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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用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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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用参考范本)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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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2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6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8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11安技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2安技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6经营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8综合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20人力资源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2专业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24专业化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24专业化公司党总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28专业化公司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30专业化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岗位责任制 33专业化公司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35专业化公司经营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6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38项目部经理(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38项目部安全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41项目部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3项目部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5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7采掘钻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0采掘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0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1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2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3凿岩机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4装载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5提升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5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6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7人力推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8金属焊接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9压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9瓦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0电机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2人力扒装运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3耙装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4喷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5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总经理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煤矿等进行矿山施工作业时,必须配备瓦斯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奖惩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第8条 积极推行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 确保人、财、物等资源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第10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或参加一次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1条 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12条 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3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4条 按照有关规定,督导职能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特殊工种人员上岗作业第15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16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督导有关部门组织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17条 确保公司依法生产,不得超施工资质、超核定能力生产第18条 在公司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亲临现场指挥事故的抢救,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全事故第19条 在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二、责任追究第20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给予总经理罚款处罚,并可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21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3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经理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总经理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经理警告处分;(一)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二)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25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6条 公司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依法对总经理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27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 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在矿山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第29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生产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0条 未按规定主持或参加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总经理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2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或故意报告虚假的工作情况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3条 管理层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党委书记是公司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全面掌握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及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一、岗位职责第1条 配合总经理组织本公司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保证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各单位及各部室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等制度的落实情况,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预防能力第3条 定期召开思想工作研讨会,掌握广大干部员工的思想动态和安全薄弱环节,及时消除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并做好相应的工作第4条 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并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第5条 对行政提出的重要安全生产规划、员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以及安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等,及时审查把关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6条 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工团等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第7条 严格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考核,对忽视安全、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后果的,要召开党委会议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出严肃处理。

第8条 经常深入基层和施工现场调查研究安全工作,树立安全生产典型,督促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第9条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第10条 参与重大事故的抢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二、责任追究第11条 对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第12条 对公司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负重要责任第13条 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责任制的,负重要责任第14条 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应负重要责任第15条 不能及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会议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第17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在公司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党委书记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分。

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公司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不执行不执行上级安全指令的;(2)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3)对员工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工程师是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全面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负责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及其地面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顶板、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第3条 组织编制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公司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施工接续正常,有利于公司安全管理第4条 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第5条 对公司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等安全措施进行严格审查。

第6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公司安全技术水平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第8条 按时参加总经理组织召开的有关安全工作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第9条 定期组织召开技术工作例会,及时总结技术工作开展情况,部署下阶段技术工作任务第10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第11条 协助总经理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2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第1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5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6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17条 总工程师对公司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8条 公司生产(施工)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在审查公司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0条 矿土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技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1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会主席是公司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要努力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监督行政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责任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把群众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来抓第2条 负责建立群众安全管理网络,健全群众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基层开展群监工作第3条 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第一”思想教育,适时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第4条 搞好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定期向职代会报告群众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5条 组织开展群众安全工作调研工作,抓好典型,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第6条 参加安全检查,抓好职工自主保安和互保联保工作,对“三违”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第7条 经常深入基层,了解职工劳动保护和群众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第8条 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二、责任追究第9条 未落实好安全生产方针,对群众安全工作和安全教育落实的不到位,工会主席应当负主要责任第10条 群众安全网络建立不完善,放松对基层安全网员的管理工作,造成安全网络涣散,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第11条 未经常深入基层,对“三违”现象不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工会主席应负主要责任第12条 未定期向职代会汇报群众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员工的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不具体,使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受到侵犯,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第13条 没有及时参加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善后工作不细致,影响大局利益,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并给予一定行政处罚安技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 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协助总工程师编制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公司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施工接续正常,有利于公司安全管理第3条 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第4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公司安全技术水平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进行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第6条 按时参加总经理、总工程师组织召开的有关安全工作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筹备技术工作会,及时总结技术工作开展情况,部署下阶段技术工作任务。

