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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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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要条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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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法条】?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意思分解】?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据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对胎儿给予了特殊保护(《继承法》第28条) 3、注意出生时间的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1)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2)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3)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重点法条】?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意思分解】?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与民事行为的效力联系密切,为民法学基础,也是公务员考试的重点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第11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2条)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依个人年龄、心智发展及健康状况,分为三等,即:(1)完全行为能力?其必须符合的两个条件:①年龄在18周岁以上;②精神正常,但有一例外,即:《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及《民通意见》第2条中关于16~18周岁的特别规定正是基于此,《劳动法》第15条将童工的下限规定为16周岁而非18周岁 (2)限制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形:①年龄10~18(16)周岁的;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3)无行为能力?也有两种情形:①年龄10周岁以下;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3、注意区分第13条“不能辨认”与“不能完全辨认”的区别。

4、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的同义词(第14条)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1)依《民通意见》第6条及第129条,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如,一个1周岁孩童受其叔父赠与的行为2)依民法原理,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如一个9周岁儿童花3元钱买一冰糕之合同行为3)除以上两行为外,其余皆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分为四种情况:?(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如一个16周岁中学生花50元钱买一本《汉英辞典》之合同行为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参见《合同法》第47条) (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重点法条】?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意思分解】?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据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对胎儿给予了特殊保护(《继承法》第28条) 3、注意出生时间的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1)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2)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3)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重点法条】?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意思分解】?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与民事行为的效力联系密切,为民法学基础,也是公务员考试的重点。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第11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2条)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依个人年龄、心智发展及健康状况,分为三等,即:(1)完全行为能力?其必须符合的两个条件:①年龄在18周岁以上;②精神正常,但有一例外,即:《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及《民通意见》第2条中关于16~18周岁的特别规定正是基于此,《劳动法》第15条将童工的下限规定为16周岁而非18周岁 (2)限制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形:①年龄10~18(16)周岁的;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3)无行为能力?也有两种情形:①年龄10周岁以下;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3、注意区分第13条“不能辨认”与“不能完全辨认”的区别4、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的同义词(第14条)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1)依《民通意见》第6条及第129条,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如,一个1周岁孩童受其叔父赠与的行为2)依民法原理,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如一个9周岁儿童花3元钱买一冰糕之合同行为3)除以上两行为外,其余皆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分为四种情况:?(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如一个16周岁中学生花50元钱买一本《汉英辞典》之合同行为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参见《合同法》第47条) (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重点法条】?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意思分解】?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其父母(法定代理人) 2、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6条)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指定,本法第16条第2款所列顺序即是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监护人可以不限于1人(《民通意见》第14条)4、对指定不服可以起诉;且指定是设定监护人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民通意见》第16条)5、一旦指定,即不得自行变更否则,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民通意见》第18条)重点法条】?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意思分解】?1、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通意见》第24条)2、注意宣告失踪的管辖法院: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66条),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8条第2款) 3、宣告失踪的最重要法律后果即是指定财产代管人。

应注意:?(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当然代管人;?(2)其他人失踪的,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的范围并不限于第21条所列人员(《民通意见》第30条);?(3)代管人在有关失踪人的诉讼中,有充当原告或被告的资格(《民通意见》第32条);(4)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不作为)或侵犯失踪人权益的(作为),其他利益关系人可起诉追究责任或变更代管人;同时提起的,应分别审理(《民通意见》第35条)重点法条】?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意思分解】?1、与宣告失踪不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之分的,换而言之,当存在在先顺位人时,在后顺位人即无申请权;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顺序限制(《民通意见》第25条)。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是4年而非2年(《民通意见》第27条)3、宣告死亡案的公告期是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民事诉讼法》第168条)4、撤销死亡宣告法律后果包括:?(1)被宣告死亡时间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关系取得人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予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民通意见》第40条)3)第三人合法取得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财产的,可不予返还(《民通意见》第40条) (4)特别注意夫妻关系的恢复问题(《民通意见》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5)子女被收养的效力问题(《民通意见》第38条)6)恶意利害关系人的侵权责任(《民通意见》第39条)。

5、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重点法条】?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意思分解】?1、个体工商户可起字号,有权申请商标(《民通意见》第138条)2、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诉中以户主为诉讼当事人而非以字号为当事人,这一点区别于个人合伙(《民通意见》第41、45条)3、注意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的区别(《民法通则》第29条;《民通意见》第42条)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的情形有:(1)家庭经营的;(2)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3)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重点法条】?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意思分解】?1、第58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种类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民通》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反向诠释2、关于无效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详细分析,请参考《合同法》有关条款这里仅建议读者熟悉一下《民通意见》第68~72条关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认定之规定如欺诈的构成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一方有欺诈的故意;(2)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另一方因对方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4)另一方因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的错误表示。

