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域/半导体激光器销售公司治理手册半导体激光器销售公司治理手册x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项目简介 4二、 产业环境分析 8三、 光通信器件行业的发展趋势 8四、 必要性分析 9五、 股东(大)会 9六、 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及运行机制 10七、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 16八、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17九、 经理的权利和义务 25十、 经理的定义和特征 26十一、 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机制理论 28十二、 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手段和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 30十三、 监事及其职责 37十四、 独立监事的独立性 39十五、 独立监事制度的概念 40十六、 监事会的职权 41十七、 监事会的组成及会议 42十八、 法人治理结构 44十九、 项目风险分析 54二十、 项目风险对策 56二十一、 组织架构分析 57劳动定员一览表 58一、 项目简介(一)项目单位项目单位:xxx(集团)有限公司(二)项目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待定),占地面积约78.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三)建设规模该项目总占地面积52000.00㎡(折合约78.00亩),预计场区规划总建筑面积91981.34㎡。
其中:主体工程57985.20㎡,仓储工程21818.16㎡,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8209.34㎡,公共工程3968.64㎡四)项目建设进度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x(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12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五)项目提出的理由1、符合我国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近年来,我国为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先后出台了多项发展规划或产业政策支持行业发展政策的出台鼓励行业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促进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本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广阔的终端消费市场及逐步升级的消费需求都将促进行业持续增长3、公司具备成熟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工艺研发,公司已经建立了丰富完整的产品生产线,配备了行业先进的染整设备,形成了门类齐全、品种丰富的工艺,可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染整综合服务公司通过自主培养和外部引进等方式,建立了一支团结进取的核心管理团队,形成了稳定高效的核心管理架构公司管理团队对行业的品牌建设、营销网络管理、人才管理等均有深入的理解,能够及时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对公司战略和业务进行调整,为公司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4、建设条件良好本项目主要基于公司现有研发条件与基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通过对研发测试环境的提升改造,形成集科研、开发、检测试验、新产品测试于一体的研发中心,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全面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具备实施的可行性从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市场规模来看,受新基建、数字经济等国家政策影响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驱动,我国IDC业务收入也保持高速增长根据IDC统计,2022年我国IDC行业市场规模预计达到3,201亿元左右,预计未来仍将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六)建设投资估算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9193.39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9198.8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4.50%;建设期利息297.1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76%;流动资金9697.3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4.74%2、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29198.86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25501.2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819.54万元,预备费878.12万元。
七)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财务效益分析根据谨慎财务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营业收入84500.00万元,综合总成本费用71787.15万元,纳税总额6375.77万元,净利润9270.62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15.68%,财务净现值6089.45万元,全部投资回收期6.38年2、主要数据及技术指标表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52000.00约78.00亩1.1总建筑面积㎡91981.34容积率1.771.2基底面积㎡31200.00建筑系数60.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67.672总投资万元39193.392.1建设投资万元29198.862.1.1工程费用万元25501.20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2819.542.1.3预备费万元878.122.2建设期利息万元297.192.3流动资金万元9697.343资金筹措万元39193.393.1自筹资金万元27063.123.2银行贷款万元12130.274营业收入万元845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71787.15""6利润总额万元12360.82""7净利润万元9270.62""8所得税万元3090.20""9增值税万元2933.54""10税金及附加万元352.03""11纳税总额万元6375.77""12工业增加值万元21644.89""13盈亏平衡点万元38317.30产值14回收期年6.38含建设期12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15.68%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6089.45所得税后二、 产业环境分析乌鲁木齐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塔式”发展空间布局,力争到2020年成为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引擎和增长极。