第8条 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第9条 协助总经理、总工程师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0条 协助总工程师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二、责任追究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技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2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技部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3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14条 公司生产(施工)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技部部长负主要责任第15条 在审查公司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 技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技部部长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安技部部长负主要责任第1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技部部长负主要责任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安技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第1条 在总工程师和部长领导下开展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第2条 根据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公司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文件、通知;适时组织各类安全活动第3条 做好上级检查组织工作,落实陪检人员,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第4条 负责季度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汇总、上报工作第5条 监督、指导专业化公司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6条 按时上报各种安全汇报材料和报表第7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技措资金提出、使用工作,确保安全技措资金落实到位 第8条 分析公司的安全状况,向总工程师或安技部长提出具体建议 第9条 加强对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10条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11条 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做好安全例会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第12条 协助总工程师或安技部长组织安全检查;组织做好季度现场管理考评工作 第13条 负责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拟定处理意见 第14条 参与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与实施第15条 监督检查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二、责任追究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技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第17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技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8条 在安技部副部长参加的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技部副部长负相应责任。

第19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技部副部长长负相应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分析公司安全状况,向总工程师提出具体建议,安技部副部长负相应责任第21条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安技部副部长负相应责任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安技部副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技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 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和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2条 参与各工种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种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并负责监督落实;第3条 参加安全工作会议,并负责检查督促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参加安全检查和工程质量验收,并负责规程的现场兑现和监督问题的整改;第4条 监督检查生产(施工)设备安全使用情况,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第5条 监督检查安全技术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第6条 参与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先进经验,适时提出安全工作对策或建议,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第7条 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员工安全宣传教育、群众安全和青工岗等工作;第8条 参与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二、责任追究: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检查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第10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检查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1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及时分析安全状况,提出具体建议,安全检查员负直接责任第1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安全检查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检查员负直接责任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经营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 负责全公司各项资金的安全周转;对安全资金的使用优先安排,保证各项安全资金的及时到位;对应在成本中列支的各项安全费用,在成本计划中优先考虑。

第2条 积极筹集资金,认真落实批准后的安全技措及灾害预防计划,并严格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杜绝安全专项资金挪做它用第3条 定期进行经营分析,把安全工程和设备计划落实情况作为分析的主要内容;及时总结资金运作情况,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第4条 严格执行安全条例,确保资金安全;每天的现金的提取和送存都做到专人负责,大额现金的提取及时与护卫队联系,请求协助,并做到夜间不留现金第5条 严格执行各种票据和各种印鉴的管理制度,认真审核每一笔业务和每一次的使用情况第6条 认真保管各种会计资料,做到不遗失、不损毁,做好资料的放火、防盗、防潮,并及时移交档案室第7条 配合安技部作好风险抵押金奖惩兑现工作第8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二、责任追究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部长警告处分:(一)没有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造成现金丢失、被盗、抢和损毁;(二)没有严格执行票据和印鉴和管理条例,造成错开、多开和遗失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1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经营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2条 对本部门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安全治理没有有效监督的,经营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3条 工作安排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经营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没有按照规定安排及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经营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在工作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按时参加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第3条 协助安监部门,做好有关安全会议的组织和会议精神的落实,及时为领导和有关人员安排车辆去施工工地进行安全大检查,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第4条 每月进行一次工广区地面防火、防盗、安全用电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第5条 搞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同时由护卫队协助搞好机关办公楼的安全防范工作第6条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好交通安全工作,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第7条 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安全的临时工作二、责任追究第8条 工广区地面防火、防盗、安全用电检查,发现隐患未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的,应当给予主任罚款处罚,并可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9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合办主任警告处分;(一)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二)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11条 未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综合办主任负主要责任第12条 未抓好交通安全工作,按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的,因工作失误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综合办主任负直接责任第13条 在日常工作中,未及时为领导和有关人员安排车辆去施工工地进行安全大检查的,综合办主任负直接责任在处理事故时,未及时为领导和有关人员安排车辆去事故现场的,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综合办主任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4条 非护卫队的原因,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疏虞管理,没有抓好机关办公楼的安全防范工作,致物品、物资被盗或丢失的,综合办主任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安全的临时工作,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综合办主任负主要责任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责任制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及劳动人事政策,在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第2条 进行劳动组织整顿,从劳动纪律、劳动报酬、人员安置等方面充分调动全公司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3条 根据专业化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劳动力,建立动态管理,进行易岗前培训,办理易岗易薪,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收入比例,充分调动一线生产工人的积极性第4条 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抓好计划的落实工作;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人员流动及工种变化情况,从安全角度出发,及时调整培训计划第5条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协助教育培训中心搞好新工人岗前(四级)培训工作第6条 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好员工劳动保护工作,尤其做好井下员工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保护用品及时足额发放到每位员工手中。

