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二章 经济法主体,引例 北京依法查处取缔“黑车〞案,,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体系结构,,第二节 消费者主体,,【背景资料】消费者权利的历史渊源,,第三节 经营者主体,,【案例】经营者未履行平安保障义务案,,第四节 经济管理者主体,,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一〕著作,,1.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五、六章,,2.李昌麒,刘瑞复主编.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第四章,,3.徐孟洲.经济法教程.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第一、二章,,4.史际春主编.经济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九章,,5.王全兴.经济法根底理论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第八、九、十章,,6.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第十四章,〔二〕论文,,1.张士元.论经济法主体.见: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徐孟洲,谢增毅.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现代法学,2005年〔4〕,,3.李友根.论经济法主体.当代法学,200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3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第2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第2条,引例 北京依法查处取缔“黑车〞案,所谓黑车,是指没有营运资格的个体出租车司机从事出租车辆非法运营。
从1996年开始,北京市对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总数始终保持在六万多辆,正规运营的出租车数量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不少“黑车〞由此上路据统计,北京的黑车数量目前有七万两千台,已超过有合法营运资格的正规出租车数量中央电视台?经济信息联播?栏目2006年4月22日播出节目实录据调查,北京市黑车营运有很多问题:一是黑车司机欺客宰客,甚至敲诈勒索,引发纠纷和治安案件;二是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甚至报废车上路非法运营,存在严重的平安隐患;三是一些黑车司机划分地盘,争抢客源,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演变;四是个别黑车司机借运送乘客之机实施抢劫、强奸、盗窃犯罪;五是一些黑车司机受利益驱动,不管早晚和路途远近,几乎无处不去,极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六是在交通枢纽、繁华街区、居民小区等周边,大量“趴活等客〞的黑车司机将车乱停乱放,影响了正常营运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影响城市形象和群众平安为了整治黑车,2006年4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发布了?依法查处取缔客、货运输车辆无照营运的通告?,北京16委办局组成“打黑〞工作组,掀起了为期一个月的“狂飙行动〞,市民举报黑车将受到奖励,对于打击不力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将要追究其责任。
但凡在“狂飙行动〞期间查获的黑车,全部按照上限50万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如果第二次被查,除被罚款外,车辆将一并没收黑车〞现象以及对黑车的查处、取缔,涉及经济法主体的含义、资格取得以及未取得主体资格非法从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严重后果等经济法问题法的一切制度安排都是通过确认法律主体资格,赋予其权利和要求其履行义务,从而标准主体的行为,调整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使一般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法律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参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36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法律主体问题是任何部门法学研究的根本问题之一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学的一个根本范畴研究经济法主体问题对于构建完备的经济法体系,深化和完善经济法学理论都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体系结构,一、经济法主体的含义,,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根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它既是经济权利的享受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具体而言,所谓经济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从事或管理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成立并能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主体。
1.经济法主体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2.经济法主体必须是直接从事或管理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主体,,3.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4.经济法主体必须是依法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5.经济法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或合法存在的主体,二、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决定着该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经济法的主体体系结构的组成具有决定意义经济法的主体种类确实定及主体体系结构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而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发生在社会生产与再生产领域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但凡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有权参加上述经济法律关系,并以自己的法律行为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社会主体,均能成为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的概括及类型化必须说明该类主体承载着经济法的权利〔权力〕义务笔者认为,将经济法的主体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三类,能够表达经济法调整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要求,能够说明经济法主体所承载的经济法的权利〔权力〕义务的特殊性在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三类主体体系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已经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使用,并且法律对其也有明确定义,是市场规制法规制或保护的对象。
