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培训2008-04-07财预[2008]10号及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对自2008年1月1日 起执行总分体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收 入分配和预算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对这些政策的 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助于指导我们日常的具体工作一、 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 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 办法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 生产经营职能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并入二级分支 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分支机构如果税率与二级分支机构不一致 的,以二级分支机构适用税率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 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 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指总机构下仅有一个跨省分支机构的情况)。
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 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 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不实行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办法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 我局九个全额中央收入的企业不实行本办法,九个单位是国家邮政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国家发开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 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除上述9 户不实行本办法的企业外,原执行汇总纳税办法的10 户原母子体制实行合并纳税企业暂按原办法执行名单:中国电信 集团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开发 投资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农垦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 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谷粮油 集团公司)原则上延期一年,至2008 年底2. 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 营业机构的企业就不是汇总纳税企业例:在我市,居民企业总机构 和其分支机构都在北京市的,不属汇总纳税企业3.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 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4. 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新税法相关规定)及其分 支机构标准:2007 年应纳税所得额 30 万元以上)5.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三)基本方法:财预[2008]10 号文件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 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 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 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 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 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 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 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 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 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 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二、税款预缴(一)税款预缴总原则: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企业本期应纳 税额,应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1、总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包 括总机构和所有参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的25%就地缴 库(中央、地方直接6、4 分成)另25%部分的税款,缴入中央国 库专户(60%直接归中央,40%按核定的比例分配给各省)总机构就 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2、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各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50%就地缴库(中央、地方直接6、4 分成)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其中: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x 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xO. 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 额)x0. 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 0. 30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二)税款预缴方式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 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12或 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 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三)预缴税款缴库程序(1) 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 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 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 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2) 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 并办理就地缴库中央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 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总机构所在地税 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 1010441 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 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 中央 20%(待分配)、地 方 20 %”。
四)税款预缴的其他相关规定1.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 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 业所得税;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 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2.二级分支机构的理解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 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 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3.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 缴企业所得税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 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4.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 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 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对于与总 机构不在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的分机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各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符合税法规定弥补条件的 亏损额进行补录5. 有关计算口径: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 份按上上年,7-12 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 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 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 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 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 分享。
分摊时三个因 素权重依次为0.35、0.35 和 0.3计算公式如下: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X该分 支机构分摊比例其中: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X 50%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 3 5X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 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0. 3 5X (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 工资总额之和)+ 0 . 3 0X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 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 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 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 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 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 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五)税款预缴分配原则: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说明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同一税率地区的:由总机构每月或每季 按照以前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 将 50%部分的税款,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分摊时经营收入、职 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所占权重依次为0.35、0.35、0.32.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 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 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 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二级分支机构以下分支机构如果税率与二级分支机构不一致的, 以二级机构适用税率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三、汇总清算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统一由 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 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 多退少补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中央专户,不实行与总机构所 在地分享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 行跨地区分享,按中央与地方60:40 分成比例就地缴库。
需要退还 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 续2008年1 月1 日后发生的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 纳和退还,仍按原办法执行四、征收管理职责:(一)原则及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 的监督和管理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 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 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注销后15 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 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 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二)具体实施:1. 对总机构纳税人的管理:由各管理所向所辖总机构纳税人下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要求其按 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要求总机构纳税人2008年4月10 日前报送:A. 总机构纳税人总机构信息表(附表样)B.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按照2006年度数据计算)及 分配比例的详细计算过程,经主管税务所审核、加盖所章后退还企业。
