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护林员会议培训材料一、林业法规体系介绍了解我国现行林业法规体系,有助于我们准确掌握国家关于森林方面立法 的情况,有助于我们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理解不同层次的法律效力差别第一层次是森林法及有关全国人大的决议这一层次中主要有全国人大《决 议》和《森林法》同时还包括与森林资源有关的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 《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是我国林业基本法,他 们在森林法律体系中具有“龙头”作用和统帅地位它们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 制定的,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在全国范围有效,它们是制定其它森林方面法规和 规章的基础和依据第二层是国务院颁布或批准的贯彻执行《森林法》的行政法规这些行政 法规是根据森林法的精神制定的,是森林法的具体化与森林法是一种配套关系 其效力低于森林法,不得与森林法和全国人大关于森林资源方面的决议、决定相 抵触,但都在全国范围有效在林业法规体系中比重较大,数量较多,其中主要 有《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 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种子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
第三层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森林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发布的行政规章 效力低于森林法和行政法规,但其效力仍在全国有效在整个森林法律体系中数 量很大其主要有《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封山 育林管理暂行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第四层是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及地 方行政规章数量极多并非各级人大和政府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只有省级人大和省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人大和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市的人大和市政府才有权颁布地方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其他各级人大和政府 均无立法权二、林业行政处罚森林资源管理,主要途径:一是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宣传,二是制止破 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三是处罚宣传制止报告前面已讲过,这里主要讲一下林 业行政处罚一)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 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 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1、林业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2、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三种)(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 处罚权的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机关等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 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了现行有效的林业法律、法规、规章且应受行政 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现行林业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基 本原则他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提出的基本原则, 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林业行政处罚也必须遵守1、 处罚法定原则(1) 主体法定: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2) 职权法定:依法行使羁束的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权3) 依据法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4) 程序法定:实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2、公开、公正原则(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包括实体公开和程序公开两个方面 实体公开,一方面要求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发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 政处罚的依据”;另一方面要求对违法者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要公开,便于人 民群众进行监督,也利于对其他公民进行教育。
程序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要求:A 处罚前的告知 (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B 陈述或者申辩权,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 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成立C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D 处罚决定书应当面宣布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依法送达2)公正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违法事实不得处罚;违法事实 确凿,给予行政处罚也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同时要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罚3、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自觉守法4、 处罚相当原则 也叫“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 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与“罚”相当,不能“轻过重罚、重过轻罚,”出 现畸轻畸重的现象5、 其他处罚原则 如一事不再罚原则、当事人参与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 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六种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
1)警告警告属申械罚,一般适用情节轻微或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警告 适用单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现行林业法律法规设定警告处罚是《森林防火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 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 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森林防火条 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 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是森林防火期内,森 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是森林防火期内,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是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 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的)2)罚款 罚款只能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
《森林法》和 《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罚款,但在适用时,必须注意是单 处还是并处我国现行的林业法律法规中,单处罚款不多见,主要是并处3)没收违反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是有区别的前者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 财产或者是实施违法行为获取的利润,不包括本属于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相对人从事违法活动使用的财物、工具、用具 和物品等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主要应注意两点:一是只能没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非法财 物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 违法所得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即使行政相对人利用非法财物实施了违 法行为,也不能随意没收,如汽车驾驶员实施了运输无证木材的行为,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没收其汽车二是对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依法上交国库或通 过法定方式加以处理4)责令停产停业(了解)(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了解) 除上述种类之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它行政处罚都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处罚种类。
如《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规定的责令补种树木、限期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四)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一)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了解) 林业行政处罚管辖即案件处理上的权限和分工种类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1、级别管辖即上下级之间的权限和分工2、地域管辖分一般地域管辖、共同管辖3、指定管辖4、移送管辖5、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级别管辖中的特殊情况,具体指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原本 属于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决定由自己管辖,或者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对自己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有上一级管辖的,可报请上一级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管辖6、森林公安机关案件管辖权限 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管辖辖区内发生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 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 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 大队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几个同级森林公安都有权管辖的, 由最初受理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更为 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森林公安管辖。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适用(了解)1、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定授权组织在认定行为人违法的基础上,依 法决定对行为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适用行政处罚的活动林业行政处罚适用的基本构成:——必须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为前提,且违法主体合格,对 没有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组织或违法主体不合格的,不得给予行政 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合格主体实施; ——对于违法者因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得 适用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还要考虑追究责任的时效2、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 罚款的行政处罚3、林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有效期限在其他法律无明 文规定的情形下为两年现行林业法律法规对此无明文规定,因此,如果林业行 政违法行为在两年后才发现的,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 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限《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应当在 1 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 3 个月;特殊情况下 3 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延长。
