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制度优化思考一我国遗产管理现状我国继承法尚未确立遗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26条规定将遗产从夫妻共 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出,遗产保管人应妥善保管遗产, 却无具体配套规定《继承法》中这条关于遗产保管的原则 规定性,在理论上一般被解释为遗产管理遗产保管人其实 多数是指遗产占有人,包括继承人以及部分继承人以外的 人这种意义上遗产保管仅为一种事实保管,保管人除了事 实保管之外,并无其他任何继承法上的义务法律对遗产管 理留有空白遗产管理制度缺位,无法明确遗产管理人责任, 也无法界定基于遗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与义务,更容易使遗 产债权人失去偿债客体遗产管理人制度缺位还将导致一个 无法回避的结果,即遗产保管人侵害其他继承人或债权人权 益行为时,难以从法律上追究和落实其责任二构建与完善我国遗产管理制度意义遗产管理制度一般意义体现在该制度与继承人以及遗 产债权人权益息息相关遗产管理基本工作内容包括清点遗 产、确定遗产范围与数额等,这些工作为被继承人生前债权 追偿以及债务清偿奠定基础,利于妥善平衡继承人与遗产债 权人主体之间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妥善解决因遗产而引发的 各类纠纷。
遗产管理制度的确立对遗产本身保值乃至增值具 有重要意义,尤其在遗产不足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时,这种重要性更为突出在遗产可能破产情形下,遗产管 理制度的作用就显得尤其重要此时其作用不仅局限于遗产 范围确定,从程序迅速化角度看,遗产管理制度先行建立能 使后来可能出现的遗产破产程序得以简化,方便程序的顺利 进行[1]遗产管理制度于一般意义之外尚有其他价值国 家法律制度应该是一个和谐统一体系,遗产管理制度也应当 处于这样和谐统一体系内以遗产税征收为例,可以发现遗 产管理制度的意义不仅限于民事家庭领域,还与税收征管有 关不久的将来我国会开征遗产税,遗产税税款顺利征收前 提是征税对象的确定通常而言,遗产税征税对象是指被继 承人死亡时的所有财产,甚至还有可能将被继承人死亡前若 干时间内进行的赠与也列入遗产范围藉由遗产管理,可以 明确遗产范围、数额以及数额是否达到起征点等问题从某 种意义上看,遗产管理制度是确立遗产税制度的前提,是遗 产税制度的铺垫性制度换言之,遗产管理制度缺位,遗产 税的开征将受到极大阻碍,甚至无法实施所以遗产管理制 度的确立对包括遗产税征收制度在内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实 施具有重要意义。
三构建与完善我国遗产管理制度途径继承一旦开始,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都将由继承人或其 他主体占有但在遗产分割之前,遗产归属仍不明朗,处于 不确定、不稳定状态所以,明确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 及解决遗产管理人如何产生、其职责如何、如何监管其行为 等问题就成为构建与完善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的关键所在,换 言之,解决这些问题其实正是构建与完善我国遗产管理制度 的途径一)明确遗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法律地位一般指主体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就是在遗产管理过程中遗产管 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的体现就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 位问题而言,世界各国和地区规定差异很大比较典型具有 代表性的有英国、德国和日本英国认为如果被继承人生前 没有立下有效遗嘱都需要指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是作 为被继承人的人格代表;德国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是继承人 的代理人;而日本法律则规定,无人继承的遗产具有法人资 格,遗产管理人即为该法人之代表分析和比较境外国家和 地区关于遗产管理人地位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遗产 管理人为代理人观点,但应将德国法律中关于遗产管理人为 继承人的代理人的规定予以修正,将遗产管理人明确为法定 代理人,其被代理人是一个群体,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 遗产上的债权债务人,还包括国家和集体单位。
法律予以明 确,遗产管理人一经指定或选任,即具有代理人资格这种 做法貌似简单折中,但实质上却能较好地解决遗产管理人的 法律地位问题,因为这种做法综合考虑了遗产上可能存在的 各种情由,不论是否存在遗嘱,也不论有无继承人,简单且 易操作二) 构建遗产管理人确立或选任制度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对遗 产管理人的确定问题,各国规定不一,大体可分为三种:由继 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由法院授权特定人负责遗产管理或者 直接由法院等部门依职权管理根据我国继承实践经验,遗 产管理人可作如下设定:1・默认设定如果继承人只有一人, 即由其承担;2 •协商设定如有多个继承人,由继承人自行 协商,确定遗产管理人;3 •遗嘱指定遗嘱中指定有遗嘱执 行人,由遗嘱执行人行使遗产管理人职责;4 •申请改派在 被继承人生前对外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发现管理人有侵权、违 约以及其他不适格情由的,可以申请法院改派遗产管理人, 法院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5 •指定设立因继承人全部放弃 继承,或由于其他原因继承人不便担任管理人,或遗产无人 继承,可由基层组织、继承人、债权人等申请法院指派专人 担任由法院指派有利于保证遗产管理效率与公正,保护债 权人利益[2]。
三) 明确遗产管理人职责关于遗产管理人职责,我国继承法并无具体规定,理论 上一般认为包括:1 •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对于遗产清单 的制备,可以参考目前较为成熟的台湾立法例参考台湾立 法例的理由是台湾与大陆地区具有基本相同的文化传统和 观念台湾立法将遗产管理人向法院递交遗产清册的期限限 定为其知道继承开始后三个月并规定遗产管理人在编制遗 产清册时,应当将被继承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 财产及其他人的财产予以区分遗产清单主要登载包括被继 承人的积极财产、消极财产等所有财产状况,包括:被继承人 生前所有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的数量与价值; 债权;债务;因死亡而获取的抚恤金、赔偿金、保险金和补偿 金;丧葬费;继承费;税费;罚款(罚金)等当然并非所有继承发 生后都有必要备造遗产清单制备遗产清单其实是一种有公 信力的固定遗产状况方式,主要是为防止遗产不敷清偿债务 时继承人用自己财产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2 •为保存遗产 采取必要处分措施在管理遗产过程中,遗产管理人认为必须 采取必要措施方能保护遗产的,可以通过修理、转让或拍卖 部分遗产,继续经营以及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罚款(罚 金)或部分债务尤其是紧急债务进行清偿等方式而更好地保 存遗产。