《乌鲁木齐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模化、高端化发展,形成差异化、协同化发展的产业集群格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三、 光通信器件行业的发展趋势光通讯器件行业的下游市场主要来自数据中心、5G网络建设及接入网建设近年来,随着数据流量需求持续高速增长,光通信行业下游应用领域也不断扩张并推动了光通信行业的快速发展,基于下游网络带宽扩容、低功耗、高集成等方面需求,光通信器件未来将主要向着高速率、小型化、低成本、低功耗方向发展四、 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五、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有限公司称“股东会”,股份公司称“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会”),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一个公司机构,它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是不可或缺的,股东会具有以下特征:(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股东会的当然成员,任何一名股东都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而不论其所持股份的多少、性质。
任何股东都有权行使作为股东会的一员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样也应该履行作为股东所应尽的义务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作为公司资产所有者的股东,理应对公司的运营、发展提出自己的要求,公司的发展应体现股东的意志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是从公司内部来说的,对外,股东会不代表公司进行活动三)股东会是公司的必设机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不设立股东会,如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六、 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及运行机制由于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而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必须形成自己的意志,因此股东会只能通过会议的方式来形成决议,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显然股东会与股东会会议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股东会是指公司的组织机构,而股东会会议是指股东会的工作方式,是股东会为了解决公司的问题,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的章程而召开的会议一)股东会会议类型股东会会议一般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类1)定期会议,也称为普通会议、股东会议、股东年会,是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必须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应该召开一次,以便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且与公司的财务核算年度相互协调,通常是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召开。
2)临时会议,也称为特别会议,是指在必要时,根据法定事由或者由于法定人员的提议而临时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是相对于定期会议而言的法律规定的法定人员有三种: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这里的“以上”包括本数,若是由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还应当由监事会做出决议这三类主体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董事会应当履行召集职责,使股东会依法召开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当某些事由出现时公司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比如公司需要就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或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或公司的董事、监事少于法定人数,或公司董事、监事有严重违法行为需立即更换等情况二)股东大会的运作1、会议的召集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会议体机关,其权利的行使需召开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会议但由于股东大会的性质以及公司的正常运营需要,股东大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经常、随意召开;另一方面,股东大会制度是为维护股东权益而存在,也应该在必要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以防止该制度被不合理“架空”,损及股东利益因此,由法律规定合理的股东大会召集制度便成为了必要一般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是关于股东大会召集条件,召集权利人,召集通知等各项规定的总和。
规定合理、科学、完备的召集制度,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以及股东大会和公司的正常运作意义重大1)会议的召集人我国现有《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召集通知和时间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所以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要通知,这样才可能保证股东知情并来参加会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2、会议的议事规则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权力是通过股东会会议来行使的,股东会会议对于公司来说是很重要的,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有一定的议事规则,主要包括:①股东的出席率。
