专利交易法律风险的尽职调查项目1、专利权是否已获得如果卖方的专利还只是一件专利申请,并没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那么,这个专利申请能不能顺利获得授权,不免要充满疑问如果专利申请最终未获得批准,即使斥资买下也不能独占使用此外,假使专利申请在未来能够经过审查而获得授权,但也要警惕专利申请人为了顺利获得授权,而修改缩小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结果等你获得专利权时,发现此时的专利已非交易时的专利了,因为保护范围缩小了,商业价值大打折扣2、专利权是否被终止有些专利权可能因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甚至因为书面声明放弃等因素而被依法终止了被终止的专利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需要花费金钱即可无偿利用因此,查明该专利是否被终止,对于买方关系重大3、专利权在哪里有效专利权具有地域效力,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只在中国有效,在美国申请的专利只在美国有效如果你打算买来专利,制造产品,然后销往美国,那么必须调查卖方卖给你的专利是不是包括美国专利,卖方是否在美国也获得了专利授权,否则可能另有他人在美国享有专利权,买方的产品出口会受到专利侵权的指控4、专利权何时到期在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超过保护期后,专利技术就进入公有领域,不能独专其利。
因此,专利剩余的有效期限越短,专利的商业价值也就越低5、专利权由谁享有只有专利权人才有权处分其专利的转让、许可等事宜,所以,必须调查一下这个专利是不是由卖方享有如果卖方是个人的话,还有必要确认一下这是不是非职务发明创造,防止发明人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为个人的非职务专利,为未来埋伏权属争议对于卖方受让而来的专利,不能只看其专利转让合同,还要查明该专利转让是否已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否则卖方仍不是适格的专利权人,还没有真正成为专利的所有人6、是否取得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卖方和他人共有专利权的话,卖方必须获得共有专利权人的授权才能进行转让、许可等交易否则,卖方属于擅自处分,在法律上归于无效,从而影响买方的利益7、是否对外发放过专利许可专利是否对外发放过许可,对买方利益的影响非常大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对外发放了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并已备案可以对抗第三人时,买方不能再接受专利权人的任何形式的许可,否则买方付了钱也不能使用该专利,只能去追究专利权人的违约责任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对他人发放过普通许可,买方有权再获得普通许可时,需要评估专利权人发放给他人的专利许可是否会影响自己的商业利益,同时可以据此要求降低许可费。
在专利权人对外发放过许可后,如果买方去受让这个专利权,那么将会受到前手专利许可的极大限制在前手独占许可的限制之下,买方无法实施该专利;在前手排他许可的限制之下,买方尽管可以自己使用,但无法再次对外开展许可业务8、是否存在专利质押等担保如果专利已经被质押,买下这个专利风险很大一旦专利权人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以该专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且根据《担保法》第80条的规定,专利权出质后,出质人(专利权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才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9、是否正发生法律争议即使是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权,也会面临着许多不确定的法律争议比如,可能有第三人基于各种原因,正在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可能有第三人正在指控专利权人的此项专利侵犯其专利权等在先权利;可能第三人正在请求确认他为此项专利权的所有人如果卖方的专利权正在发生诸如此类的争议,那么很明显,这里潜伏着巨大的风险,无论是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部分无效,或者被判定为侵权,或者被确认归属于他人,都会影响买方的重大利益更重要的是,如果买方中途接手这个烫手山芋,还得耗时耗力耗钱去处理这些法律争议10、是否成熟的专利技术不要误以为专利就是成熟的科技成果,事实上,大多数专利技术都是不成熟的,并不能满足产业化的需要。
有的专利技术仅仅是一个可能实现的技术方案,从技术方案到产品制造往往相距甚远,如果再到大规模生产,则更遥不可及,因为中间还要经过一系列工业性的开发试验等因此,买方应当评估专利技术是否具有成熟性,是否可以直接或比较容易进行市场应用不要花了一大笔钱买下专利后,才发现该专利存在目前无法解决的缺陷,或者生产成本太高,市场无法接受,结果在投资后又不得不宣布放弃当然,越不成熟的技术,其交易价格就应当越低,因为买方还要跟进很多产业化的投资11、是否依赖于背景技术如果一项专利是在其他专利或者技术秘密(背景技术)的基础上改进获得的,并且在实施该项专利时,还需要依赖背景技术权利人的许可,才能消除法律上的侵权障碍,那么,单独买下这个专利还是不能自由地加以商业利用显而易见,这种专利的价值受到极大的限制如果背景技术也为该专利的权利人所享有,则可以协商一并受让这些背景技术,或者签署价格合理的永久许可协议12、是否存在改进技术或配套技术如果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作了诸多的改进,又申请了独立的专利或,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那么,应当要求卖方披露这些改进技术的基本信息,以防止卖方日后拿着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来敲诈买方高额的许可或转让费。
