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公司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公司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xx有限责任公司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 4二、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 5三、 必要性分析 6四、 法律风险的特征 7五、 法律风险的含义及分类 9六、 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 10七、 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12八、 企业商标法律风险 30九、 知识经济及知识产权概述 41十、 公司简介 48十一、 法人治理 49十二、 SWOT分析 60发展规划分析 66(一)公司发展规划 66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几年内公司的资产规模、业务规模、人员规模、资金运用规模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随着业务和规模的快速发展,公司的管理水平将面临较大的考验,尤其在公司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后,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将进一步复杂化,在战略规划、组织设计、资源配置、营销策略、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问题上都将面对新的挑战另外,公司未来的迅速扩张将对高级管理人才、营销人才、服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提出更高要求,公司需进一步提高管理应对能力,才能保持持续发展,实现业务发展目标 66一、 产业环境分析到2020年,确保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全面建成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打下坚实基础,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努力建设更具创新能力的经济强市经济保持中高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区域创新体系更趋完善,主要创新发展指标跃_上新台阶,进入全国创新型城市和人才强市行列产业迈向中高端,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产业结构调整取得实质成效,新产业新业态形成规模,以技术、质量、绿色为核心的竞争力基本形成重点领域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开放型经济新优势加快确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加快集聚,建成一批高水平开放大平台初步形成更具国际影响力的港口经济圈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经贸合作交流中心、港航物流服务中心宁波舟山港多式联运国际枢纽功能显著增强,配置全球资源要素能力大幅提升,覆盖长三角、辐射长江经济带、服务“一带一路”的港口经济圈带动作用进一步显现《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纲要》加快实施,制造业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加快向“制造强市”转型对外经贸合作质量明显提高,大宗商品交易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带动作用更加明显,投资贸易便利化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形成开放合作新优势智慧物流、航运交易、航运金融、航运保险、海事服务等功能进一步提升,航运高端资源加快集聚,港航物流服务体系更趋完善基本形成更具集聚辐射能力的宁波都市区都市区协同发展格局基本建立,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基本形成,宁波对周边地区带动作用明显增强。
创新功能和国际化水平明显增强,中心城市极核功能大幅提升市域统筹发展体制进一步完善,城市空间布局更加优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品质城区、特色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展现独特风貌,成为全国城乡统筹发展样板城市争创更高品质的民生幸福城市就业更加充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更加公平可持续,公共交通出行更为高效便捷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升,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增加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低保水平逐年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较快增长,中等收入人口比重提高基本建成特色鲜明的文化强市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市民文明素质明显提高,城市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东亚文化之都影响力不断增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文化产业成为支柱性产业,文化引领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明显二、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加强对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形势的研判,科学合理部署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顾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划,部署一批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合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四、 法律风险的特征(一)可认知性法律风险产生于法律对企业行为的评价,法的内容是明确而稳定的,这就给人们进行企业行为预测提供了可能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企业相互间将怎样行为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因而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可认知性。
二)专业性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律深入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法律众多,企业普通员工很难熟悉过多的法律条款,因而他们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法律的专业性决定了法律风险也具有专业性1)法律风险认知能力具有专业性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具有法律风险及法律风险的损害结果的大小,都依赖于对法律本身的把握程度及法律的实践经验法律风险虽然具有可认知性,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具有这种认知能力2)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具有专业性法律风险一旦形成,就需要采用积极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法律方案的设计、方案实施步骤的把握,需要有非常强的专业性3)法律风险的防范具有专业性企业运作中的大量法律风险是可以防范的,但这种防范最好是由专业人士来实施,这样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损失性法律风险几乎都会给企业造成损失,无论企业经营能从承担法律风险的行为中获利多少,一旦法律风险发生实际损害时,这些利益都是微不足道的法律风险绝大多数为损失性风险,只有极少数法律风险具有法律上的获利,法律风险的投机性获利的机会更多体现在法律以外的商业获利四)不可投保性法律风险从法律上讲确实属于纯粹风险,即法律风险从法律意义上不存在获利机会,是承担法律损失的风险然而若放在整个利益考虑,则法律风险的纯粹风险性将遭到质疑:违反法律的行为在法律上形成法律风险,但是当事人却可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取不正常的高额利润;其他法律风险若没有法律层面的否定性评价,同样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企业如果与合作伙伴在谈判过程中承担了较重的违约责任,可能在价格上就能得到优惠等。
因而法律风险具有投机风险的特性,而投机风险一般是不可保的此外,企业法律风险还具有必然性、损失的不可估量性及较强的个性特点等,因而也不具有投保性五、 法律风险的含义及分类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作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向飞,陈友春,2006)正确认识法律风险,必须澄清以下几个模糊认识1)法律风险并不是违法风险违法风险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使预期权益得不到实现的可能性违法风险仅是法律风险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法律风险绝不等同于违法风险由于法律规则及法律实践同样存在不确定性,在一些合法的情况下由于其他因素考虑不充分,同样会为企业埋下法律风险,即法律不确定性的法律风险此外,法律监控活动虽然不直接涉及法律行为的选择,但由于法律监控活动的优劣,将影响法律行为是否能够以本来面目出现缺乏效果的法律管理流程不能实现企业目标,缺乏效率的法律管理流程虽然能够实现企业目标,但耗费了过度的成本因而,缺乏效果或者缺乏效率的法律管理流程导致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同样属于法律风险,即法律监控中的法律风险(流程法律风险),它主要有证据的缺失、证据的歪曲和证据时间的延迟3种类型。