股东的出席率是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占全体股东的百分比法律为了保护广大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大股东运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优势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规定股东会会议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股东出席才能召开,这样通过的决议才合法有效对于股东出席率,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②表决要求一项决议的通过要经过股东会会议的决议,而在表决时一般都要求经过出席会议的多数表决通过,学界称此为多数决规则多数决规则又可以分为简单多数和绝对多数简单多数是指一项事件的通过只需要简单多数,即1/2通过即可绝对多数是指一项事件在表决通过时,要求绝对多数(2/3)同意才能通过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对一般决议的表决要求规定得不是很严格把它赋予给了公司自己去解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③表决方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表决方式的规定较为灵活,给予了充分自由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方式包括:一是本人投票制与委托投票制;二是现场投票制与通讯投票制;三是直接投票制与累积投票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④会议记录《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以备后续查阅参考七、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中小股东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的概念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小股东权益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同为公司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内容相同的股东权,其权益本质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独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对控股股东行为缺少有效制约,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有效约束机制难以建立。
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是形成大股东对中小股东侵害行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的规定比较简单,基本原则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一股一票表决权在使大股东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的同时,却使小股东的意志对公司决策变得毫无意义,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从而出现小股东意志与其财产权益相分离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关系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应该切实解决上述两个根源性问题一股独大”是证券市场设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现象,它使得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其症结主要在于:①国家股、法人股历史存量太大证券市场发展的十多年来,二者合计占总股数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0~70%左右②国家股、法人股的上市会影响国家的控股地位,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家经济控制力的丧失八、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
后逐渐为各国效法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①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②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二)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1、请求权的强化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股东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法律还应规定小股东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
3、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股东提案权能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类别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区分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普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上市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优化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如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只有获得持该类别面值总额的3/4以上的绝大多数同意或该类别股东经分别类别会议的特别批准才能通过决议;欧盟《公司法》第五号指令第40条、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159条也有类似制度的规定。
第五号指令第40条就明确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资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那么股东大会决议要生效就必须由全体受该决议影响的各类股东分别表决并同意这样,中小股东就有机会为自身的利益对抗大股东的不公正表决但是“类别股东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过分强化股东的分别,不能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各类股东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冲突升级,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为了稳定有效地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我们认为:(1)“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要逐步推行对于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的实施是有成本的,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条件作支撑,即会带来治理成本的增加:虽然从长期来看,这种投资是适应的,但在目前流通股东参与较少、网上投票、征集投票权尚未实行的现实情况下,公司实行这种制度时还应量力而行2)平衡各类股东的利益是实施成功的关键在我国国有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下,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已是不争的事实完善并推广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无疑是治“病”的一剂良药但是,我们采用类别股东投票机制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东的控制权,减弱或影响他们正常的决策权利,干预公司高层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东单独做出决定之前,给中小流通股股东代表自身利益说话的机会,尊重他们的意见,即兼顾和平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关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具体实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无非是三种:传统的现场形式、通讯形