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工作,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客观、公正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及时、妥善的完成个人信用报告的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各级商业银行要设立专门的场所,配备专用的通讯、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设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专用邮箱(以下简称专用邮箱),指定专人负责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及异议处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征信管理处(以下简称征信管理处)负责管理、监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工作督促省级商业银行及时报送更正信息,受理异议申请人对异议处理工作的投诉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异议信息申请受理、确认、外部协查、内部核查申请、回复和相应业务的档案管理,督促辖内商业银行及时报送更正信息等工作。
征信管理部门应建设《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登记簿》(见表1,以下简称异议处理登记簿),严格按照异议处理工作流程进行登记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各级商业银行负责异议信息的外部协查、错误信息更正、回复和相应业务的档案管理等工作商业银行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建立《外部协查登记簿》(见表2)第二章异议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个人认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个人或委托代理人可向所在地的征信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见表3,以下简称查询申请表)本人提出查询申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供查验征信管理部门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查询申请表》备查委托代理人申请查询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征信管理部门应留存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备查及《查询申请表》备查征信管理部门应在《异议处理登记簿》上登记,并提取其信用报告,以确认异议信息是否存在第六条 异议申请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相关申请材料的,征信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条征信管理部门经查询确认异议信息不存的,应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查询申请表》中签字确认第八条经查询确认异议信息存在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可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表4,以下简称异议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征信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第九条征信管理部门受理异议申请时,应向异议申请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第十条征信管理部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打印《个人信用报告》中与异议信息相关的内容存档备查,同时启动商业银行外部协查程序第三章 异议信息的外部协查第十一条 异议信息涉及本地商业银行的,征信管理部门应当日通过专用邮箱向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发送《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外部协查函》(见表5,以下简称外部协查函)异议信息涉及省内异地商业银行的,征信管理部门应当日通过专用邮箱向异议信息涉及地的征信管理部门发送《外部协查函》收到《外部协查函》的征信管理部门应立即将其转至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异议信息涉及省外商业银行的,应按照总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执行第十二条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2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对异议信息的协查,并将《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外部协查回复函》(见表6,以下简称外部协查回复函)通过专用邮箱发送至当地征信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立即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在发送《外部协查回复函》的同时,应通过上级行在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并通过专用邮箱向当地征信管理部门报送《错误信息更正表》(见表7)商业银行在收到《外部协查函》的5个工作日内,不能报送更正信息的,应在《错误信息更正表》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错误信息更正后,应通过专用邮箱立即重新报送《错误信息更正表》第十四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在发出《外部协查函》的7个工作日内查询异议信息更正情况异议信息已更正的,应立即通知异议申请人;异议信息仍未更正的,应立即督促商业银行及时更正错误信息,同时打印信用报告的错误部分存档并在《异议处理登记簿》中登记 第十五条异议信息经商业银行核查发现本行信息与信用报告不一致但与客户实际情况一致的,征信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外部协查回复函》的1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发送《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见表8)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异议信息不存在或存在异议信息不能及时更正的,如异议申请人需要,异议信息所涉及的商业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2份加盖公章的纸质《外部协查回复函》送至当地征信管理部门。
征信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另一份转异议申请人拟办理业务的商业银行此《外部协查回复函》应视同该异议信息不存在或已经更正第十七条省内异地的外部协查,征信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商业银行《外部协查回复函》、《错误信息更正表》的当日通过专用邮箱转至发出《外部协查函》的征信管理部门如异议申请人需要,征信管理部门将纸质《外部协查回复函》邮寄至发出《外部协查函》的征信管理部门第四章异议信息的更正和反馈第十八条 征信管理部门收到《外部协查回复函》,若异议信息确认是由商业银行造成,征信管理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回复函》,并通知异议申请人领取征信管理部门收到总行发送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回复函》的1个工作日内应通知异议申请人领取第十九条异议信息更正后,如异议申请人需要,应为其提供更正后的个人信用报告第五章个人声明第二十条 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异议申请人可以到当地征信管理部门领取《个人声明表》(见表10)第二十一条提出个人声明的异议申请人应将完整的《个人声明表》、《异议回复函》(附:外部协查回复函)、身份证件复印件邮寄(送)至征信服务中心第二十二条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材料齐全以及与异议信息相关的个人声明由征信服务中心加入个人信用报告;对材料不齐全或与异议信息无关的个人声明不予加入信个人信用报告,并由征信服务中心通知异议申请人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 征信管理部门当指定专人负责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保管第二十五条 征信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异议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异议申请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异议申请表、外部协查函、外部协查回复函、内部核查申请函、内部核查申请回复函、错误信息更正表等档案资料第二十六条 征信管理部门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异议处理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 对异议处理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征信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第二十八条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对异议处理的投诉第二十九条 征信管理部门在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等方面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异议申请人可向征信管理处提出投诉。