在卖方披露这些改进技术的信息后,买方应当评估其知识产权是否值得购买?如果不购买会有什么影响?假设缺乏改进技术,产品的制造不能达到最优的效果,那么,买下目标专利,也许还是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如果某一项专利或技术秘密,既不是目标专利的背景技术,也不是目标专利的改进技术,但仍然可能是协助目标专利发挥最佳效果的配套技术,如果这些配套技术不能一并取得,将降低目标专利的技术价值和商业价值13、是否欠缺授权的实质条件通过文献检索分析等途径,检查目标专利是否在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方面存在缺陷,从而评估专利在将来是否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如果买方发现了充足的证据,也可以自己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从而消灭该专利权,得以免费实施14、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存在瑕疵专利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等文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权利要求书如果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写得很窄,会影响专利的经济价值,因为它垄断的市场有限;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写得太宽,又容易遭到竞争对手的无效宣告,因为太宽的保护范围就意味着面临更多的“在先技术”的挑战此外,如果专利申请文件对专利技术的公开不充分,也会受到无效宣告的威胁15、是否易于回避设计有些专利可以形成强大的技术壁垒,阻挡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或技术研发。
而有些专利只能保护有限的范围,竞争对手可以轻易进行回避设计,绕过专利而不构成侵权买方可以通过技术和法律上的分析,评估该专利是否易于回避设计如果易于回避设计,则可以压低交易价格,甚至无需购买,自己回避开发,还能拥有新的专利16、发明人是否支持专利的实施表面上看,发明人似乎与专利的交易没有什么关系,实则不然因为没有发明人的技术支持,有些专利即使买回来也无法实施,或者无法克服一些技术问题因此,如果卖方专利的发明人积极参与专利的交易,支持专利的实施,对于买方后续的专利利用意义重大在并购高科技企业时,有的企业还十分看重并购是否包括目标企业的技术骨干,如果专利开发的技术人员并没有包括在收购名单之中,买方还会思量该项交易的可行性因为专利技术也需要更新换代,对一项专利或一个专利组合进行后续技术升级,如果缺少原始开发者,此项工作会变得非常困难17、专利权人是否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如果专利权人具有强大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支持能力,不仅可以持续改进专利,使专利产品一直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而且可以有效支持买方开展专利产业化的工作,使纸上的专利技术落实到现实的生产经营中18、专利组合是否存在问题随着专利联营的兴起,使得专利的风险调查更为复杂。
一个打包许可的专利池里,可能存在几十上百,甚至成千上万的专利,除了要调查专利池里是否存在垃圾专利(欠缺授权实质条件),相关专利是否在买方的目标市场有效等问题外,更要警惕“一女二嫁”的问题有的专利池里,看似存在几个不同的专利,而且在不同的国家获得了授权,但实际上是同一个技术主题和技术内容的专利,只是在不同的国家使用了不同的名称,或者在申请文件上有些许表达上的差异而专利权人很可能把这些“名为数个、实为一个”的专利权,在相同的使用范围内多次授权给买方,达到重复收费的目的三)商标交易法律风险的尽职调查1、商标是否核准注册 如果交易的商标根本没有注册,或者在到期时没有及时续展注册,或者已经被依法撤销,则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可言,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商标,甚至会被他人注册,从而妨碍自己从商标交易中获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利当然,假设未注册或未续展注册的商标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或外观(包装、装潢),还是可以享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过,要主张驰名商标或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或外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些情况下,商标虽然没有核准注册,但可能已经正式提出注册申请,属于正在申请程序中的商标。