此外,作为经济管理者的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国家机关,它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或充当市场监管主体或充当宏观调控的实施机关,从而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参加者,承载着经济法的权利〔权力〕义务,因此,当国家、各级政府或者国家机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时,它们也是经济法的主体各级政府是国家的主要经济管理者,但除了政府之外,其他国家机构或者组织也行使经济管理的职能,也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第二节,,消费者主体,一、消费者主体的概念,,在经济学上,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之一,是与企业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在法学上,消费者是各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的主体,也是经济法的根本主体众所周知,在国民经济活动的整个领域主要有三大主体之间的活动及所发生的关系,即国家或政府、企业〔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它们之间的运作又集中反映为国家或政府和企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国家或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指导、保护与被指导、被保护的关系,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消费者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而发生的关系这三种经济关系均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而后两者均直接关系着消费者这一主体而法律调整国家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最终目的,也应是满足消费者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因此,消费者应是经济法的核心主体,它在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构成中占有中心地位经济法的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主要是指生活消费法律所标准和保护的消费者行为主要是指消费者生活消费,其范围包括购置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效劳这三项内容,即法律所调整的生活消费的形式既包括购置商品和接受效劳这两种形式,还包括使用商品这种形式;当商品的使用者与购置者,不是同一个主体时,商品使用者的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经济法的消费者主要是指作为消费者的自然人,但也应该包括有偿取得商品和效劳、满足生活资料消费或公共产品消费需要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二、消费者主体在经济法主体体系中的地位,,在确定经济法的主体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之后,以何者为中心、三者的利益如何衡量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应以消费者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主体体系1.“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费者为本〞,,2.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消费者也应该得到优先的保护,,3.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应该给予特殊的保护,因此,与实力强大的经营者相比,分散、弱小的消费者显然处于弱者地位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衡量中,消费者应当优于经营者得到法律保护,以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另外,管理者负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利并监督经营者履行相应义务的职责,而且,现代社会越来越强调政府的效劳行政,经济管理者的权力配置均应以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保护和规制所需为其界限,政府的权力是手段而非目的。
因此,在经济法的视野中,在其主体的体系构造中,消费者应处于核心地位: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有偿效劳与商品,管理者应效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于所有的经营者与管理者而言,消费者是“上帝〞这是“以人为本〞的应有之义,也是经济法必须贯彻的根本理念三、消费者的一般权利与义务,,消费者作为在经济法主体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主体类型,必然享有经济法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义务依据中国经济法理论及经济法法律标准的规定,笔者将消费者的一般权利、义务进行如下归纳:,,〔一〕消费者的一般权利,,1.自主消费权2.保障平安权3.知悉真情权4.自主选择权5.公平交易权6.获得赔偿权7.依法结社权8.知识获取权9.维护尊严权10.监督批评权背景资料】消费者权利的历史渊源,,从历史上看,一般认为,最早提出消费者保护思想的,是1756年英国王室法庭首席法官曼斯菲德他针对当时法律所奉行的“小心选购,出门不换〞主义,提出了“买受人付给完整价金,应获得完美商品〞的意见,从而第一个明确阐述了消费者保护的思想但在世界上最早明确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他针对美国消费者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于1962年3月15日向国会提出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别国情咨文,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命令?或称?总统关于消费者利益的白皮书?,指出消费者应享有的四项权利:一是获得商品的平安保障的权利;二是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三是对商品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四是有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