由总机构发给下属各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报送给所在地税务机 关,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据此征税C. 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格式自定)申报时:交“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所得税申报表2. 对分支机构纳税人管理:申报时,分支机构持A.总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 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已加盖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章)及 申报表进行申报;B分支机构信息表(包括总机构、联系人、、 所属省份地区、所在地税务机关名称及、邮政编码等内容)交到 相关管理所,管理所审核后,分支机构信息表所内留存,纳税人持《分 配表》进行纳税申报C.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表及 比例计算1.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同一税率地区的:由总机构每月或每季 按照以前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将 50%部分的税款,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分摊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所占权重依次为0.35、0.35、0.3例:总机构计算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额为100 万元,其总机构 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2007 年度(基期年度) 三项指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分配比例分配税额总机构1000555012325%25分支机构一10010010016.67%8.335分支机构二10010010016.67%8.335分支机构三10010010016.67%8.335分支机构四10010010016.67%8.335分支机构五10010010016.67%8.335分支机构六10010010016.67%8.335分支机构一分配比例 16.67%=(100/600) *0.35+ (100/600)*0.35+(100/600) *0.3分支机构一分配税额8.335万元=50*16.67%2.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 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 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 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二级分支机构以下分支机构如果税率与二级分支机构不一致的, 以二级机构适用税率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例:总机构计算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 万元,其总机 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2007 年度(基期年度 三项指标及适用税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则就地预缴税额如下表,单位为万元2 08+1.25+1.5=4.83)税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分配比例分配税额总机构25%1000555012325%4.83分支机构一25%10010010050%2.08分支机构二25%10010010050%2.08分支机构三15%10010010050%1.25分支机构四15%10010010050%1.25分支机构五18%10010010050%1.5分支机构六18%10010010050%1.5首先计算2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00/600)*0.35+(200/600) *0.35+(200/600) *0.3=33.33万元应纳税额为:33.33*25%=8.33万元总机构就地预缴:8.33 万元*25%=2.08 万元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8 . 3 3 万元*25%=2.08万元分支机构一、二就地预缴8.33 万元*50%*{(100/200) *0.35+100/200) *0.35+(100/200) *0.3}=2.08万元分支机构三、四:计算 1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00/600)*0.35+(200/600) *0.35+ (200/600) *0.3=33.33 万元应纳税额为:33.33*15%=5万元总机构就地预缴: 5 万元*25%=1.25 万元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5 万元*25%=1.25 万元分支机构三、四就地预缴5 万元*50%*{(100/200) *0.35+(100/200) *0.35+(100/200) *0.3}=1.25 万元同样方法计算出分支机构五、六的分配税额。
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妥 善处理地区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做好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征 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财预[2 0 08] 1 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均在我省(含青岛市)境内,且跨市(指设区的市)设有不具备法人 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总分机构)第三条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在维持现行中央、省、市及市以下 分享体制不变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计算、两级预缴、汇总清算、分 级管理”的税收征管和预算分配办法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 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 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 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第五条 两级预缴,是指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按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总机构和二级分 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由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分别就地分期向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 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第六条 汇总清算,是指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 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额,抵减总机 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第七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按规定办理税务 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第八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 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 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 办法第九条 居民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 实际利润、应纳税额及分配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 业机构第二章 税款预缴第十条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照本办法,实行按月或按季就地 预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第十一条 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在每月或季度 终了后10 日内,按照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总机 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二级分支机构,同时报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级分支机构一经确定,当年不得变更第十三条 总分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就 地办理缴库总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 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 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除青岛市外,“级次”栏填写“中央 60%、省级8%、市及市以下32%”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 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 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除青岛市外,“级次”栏填 写“中央 60%、省级8%、市及市以下32%”第十四条 在青岛市境内的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除上缴中 央 60%外,其余部分的分成比例按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分摊税款比例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 月份按上上年度,7-12 月份按上年度)总机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 三个因素,计算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 重依次为 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X总机构或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或某一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X(该机构营业收入总 分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X(该机构工资总额/总分机构工资总 额之和)+0.30X(该机构资产总额/总分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指需要就地预缴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
分 摊比例按上述方法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第十六条 经营收入,是指总分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 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 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 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 入第十七条 职工工资,是指总分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 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第十八条 资产总额,是指总分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 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第十九条 总分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 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 摊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总机构有关通知后30 日内,向总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 日内,对分摊税款 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第二十一条 总机构应在每年1 月底前、6 月底前,将依照本办 法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上半年、下半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按照规 定格式,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下发各分支机构。
总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将企业税款分摊比例,逐级上报省国税局 (所得税管理处)、省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备案第二十二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不就地 预缴,由总机构统一汇缴;从第二年起,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以 上年三因素参与分摊;从第三年起,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撤 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 就地缴纳第四章 汇总清算第二十三条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5 个月内,由总 机构负责汇算清缴第二十四条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 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境内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确定应补 缴(退)税额多缴的税款,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由总机构按 规定办理退库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 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 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 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除青岛市外,“级次”栏 填写“中央60%、省级8%、市及市以下32%”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就地缴入各级国库总机构所在地 税务主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 对应填写 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 科目名称及代码。