第7条 企业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第8条 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第9条 为解除生产员工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第10条 组织工伤人员的伤残鉴定工作,根据工作程序上报集团公司并合理确定工伤人员的待遇第11条 督促、指导有关部室、专业化公司做好员工培训、劳动保护、员工报酬等工作第12条 参与事故的抢救、调查及善后处理二、责任追究第13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应负重要责任第14条 企业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人力资源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专业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专业化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专业化公司总经理是专业化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专业化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组织本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公司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需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积极在公司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7条 切实保证公司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8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9条 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10条 积极开展公司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管理水平第11条 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2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13条 定期向职工报告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14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15条 发生事故时,总经理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二、责任追究第17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总经理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第18条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观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19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经理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总经理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1条 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2条 公司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总经理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23条 公司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4条 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不能够保证施工现场生产所需的人、财、物,影响到安全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6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总经理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未深入现场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第28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总经理应负主要责任第29条 公司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处罚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经理或授决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2条 未定期向职工如实报告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专业化公司党总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专业化公司党总支书记是本公司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专业化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一、岗位职责第1条 配合专业化公司总经理组织本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定。

第2条 监督检查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各科室(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3条 深入现场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4条 参加本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第5条 充分发挥工会、团组织作用,作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第6条 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7条 掌握公司干部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员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第8条 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二、责任追究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公司党总支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 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 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0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公司党总支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对公司的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第12条 公司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党总支书记应负重要责任第13条 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党总支书记应负重要责任第14条 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公司党总支书记应负重要责任第15条 不能及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公司党总支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16条 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淡漠的,公司党总支书记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公司党总支书记负直接责任第18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公司党总支书记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在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公司党总支书记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专业化公司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 在总公司总工程师指导和总经理领导下,负责专业化公司技术管理工作第2条 加强对分管科室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对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第3条 定期组织本公司技术工作会,及时总结技术工作开展情况,部署下阶段技术工作任务第4条 协助总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编制、草拟本公司工程与安全技术发展的规划方案、技术管理规定草案、施工组织方案、灾害预防与处理预案等,并认真组织落实第5条 负责本公司施工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6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当施工现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制订、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第7条 受总公司总工程师委托审批本公司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检查本公司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二、责任追究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专业化公司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专业化公司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9条 未及时进行本专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0条 专业化公司的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1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直接责任第12条 未及时组织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规程、措施不合理,专业化公司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13条 施工的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专业化公司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14条 施工现场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专业化公司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第15条 未按规定检查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专业化公司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专业化公司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专业化公司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专业化公司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专业化公司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19条 专业化公司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专业化公司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专业化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岗位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公司总经理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及时向本公司总经理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公司的安全需要第3条 协助本公司总经理检查各分管副总经理、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 参加本公司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本公司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5条 组织编制本公司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第6条 协助本公司总经理编制本专业化公司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7条 每周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及时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解决上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8条 对各类灾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负责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第9条 组织本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第10条 负责本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二、责任追究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安全副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2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的,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15条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16条 未履行灾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及时监督公司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专业化公司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第1条 在公司党政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上级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配合党政领导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职工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2条 负责传递、呈报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及公司领导对安全生产的指示,督办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事宜,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发挥助手和参谋作用,保证安全生产第3条 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及安全大检查工作负责收发和催办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信函及公司内安全方面的重大事故等资料,做好汇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第4条 负责处理基层上报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工作报告及有关安全工作的来信来访的传递工作第5条 参与公司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二、责任追究第6条 组织协调不力,行政后勤工作不到位,对上级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传递不及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办公室主任负重要责任第7条 未认真履行好服务、参谋和催办职能,导致领导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参与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以及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故后果的,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9条 本科室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的安全事故中,办公室主任负领导责任第10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关法律、规定程序、行政法规、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专业化公司经营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 岗位职责第1条 在分工范围内监督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第2条 加强对相关科室和各分公司(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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