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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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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述题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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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保护工作中应履行哪些职能?同时也受到哪些限制?答: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对投诉事项中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限制:消费者协会除了像一般社会组织一样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忠于职守,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外,还应遵守以下两点限制性规定:一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二是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2. 试述产品责任成立的条件.答:(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是否具备缺陷主要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二是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有损害事实发生.所谓损害是指因为产品缺陷而使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3)损害因产品缺陷而造成.即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近因关系.3. 试述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答: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立法者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亦即立法者通过这种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所要达到的目的,消费者保护法作为一种类型的法律亦在其明确的价值取向,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交易公平和消费者福利•①安全价值:安全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安全.消费者安全是消费者的最基本的利益形态,亦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保护对象•②交易公平价值:交易公平,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中能够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由于市场的垄断,信息的不适当分布,现代消费交易形式的变化,消费者在消费交易中往往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因而,必须通过法律对消费者交易关系进行适度矫正.正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现实差异,通过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而实现交易公平,正是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价值所在•③福利价值:增进消费者福利亦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消费者福利是人类公共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保护法以此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便意味它应当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通过对消费关系的法律调整,使社会生产活动能够不断提高消费者的生活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4、消费者具有索赔权,请问消费者受到哪些人身及财产损害时,可通过法定途径要求赔偿?答:消费者的索赔权是指消费者对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通常在受到下列人身及财产损害时,可通过法定途径要求赔偿:(1)由于经营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未提供必要安全设施而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如经营场所房屋塌落而致消费者受伤2)由于服务经营者采用的服务方式不当而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如理发师割破消费者耳朵3)由于不公平的交易条件而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如短斤少两,价格显失公平4)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遭受经营者的侮辱、殴打或者其他不公平对待,而致其人身及财产损害5)由于商品瑕疵而致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如电视机爆炸而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在解决因以上原因而发生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过程中作出的必要费用支出,如车旅费、诉讼费等对于这些损害,消费者都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要求赔偿5、试述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公平交易价值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答:交易公平价值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中能够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消费者保护法中公平交易价值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的:第一,通过各种市场竞争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消费者能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获得有利于自己的交易环境;第二,通过消费合同等法律制度,直接规定交易条件,使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例如,对某些商品、服务,法律直接规定了其价格,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对某些商品法律规定了经营者必须实行“三包”,当这些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直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义务。

第三,通过各种市场管理制度,取缔各种不诚实的交易行为和交易习惯,使经营者依法诚实地进行各种经营活动6、试述我国商品和服务质量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法律制度和担保责任制度,其中商品服务质量管理法律制度起到哪些主要作用?答:我国商品和服务质量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商品和服务质量宏观管理法律制度和经营者商品、服务品质担保责任制度其中商品服务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是国家为了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普遍水平,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对商品的生产、流通及服务提供进行宏观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商品服务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对企业商品服务质量提出一般性的要求,提高一国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一般水平;(2)通过各种质量管理制度对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约束、规范,督促经营者采取各种措施、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3)通过各种管理措施,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4)通过各种奖励、惩罚措施、奖优罚劣,鞭策经营者不断提高商品服务质量7、试论述品质责任与产品责任的主要区别?答:品质责任主要是指商品、服务品质担保责任,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或其所作的明示担保的质量而应依法承担的责任。

产品责任是产品提供人(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保管者)因提供有缺陷产品致消费者或使用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品质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具有不同的性质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品质担保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责任;2)产品责任以产品存在缺陷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而品质担保责任则是以商品服务存在瑕疵为责任之基本要件有瑕疵的产品故然可能引起产品责任,无瑕疵的产品亦可能引起产品责任同样,有缺陷的产品可以是有瑕疵商品,但无缺陷产品(无不合理危险)亦可能会因不符合经营者担保的品质而成为有瑕疵的产品;(3)产品责任的发生以对他人造成损害为要件,而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则以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担保为要件,在瑕疵担保责任中,不要求有损害事实,即因瑕疵而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标的物以外的财产损失的事实的发生4)产品责任的承担由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请求,而品质担保责任则一般由瑕疵商品、服务接受方当事人提出请求5)产品责任的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是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它不包括有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而品质担保责任的形式包括解除合同、提交无瑕疵商品、瑕疵修补、赔偿损失,责任范围限于瑕疵商品本身以及与此有直接关系的损失。