这样的商标存在两种结局:(1)可能因为缺乏显著性、侵犯在先权利等法律障碍,最终没有获得核准注册2)商标最终获得核准注册,当然是符合商标交易双方期望的结果但是,从商标提出申请到商标核准注册的过程,有时并不平静,一旦遭遇异议人提出商标异议,就可能把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往后拖延很长一段时间,更重要的是,如果受让这样的商标,还会惹来一堆麻烦,应对商标异议将使你疲于奔命2、对方是否有权处置商标查明商标注册的真实性后,还要了解与你交易的人有权利处置这个注册商标吗?它是不是这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注册人或所有人),或者经过权利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如果商标是共有的,他是否经过共有人的同意呢?你可以通过查验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转让合同、交易授权书,或者查询商标公告或中国商标网,来了解交易商标的真正权利人是谁,目前谁有权利将商标转让、许可或质押等需要了解的是,除非许可合同允许,商标的被许可人(包括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都没有资格将其授权使用的商标再次转让或许可,也不可以进行质押对于那些从注册人或前一权利人手中受让注册商标的人而言,如果只是拿着一份商标转让合同,并不能保证他就有权利处置那个商标因为受让人自注册商标转让公告之日起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所以,即使商标转让合同签字生效了,但商标转让尚未公告,受让人还不是真正的商标权人。
在企业并购、特许经营等活动中,也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对方正在使用中的商标将一并转让或许可给自己就像大名鼎鼎的劳斯莱斯汽车公司却不享有劳斯莱斯商标的所有权,真正的权利人是劳斯莱斯飞机发动机公司,结果当大众公司花了天价收购了快要破产的劳斯莱斯汽车公司后,价值连城的劳斯莱斯商标却不在收购的资产之中,最后被宝马公司花了比大众公司便宜得多的价钱买走了所以,不要相信自己的主观判断,风险调查不能自由想象3、商标在何地有效权利人亮出的商标注册证的确表明他享有商标权但需要警惕的是,你还要查看这个商标注册的国家或地区是哪里商标权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境内有效,在法国注册的商标只在法国境内有效如想取得中国境内的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那么你必须确认这个商标已经在中国核准注册如果你想使用这个商标在中国制造商品,同时还要出口到欧洲,那么,这个商标除了在中国需要注册外,还需要在欧洲有关国家也取得商标注册,否则在出口时会遇到商标侵权的麻烦4、商标注册何时到期商标注册皆有期限,有效期为10年不过,期满可以续展注册关键的问题是,如果商标注册已经快要到期了,要督促商标注册人去完成续展手续特别是在转让前(转让后续展就是受让人自己的事情了),或者在许可、质押期间,更要确保商标注册人的续展注册,以免损害自己的商业权益。
5、商标指定使用项目为何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因此,了解商标注册时的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十分重要的,以避免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发放许可或从事转让,因为这可能引发商标侵权等问题,假如别人已经在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范围的那些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另外,也要查核自己需要使用的产品或业务范围,是否与对方商标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致,如果你需要实际使用的业务领域是“游戏服务”(属于41类)上,但对方的商标注册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第9类),那么你无论是购买他的商标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显然都不太合适因此,检查对方商标注册与自己业务的契合度,也是非常重要的调查内容6、商标注册是否满足授权条件商标注册需要满足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不属于禁用标志、不侵犯他人权利等一系列授权条件因此,要对交易的商标进行评估以免将来商标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他人权利而被宣告无效比如,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对于商标保护的影响十分巨大,一些使用通用名称,或者使用日常用语的商标,并不能限制他人(包括竞争对手)的合理使用或正当表达在美国曾经有一个案例,一商家将“FishFri”(字面上有“炸鱼、煎鱼”之意)的字样用于油炸食物的塑料混合粉末包装上,“FishFri”商标权人认为该使用行为侵犯其商标权。
法院审理认为“FishFri”是说明性词语,“FishFri”商标仅仅在第二层含义的界限内才受到保护,被告使用FishFri词语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并未侵害原告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的“FishFri”商标原告不能就这一词语的第一含义主张专属权,排除被告的使用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胜诉可见,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对于商标的保护范围或独占范围干系甚大7、商标是否变成通用名称根据2014年新《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事实上,正如前述所讨论到的,像Escalator(自动扶梯)、Thermos(热水瓶)、Aspirin(阿司