3•公告与通知遗产管理人负有公告或通知继承人、 受遗赠人以及相关债权人的义务,保证继承人、受遗赠人能 够继承或获得遗产,保证相关债权人债权得以清偿4•清 偿债务及交付遗赠物公告期限届满后,遗产管理人有责任清 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向受遗赠人交付遗赠物5•税 款申报与缴纳国家如果开征遗产税,遗产管理人还负有遗产 纳税申报、缴税及保存纳税凭证等义务6 •遗产移交遗产 移交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指遗产管理人确定后从相关存有 遗产单位或人手中接受遗产,即接受移交;二是指遗产管理人 将遗产移交给继承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3]此外,当遗 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具备破产原因而被宣告破产时,由于 遗产管理人对遗产整体情况有清楚认识和了解,法院可以将 遗产管理人指定破产财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也极有可能推 选遗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身份随之 发生变化变成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和 分配的职能机关四)构建与完善遗产管理人责任制度遗产管理人选定或指定后,选任或指定机构应当与遗产 管理人签署遗产管理协议,明确其职责,并就遗产管理责任 问题进行约定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管理过程中,违反遗产管 理协议或者实施违法行为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债权 人权益的,须依约或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未尽职责, 在知道继承开始后的合理时间(一般认为3个月为宜)内未能 向法院呈交遗产清册并申请法院进行公示催告,催告相关债 权人申报债权,而使遗产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或者在 公示催告期内,对部分债权先行清偿而导致其他债权人或受 遗赠人受到损失等情形下,遗产管理人应依法或依约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通过责任制度的规制,可以将遗产管理行为规 范化责任制度不仅可以使遗产管理人恪尽职守,忠于职事, 也为遗产管理监管制度奠定了基础五)构建与完善遗产管理监管制度遗产管理人是否尽职尽责执行遗产管理事务,是否存在 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债权人权益情形,这些都是容 易引起衍生纠纷的重要问题为确保遗产管理人尽职尽责进 行遗产管理,不至于出现侵害继承人或遗产债权人权益情 形,需要建立遗产管理监管制度遗产监管制度核心内容是 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和监管内容监管主体包括选定或指定 遗产管理人单位或人,包括法院、全体或部分继承人,遗产 债权人,遗产债务人等其中法院主体的监管属于公权力监 管,其他主体监管属于私权力监管私权力监管应当是常态 监管,而公权力监管则是监管体系中最后藩篱法院不宜作 为常态监管主体,这是由我国法院工作现状和司法审判工作 量大所决定的。
监管客体是指遗产管理人行为,包括遗产管 理制度中确定的遗产管理人的所有工作监管内容是遗产管 理人工作是否尽责,是否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相关债权 人权益等监管主体一旦发现遗产管理人有违背其职责或侵 害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相关债权人权益行为,即可采取相应 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召开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债权人会 议,制止遗产管理人不合理或不合法行为,甚至可以向遗产 管理人的选任或指定机构反映,必要时建议其中止遗产管理 人工作,考虑重新选任或指定新遗产管理人四构建与完善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相关问题(一) 遗嘱执行问题遗嘱执行是在遗嘱生效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 产处分意愿按遗嘱要求而进行的行为遗嘱通常由遗嘱继承 人执行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在出现 遗嘱人没有通过遗嘱或其他方式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被指 定的遗嘱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遗嘱执行人不适格等情形 时,全体继承人都可以参加执行遗嘱;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 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或变更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问题仅存 在于遗嘱继承中,而遗产管理既存在于遗嘱继承中,也发生 在法定继承中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有时可能是同一主 体,但在执行遗嘱和进行遗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利义务 是不同的。
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是不同主体的情形也是 常见的二) 临时遗产管理问题是否有必要设立专门的临时遗产管理人?笔者认为有必 要当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或是否有继承人尚不明 确,或继承人无适格民事行为能力也无代理人,或继承人下 落不明等特定情形出现时,被继承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应当向法院或相关部 门及时报告,申请法院或相关部门对被继承人遗留的所有财 产采取保护措施法院或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和申请后,应 立即封存被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以及银行 账户,各类证券等[4]临时遗产管理人的设立,主要意义 在于将遗产管理时间范围向前延伸,消弭遗产管理的时间盲 点关于临时遗产管理人的设立与罢黜在继承法中可以单独 规定,也可以纳入遗产管理制度中一并规定如何安排只是 一个立法技术问题,并无实质差异五结语遗产管理制度长期仅被视为一种技术性制度,其法律意 义一直被忽视,继承法实施多年来发生的相当多的遗产继承 方面纠纷,都是因为遗产管理制度缺位导致的因此,确立 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是修订《继承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作者:檀钊 工作单位:北海职业学院文化与传媒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