五)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程序有三种: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三个: 一是,必须查明事实的原则二是,事先告知原则三是,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原则二)林业行政处罚证据1、是指依法搜集能够证明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和是否应负行政法律 责任的一切客观事实,以及对正确处理案件具有意义的其它有关情节的事实材 料证据对行政处罚的意义:——证据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证据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具;——证据是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基础2、证明责任的负担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受处罚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不承担证明自己 有违法行为或者无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收集证据证明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的 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根据行政处罚“先取证,后处罚”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 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 后收集证据,该证据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三)林业行政当场处罚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处罚的适用程序1、 林业行政当场处罚,是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的行政处罚。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当场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当场处罚一般只适用于事实清楚、后果轻微的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主要是三个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明确的法律 法规依据,对该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处罚种类限于公民50 元以下、法人或 其他组织1000 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当场处罚——当场处罚必须是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当场给予的行政处罚凡不能当即 给予处罚的,就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2、当场处罚程序的操作过程(1)执法人员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2)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告诉当事人给予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3)填写《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相关权利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当场处罚程序中唯 一的书面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增加了一项制作《林业行政当场 处罚笔录》文书的规定,因此,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简易程序中需要制作以上 两个文书。
其中,《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需要载明:被处罚人,主要违法 事实和情节,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决定机关及其行政负责人,执法人员签 名或盖章、处罚决定日期4)执行当场处罚,由于处罚比较轻微,对当事人影响不大,一般都能 当场执行5)备案四)林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林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处罚 程序,也是林业行政处罚通常所适用的程序1、受理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始《行政处罚法》对立案程序没有作统一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作了具体规定:(1)立案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有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 行为;属于立案机关管辖;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2)必须认真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报告表》,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3)立案期限为 7 天行政机关是否立案,必须在7 天内作出决定对公 民、法人举报、控告的案件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4)立案后,经初步调查了解没有违法事实或不应受行政处罚的,按立案 程序报行政负责人批准,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 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罚2、调查取证(1)调查取证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了正确实施处罚,对公 民和组织的有关事项,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采用调研、查问、考证和检查等手 段,获得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或者事实根据的行为过程。
调查取证是行使处罚 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调查便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处罚2)调查取证的要求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必须符 合五个方面的要求:A 调查取证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B 执行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C 执法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D 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员,必须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必须制作 勘验、检查笔录,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必须由鉴定人提出书 面鉴定结论,并由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E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可以由执法人员提 出,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但都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3)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通过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 于灭失的证据灭失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证据保全主要有两种形 式:A 抽样取证在林业行政执法中适用较少,因此,《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此没做规 定但是,林业行政执法中碰到确需抽样取证的情况时仍可采用,如木材、种子 的执法过程中会遇到这种情况B 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是指在证据可能隐匿、转移、销毁或者证据易于灭失的情况下,执 法人员对有关证据进行登记、清点,责令当事人妥善保管或由行政机关自行保管 的行为。
由于登记保存带有封存、扣押性质,因此,程序要求更严格在适用登 记保存时必须坚持两点:一是必须填写登记保存清单交给当事人,清单应由行政 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是登记保存期限要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4)审查调查结果(略)调查结果必须经过:——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交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3、处罚之前的告知与申辩4、处罚决定书(略)内容包括:——受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 名称;——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5、送达(略)它是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未经送达的文书,对当事人 没有约束力1)送达期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执行6、立卷归档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一经结案,承办人员即按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 料立卷归档。
林业行政处罚案卷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有关证据材料、调 查报告、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五)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略)(六) 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一)林业行政处罚执行1、 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林业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 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是行政处罚中最重要问题之一它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 定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2、 林业行政处罚执行的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有以下几种形式:(1) 当事人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 当事人不服从林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行政隶属关系, 向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 关进行审查,并作出最后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复议 裁决,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并作 出裁定和判决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但又拒不履行处 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自行执行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行林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林业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权 ,在主体上,形 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 特有执行模式;在手段上,直接强制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在程序上,以法 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在监督与救济方面, 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 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 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只能由统一 立法途径逐步予以解决二) 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1、 林业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对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 力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当场收缴罚款 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适用最多的罚款处罚,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 离的制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罚款但在特定的条件下,《行政处罚法》规定可当场收缴。
