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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涂层材料技术应用公司税务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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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3C涂层材料技术应用公司税务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3C涂层材料技术应用公司税务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目录一、 公司概况 3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3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3二、 纳税筹划及法律风险 4三、 税务风险的含义及分类 10四、 劳动者社会保障及法律风险 13五、 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 19六、 知识经济及知识产权概述 33七、 企业专利法律风险 40八、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 44九、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 47十、 产业环境分析 56十一、 涂层材料下游 56十二、 必要性分析 58十三、 人力资源分析 59劳动定员一览表 59十四、 SWOT分析说明 61十五、 法人治理 66十六、 发展规划分析 77一、 公司概况(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投资管理公司2、法定代表人:黎xx3、注册资本:57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5-3-187、营业期限:2015-3-18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资产总额7426.835941.465570.12负债总额3747.792998.232810.84股东权益合计3679.042943.232759.28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23086.3618469.0917314.77营业利润3678.982943.182759.24利润总额3328.322662.662496.24净利润2496.241947.071797.2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496.241947.071797.29二、 纳税筹划及法律风险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目前国际上缺乏对纳税筹划的统一概念。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的《国际税收词典》对纳税筹划是这样定义的:“纳税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达到缴纳最低的税收目的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则认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些优惠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张中秀(2004)认为,纳税筹划专指纳税人所进行的筹划活动,具体指纳税人在非违法的前提下,以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涉税零风险为目的,而进行的避税、节税和税负转嫁活动综上所述,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法规,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财务目标实现的谋划与对策纳税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利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做文章,这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相反,通过节税促进纳税单位发展生产,增强发展后劲,从而使税收能够找到新的增长点偷税则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故意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偷税行为,我国《税收征管法》作了严厉的谴责,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因此,应正确理解纳税筹划与偷税的区别,对纳税项目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以提高纳税人的经济效益,同时又不真正损害国家利益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属于风险的范畴,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就是企业在所有纳税筹划及其实施等活动中所面临的税务责任的一种不确定性,比如企业被税务机关检查,承担过多的税务责任,或是引发补税、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而未达到纳税筹划的最初目的的可能性企业纳税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不断变化的规则约束,以及筹划方案本身的不规范,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税务法律风险,需要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企业纳税筹划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即企业外部和企业内部一)来自企业外部的纳税筹划风险1、经济环境变化风险企业的纳税事宜与税收政策及所处经济环境密切相关一般来说,政府为促进经济增长会实行积极的财税政策,制定减免税或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生产和投资,这时企业的税负相对较轻或稳定反之,政府为抑制某产业的发展就会利用税收杠杆调整税收政策这时,企业的税负可能加重或不稳定另外,政府的政策不仅具有时空性而且具有时效性,这种,税收环境的不确定性将会给筹划人员开展纳税筹划(特别是中长期筹划)带来较大的风险,所以任何企业的纳税筹划都将面临经济环境变化所引致的风险。

2、税收政策风险纳税筹划利用国家税收政策节税的风险称为税收政策风险税收政策风险包括税收政策选择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化风险税收政策选择风险是指税收政策选择正确与否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筹划当事人对税收政策精神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所致税收政策变化风险是指税收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时调整经济结构,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这些规则的不断变化可能造成因税率下调而未能跟上多缴纳税款;也可能造成因税率上调而未能跟上少缴纳税款,从而产生被税务机关罚款或上缴税收滞纳金的税务风险3、执法风险纳税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在实务中根本行不通,从而使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者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加以查处。