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提出了第五项权利——“消费者的索赔权〞,进一步完善了消费者的权利体系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的“四权论〞影响深远,因此,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于1983年作出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四权论〞也逐渐为世界各国所认同并在实践中加以开展,并相继增加了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获得有益于健康的环境的权利和享受教育的权利目前,各国消费者保护法所规定的权利并不完全一致消费者权利的内容〔种类〕,其多少都是相对的,不可能固定不变,也不可能是一个模式归根结底,它是由各国的社会、经济开展水平、文化水平和法制水平决定的〔二〕消费者的一般义务,,1.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消费者在享受产品和接受效劳的同时,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这是一项广义的义务,不仅指消费者在购置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接受效劳过程中支付对价的义务,也包括消费者在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效劳时,必须履行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2.节约资源的义务3.理性消费的义务4.理性维权的义务5.遵守法律的义务第三节,,经营者主体,一、经营者的含义和法律特征,,经营者〔即生产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提供有偿效劳的法人、合伙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它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简称“经营者〞〕经营者可以是个体经营者,也可以是合伙、企业法人和公司;经营者可以是财产所有者、使用者、收益者,也可以是投资者、生产制造商、销售商、中介组织,等等经营者作为经济法的主体,它们参与最广泛的商品生产经营和营利性效劳,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权,可以进入市场,开展生产经营与公平竞争活动经营者作为经济法的主体,已为诸多具体经济法法律所确认经营者作为经济法的主体,具有以下根本法律特征:,,1.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2.经营者是一个经济实体3.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4.经营者必须具有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依法获准进入市场的经济活动主体5.经营者行为的价值取向反映了典型的经济法特性二、经营者的分类,,经营者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分类根据人数的多少,经营者可以分为组织生产经营者和个体生产经营者根据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经营者可以分为独立承担责任的生产经营者和非独立承担责任的生产经营者根据所有制类型的不同,经营者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生产经营者、集体所有制生产经营者、民营生产经营者、混合所有制生产经营者等。
根据从事行业的性质不同,经营者还可以分为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者〔典型如特殊企业〕和一般竞争性行业生产经营者〔典型如普通的公司、企业〕等三、经营者的一般权利与义务,,〔一〕经营者的一般权利,,1.所有权及其他物权2.自主生产经营的权利3.依法自主定价的权利4.拒绝摊派的权利5.依法结社的权利6.享有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的权利7.获得救济的权利〔二〕经营者的一般义务,,1.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义务2.遵守公平、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和遵守商业道德的义务3.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4.依法生产、销售或提供效劳的义务5.提供符合法定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商品和效劳的义务6.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的义务7.维护市场秩序和开展公平竞争的义务8.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9.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10.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案例】经营者未履行平安保障义务案,,2002年5月11日中午,9岁男童严某与同龄同学王某结伴离家外出游玩两人来到居所附近的某公园,未买门票即从公园围墙空隙处入园,公园收费检票人员见状未予阻止公园内有一个状似游泳池、无平安警示标志的景观池,曾有游客在池内游泳时淹死严某和王某到该池池边后,严某即下池游泳,王某因水冷而离去,当时园内无工作人员和其他游客。
次日上午,严某的尸体在公园景观池内被民警等人发现为此,严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园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损失9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严某虽无票擅入公园,但园方对此明知不予阻止,故双方在事实上已形成游客与公共效劳场所间的关系公园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平安负有保障义务,其对有平安风险的景观池未采取任何平安防范措施,对单独游玩的未成年游客未作平安注意,负有主要过错责任严某父母放任严某外出,系未妥当履行监护责任;严某应注意自身平安,不该擅自游泳,也有过错据此,判决某公园按主要责任赔偿严某父母损失5万余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正确认识作为经营者的公园对作为消费者的严某负有的平安保障义务从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来看,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效劳时享有人身、财产平安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效劳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效劳,应作真实的说明、明确的警示本案中,某公园景观池内曾有游客游泳时淹死,公园应当知道该池对游客存在平安风险,理应实施设置明确警示标志等措施但公园没有采取任何平安防范措施,致使严某下池游泳而淹死。
因此,某公园未履行对游客法定的平安保障义务,已构成侵权从经营者的约定义务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还存在由老实信用原那么派生之互相照顾、通知、保密、保护等与游乐合同内容相关的附随义务双方之间还可能基于约定或经营者的单方承诺而存在高于法律规定的平安保障义务某公园默认严某入园游乐,双方即建立合同关系,公园就负有注意游客平安并予以合理保护等附随义务,尤其是在游客为未成年人且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公园应对其履行较之于成年游客更谨慎的平安保障义务因此,某公园让严某入园游玩,且不发现、不阻止其在有平安风险的水池内单独游泳,系未履行对游客约定的平安保障附随义务,已构成违约考察经营者是否已履行了平安保障义务,主要看是否到达了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等所要求到达的程度,是否到达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到达的通常注意程度,是否到达了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应当到达的注意程度综上所述,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侵权法上的平安保障义务,同时也负有合同法上的平安保障义务在损害后果发生后,受害方可选择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选择侵权赔偿更有利于对受害消费者的保护第四节,,经济管理者主体,一、经济管理者主体的概念,,经济法管理主体〔即管理者〕,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能的当事人。