2)法律风险并不等同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不当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风险中包含了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但这种责任本身仍然仅是可能性,并不必然导致法律风险六、 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该类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合同可能产生纠纷时应对措施不力而导致己方日后在仲裁或诉讼中处于不利境地在我国,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两种:①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②提交仲裁机关仲裁二者只能选择一种,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合同当事人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所以认为仲裁和诉讼可并存是错误的仲裁与诉讼的主要区别如下①启动程序的条件不同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和具体的仲裁机构,案件就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②受案范围不同仲裁机构一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不受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案件和刑事、行政案件③管辖级别不同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选择信誉好的仲裁机构,而不论纠纷发生在何地、争议的标的有多大,而法院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及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
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受理案件,当事人也不得随意选择④公开程度不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所以如果案件商业秘密需要保密的,最好选择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⑤选择裁判员的权利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而法院诉讼中,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员当然,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审判员回避所以,仲裁更加具有灵活性⑥终局的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而法院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一个案件一审法院审理后,当事人还可以上诉到上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结束后案件即告终结,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因此,仲裁的时间效率更高,能更快得到裁决结果至于合同纠纷的解决地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选择仲裁的,也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管辖地点所以,只要企业能在合同条款谈判中占主动权的,应尽量利用该法律条文的规定,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
这样就可以避免异地诉讼当事人万一在合同履行中遇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争取在自己所在地以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七、 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这类法律风险往往发生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以及签订后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方面合同签订过程中在要约和承诺阶段,将可能产生要约或承诺不当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内容方面,可能会出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形式方面,可能因合同形式不齐备而使得合同隐藏法律风险下面分别进行说明一)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到合意的状态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因为依法订立合同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履行义务、享有权利,解决纠纷和请求法律保护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合同订立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有承诺的内容同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1、要约过程的法律风险要约虽然不是合同,但是作为合同订立的一个阶段,法律同样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要约生效,要约人和受约人法律地位会发生一定的变化。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如果要约人想对要约作出某些改变,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否则将因不能发生法律意义的改变而承担相应的风险常见的要约阶段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1)对要约邀请视为要约情况的忽略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也叫要约引诱,其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主体,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体它的发出目的是为了引诱他人向自己要约,从而达到订立合同的效果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对当事人也没有拘束力但民事法律实务中,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律的规定,要考虑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仔细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实践中形式上看似要约邀请但实则为要约,而要约人却仍误认为是要约邀请的情况时有发生《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要约一旦发出,企业就已经签订合同的主动权交给对方,只要对方接受要约所提到的条件,则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企业期望自己的报价单等只作为要约邀请,而实际的表述符合要约规定,企业误认为可以不接受对方承诺的约束,法律风险可见一斑2)要约内容不确定,意思表示不明确要约应符合以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要约人要约内容不确定或不翔实,让受要约人有机可乘,那么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为成立如发生纠纷,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肯定要作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而要约人则会有不必要的损失3)要约撤回方式不当法律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要约收回,使之不产生效力和行为要约撤回要注意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这就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的送达方式必须比要约送达方式要快而有些企业不注意这个细节问题,认为只要将通知送达即可,所以采用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送达的方式一样,从而导致要约撤回不能的后果4)要约撤销不能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将要约撤销,但是要注意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承诺过程的法律风险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被称为接盘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随着交易的发展,承诺只要没有对要约作出实质性改变,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的,否则构成有效的承诺承诺生效时,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因此,一旦作出承诺,企业就应当按照已在要约承诺中确定的合同内容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承诺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1)承诺方式不当如果要约中明确了承诺的方式与时间,一旦企业做出承诺的方式不当或错过时限,就会失去商业机会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用自己的行为做出了承诺,当对方不愿意再进行交易时,企业证明自己做出承诺的难度会加大所以,要想把握住商机,最好作出书面的明确的承诺并保留往来函件作为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的证据2)将新要约当作承诺法律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改变则为新要约如果企业忽视了这些改变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履行合同,就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3、特殊的合同订立过程法律风险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过程是从合同实践中抽象出来的法律规范,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了规范和完整的环节,然而由于实际运作中,交易具有复杂性,合同订立过程有一些较为特殊的形式。