这样,不但得不到节税的受益,反而会加重税收成本,产生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4、税务行政执法力度导致的风险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政支出的不断增长,国家对税收检查和处罚的力度不断加强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地方各级税务机关都不断出台新的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文件和政策,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在规范纳税操作方面的工作必须相应加强二)来自企业内部的纳税筹划风险1、管理者的经营理念和纳税意识管理者的经营理念和纳税意识会对企业税务筹划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企业管理者依法纳税意识很强,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通过筹划理财,降低企业涉税费用和风险,实现最合理优化纳税,那么只要筹划人员依法严格按照规程精心筹划,风险一般不高但是,有的企业管理者纳税意识淡薄或者对纳税筹划有误解,认为筹划的目的就是通过所谓的“筹划”尽可能少纳税或不纳税,甚至授意或唆使筹划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达到偷税的目的,从事这类筹划事项的风险就很高另外,如果企业领导人纳税意识中,要刻意去追求税收负担最小,那么他们极易导致投资扭曲风险的产生建立现代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应是税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则,纳税人不应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纳税人往往因税收因素放弃最优的方案而改为次优的其他方案。

这种因课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给企业带来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即为投资扭曲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税收的中立性,可以说,税收中立性越强,投资扭曲风险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2、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纳税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筹划风险纳税筹划是在遵从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手段,合理、合法地对纳税义务进行规避,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目的其中心内容是在正确理解、掌握、分析和研究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利用税法的缺陷和不足节税、避税,提高经济效益这就要求筹划人员在纳税筹划过程中,不但要具备必要的筹划知识,而且同时又要了解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掌握合法和非法的临界点,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采取不同筹划方法,做好纳税筹划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并不符合税法精神,诸如一些“打擦边球”的做法,税务机关可能会视其为避税,甚至当作是偷税,那么纳税人会为此而遭受重大损失3、税务文书的质量税务文书包括经济合同、商业票据、会计资料、税务申请、税务批复、纳税资料等方面的涉税资料它们是纳税的依据、完成纳税义务的凭证、税务检查的对象、税务案件的证据等。

企业的税务文书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础资料,其质量严重地影响到企业的纳税筹划风险企业的税务文书应当及时完整合法及时,也就是收集有关税务文书资料要及时,纳税人在发生经济业务的时候,要把与该项业务发生有关的协议、合同、票据等及时收集归档完整,是指一笔经济业务中所有的税务文书资料要集中收集,不得遗漏合法,是指收集的税务文书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票据本身的合法性;二是经济业务与票据记载内容相一致;三是取得票据的渠道要合法,不是虚开、代开或非法购来的;四是票面填写的项目内容要正确税务文书中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是记录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凭据,它不仅是税务机关据以征税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在接受税务检查时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税收优惠的享受也需要正确的账务处理支持因此,企业依法取得并保全会计凭证和记录,保证账证完整,正确进行各项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并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是企业税务筹划的首要环节,也是控制筹划风险,提高筹划效率的技术基础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会计核算水平、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既影响可供筹划的涉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易导致筹划人员筹划方案的失误。

如果筹划方案是依据虚假的涉税资料作出的就很可能产生失误,风险极大即使企业的税务筹划是十分完美且合法的,如果面对税务局的稽查,而不能提供企业涉税的相关的税务文书或合法纳税凭证或税务相关的原始凭据,那么也将面对税务局对该筹划方案的不认可,面对税务局的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三、 税务风险的含义及分类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未能有效遵守或被认为违反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法律规范角度看,企业税务风险分为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风险、违反纳税义务的法律风险、违反发票管理与使用的法律风险等其中违反纳税义务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企业税务违法风险、主观非故意而结果违法的法律风险、税收政策调整或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的企业税务风险、客观上少缴税的无责任税务风险1)税务违法风险没有追溯期限的限制,《税收征管法》规定偷税可无限期追征,同时《行政处罚法》虽规定两年的时效,但由于纳税行为的连续性,税务违法往往在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长期存在,时效因偷税行为再次发生而中断,从而使行政处罚期限延长,企业对税收违法行为不能存侥幸心理2)非故意行为导致结果违法的税务风险,主要是指纳税筹划造成的税务风险。