1) 当场收缴的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收缴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形: ——当场作出的 20 元以下的罚款——必须是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并经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罚法》 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上述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是从便民方 面考虑来确定的因此,这种情形下当场收缴的限制条件是“经当事人提出”——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相当 多,《行政处罚法》只是规定了一个原则,给行政处罚的执行留下了灵活掌握的 余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出台之前,木材检查站可当场收缴罚款2) 当场收缴罚款的操作程序——当场收缴 在送交处罚决定书的同时,责令被处罚人当场缴纳罚款,并由当场收缴的执 法人员开出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缴付银行 这是《行政处罚法》的一个特别规定,不论是分离执行,还是当场收缴,所 有罚款都必须缴付指定银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 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 应当自低岸之日起 2 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 2 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 银行至此,当场收缴执行才算完成。
3、林业行政强制执行(略)(三) 林业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违法实施处罚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处罚主要有下列行为表现:——违法决定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使用有关处罚单据的;——违法收缴罚款和违法收受贿赂的;——处罚过程中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 ——徇私舞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不履行法定职责,失职、渎职的; 责任形式包括:对处罚机关中违法实施处罚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行政机关违法进行行政处罚侵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由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三、林业系统预职务犯罪问题2009 年国家林业局出台了关于加强预防涉林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剖析林 业系统职务犯罪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大家不懂法,不学法,不守法大家不要小看 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用得好,就是为民服务,用得不好就是违法犯罪,所带来 的后果确是无法挽回的 现在这个社会网络发达,搞什么都是公开透明的,弄 不得半点手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觉悟都提高了,老百姓看到有违法违纪的行为 就向上级举报,老百姓一举报,有关部门就得查,不查就是渎职。
亡羊补牢” 不如未雨绸缪打击、监督、预防、保护” ,打击是重点,预防是根本,保护 干部才是目的涉林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一)徇私枉法罪 主要适用森林公安,按照现有管理体制,森林公安归属林业局管理,受其领 导,属于林业系统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 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而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批活动 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森林公安工作人员主要在查办盗伐滥 伐林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非法占用林地,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 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森林火灾,非法运输木材强行冲关等违法行为时容易涉及 徇私枉法,案例:原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主任科员、正科级侦查员许建文在查处运输 珍贵野生动物穿山甲一案时,向嫌疑人吐露消息,将派出所看守仓库人员撤离, 造成这批动物被转移,一致无法追缴许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期 3 年执行 又如广西省灌阳县林业公安股林某为了几顿吃请,碍不过说情人的情面,对明知 有罪人故意包庇,放纵,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逃脱了刑事追究,后被法院以徇私 枉法罪做出有罪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 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 的立案、侦查、起诉、审批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 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 审批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 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 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 查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 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出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批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 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徇私枉法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即刑法第402 条规定情形国务院发布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指出当前 执 法不严、有罪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 ,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职务犯 罪分子少等问题,案例:如原福建省建宁县林业站长杨宜生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到有人超 伐林木的报告后,碍于扒主与自己的关系,未于上报,也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致使该采伐场超伐 930 余立方米,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
关于一事不能两罚的问题 一事不能两罚是指对一种行为不能作出两次同 种类的处罚,而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作行政处罚后又予以刑事追究,是两种不同性 质的处罚,所以并不违反一事不能两罚的原则至于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当事 人罚款处罚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国务院颁布的《行 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说明行政机关对涉嫌犯罪 案件有权作出行政处罚,但不能以罚代刑从另一个方面证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 罚是不能相互替代的目前相当程度上存在以罚代刑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 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 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三人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不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的;(5)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制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不移交刑 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即刑法第407 条规定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 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 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 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 木被超限额采伐10 立方米以上的;(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 20 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 被采伐1000 株以上的;(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 5 立方米以上、 或者幼树被采伐200 株以上的;(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采 伐的;(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四)玩忽职守罪即刑法第397 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 履行职责(未尽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林业人员触犯该条的案例却时有发生,其中大多数是不作为 引起的玩忽职守案。
许多人即使在酿成大错后还未想通是怎么回事甚至有人认 为是工作失误工作失误是行为人受工作经验、工作能力、水平以及客观上情况 变化限制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和决定导致的,行为人主管上没有过错玩忽职守是 因为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五)滥用职权罪即刑法第 397 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无权决定 处理的事项或者不正当行使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应作为而乱作为)行为表现有两种:一种是 超越职权一种是不正当行使职权这两种表现怎样来解释和区分,举个例子: 林权证的审批权肯定在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而且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条 件,如果我们是基层林业站的一名普通干部,就决定发给谁林权证,这肯定是超 越职权的行为;如果我们是林权证办理的负责人,有权决定林权证的办理,但明 知某个人不具备申领林权证的法定条件,为徇私情、私利,仍然决定办理,那就 是不正当行使职权以上讲了涉林渎职犯罪的几种表现形式,再讲一下渎职犯罪的法律适用即那 些人可以构成渎职犯罪(主体)渎职犯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犯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执行公务的人员。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 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 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较咬口, 具体到林业领域渎职犯罪中,包括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事业编制工作人 员、受局机关委托的工作人员、聘用的工作人员四、今冬明春护林工作重点 冬季是林业违法事件多发的季节,对林木砍伐、采挖贩运大树苗木、木材运 输、木材经营加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贩运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森林防 火管理、林地管理等今冬明春森林管护工作的重点一是加强木材采伐、大树采 挖、运输管理(近期以来,外地一些不法商贩在我县林区大量组织收购大树苗木 等偷运外地,引起林区秩序混乱,有的内外勾结,收受好处(这不是空穴来风), 有的隐瞒、包庇,不制止、不反映、不报告这类情况如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 遏止,一些林区会出大的事情,涉及到谁谁也推脱不了责任要求我们的林业 管理人员还有护林员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制止、报告和查处二是打击乱采滥挖 大树苗木 、盗伐、滥伐林木违法行为,依法保护林木资源,有收购就有砍伐; 三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入冬以来,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人相当多,用铁夹、钢丝圈、电网等工具非法猎捕;四是做 好森林防火工作,做好宣传、检查、火源管理,严格各项防范措施,五是林地管 理,禁止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重点对开山取石、取 土等滥占林地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