匹林)、Nylon(尼龙),原本都是著名企业的注册商标,后来都成为了相关产品的通用名称在我国,“优盘”(U盘)、“雪花”(面粉)等商标,都被商评委或人民法院认定为通用名称,从而丧失了专用权8、是否存在相关的商业标志前面提到为了有效保护商标,有的企业注册了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有的企业把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域名保持了一致如果只是购买商标许可,倒不是太大的问题,但如果你是通过商标转让、企业并购等方式收购对方商标的所有权,为了避免将来存在相关商业标志导致市场混淆,甚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需要审核对方是否存在与交易商标有近似等关系的商业标志,并进一步考虑是不是需要把这些相关的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商号或域名等商业标志,都一并移转过来,尤其是以下相关的商业标志:(1)同类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包括与交易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该条第3款规定:“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可见,商标注册人必须一并转让前述近似商标(包括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是商标法上的强制性要求,否则转让要遇到法律障碍2)跨类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与交易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法并未要求必须一并转让,但是,从商业谨慎的角度考虑,还是要评估哪些类别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收购过来,避免将来发生混淆比如,权利人有一枚商标分别注册在第12类汽车和28类玩具上,最好在收购汽车上的商标时将玩具上的商标一并收购过来,不要在收购之后分属两家,否则将来玩具汽车会与你的真正汽车在商标使用上发生冲突3)与交易商标相同的商号如果上海米其玩具有限公司将“米其”玩具商标卖给了你,但对方在商标出售后仍然叫做米其玩具公司,终究是一个埋伏的炸弹想象一下,如果对方还在做玩具,虽然用不了“米其”商标,但在玩具商品或其包装上仍然醒目地打上“米其玩具公司”,消费者会分得很清楚吗?9、商标是否存在许可、质押等限制假设一个注册商标已经质押了,再转让给你,显然不是一件好事情。
因为一旦该商标所担保的债务不能清偿,质押权人(债权人)有权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结果,你花钱买来的商标最终飞到了别人的怀抱除了商标权质押外,存在商标之上的限制还有已有的许可协议,尤其是独占许可根据独占许可的特点,除了被许可人以外,商标权利人不得向第三方发放许可,也不能自己使用该商标如果已经存在独占许可的情形,则不允许你再去向权利人获得第二个商标许可,否则得到的也是不稳定的许可,享有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很快就会前来干涉10、商标是否存在争议交易的商标是否存在诸如权属争议、撤销注册或宣告无效等争议?如果存在这些争议,对方将来完全可能失去对交易商标的所有权,甚至交易商标的注册都因撤销或无效而不复存在三、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当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战略资源和竞争资源,构成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不仅在一个国家中的地位不断提高,而且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并获得竞争优势的战略武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可以从完成知识资产权利化、获得业务自由度、提升业务竞争力、管控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等方面进行定位一)实现知识资产权利化知识产权大家族中的专利、商标等资产只有通过申请或注册,以法律授权的方式固定下来,才能形成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从而形成独占使用的市场竞争力和优势地位。
如果没有通过法律的方式将其转化为知识产权,企业在面对竞争对手或其他企业的仿冒利用时将无法获得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存在知识资产流失的风险因此,企业要及时将技术成果、商业标识等知识资产申请权利保护,通过法律的方式固定知识产权权利二)获得业务自由度这里所谓业务自由度,是指在企业成长或其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不受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阻碍或牵制通过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可以确保市场竞争上的业务自由度,比如通过商标注册的布局,防止他人抢注从而干扰品牌发展事实上,拥有强大知识产权组合的企业在市场上,更能获得与竞争对手谈判和竞争的筹码,更能获取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如果自身没有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很容易遭遇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诉讼攻击,并难以招架,在开拓国际市场时尤其如此三)提升业务竞争力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本身就为企业赢得了一定程度上的垄断使用地位,帮助企业占领技术高地,获得竞争优势如果企业能够将知识产权与自身业务相结合,更能释放知识产权的商业活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比如,一些企业将产品的创新点作为营销的卖点,并申请专利加以保护,此即所谓卖点专利,既能以此为卖点吸引消费者,又能阻挡竞争对手的合法模仿四)管控知识产权风险随着中国企业专利商标的海量申请和海量储备,使得行业内外的知识产权争议风险急剧提高。