8、仲裁是解决消费者争议的主要途径之一,在仲裁程序中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答:仲裁即第三人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以中间者的身份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它是解决消费者争议的主要途径之一,在仲裁程序中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1)协议是否开庭审理仲裁案件一般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由仲裁庭根据有关材料作出裁定)2)协议是否公开审理仲裁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但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审理3)要求延期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4)要求鉴定对有关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约定由鉴定部门鉴定,并可要求鉴定部门派鉴定人员参加开庭5)申请证据保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由仲裁委员会交当地基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6)辩论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结束后,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7)阅读笔录并要求补正8)自行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和解后又反悔的,可以重新申请仲裁9)接受或拒绝调解当事人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可以反悔,此时,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10)要求获得裁决书或调解书11)请求补正裁决书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裁决书中的明显错漏9、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政责任是经营者违反消费者保护行政管理法,从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活动而依法受到的行政处理在消费者保护法中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应承担哪些行政责任?答: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政责任是经营者违反消费者保护法行政管理法,从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活动而依法受到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从内容上看包括四种类型:即申諓罚、财产罚、能力罚和人身罚在消费者保护法中,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应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生产、销售不安全商品的行政责任生产销售不安全商品是指以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此处所指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与产品责任中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安全性要求具有不同的含义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不合安全要求的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经营者明知不符合安全要求而进行销售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在特别法中还有其他的一些行政责任2)掺杂使假的行政责任掺杂使假指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掺杂、掺假指在某些商品中加入其他物质或质量较低的同类商品,使商品的原有纯度降低《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经销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倍的罚款,同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这些行为带有欺诈性,故因此而上当受骗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3)生产销售淘汰、失效、变质商品的行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同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40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对生产销售失效、变质、淘汰的食品、药品等的行政责任亦作了规定4)伪造、冒用产地、厂家和优质标志的行政责任这是指经营者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10. 试述“国家保护原则”。

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作为分散、无序的个人与作为有组织、有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的经营者相比,虽然所处法律地位平等,但在经济实力和经营知识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强调立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那么对消费者来说,必然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此外,消费者的知识局限、消费者组织的保护乏力、经济过度阶段的秩序混乱等原因造成消费者权利常常受到侵害,因此,《消法》必须体现国家以特有的权力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进行适度的干预,给消费者以特别的保护,首先,国家保护体现在立法上,形成了向消费者倾斜的两大特点:一是一改传统民法关于权利义务对等的惯例,在权利义务上只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而没有规定“消费者的义务”和“经营者的权利”,从而贯彻了保护弱者的立法思想二是建立了“加重赔偿金制度”,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范围是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的,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有多少,侵害人就给予多少赔偿,而《消法》对经营者因欺诈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作出了加倍赔偿的规定这一制度的确立对打击欺诈,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国家保护体现在行政执法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工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采取措施,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利。

再次,国家保护体现在司法上,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诉讼,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及时判决11. 试述《消法》在哪些方面弥补了消费领域中传统民法“求偿权”的不足答:1)、和传统民法相区别,本法消费者包括直接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也包括因为商品缺陷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具体包括:商品购买者、商品使用者、服务接受者和因商品缺陷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只要受到损害,就都可以依法获得赔偿,而并不要求其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2)、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赔偿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行为人只有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但在消法下,为了保护弱者,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即消费者依法要求赔偿,不需要以经营者有过错为前提,如果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他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之中任何一方或同时请求赔偿,而不问造成产品缺陷的过错方到底是谁3)、确立了有利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产品诉讼中,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法》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该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这就是说,法律将提供证据的责任倒置于经营者,要求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不能进行有效抗辩,法律将推定其有过错,而应承担责任12. 试述经营者履行的“三包”义务答:所谓“三包”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的责任,是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承担质量保证的一种方式所谓其他责任是指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应当承担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法第45条规定对三包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另外根据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和财政部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有关内容,我国目前实行三包的商品系指《实行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列的商品,对列入该目录的商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此外,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经营者为了争取客源,吸引消费,也可以与消费者自行约定“三包”责任但是应当指出对于“三包”责任,除了约定经营者负有严于上述法定的三包义务外,当事人不得约定作减轻变更,也就是说,经营者约定的三包责任只能高于法定义务的要求,不能低于法定义务的要求13. 试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是,有些经营者为了推销商品或招揽顾客,使广告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符,有言过过其实或隐瞒真情的内容,或者有其他引人误解的宣传从而使消费者购买了或接受了不适合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因购买、使用、接受该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失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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