纳税筹划是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合法节税,而不是非法偷税但由于税收实务操作过程中缺乏合法节税与非法偷税的判断标准,从而加大税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难度即使没有税收违法的主观故意,但客观上产生了税收违法的结果,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3)税收政策调整或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①税收政策调整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税收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随着国家总体经济形势的发展或产业结构的变化会作相应调整如税收的开征与取消,税率与退税率的升与降、出口退税项目与范围的扩大与缩小,甚至征管方式的改变等,都会给纳税人带来重大影响②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但实际的情况是由于调查取证难,即使最终取得公正的结果,作为相对人的企业实际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风险责任4)客观上少缴税的无责任税务风险一般来说,无责任就无风险,之所以在税收实务领域会产生无责任状态下的法律风险,这与税收的执法环境有关所谓客观上不缴或少缴税的无责任税务风险,是指纳税人已经按照由主管税务机关事先确定的纳税标准与纳税方式,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但按其业务的规模可能应当缴纳更多的税收,实际的纳税数额与业务的规模不相适应,从而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

全国首例律师涉嫌偷税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被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为“小型户”,按定额征收办法纳税,也就是说该事务所从纳税的角度讲是不需要建账的,只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并按税管人员的要求,填表申报纳税即完成依法纳税义务由于不采取查账征收,所以事务所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财务会计账簿,开展会计核算,与纳税没有关系但税务机关出具的司法鉴定和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均认为该事务所采取另立记账凭证、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构成偷税罪,一审法院认定其偷税额达114万余元,判处罚金115万元,陈德惠本人被判有期徒刑4年虽然陈德惠最终被二审法院判决无罪释放但已被关押两年多这可以称得上是无端飞来的牢狱之灾企业税务风险中,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风险、违反发票管理与使用的法律风险以及企业税务违法风险等,这些法律风险要么属于企业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故意实施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要么属于企业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欠缺造成的法律风险的形成带有强烈的主观性,法律风险较为容易识别,原因较为简单,基本属于企业自身能够识别的法律风险,无须评估者在法律风险评估过程中予以识别因此本书仅对纳税筹划的法律风险进行较为详细的说明。

四、 劳动者社会保障及法律风险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劳动者的权利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它同时是企业和社会的义务企业管理者应当了解劳动者的权利并慎重防范因侵犯劳动者权利所引起的法律风险劳动者权利,又称劳工权利或劳动者权益或劳权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劳动者个人的权利和劳动者集体的权利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又称为个别劳权,即与劳动者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由劳动者个人享有并只能由其个人行使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劳动者所享有的个别劳权,主要有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在这些权利中,劳动就业权是一项基础性的权利,只有实现了劳动就业,劳动者的其他权利才有可能在劳动关系中实现劳动报酬权又称劳动分配权或劳动工资权,是劳动者在付出劳动后有按时获得不低于国家劳动标准的以工资为基本形式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工资是劳动者维持生活的基本收入,是个别劳权中的核心权利。

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主要是按时、足额的发放工资和养老金社会保险权是指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或遇到其他灾害或困难时,通过国家保险制度而获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劳动者的集体权利,又称为集体劳权,是由劳动者集体享有并通过工会来具体行使的权利相对于个别劳权而言,集体劳权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平衡劳动关系过程中的作用更为重要因为个别劳动者是无法与企业建立一种力量平衡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无法凭借个人的力量来实现和保障自己的权利劳动者个人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形成与雇主相抗衡的社会力量集体劳权正是劳动者作为组织力量的权利形态集体劳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个别劳权,集体劳权又是实现个别劳权的基础和保证因此,集体劳权又被称为劳动基本权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劳动者所享有的集体劳权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在这些权利中,组织工会是前提的和基础的权利集体谈判权是劳动者集体权利的中心权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争取自己权利的手段和方式而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这一权利,则是劳动者集体享有的更高阶段和更高形式的权利。