式、网上投票目前应该大力推广网上投票,让更多的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流通股股东网上投票机制可以极大弥补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东不能及时到达会场参加股东大会的缺陷,尽可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东关心自身的利益4)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基础公众股东要有效地参与表决,首先要对将要表决的事项有较准确的、详细的了解,这些都要求公司大力加强与公众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这是“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成功实施的基础我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四)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为股东民事赔偿提供了权利根据,中介程序法上的诉权领域尚有空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一旦我国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将蓄意侵犯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试法者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五)建议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韩国商法规定,与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能行使其表决权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立法也采纳了表决权排除制度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剥夺,因为有条件、有机会进行关联或者在关联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往往都是大股东这样就相对地扩大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客观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通常认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因此实施表决权排除制度是必要的六)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代行投票权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表以被代表人的名义,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内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9条规定:“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现实中,委托代理制被大股东作为对付小股东的手段,发生了异化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国际上近来对此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措施意大利公司法规定,董事、审计员、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员、银行和其他团体不得成为代理人七)引入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具有若干不同的称谓,如公司异议者权利、异议股东司法估价权、异议股东股份买取请求权、解约补偿权或退出权等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持有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资本表决通过时,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此买回股票,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解约退出权它是股东从公司契约中的直接退出机制导致了股权资本与公司契约的直接分离各国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适用于公司并购、资产出售、章程修改等重大交易事项,并允许公司章程就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各自的规定从而,使中小股东对于在何种情况下自身享有异议者权利有明确的预期,并做出是否行使异议者权利的选择。
八)建立中小股东维权组织建立专门的维护中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组织、机构或者协会,为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后盾和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由于其持股比例不高、损害不大而且自身力量弱小、分散的特点而怠于寻求救济和保护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荷兰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股东协会制度和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制度,由协会代表或组织中小股东行使权利这样可以降低中小股东或者中小股东权利的成本,减少中小股东因放弃行使权利而导致大股东更方便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的情况应该说,我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小股东有维权意识,但是还没有一个组织能够提供有效的帮助九、 经理的权利和义务经理受董事会的聘任,承担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必须拥有一定职权,同时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一)经理的权利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对经理人员的职权都有一定规定,一般地说,经理人员的主要职权是: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经董事会授权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处理业务、任免其他经理人员等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理具有以下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章程;⑥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公司章程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上为经理的法定权利,或者说基本权利除此之外,如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二)经理的义务与经理权利相对应的是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①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②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③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④除依法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以外,不得泄露公司机密;⑤经理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 