因此,管控知识产权风险应当贯穿于企业全流程管理的每个环节建立从申请、确权、维护、保护的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体系,保障技术成果、商业标识的权利化,防范成果流失、侵权纠纷等法律风险;建立知识产权与研发、生产、采购、市场、销售、投资等业务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流程,控制各个业务环节的法律风险五)实现知识产权价值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资产,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协助、支持企业的业务发展,巩固、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至少包括法律价值和商业价值,要让知识产权为企业带来垄断能力、变现能力和交换能力以专利为例,所谓垄断能力,是指企业能借助专利垄断产品或技术,进而独占市场或让竞争对手无法绕开技术障碍所谓变现能力,是指可以通过专利转让、许可、质押或实施等商业运营,为企业带来现金价值所谓交换能力,是指企业可以借助专利与竞争对手或其他机构进行资源交换,以获得商业利益或降低成本支出四、 知识产权的观念革新农业经济时代一去不返,工业经济时代渐行渐远,知识经济时代方兴未艾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财产价值的重心逐渐由有形的物质资产,转向无形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日益显示出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和蓬勃发展的生命力,开始登上举足轻重的位置,而且被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与科教兴国战略并驾齐驱,为科技创新活动保驾护航。
经过30多年的积累,我国专利申请总量与商标注册总量均已走在世界前列,跻身于专利大国与商标大国之林,正朝着专利强国和品牌强国的方向努力在这个努力奋进的过程中,如果单纯追求数量增长,一味关心权利保护,将难以达成专利强国和品牌强国的梦想,难以适应建立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我国企业需要跨越知识产权的发展模式,培育知识产权的战略思维,从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观念转向知识产权经营的现代理念,从知识产权的侵权防御阶段提升到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层次,尤其要以知识产权经营利用为重心,把知识产权从法律资产的桎梏中解放出来释放出商业资产的活力,进而发展到策略资产的境界,使之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护身符和核动力,成为企业创造利润的发动机和加速器一)从权利保护到经营管理多年来,受制于发达国家的贸易报复和外交压力,以及跨国公司的侵权指控和诉讼威胁,无论是作为宣传喉舌的媒体,还是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对待知识产权多半陷入“保护”的狭隘观念然而,从保护的角度观察知识产权,是非常消极、被动的观念和举措,忽视了知识产权的经济意义,更弱化了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大力倡导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无助于培育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必须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改造为知识产权“经营”观念,将知识产权与技术研发方向、企业经营活动、产业结构升级等相结合,开启知识产权创造价值的新局面。
IBM一向被视为经营知识产权的成功典范在1993年,IBM的专利授权收入只有2亿美金,经过新任CEO全力调整公司策略后,专利授权收入大幅增长,如今每年从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获得的收入超过10亿美元,是首批将知识产权视为独立收入来源的公司之一目前,通过专利授权、商标许可等知识产权经营模式而直接获得收益,已经成为企业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新的营利方向事实上,许多成功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早已意识到,知识产权并不只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权利,而更是一种可以广泛运用的竞争工具和商业策略,可以成为增强企业技术能力、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的法律筹码因此,围绕知识产权的体制建设、信息处理、经营策略、风险管理和战略规划,已是成熟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二)从防御侵权到战略规划大多数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首要考虑,就是建立自己的侵权防御体系,即避免自己的技术或品牌流失,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我国企业专利申请数量虽然节节攀高,但多数企业还处于累积专利数量,规避侵权风险的防御阶段不过,当企业度过防御阶段的被动之后,需要对内部的知识产权,从财务和技术层面逐项审查稽核,借此了解、评估现有知识产权是否切合产品市场需求,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是否妥善运用,策略性的专利技术是否已经占有等现在以及未来收关企业竞争力优劣的核心议题,进而做出知识产权存留或淘汰的决定。