在劳动者权利保护问题上,企业必须首先树立起应有的劳动者权利意识,并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履行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在实现企业利益的同时,切实做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否则,将导致法律风险一)支付报酬行为不当及法律风险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报酬也称工资,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国家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并且,我国还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3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最低工资规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与工资分配法制化,引导调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此外,对于加班加点,《劳动法》规定要安排劳动者补休或者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具有延迟支付、不按约定支付、部分支付劳动者报酬等行为都将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根据具体违反法律或违反合同约定程度的不同,法律风险的大小也不同二)工作时间安排不当及法律风险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加班是指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上班时间,加点是指每天超过8小时之外的上班时间我国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加班加点,这一做法的意义在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推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加班加点费用,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对于加班加点,企业应掌握以下几个原则:①企业要限制加班加点,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②劳动者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未完成定额和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③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不一致,企业有权在法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决定,劳动者有权拒绝;④遇有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见《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决定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企业未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延长的工作时间每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否则,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被违法安排加班加点时,可向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三)劳动合同条件低于集体合同的法律风险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荐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签订后还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才生效集体合同主要解决单一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对抗”中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问题,以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集体合同生效后,对用工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一些企业存在这种和工会约定的集体合同,在与员工约定个体合同时,就必须注意与集体合同之间的协调个体合同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否则无效若企业在个体劳动合同签订时一味维护自身权益,则必然导致相应条款无效,产生大量不确定性法律风险四)社会保险及法律风险社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面向劳动者建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的制度它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互济性的特点所谓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制度以国家立法形式建立,以法律强制力保证实施如《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愿意为条件,而是要依法强制参加,并必须依法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所谓互济性,是指未遇到劳动风险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通过缴纳社会保险,为遇到风险的劳动者分担风险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5种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由于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五、 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在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法案的出台,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若操作不慎,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形成现实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带给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方面的法律风险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对人力资源进行管理的基本依据,如果规章制度违法,引发的问题将会比较严重,可能导致企业规章制度失去执行力,可能造成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激化,甚至导致企业人员大量流失,而企业却无能为力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且这种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只要在离职前,找到企业的规章制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者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企业,只要通知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不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将导致劳动者不事先通知就离职,造成企业损失(岗位人员不能及时补上),不但不能向劳动者索赔,反而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种情形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应当明确什么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随意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明确,仲裁庭或法院就很难断案除此种情形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应当明确多少数额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从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可以看出规章制度是把双刃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能否用好将是非常关键的对于企业来说,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人力资源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需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3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新法的上述变化,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新法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对自己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理,以使规章制度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能在用工管理中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果用人单位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或员工人员流动较大,且尚未成立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效率会较为低下,应考虑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另外,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和把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招聘员工存在的法律风险1、在招聘员工时用人单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就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没有告知或不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的,就有可能构成欺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如果用人单位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被招聘的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可以用人单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会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法律后果2、未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即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严格限制,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在招聘时不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而导致体格不健康的员工进入公司,那么用人单位事后将要付出很大的成本3、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法律风险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或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如果用人单位未严格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将有可能陷入诉讼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在实践中原用人单位对损失的举证存在诸多障碍,但如果原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新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张的,新的用人单位为应诉支出的费用也是为此付出的代价5、未严格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法律文件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认识到,若员工与原单位签订有相关法律文件,致使员工进入本单位工作构成违约,或员工使用其“原单位有关资源”(即员工在原单位工作时所掌握的技术材料、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而使本单位对员工原单位造成侵权,无论员工的行为出于善意还是恶意,本单位都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员工时,应询问拟录用员工是否与原单位签订有保密协议、竞业避止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是否违反了相关协议,必要时可制作相关确认文件三)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1、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看,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面临着以下风险1)双倍工资的惩罚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面临一个信用风险,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口头协议,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最终没有满足劳动者的一定的需求,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部门举报,而要求支付两倍工资,所以企业为了减少经营成本和风险也应签订劳动合同2)认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成立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则劳动者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便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降低了劳动者的可选择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便可能出现没有可用之人或为发展另聘人才而闲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员与资源的浪费。