经理的定义和特征(一)经理的定义所谓“经理”,即经营管理,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个公司的“经理”有两大方面的职责:一是负责统筹和规划公司的业务经营,制定公司的经营策略并有效地执行;二是负责协调公司经营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衔接,使各部门的员工更有效率地工作这两个方面前者注重“经营”,而后者则关注“管理”,对于一名的经理来说,二者缺一不可因此,根据经理工作的本质属性,可以将其定义为:经理是指对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负有责任,受雇于公司资产所有者,在公司日常运作中独立地行使业务执行和管理权利的经营管理者,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更是指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控制并领导公司日常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从,这个角度讲,经理是一个集合概念,它不是指单个自然人,而是指一个机构它由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共同构成这一机构的最高负责人是总经理,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二)经理的特征一名优秀的经理应该具备以下特征:(1)专业从业素质其具体包括:决策能力;在经营活动中善于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创造能力;对于下属不仅要“知人善任”,而且“知人善免”,善于调动下属的工作激情,挖掘员工的潜力并加以培养和利用;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要有良好的应变能力,具备战略眼光,对工作善于设计、组织和实施2)优秀的个人品质这是指经理的人格魅力,优秀的公司经理在工作过程中能够表现出信心和乐观的精神,这使他面临困境时能够理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经理自身的行为符合公司的行为规范,在员工中起模范和统帅作用;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对公司、对工作、对自己的员工具有强烈的责任心,能以自己为中心形成强大的凝聚力3)良好的职业心态经理自身必须自知和自信;具备坚强的意志和面对各种困境都临危不乱的胆识;待人真诚,做到宽容和忍耐;心态开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持续进取,不断追求卓越。
十一、 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机制理论公司治理中的代理成本与道德风险问题仅靠监督与制衡不可能解决,关键是要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高层管理者激励机制是解决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关系的动力问题,即委托人如何通过一套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委托人的效用因此,激励机制是关于所有者和高层管理者如何分享经营成果的一种契约激励相容性原理与信息披露原理为设计这种激励机制奠定了理论基础一)激励相容性原理由于各利益主体存在自身利益,如果公司能将各利益主体在合作中产生的外在性内在化,克服合作成员的相互偷懒与“搭便车”的动机,就会提高每个成员的努力程度,提高经营绩效如果管理者的监督程度会因为与被管理者的复位和动机相同而降低,一种有效的安排就是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形成利益制约关系,即管理者的收益决定于被管理者的努力程度,双方产生激励相容性被管理者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也实现了管理者利益最大化被管理者越努力,管理者所得剩余收入越多,监督与管理动机也就越强,从而激励管理者加强对其他成员的监督财产的激励与利益的激励合理组合、相互制衡是使公司各所有者之间实现激励相容的关键其中财产的激励是以财产增值为目标来激励其行为。
这种激励表明管理者本人即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而利益的激励,对公司内非财产所有者的其他成员来说,激励其行为利于其个人利益的实现财产激励与利益激励相互制约,利益激励不能脱离财产激励,而财产的激励依赖于利益的激励来实现二)信息披露性原理获得代理人行为的信息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的关键这是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分布具有不对称性,遇到的普遍问题是当委托人向代理人了解他们所属类型的信息时,除非通过货币支付或者某种控制工具作为刺激和代价,否则代理人就不会如实相告因此要使代理人公布其私人信息,必须确立博弈规则依据信息显露原理,对每个引致代理人撒谎的契约,都对应着一个具有同样结果但代理人提供的信息完全属实的契约这样不管何种机制把隐蔽和撒谎预计得如何充分,其效果都不会高于直接显露机制这样,显露原理大大简化了博弈过程,把未来需要运用动态贝叶斯博弈方法来分析其均衡解的一个多阶段对称信息的博弈机制设计,运用显露原理使委托人通过代理人之间的静态贝叶斯博弈即可获得最大的期望收益为使期望收益最大化,作为机制设计者的委托人需要建立满足一些基本约束条件的最佳激励约束机制而最基本的约束条件通常有两个,首先是所谓刺激一致性约束。
机制所提供的刺激必须能诱使作为契约接受者的代理人自愿地选择根据他们所属类型而设计的契约如果委托人设计的机制所依据的有关代理人的类型信息与实际相符,那么这个机制给代理人带来的效用应该不小于其他任何根据失真的类型信息设计的机制所提供的效用不然代理人可能拒绝接受该契约,委托人无法实现其效用最大化其次是个人更改约束,即对代理人的行为提出一种理性化假设它要求代理人做到接受这一契约比拒绝契约在经济上更合算,这就保证了代理人参与机制设计博弈的利益动机如果配置满足了刺激一致性约束,那么此契约就是可操作的;如果可操作的契约满足了个人理性约束,那么该配置可行,从而保证激励约束机制处于最佳状态十二、 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手段和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一)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手段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多元化的,因此激励手段同样应该具有多样性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中不仅仅只包括收入因素,还应该包括名誉、自我实现、权利、友谊等因素对经营者的激励一般包括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是资本所有者运用支付给经营者的货币收入即报酬的多少来实现激励,具体形式为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股票和股票期权精神激励,主要是资本所有者给予经营者的名誉鼓励和职位消费。
其中,股票和股票期权具备长期激励的特征二)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1、报酬激励机制对高层管理者的报酬激励一般由固定薪金、股票与股票期权、退休金计划等构成其中,固定薪金优点在于稳定可靠无风险,能作基本保障,但缺乏灵活性和刺激性奖金和股票与其经营业绩紧密相关,对经营者来讲有一定风险,也有较强的激励作用,但易引发经理人员短期行为退休金计划则有助于激励高层管理者的长期行为在西方发达国家,高层管理者的薪酬激励较为成功和典型的是美国为了防止各级经理只追求短期利益或局部利益,美国公司中按照长期业绩付给的激励性报酬所占比重很大,其形式采取延期支付奖金、分成、购股证和增股等经营班子的薪酬通常由年度薪酬、长期前后左右薪酬和其他薪酬三大部分组成公司在增加高层管理者报酬的时候,要认真分析所增加报酬的边际价值,是否我们所支付的一部分报酬不仅没有发挥积极的激励约束作用,反而抵制了经理人员为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绩效的积极性要考虑心理契约对高层管理者行为的影响在我国公司中,建立健全高层管理者的利益激励机制,首先应当把他们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对待,将其利益和一般职工利益区分开来,适当拉开收入差距,逐步提高收入其次,必须改变高层管理者收入形成的方式。