美国Dow化学公司就成功地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商业运作结合起来,根据不同专利对于公司价值创造的贡献差异,采取了区别对待的经营策略与管理措施在1994年,Dow公司立即从有效地知识产权管理中获得了金钱的回报,不仅节省了4800万美元的维护费用,还带动许可使用费从2500万美元开始以60%的速度增长从知识产权的发展模式来看,我国企业的眼光不能拘束于侵权防御的低层次发展阶段,而应该逐渐过渡到更高一级的知识产权发展阶段,以提升知识产权质量、获得知识产权利润、规划知识产权战略为目标,让知识产权开启企业的财源渠道,协助企业的战略发展,从而避免盲目追求数量提升,却忽视质量控制,忘记目标所向的情况发生只有如此,企业才能认识到自主创新获取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才能领会到自主创新获得知识产权的战略意义,从而激发自主创新的潜力与活力,增强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认识三)从法律资产到策略资产知识产权原初的意义乃是通过法律保护权利人支配知识资产,进而排斥他人利用的权利所以,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资产,是法律框架中的财产权利,一方面可防止他人侵夺自己的知识资产,方面可防止自己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但法律防御层面的知识资产是消极的、静止的,它本身并不是目的。
只有当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创造利润的时候,知识产权才是有用的资源当此之时,知识产权从法律资产的桎梏中,释放出商业资产的活力,不再固守防御企业侵权风险的使命,转而培植企业获取利润的根基商业资产的定位固然提升了知识产权的地位,但更具战略意义的行动是将知识产权继续升格为策略资产,通过结合知识产权的布局规划与企业发展的战略安排,发挥知识产权的核武器威慑作用和核潜艇战略价值当此之时,知识产权往往被当作讨价还价的谈判筹码、反击对手的秘密武器、广告宣传的快捷途径、融通资金的有效通道、垄断市场的法律盾牌,甚至是驱逐竞争对手的商业工具一些大公司正是将知识产权作为策略资产,让自己成为业界的巨臂它们不仅只靠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发展来获得眼前利益,巩固既有市场;而且更能利用知识产权优势来领导明日的技术发展,创造未来的市场空间比如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在软件市场具有无与伦比的影响力,透过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Windows不断升级换代,推陈出新,不但引领了产品发展方向,掌控了用户使用需求,而且逐渐甩开竞争对手,垄断了今天的市场,培育了明天的用户五、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1、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办理手续,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申请续展注册的,应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提出申请,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注销后,原商标就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注册商标每次可以延展十年2、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1)注册商标的变更注册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由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需要注意的是,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2)注册商标的转让我国商标法要求注册商标转让事宜需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经其核准《商标法》第42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第2款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并且,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受让人自商标局就转让事宜刊登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有权3)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许可方,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