2、违反试用期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关系有明确规定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4)试用期工资有了新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实际上,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阻碍劳动者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目的,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均由用人单位持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有较大变化,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对此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一些生产经营有显著特点如工作地点不固定、工作时间特殊的用人单位,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变化对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作出调整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轻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重则承担赔偿责任四)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法律风险随着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更新和企业经营创新的需要,对企业员工出资培训已成为企业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实践中普遍存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出资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对员工出资培训未保留相关证据等情形另外,《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了严格限制,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除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以外,是否还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实际损失?当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应如何处理?以上情形都是用人单位面临的问题和法律风险。

五)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中的法律风险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企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的主要变化在于:①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3年变为2年;②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③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实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如何合理界定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秘密的范围、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如何界定“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范围;如何理解“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在竞业限制期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以他人名义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该如何处理;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约定,在何限度内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违约的事实如何认定、证据如何收集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为了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稳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的“同意续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10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①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此外,还规定了一种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现实中,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普遍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键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其内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可操作性的用人机制,树立人性化的用人理念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显著加大七)用人单位单方解决劳动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与现行规定相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增加了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两种情形关于第(四)项规定,根据证据规则,“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应该在用人单位,如何收集合法有效的证据将成为用人单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中的“严重影响”应如何理解和界定?关于第(五)项情形,关键是如何界定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如何通过举证证明“真实意思”另外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该条款是倡导性条款还是强制性条款?如果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该如何处理?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同时,《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力度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方面的法律风险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除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特定人员在一定的工作期限内须支付生活补助费或补偿金,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主要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增加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该规定加大了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成本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该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九)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劳务派遣近年来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我国也不例外由于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则在另外的用工单位,有时会出现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对员工的义务互相推诿,导致劳务派遣人员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③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④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实践中面对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劳动关系主体的确定问题;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的界定问题;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协调问题;工资支付的法律风险;被派遣员工侵害用工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风险;被派遣员工退回的法律风险;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六、 知识经济及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经济对企业竞争优势的长期研究,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早期以资源为基础的企业资源理论和90年代早期以能力为基础的企业能力理论以后,发现企业竞争优势不是由企业所处的市场与市场机会等外在于企业的因素外生决定的,也不是由企业所拥有的一般资源简单地内生决定的,而是由企业的特殊资源——知识内生决定的企业知识理论应运而生,它的主要观点包括:企业是知识的集合体,知识的生产、使用和创造成为企业的基本活动,并且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源泉企业的知识存在于消费者需求、行为和购买动机,解决问题能力的技术程序,产品和市场潜力,具有能力的供应商和价格结构,具有经验和专长的雇员等之中知识可能被保存在团体或组织内部和网络层面,它经常和其他资源“拥绑”在一起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要素已从其他生产要素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为一种重要的要素,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新古典经济增长学派代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索洛根据美国1909年到1949年的统计资料,测算出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80%,而且发现在技术进步率中有60%依赖于劳动者受教育的水平和培训的增长,这充分说明了知识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之后,达尔尼夫(1998)的研究发现,1948—1984年间的经济增长中有高达66%的增长是资本和劳动力无法解释的根据布鲁金机构的一项调查显示,1980年美国企业市场价值中,企业物质资产占62%,而到1990年这一数字已下降到38%最新的一项统计表明,在当前企业所创造的价值中,50%~90%源自于对知识资本的管理,而非对传统物质资产的管理这一判断在新经济企业中得到有力证明,如微软公司,1995年的市值为4910亿美元,而当年该公司的物质资产仅为450亿美元,公司市值中有90.83%源自于智力资本可口可乐公司1995年市值为7860亿美元,而当年该公司的物质资产仅为520亿美元,智力资本占该公司市值的93.38%^0传统上,企业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基本经济资源分为3类:土地、劳动和资本但它们已越来越不能解释所有的实际经济增长,使得经济学家们将视野转向了传统的土地、资本和劳动三要素以外的要素—技术和(知识)教育。