它们主要是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的,由宪法及相关法律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也包括由国家或法律授权,承担某种政府的或社会的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经济管理主体具体可分为国家经济决策主体、国家经济执行主体和国家经济监督主体三种根本类别二、经济管理者主体的一般职权与职责,,〔一〕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指法律赋予经济管理主体在实施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等行为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经济决策权2.经济执行权3.经济监督权〔二〕经济职责,,经济职责是经济管理主体在依法实施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行为过程中,所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其实,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并无本质区别,经济职权同时也是其享有者必须履行的经济职责,经济职责那么同时当然包含着相应的职权和权力因此,本书在此不再对经济职责的含义和内容作进一步的分析目前经济法教科书中对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的关系及内容的介绍,根本上都采取这样一种观点和做法三、国家经济决策主体,,经济法的国家经济决策主体,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决策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只有决策主体享有最高决策权和各层次的决策权我们可以把国家经济决策主体作如下分类:,,1.,最高决策主体,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地方各级决策主体,主要是指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此可见,我国中央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享有在全国或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决策权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个人均没有这项决策权力而经它们审查、批准和下达的国家和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预算和决策,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的产生必然导致各类重大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同时,它们这种决策行为本身要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因此,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应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四、国家经济执行主体,,国家经济执行主体主要是指行使国家经济职权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们是国家经济决策主体的执行机关,其职能是专司执行、负责管理国家经济执行主体也是分层次的,不同层次的管理主体的经济职权和管理权的范围是不同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享有各自的经济职权国家经济执行主体又可分为中央国家经济执行主体、地方各级国家经济执行主体,主要包括国务院、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设的管理部门,以及管理部门下属的职能机构。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管理主体中,按各个主体的任务、专业分工和组织形式的不同,又可以作以下三种划分:,,1.,综合管理主体2.,部门管理主体3.,专业管理主体五、国家经济监督主体,,国家经济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社会经济活动和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它们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专项监督权的专门机关它们的任务在于确认、制止和纠正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以及危害和破坏经济秩序的活动经济法的国家经济监督主体按其职能和法律地位来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类:,,1.,权力监督主体2.,行政监督主体此外,国家为了加强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财务监督,评价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还实行了稽查特派员制度稽查特派员由国务院派出,代表国家对重点大型企业行使监督权力稽查特派员只对国务院负责第五节,,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一、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是指经济法主体应该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前者是指当事人依法得以参加某种经济法律关系,并在该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后者那么是指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主要是来自法律的授权和有关组织章程的规定1.宪法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根本依据,,2.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是取得经济法资格的重要依据,,3.有关法律特别是经济法律是取得经济主体资格的主要依据,,4.有关行政法规,特别是专项和综合性的经济法规,也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依据,,此外,企业章程和有关社会实体的组织章程的根本内容一经有关部门确认,即对企业和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企业需要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我国?民法通那么?和有关法律均把企业的章程作为取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因此,企业章程也应视为在法律规定〔或授权〕以外,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重要依据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由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等主体所组成的但不是任何社会组织实体都能够成为经济法的主体,只有以自身的行为直接参加了经济法律标准所规制的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职权〕和承担经济义务〔责任〕的经济实体才能成为经济法的主体各类经济法主体由于性质、职能、作用及各自的法律地位的差异,因而在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上也是不同的,大体有以下几种方式:,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2.,通过核准登记注册的方式而取得,,3.,个人经营者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进行某种经营活动的资格,,4.,因经营者主机构的设立,其内部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派生而取得,,1.“王海现象〞与消费者主体的界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生活消费〞是适用该法的必备前提。