在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中,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的工资标准和奖励办法应由有关政府部门决定,其他经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奖励办法应由董事长、总经理提出方案,由董事会批准高层管理者的收入可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工资工资形式既可以是月薪制,也可以是年薪制工资要进入成本二是资金它要与高层管理者的经营绩效挂钩奖金只能从公司的利润中开支,没有利润不能发给奖金三是股份收入通过一定方式,高层管理者有优先认股权可通过股份或股票升值获得收入不同形式的收入对高层管理者起着不同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以保证高层管理者行为长期化和规范化结合我国公司实际情况,高层管理者的报酬激励机制应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①年薪制在西方国家,年薪制实际上是对高层管理者履行的俸薪制度,是保健性制度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年薪制仍是行之有效的激励制度目前,全国各地试点公司的年薪收入大体上由基本收入和风险收入组成,我们认为还应包括第三项,即其他奖罚基本收入应体现高层管理者人力资本的价格应当以公司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公司规模结合其他因素来确定高层管理者基本收入系数高层管理者在完成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的任务后,将获得基本的收入风险收入是对高层管理者超额贡献的奖励,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讲,也是高层管理者决策失误时分担经营风险的形式。
在公司高层管理者的年薪收入中还应加入一定奖罚指标加以修正奖罚指标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公司效益有重大影响,但短期考核指标上反映不出来的事项,如重大投资决策失误等;另一类是后果及影响不反映在考核指标上的事物,如高层管理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根据奖罚指标的考核,对高层管理者的奖罚可是一次性的,按基本收入百分比计算;或是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等形式②股票期权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可以使高层管理者更关心所有者的利益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使高层管理者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结合得更紧密,目前全球排名前500名的大公司有89.4%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因此应大胆在完成股份制发行的国有企业试点并推行具体操作时,公司可与高层管理者签订契约:如果公司当年股票每股一元,高层管理者有权用一元购买100万股期限三年,高层管理者先交10%的定金如果三年后公司资产增值,每股涨为5元,高层管理者仍有权以一元一股的价格购进再抛出;如果公司资产贬值,每股降为0.5元,高层管理者自然放弃股票期权,10%的定金随之丧失这样高层管理者要想获得高的回报,自然会想方设法搞好公司经营,而且把高层管理者的利益同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直接联系起来,有利于克服高层管理者行为的短期化。
2、经营控制权激励机制按照产权理论的分析框架,契约性控制权可以分为经营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经营控制权是指那种能在事前通过契约加以明确确定的控制权权力,即在契约中明确规定的契约方在什么情况下具体如何使用的权力在创业企业中,特定控制权通过契约制授权给了创业企业,这种特定控制权就是高层经理人员的经营控制权,包括日常的生产、销售、雇佣等权力经营控制权对高层管理者通常会产生激励作用,使其拥有职位特权享受职位消费,给高层管理者带来正规报酬激励以外的物质利益满足因为高层管理者的效用除货币物品外,还有非货币物品,如豪华办公室,合意雇员和观光风景胜地等3、剩余支配权激励机制剩余支配权激励机制表现为向高层管理者转让剩余支配权对剩余支配权的分配,表现为如何在股东和高层管理之间分配事后剩余或利润,这影响到对高层管理者的激励如果契约越接近高层管理者开创性努力,激励效果越好;如果公司缺少剩余权或剩余权很小,因为忽略对创造剩余的直接承担者的激励,而不能实现这种效率最大化剩余控制权则是指那种事前没在契约中明确界定如何使用的权力,是决定资产在最终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力剩余控制权一般由所有者的代表董事会拥有,如任命和解雇总经理、重大投资、合并和拍卖等战略性的决策权。
剩余控制权决定了经营控制权的授予4、声誉或荣誉激励机制除物质激励外,在公司治理中还有精神激励公司高层管理者一向格外重视自身长期职业生涯的声誉良好的职业声誉之所以可作为激励高层管理者努力工作的重要因素,一是因为使高层管理者获得社会赞誉及地位,能满足其成就感;二是声誉、荣誉会带来明天的货币收入,高层管理者预期货币收入和声誉之间有着替代关系尽管许多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对激励现状很无奈,但强烈的事业成就感以及由事业成功而得到的良好的职业声誉、社会荣誉及地位依然是激励他们努力工作的重要原因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往都比较强调精神鼓励,也常常授予经营有方的厂长、经理“优秀企业家”、“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但这些称号过于空泛,评选的标准不一,难以真正体现高层管理者的业绩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面制定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评级体系,对国家企业高层管理者能力、素质和业绩进行评定,分别授予不同级别企业家的称号高层管理者级数的评定并非固定不变,可每两年调整一次如果高层管理者经营的公司出现亏损,级数自动下调,反之亦然这样高层管理者自然会努力争取更高级别的荣誉称号,激励机制作用也得以体现,同时也为公司选拔高层管理者提供了依据。
5、聘用与解雇激励机制尽管货币支付是作为用来对高层管理者行为进行激励的主要方法,但资本拥有者对高层管理者人选的决定权也是另外一种重要的激励手段聘用和解雇对高层管理者行为的激励,是资本所有者通过经理市场竞争自由选择经理人才来实现的已被聘用的经理既要面对外部经理市场的竞争压力,又得应对公司内部下级的竞争威胁,这种竞争使已被聘用的经理面临被解雇的潜在危机声誉往往是经理被聘用或解雇的重要条件,高层管理者对自身声誉看得愈重,聘用和解雇的激励作用就愈大6、知识激励制度培养一位经理需要大量的投入,而维护这种管理劳动的声誉、提高管理劳动的素质也需要坚持不懈的投入在知识信息快速更新、繁衍的新经济时代,不断进行充电,防止知识老化,对担负着创新职能的高层管理者变得尤其重要因此,必须自始至终为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继续提供知识更新和获得深造,提供与各类同行专业和学者教授交流学习的机会,建立高效率信息情报网络,订阅有关书报杂志等十三、 