【重点法条】?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意思分解】?代理制度是民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应付有关代理制度的试题,考生应具备一定的理论修养1、代理的法律特征可概括为四个方面:?(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权行使的一般准则?代理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构成,其中内部关系是核心关系,而内部关系的基础是代理权换而言之,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循的准则是:(1)行使代理权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2)行使代理权须尽到职责要求 违反行使代理权的一般准则,即构成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分为三类:(1)自己代理,即代理人自买自卖的行为;(2)双方代理,即同一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3、代理的分类1)委托、法定、指定代理2)单独、共同代理3)本代理、复代理?【重点法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意思分解】?关于无权代理的内容及效力,读者可参考《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这里我们重点提请诸位注意以上三个条文共规定了四个连带责任这四个连带责任分别是:第65条第3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第66条第3款,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第66条第4款,第三人恶意的无权代理;第67条,代理事项或代理行为违法的。

重点法条】?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意思分解】?复代理制度为考试一大难点,应予准确掌握1、复代理又称再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其代理权限以原代理人的权限为限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第三人为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解任权和发出指示权3)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2、委托代理人的复任权?复代理须具备如下条件始能成立:?(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利益2)须事先或事后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或事后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在“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而选任复代理人的,也视为被代理人同意何为“紧急情况”,可参见《民通【重点法条】?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意思分解】?共有是财产所有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应着重掌握如下几点:?1、按份共有制度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2、共同共有制度共同共有制度的内容较为复杂,应予准确理解其法律特征3、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2)受让人取得的财产限于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3)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交换方式而有偿取得财产;(4)不法处分人占有财产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4、共有财产的分割分割方式包括三种:(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作价补偿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财产共有关系的新形式,是以下各项权利的结合:?(1)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所有权;(2)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3)基地使用权;(4)成员权6、在现代民法上,除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外,还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1)依《合同法》第230条及《民通意见》第118条,房屋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

须注意的要点有:?①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其他物品的承租人并无此权利,这是与共有人之优先权的一大区别;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2)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依民法原理,典权人对承典房屋亦有优先购买权3)特别注意:房屋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4)优先购买权的冲突解决?综上所述,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人共有三类人:①共有人;②房屋典权人;③房屋承租人三者在房屋这一特定标的物的转让场合下,有可能存在冲突上述三人发生优先权冲突时,依物权优先于债权之原理,其权利序位为: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重点法条】?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意思分解】?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重点法条】?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意思分解】?要掌握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效力的差异重点法条】?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意思分解】?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这是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的积极增加,即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二是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极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无合法根据2、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这是不当得利理论的难点)?(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3)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重点注意第(1)、(3)种类型,许多考生对此很陌生3、不当得利的效力(这是不当得利理论的核心)?不当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观心态为恶意或善意而有重大不同:?(1)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2)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3)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重点法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意思分解】?重点掌握一下于肖像权、名誉权等制度1)肖像权权能:①制作专有权;②使用专有权;③利益维护权2)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①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他人肖像;②无正当理由。

此外,恶意非法毁损、玷污、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也构成对肖像权的侵权 法人无肖像权1、民事责任的分类  (1)违约责任2)侵权责任3)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  其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最基本的分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包括不返还不当得利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履行无因管理中的相关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等  2、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中,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最终要件,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无过错,即无责任第106条第2款即是我国民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规定  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106条第3款即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原则的一般规定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通》及《民通意见》有三处规定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即《民通》第132条,《民通意见》第155、157条应予识记  3、侵权民事责任的分类  (1)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常态,它具有如下特点:  ①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有具备此种能力,才能具备责任能力;  ②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过错行为负责,而不是指对他人实施的行为负责换而言之,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是同一的;  ③一般侵权行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④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统一的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①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②行为的违法性;③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④行为人的过错  至于特殊侵权责任,详见本法第121~127条,第133条等诸法条  (2)单独侵权责任与共同侵权责任  关于共同侵权责任,详见本法第130条重点法条】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意思分解】  免除民事责任的事由,简称“免责事由”,是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一般由法律规定,但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同意;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件;自助行为重点法条】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意思分解】  第109条是对见义勇为情形下责任承担的规定见义勇为人遭受侵害的,首先应由侵害人负责赔偿;但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情况下,受益人应予适当补偿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意思分解】  1、高度危险作为是指在人类现有技术条件下,即使予以注意或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作业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系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3、受害人的故意是该责任的惟一免责事由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意思分解】  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也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采过错推定原则即若施工人能证明其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且这些标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发生,则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2、特别注意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施工人,而不是建设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施工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或分承包人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意思分解】  1、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也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一样,采过错推定原则。

被告可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获免责,其可得以主张的事由通常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  2、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情形包括:(1)建筑物倒塌的2)其他设施(不动产)倒塌的,但堆放物品除外3)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  3、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何区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非常重要比如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如发生房屋倒塌致人损害的,应由房屋所有人(通常为出租方)承担责任;如果发生房屋阳台上的花盆(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的,则应由房屋管理人(通常为承租方)来承担责任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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