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书 被异议商标: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人: : :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被异议人以摹仿的方法进行申请注册的商标和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组成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违反了老实信用标准,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请求贵局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异议人章戳: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本理由书相关概念: 异议人: 引证商标:插入、插入 被异议人: 被异议商标:插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XX有限企业对经贵局初步审定并发表在X年X月X日《商标公告》总第X期申请人为X国际分类第X类初步审定号为第X号的“插入”商标,依据《中国商标法》 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要求提出异议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插入”和异议人的“X”商标基础近似,是对引证商标的刻意摹仿。
因为“X”含有极高的著名度,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将会使消费者对其核准使用的商品产生混淆,从而侵犯到异议人的正当权益同时,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其意是在于经过正当的商标注册手续,掩盖非法的侵权行为故请求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取得注册 一、异议人概况 二、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从对比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轻易看出两商标组成近似: 被异议商标缺乏独创性,被异议人以剽窃的方法注册引证商标,轻易引发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插入 插入 引证商标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是“X”,而被异议商标为“X”,从上面的图示,能够看出: 从引证商标和被异议商标的整体含义来看: 从引证商标和被异议商标的外形主体突显部分来看: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异议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属于以不正当 手段抢先注册她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四、被申请人摹仿引证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属于违反老实信用标准的不正当注册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广告投入、商誉、信誉 假如不对被异议人这种恶意摹仿商标的行为进行严历的打击,必将助长部分不法分子投机取巧、大肆摹仿商标申请注册进行牟利的嚣张气焰,损害广大经营者创建著名品牌的主动性,商标法的严厉性将无从谈起,整个社会经济将陷于混乱无序、恶性竞争的状态之中,甚至威胁到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因为两商标十分近似,消费者极易将两商标相混淆,而且注册行为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权利 依据《中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相关要求或同她人在同一个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她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她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恳请贵局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五、法律要求 《中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相关要求或同她人在同一个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她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她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要求:“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它不良影响的” 《中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要求:“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给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结束语 总而言之,被异议人违反《中国商标法》相关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和引证商标组成近似,极易造成广大消费者的误认,侵犯了异议人的正当权益敬请贵局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另外,异议人在递交异议书的同时一并提交了和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在法定时限内异议人搜集到和本案相关的其它证据,将继续向贵局提供 此致 敬礼! 异 议 人:X X年X月X日 附: 附件1:异议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2:商标代理委托书; 附件3:异议人引证商标复印件; 附件4:X年X月X日《商标公告》复印件; 附件5:X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什么是异议申请? 答:商标异议申请是指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要求的,或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的,在公告期间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异议商标的可注册性进行审查进而对其不予核准注册 2、申请异议有时间限制吗,怎样进行商标异议监测? 