监事及其职责监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监督业务执行状况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有行为能力者监事的设置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监事由创立会或股东大会选任,要以契约的形式确定与股东大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监事有以下职权:(1)业务监督权监事有权随时对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进行查核,可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审核,还可以要求董事会提出报告2)财务会计审核权即监事有权对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所造具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代表公司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3)董事会停止违法请求权即有权通知董事会停止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停止经营与经营登记范围不符的业务4)调查权监事有权调查公司的设立经过,审查清算人的业务5)列席会议权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6)代表公司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监事可以行使公司代表公司,比如申请公司设立等各项登记的代表权监事有权代表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设立,修改公司章程,发行股票和债券,变更、合并、解散公司等各项登记事务;在出现公司与董事发生诉讼或交易时,监事可以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诉讼与交易7)股东会召集权在必要的时候,监事具有召集股东会的权利监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行使出资者监督权,在行使其职能时不仅享有以下职权,而且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国的公司法,监事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忠实履行监事的监督职责2)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3)除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经股东同意外,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4)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undefined十四、 独立监事的独立性对独立监事概念的理解,关键是如何理解“独立”,即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独立监事才算是真正的“独立”监事?综合人们对“独立”的看法,我们判断独立监事是否“独立”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①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的雇佣关系;②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③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私人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只要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这样的监事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监事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一开始具备独立监事资格,但后来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与公司管理层产生了影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之利害关系,这样的监事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监事外部监事与独立监事这两个概念是否等同,又有什么不同呢?就我国公司治理的情况而言,独立监事与外部监事实际上是两个内涵不同的范畴外部监事只是表明此监事不是公司一般职工或管理者,而独立监事强调此监事不但不属于公司成员,而且与公司没有经济上或其他可能妨碍其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
独立监事不兼任公司职工,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独立监事又不同于其他外部监事,尤其是股东代表监事从形式上看,独立监事来自公司之外,其深层含义是强调该监事与公司既无职务所属关系,又无经营利害关系,有的只是监督的客观性这种独立特征,保障了监事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性可以说,外部监事强调的是监事来源的外部性,与“内部监事”相对;独立监事强调的是监事行使权时的独立性,与之相对的是“非独立监事”出于确保监事独立性的考虑,独立监事必须来源于公司的外部,由外部监事担任所以也可以说,独立监事必须是外部监事,但外部监事不一定是独立监事,因为有些外部监事可能与公司、管理层存在利害关系而不具有监督的独立性十五、 独立监事制度的概念独立监事这一概念的提出,源于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和思考吸收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优点,将其独立性思想贯彻融合到监事会制度中,便形成了独立监事制度独立监事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其制度的精神和宗旨是一致的,都在于通过维护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性来保证监督的客观性和公司性,不同的只是身份而已,即一个身份是“董事”,另一个身份是“监事”因此,也可以说,“独立监事”这一概念是由“独立董事”的概念演化而来的。
独立董事实质就是与公司、管理层不存在任何实质利害关系的非执行外部董事对照此概念,可以把独立监事界定为:独立监事是指那些与公司、管理层不存在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之利害关系的外部监事十六、 监事会的职权各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权规定大相径庭权限大者,规定得粗疏宽泛;权限小者,则规定得详细严格西方国家的公司实践业已证明,制度健全、权限广泛者,能收到实效;权限较小且规定不严者,则难有监督之实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2)对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5)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在股东年会上提出临时提案;(7)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8)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现行《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现行《公司法》与以前《公司法》相比,在监事会的职权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在现行《公司法》当中,已经规定了监事会的股东会召集权和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利十七、 监事会的组成及会议(一)监事会的组成关于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数,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任的监事组成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2条、第118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的设定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则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