实践中王海等人的“知假买假〞行为成为引发关于确定“生活消费〞的标准的争论的起因关于“生活消费〞的内涵,学者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即所谓的“经验法那么〞加以判断例如,按照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一次购置、使用一部 足矣,如果一次购置六七部 ,硬说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就不符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因此不能认为属于“生活消费〞因此,知假买假的行为不能属于生活消费,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种观点认为,人从不同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角色是会发生转换的,只要是购置生活消费品,那么不管其目的是为物质文化生活的直接消耗,还是为打假获得物质利益,都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都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思考: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如何看待“王海现象〞?本书所界定的“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在内涵和外延上有何区别?,2.“携带假名牌赴欧受罚〞与消费者的义务,,据新华网北京报道,2006年4月,一位北京游客到法国旅游时,因携带的阿迪达斯背包是假冒而被当地海关没收此报道一石激起千层浪:,,〔1〕网民辩论针锋相对。
许多读者普遍反映以后想去欧洲旅游的话,一定不要携带假名牌一些读者对严罚知假买假者表示赞同,认为制假、贩假的源头在于买假,严罚买假会从源头上遏制假名牌的泛滥还有一些读者认为欧洲重罚购假行为的最大启示是,消费者应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许多读者对此表示反感,认为消费者才是制售假名牌的受害者一位读者在网上留言:“我买的时候怎么知道是假的?〞代表了不少持反对态度的读者的看法同时,局部读者认为,仅靠名牌商品的厂家人员直接用眼睛区分假名牌,缺乏可操作性,可能会出现误判的情况〔2〕专家观点也有分歧知识产权专家陶鑫良教授此前对媒体表示:使用服装、箱包类假冒商品和使用盗版软件是有区别的根据我国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盗版软件属于被打击对象,但使用服装、箱包类假冒商品那么不同,“每次使用盗版软件都会形成一次复制,是累计定罪;而携带假冒商品就像看盗版书,不能说看了一次就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也有学者认为,仅凭穿戴假冒名牌产品就认定为违法并罚没,是轻率和不负责任的其次,穿戴假冒名牌产品是一种非常轻微的违法海关当局当场没收假冒名牌产品,要求游客立即交出物品,造成游客为难甚至当众出丑,这也是非人性化的不过专家表示,知假购假本系侵权行为,公民应有足够的法律意识,杜绝购置假冒名牌产品。
〔3〕国家旅游局发出善意提醒中国游客背假包被罚一事曝出后,国家旅游局发布公告称:欧洲局部国家制定了针对入境游客穿着、携带假名牌的处分方法和法规,为防止不必要的麻烦,中国赴欧洲旅游的游客不要穿着、携带或购置假冒名牌物品思考:本报道涉及了本章所界定的消费者的哪些权利和义务?消费者的理性消费需要哪些制度的支持?需要哪些主体的参与?,3.如何认识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于1993年,当时考虑到消费者和经营者存在经济力量的过分悬殊,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我们规定了消费者的9项权利和经营者的10项义务随着经济的深入开展,对企业经营者权益的保护呼声开始高涨,甚至有人大代表在两会期间提出了?关于制定“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法〞的议案?实际上,不少地方立法机关制定了保障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条例和方法例如,?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2月23日通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于2002年出台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广东省也正在制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思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是否违背了法理学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那么?对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呼声高涨的根源在哪?目前地方政府关于企业权益保障的条例存在哪些特点??关于制定“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法〞的议案?是否可行?如何正确认识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教务:,,,更多课程配套课件资源请访问教务,8/18/2024,54,,,,,,,,,,,,,,,,,,,,,,,,,,,,,,,,,,,,,,,,,,,,,,,,,,,,,,,,,,,,,,,,,,,,,,,8/18/2024,55,,,,,8/18/2024,56,,,,,,,,,,,,,8/18/2024,57,,,,,8/18/2024,58,,,,,,,,,,,,,,,,,,,,,,,,,,,,,,,,,8/18/2024,59,,,,,,,,,馋死,8/18/2024,60,,,,,,,,,,8/18/2024,61,,8/18/2024,62,,,,,,,8/18/2024,63,,,,8/18/2024,64,,8/18/2024,65,,,,,,,,,,,,,,,,,,,,,,,,,,,,,,,,,,,,,,,,,,,,,,,,,,,,,,,,,,,,,,,,,,,,,,,,8/18/2024,66,,,8/18/2024,67,,,,,,,,,,,,,,,,,,,,,,,,,,,,,,,,,,,,,,,,,,,,,,,,,,,,,,,,,,,,,,,,,,,,,,,,,,,,,,,,,,,,,,,,,,,,,,,,,,,,,,,,,,,,,,,,,,,,,,,,,,,,,,8/18/2024,68,,,,,,,,,,,,,,,,,8/18/2024,69,,8/18/2024,70,,8/18/2024,71,,,,,,,,8/18/2024,72,,,PPT,研究院,POWERPOINT ACADEMY,,,,8/18/2024,73,,,,,8/18/2024,74,,,,,,,,,,,,,,,,,8/18/202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