20世纪80年代,加利福尼亚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罗默教授根据这些新的经济增长现象,提出了经济增长的四要素理论,其核心思想是将知识作为经济增长更为重要的因素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价值增长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知识和技能带来的价值,知识和技能不论是在个人、组织还是国家水平上,正日益成为经济增长和繁荣的关键二)知识产权在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情况下,掌握这些知识的团体就必然要寻求通过国家、法律和制度对知识的重要地位和权属进行确认和保护,即发展到今天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表现形式有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而法律对知识的这种确认和保护又转而促使各团体竭力创造并利用好这些重要的知识财富利益团体寻求对其知识财富的保护,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表现在国际层面上,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国际社会相继制定了伯尔尼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邻接权的罗马公约、专利合作协定、TRIPS等一系列的国际公约也先后出现了巴黎联盟(1883—1893)、伯尔尼联盟(1886—1893)、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简称BIRPI,1893—197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0年开始代替BIRPI)、世界贸易组织等从事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协调的机构。

所有这些体制的建立,除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外,更是有利于那些知识产权发达的国家和企业利用其知识资源维护自己的竞争优势地位在国家层面上,除伊朗和朝鲜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开始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如1982年《商标法》、1985年《专利法》、1990年《著作权法》等,并先后加入了一些知识产权类国际公约,如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专利合作协定、1994年签署并于2001年12月11日起对我国生效的TRIPS等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转而推动着各利益团体(主要是企业,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和维护各企业纷纷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和桥梁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跨国公司都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管理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开拓市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遏制竞争对手相比之下,国内企业普遍存在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乏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少、技术含量低等问题据统计,在国际专利申请中,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量只有美国和日本的1/30,韩国的1/4,我国企业申请的专利只占世界专利总量的1%~2%,出口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只占10%。

在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和受理中,在1985年4月1日~2004年10月31日期间,我国企业被授予的发明专利仅占35.7%,而外国企业却占到64.3%,且主要集中在光学、无线电传播、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领域国外一些大企业如日立公司、IBM公司等,其1年的专利申请量就超过了我国所有企业1年的专利申请量,美国的杜邦公司拥有3万多项专利,美国电报公司拥有5万多项专利2000年美国一份研究报告称美国企业创造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已经超过有形资产,在资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高达60%在我国现有的780多万家大小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仅有2000家,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拥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也仅占40%三)知识产权特征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的一项伟大发明,它以荣誉、社会地位和财富为杠杆,发掘每个人生命中最为宝贵的创造本能,为生生不息的创造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制度文明为杠杆,恰当地找到利益的支点,一端有效地激发了人们的创造热情,另一端把个人才智转化为无尽的社会财富,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智力成果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知识产权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茎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法律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2)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特点,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动消灭,知识成果就会转化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主要区别之一如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从申请日起算著作权保护期限较长,我国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和死后50年,有些国家是作者终身和死后70年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域外的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域外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智力成果,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要想使某项知识产权在域外也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必须依照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方签订的协定,到请求保护的国家去提出申请或进行登记否则,它是得不到外国法律的保护的另外,知识产权在某一国家失效,丝毫不影响该项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已取得的权利21世纪是知识竞争的世纪,知识的竞争导致知识产权面临种种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显得尤为突出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完全依赖于法律,任何来自法律上的威胁都将意味着权利人将完全丧失所有权但目前我国不少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科研开发与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与依法保护明显脱节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成为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充满风险的环境下,企业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需要认清的就是他们的知识产权面临着哪些风险七、 企业专利法律风险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08年12月27日新修正的《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专利权并非伴随着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产生。

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权利人需要按照《专利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向专利局书面申请经过审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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