除青岛市外,“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8%、 市及市以下32%”第二十五条 总机构应据实计算应纳税额,并严格按本办法进行 分摊,确保各级均衡入库年终汇算清缴后,如果总机构补缴的税款 超过全年实际纳税额的5%,省财政将通过体制结算相应扣减总机构 所在地财力,并分配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第五章 特殊企业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70 号文件精神,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法人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其中地方 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市以下不参与分享第二十七条 根据省政府鲁政字[2008]31 号文件规定,从2008 年起,我省跨市生产经营煤炭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本办法执 行第二十八条 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法人总机构汇总计 算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鲁财预[2006]48号文件规定,实行“统 一核算、比例分配、就地纳税、年终统算”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跨市经营电力生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2008 年起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总机构按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实际 发电量分摊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就地缴入各级国库,不再集中缴入 省级国库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情况,总机构须及时报省财政厅、省 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 2008 年起按照本办法执行,其所得税不再集中缴入省级国库各分 支机构分摊税款情况,总机构须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所得税 管理处)备案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新华书店自2008 年起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征 管,实行法人就地预缴,不再集中缴入省级国库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省地方铁路局所属运输企业由 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参与分摊 企业所得税;总机构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现行财 政体制规定,全部为省级收入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总分机构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 罚款,在总分机构所在地就地入库,其中60%缴入中央国库,8%缴入 省级国库,32%缴入市及市以下国库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 年及以前年度的企 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同一市(指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设 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由各市自行 确定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 日起执行《山东省跨地区 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鲁财预[2002]15 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鲁国税函〔2009〕202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为正确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防范执法风险,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范围本次检查的范围主要是2008 年度全省(不含青岛)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优惠过渡政策执行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汇总纳税管理二、政策依据本次检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新税法实施以来国家颁布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性文件、省局制定下发的管理文件三、专项检查内容本次检查的内容包括:(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高新技术企业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是否按规定进行归集, 其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在境内发生的研发 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2、企业相关收入统计口径是否符合规定,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 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 工总数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要求;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是 否符合规定要求;4、中介机构是否按规定正确归集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 务)收入,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5、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真伪是否在中国境内注册,对于购买的专利是否有 5 年以上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6、企业科技人员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是否在 183 天以上;7、其他事项。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的产品与其他产品收入是否划分 清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是否能单独核算;2、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的产品是否在总局的文件目录,有无 只能享受流转税优惠但企业同时享受了所得税优惠的情况;新税法实 施后,是否有企业未经重新认定也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3、企业的认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4、其他事项三)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性优惠政策执行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发[2007]39 号文和财税[2008]21 号文 的规定享受过渡性优惠政策,有无超越此范围继续享受了原有但已经 失效的一些优惠政策;2、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两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 业,其优惠期限的计算从2008 年起执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已 经建立台帐对企业进行监管;3、企业有无违反权责发生制,有意将2007 年收入、成本、费 用等推迟到2008 年确认的情况;有无违反税法规定人为调节2008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利用最后一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4、其他事项四)核定征收管理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核定征收方 式,是否存在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和采取“一刀切”搞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2、税务机关是否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经营规模、 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 率;3、税务机关是否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 确定公示地点、方式,是否及时将核定征收结果(核定征收企业名单、 定额、定率数等)公示与众;4、税务机关是否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 表》,及时完成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5、税务机关是否按时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人进行重新鉴定工作,是否按重新鉴定的结果及时进行调整;6、税务机关是否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帐建 制、引导纳税人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是否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 税人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税务机关对全年预缴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纳税 人,是否查明原因,及时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款;2、税务机关所辖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 库税款是否达到 70%;3、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是否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处 理;4、税务机关是否存在让企业多缴或超缴企业所得税现象;5、其他事项六)跨地区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管理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对跨省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确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 调库”的办法及一系列文件规定进行征收管理;2、对总分机构均在我省的跨市(含青岛)经营的企业,是否按 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 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08]19 号) 确定的“统一计算、两级预缴、汇总清算、分级管理”的办法进行征 收管理;3、我省总机构是否按规定准确计算确定并及时下发所属二级分 支机构税款分摊比例,我省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及时申报预缴分摊税 款;4、对外省总机构不能及时向我省二级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是 否督促总机构及时提供税款分配表;分摊税款不准确的,是否要求总 机构复核,按实际情况调整税款分摊比例;5、我省总机构计算确定的所属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税款分配比 例是否及时逐级上报备案;6、是否全面推行、应用跨地区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总分机构之间信息沟通是否及时通畅;7、其他事项。
四、专项检查方法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从2009年6 月上旬起至2009年9月上旬基 本结束,主要采取各市局组织自查、省局组织抽查的方法进行具体 分以下四个阶段:1、部署阶段(2009年6月上旬至2009 年6月20 日)省局在6 月上旬下发文件,各市局结合实际,制定自查工作方案,在6 月20 日前部署完毕2、市局组织自查(2009年6月21日至2009年7 月30日) 各市局要组成专门小组,分别对以上 6 项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 况进行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3、总结上报(2009年8月1 日至2009年8 月10日)自查工 作结束后,各市国税局将自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并填报《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自查统计表》、《2008 年度企业 所得税核定征收和预缴管理情况自查统计表》、《跨省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2008 年度申报缴税情况自查统计表》、《山东省内跨市汇总纳 税企业2008年度申报缴税情况自查统计表》,于8月 10日前将总结 报告及四张统计表一并报送省局4、省局抽查和通报(8月中旬至9 月上旬)省局将抽调业务 骨干,组成若干小组,对各市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各市自查及省 局抽查的情况和问题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本次专项检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全省统一组织的首次 企业所得税检查搞好这次检查,对于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 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夯实管理基础,保证企业所得税收入及时、 足额、均衡入库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市国税局要高度重视,加强 领导,分管领导要将其作为重点工作靠上抓要认真学习通知内容及 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自查方案,抽调骨干力量,周 密组织,认真开展自查,保证检查效果要紧密结合新税法实施中特 别是汇算清缴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开展检查,做到边检查,边整改,边 提高各市在自查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及时与省局联系附件:1、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自查统计表;2、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和预缴管理情况自查统 计表;3、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8 年度申报缴税情况自查统 计表;4、山东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2008 年度申报缴税情况 自查统计表二00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