答:依据《商标法》的要求,对初步审定公告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时间期限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这是法律要求的不变期间 如企业发觉商标被她人抢注或可能侵害本身已注册商标的权益,可委托代理机构对她人商标的注册情况给予监测,同时主动搜集相关使用证实材料,在商标局对她人商标给予公告的期间内提起商标异议申请错过这个时间,她人商标会被核准注册在后期维权领域,主张侵犯商标权的前提是拥有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异议和后期的不予注册复审、行政诉讼能够在较长时间内阻止她人商标顺利拿证,从而为自己的品牌争取缓冲时间 3、提起商标异议申请的必须性? 答:异议申请是预防本身商标被淡化、被弱化、被丑化和被她人傍名牌等危险情形进行保护的主要路径异议申请是对她人抢注,损害权利人商标、版权、字号等在先权利的恶意行为进行保护的主要路径异议申请是商标法给予社会公众对马上授权的商标表示自己主 张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只有充足行使,才能维护本身利益异议申请是阻止已初审的不妥商标取得正当地位的最好路径,由此能够阻止或延缓竞争者的不妥竞争 4、什么是商标答辩? 答:商标答辩关键是针对申请人的多种理由进行反驳并表示答辩人看法的程序 商标答辩的类型有:商标异议答辩、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不予注册复审答辩、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证据答辩等案件。
5、商标答辩必须性? 答: 商标答辩是商标遭遇她人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撤销等情形时对答辩人权利保护的最好选择答辩是商标法给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商标局、商评委反驳对方看法的唯一路径商标局和商评委商标案件通常进行的是书面审理,不答辩会对对方的相关主张没有反驳意见,无疑将增加对方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撤销等案件的成功机率尤其是撤销案件,举证责任倒置,不答辩将直接造成本身商标被不予维持注册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未答辩的当事人,重新提交的证据,因违反程序,通常只作法庭参考,对当事人的权益损害很大 商 标 异 议 理 由 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深圳众和汇业国际商务顾问有限企业,受深圳市立维斯特科技有限公 司的委托,依据《中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对亦方科技有限企业 YI FANG TECHNOLOGY CO., LIMITED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电池充电器;高压电池;太阳能电池;阳极;阳极电池;阴极;原电池;蓄电池”商品上的商标提出异议,该商标发表在2021年10月20日总第1428期《商标公告》上,初步审定号为13415416。
商标是异议人独创的商标,被异议人违反老实信用标准恶意抢 注被异议人所使用的图形和异议人享受的在34类的申请注册商标为完全相同商标,亦已组成对异议人在先的著作权的侵犯,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将会使消费者对其核准使用的商品产生混淆,从而侵犯到异议人的正当权益同时,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其意是在于经过正当的商标注册手续,掩盖非法的侵权行为故请求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取得注册事实和理由陈说以下: 一、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发明的商标,含有独占的在先权利 异议人介绍 深圳市维斯特科技有限企业成立于2021年5月11日,注册资本50万,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岗工业园三区第17幢第二层,企业主营产品“主营电子产品”覆盖无线技术应用、LED发光应用、太阳能光电应用等众多领域,产品销售 遍布全球几十个国家,深得用户青睐企业创立多年来,已被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权利分析 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发明的品牌,含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 “E”是该图形的独特设计,整体是 EHOME是电子家园的意思,系异议人委托其好友设计而成,毫无疑问,异议人是商标的发明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含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 著作权。
商标的图形是一个独特的设计作品,享受著作权异议人于在2021年10月22日前一周,委托其好友为企业设计一个企业商标.设计了两组方案,并于2021年10月22日下午13:52 交给异议人选择以下图 图1 图2 异议人原股东何颖于2021年10月22日13:58 经过发送给异议人 的法人代表何建忠查看,参考意见,俩人最终选择了作为异议人的商标用于品牌推广; 图3 图片4 图5 商标权依据中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要求“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 或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严禁使用被异议人和异议人原股东何颖系夫妻关系, 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代表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和其合谋以被异议人的名义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要求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详细事实以下: 异议人原股东何颖于2021年10月22日以快递方法递交设计稿委托本公司申请注册,本公司在收到快递后,于2021年11月5日将异议人的商标向商标局递交申请注册在9类的“稳压电源,低压电源,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蓄电瓶,蓄电池箱,电池充电器,电池,磁性身份识别卡,电子监控装置,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及34类已初步审定的注册在“电子香烟,吸烟打火机,雪茄烟,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具的香烟,雪茄及香烟烟嘴上黄琥珀烟嘴头,烟袋,烟斗,雪茄烟盒,烟灰缸,香烟烟嘴”商品上的商标,异议人原股东何颖利用此漏洞期间,于2021年10月23日,委托在另一家商标申请代理经过网络发送商标注册所需文件,以被异议人的名义申请提交了商标注册 ,被异议人的法人当初为异议人企业职员且和原股东何颖系夫妻关系。
在此期间,异议人全部使用的这个商标进行销售产品 直到2021年,和股东何颖签署散伙协议,且隐瞒商标被异议人注册的事情,被异议人开始使用异议人的商标进行产品销售,以后异议人才发觉商标已被抢注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