投诉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异议处理投诉表》一式二份,征信管理处应留存一份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一份《异议处理投诉表》备查征信管理处应立即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及处理情况通知投诉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申请材料的或投诉内容不清楚、投诉理由不充分的,征信管理部处不予受理征信管理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投诉的受理工作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细则中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征信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应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应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表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查询申请表编号: 信用报告编号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证件类型 申请人证件号码 申请人号码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证件类型 代理人证件号码 代理人号码 查询原因: 查询结果: 查询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查询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查询日期:年月日 注:1、查询申请表编号:8位异议申请年月日+4位流水号附表4:个 人 信 用 报 告 异 议 申 请 表异议申请表编号: 存在本异议的信用报告编号: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证件类型 申请人证件号码 申请人号码 申请人号码 申请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通迅地址 申请人通迅地址邮编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证件类型 代理人证件号码 代理人号码 代理人号码 代理人电子邮箱 代理人通迅地址 代理人通迅地址邮编 异议描述: 查询授权:在本异议处理结束前,征信管理部门有权查询申请人信用报告。
授权人(签字): 接收机构 接收机构联系人 接收机构联系 接收机构电子邮箱 接收机构通迅地址 接收机构邮编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接收人(签字): 接收日期:年月日 注:1、异议申请表编号:4位异议申请地清算代码+8位异议申请年月日+3位流水号2、异议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异议申请人和接收机构保存附表5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外部协查函外部协查函编号 协查地人民银行 异议申请表编号 异议申请人姓名 异议申请人证件类型 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 异议信息发生机构 异议描述: 备注: 联系人 联系 通迅地址 邮政编码 注:外部协查函编号: 城市全称拼音首字母+4位年+4位流水号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年月日附表6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外部协查回复函外部协查回复函编号 异议申请表编号 异议申请人姓名 异议申请人证件类型 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 协查回复结果: 联系人 联系 通迅地址 邮政编码 注:1、外部协查回复函编号:城市全称拼音首字母+4位年+4位流水号机构名称:年月日附表7:错误信息更正表错误信息更正表编号 外部协查函编号 外部协查回复函编号 异议申请人姓名 异议申请人证件类型 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 更正信息上报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 是□否 未及时上报的原因: 联系人 联系 通迅地址 邮政编码 注:异议信息有误,商业银行应在发送《外部协查回复函》的3个工作日内,向征信管理部门发送此表;不能按时报送更正信息,应在表中说明原因,信息更正后重新报送此表。
机构名称:年月日附表8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接收机构:接收日期:接收机构联系人、:异议申请表编号 异议申请人姓名 异议申请认证件类型 异议申请认证件号码 异议申请人号码 异议申请人号码 异议申请人电子邮箱 异议申请人通讯地址 异议申请人通讯地址邮编 异议描述 注:请在每天下班前将当日接收的异议申请登记到本表中,并通过专用邮箱发送至征信服务中心附表9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异议回复函编号 异议申请表编号: 异议申请人姓名 异议申请认证件类型 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 异议申请日期 异议描述 处理结果: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年月日注: 1、异议回复函一式两份,分别由异议申请人(或代理人)和接收机构保存2、异议无法核实的,异议申请人可到当地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个人声明3、各城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编号:城市全称拼音首字母+4位年+4位流水号附表10个 人 声 明 表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 异议申请表编号 异议回复函编号 声明内容(100字以内)本人保证以上声明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公民的基本道德行为准则,并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第一条异议信息涉及本地区商业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当日向商业银行发送《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外部协查函》异议信息涉及省内异地商业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当日向异议信息涉及地的征信管理部门发送《外部协查函》收到《外部协查函》的征信管理部门应立即转至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异议信息涉及省外商业银行,应按照总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执行第二条商业银行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协查,并将《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外部协查回复函》发送至当地征信管理部门第三条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立即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在发送《外部协查回复函》的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第四条 征信管理部门应在发出《外部协查函》的7个工作日内查询异议信息更正情况如异议信息已更正,应立即通知异议申请人;如异议信息仍未更正的,应立即督促商业银行及时更正错误信息 第五条异议信息经商业银行核查发现本行信息与信用报告不一致但与客户实际情况一致的,征信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外部协查回复函》的1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发送《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内部核查申请函》、《外部协查回复函》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商业银行异议信息不存在或存在异议信息不能及时更正,如异议申请人需要,商业银行提供纸质《外部协查回复函》此《外部协查回复函》应视同该异议信息不存在或已经更正第七条省内异地的外部协查,征信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商业银行《外部协查回复函》的当日转至发出《外部协查函》的征信管理部门第八条 受理异议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在接到《内部核查回复函》或《外部协查回复函》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异议申请人领取《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回复函》第九条异议信息更正后,如异议申请人需要,应为其提供更正后的个人信用报告第十条 无法核实的异议,异议申请人可以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个人声明应将完整的《个人声明表》、《异议回复函》(附:外部协查回复函、内部核查回复函)、身份证件复印件邮寄(送)至征信服务中心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齐全或与异议信息无关的个人声明不予加入信个人信用报告第十一条 异议申请人可对异议处理过程中出现的程序、时限、结果等问题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征信管理处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