1)招标投标及法律风险在实践中,招标投标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违法风险,一种是企业并不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招标投标无效;另一种是企业对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活动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标投标2)交错要约的法律风险交错要约是指双方同时向对方发出了内容一致的要约这时候大多数企业会不再作出承诺而履行合同但是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成立,法律界存在争议为了避免法官认知上的对己方不利的风险,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程序向对方发出承诺3)预约合同中轻率对待已决条款的风险有些合同需要双方长时间的磋商,在磋商的全过程中就需要对每一个阶段的磋商结论予以固定化,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的条款就是已决条款有些企业认为预约合同中的条款不是最终条款就不予重视,内容不能具体化但在签署正式合约时,已决条款是不能修改的,这种情况可能会使企业失去商业机会或者陷入违约纠纷,带来巨大损失4)缔约过失责任及法律风险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违反合同订立的注意义务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①恶意磋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属于此类。
②欺诈缔约如《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④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⑤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参见《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⑥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⑦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⑧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参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⑨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参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⑩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己方或对方在签约过程中存在恶意磋商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不规范的行为,都会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即使在签约当时未能发现,也会给履行合同的过程带来潜在的隐患所以,企业不能自认为对方没有询问就没有必要披露重要信息,在遭受对方恶意磋商使自己遭受损失时也应主动追究其法律责任4、立约定金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通常而言,定金合同是从属性合同,只有在主合同有效成立时,才能发生效力立约定金是一种特殊的定金,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因此,立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直接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
目前我国法律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立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立约定金的特殊性质,使其成为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定金合同,正确利用立约定金可以促进双方签订合同但立约定金利用不当,同样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1)立约定金合同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立约定金合同性质上也属于预约合同的一种,但立约定金协议的未决条款更多,有时甚至几乎没有已决条款,因此,立约定金条款只确定了合同当事人进行磋商的义务,双方协商不成的风险较大若合同未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处理办法,因定金处理发生纠纷概率非常高一些时候,立约定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不当同样会发生各种不同的法律风险,例如,将对自己不利的约定纳入到定金合同里2)误认立约定金效力的法律风险立约定金从性质上是为了保障双方磋商并订立合同,一旦双方实际签订合同后,立约定金合同就履行完毕然而,不少企业经营者误认为立约定金在主合同成立后同样起着保障合同履行的违约定金效力,实际法律效果与企业预期的差异同样属于法律风险。
3)法律严格限定交易的无效法律风险法律设定了某些交易进行的特定条件,在条件满足前当事人不得进行交易,如期房销售必须具有预售许可证在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下,当事人通过立约定金合同确定在将来签订正式合同,显然该行为存在规避禁止性法律规定的嫌疑,立约定金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是在签约过程的法律风险中损害程度较高的一种二)合同内容方面的法律风险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一份完善的合同,应该是对上述条款进行细致的撰写,能指导合同双方按照签署合同的真实意思来履行合同条款应全面、无重大遗漏,并且合同条款不应有歧义,否则就可能给合同的履行带来困难因此,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清楚,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如金额、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要字斟句酌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及法律风险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这个条款应注意以下事项①涉及合同各方的公司名称的,一定要写全称,不能写简称②住所条款合同主体是自然人的,写身份证上的地址;合同主体是法人的,写法人的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地址。
③一定要弄清楚谁是合同的主体因为合同仅仅约束参与签署合同的各方主体,所以把某个公司写入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就很重要例如,购买A公司的资产,则合同主体应写A公司;但是如果合同是购买A公司的股权,则合同主体应写A公司的股东如果主体弄错了,就可能出现无权代理、可撤销合同的法律风险2、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没有合同的标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所指向,合同也就无法履行,因此,标的是合同的首要条款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如权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么容易被观察,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的合同更应当注重对权利状态的描述行为作为标的,往往依赖于特定人技能,因此更应当注意行为人的确定以及与代为履行禁止相协调这些因素都应当作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考察方面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标的物名称一定要用科学名称,并且完整、准确,避免当事人利用标的物名称的不同实施欺诈行为。
例如,“小麦”在北方某些省份简称为“麦”,那么在订立合同时就不能简单地写成“麦”或“麦子”,而要用全称“小麦”2)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大豆,一般是指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自行车,有的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又如,电梯美国人叫Elevator,英国人叫Lift,这些都属同物异名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4)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购买电视机,除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黑白,还是彩电或数字电视机;是立式,还是卧式;是遥控,还是自调,以及尺寸大小等只有把以上这些问题弄清楚,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特定化标的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经常出现,只是有时双方确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因对方的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而消失但该法律风险的数量远比因标的发生的纠纷要广泛得多3、数量条款及法律风险数量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一个条款,也是较为简单的一个条款,很少受合同当事人的重视当数量直接表述为特定数字时,该条款几乎不会产生法律风险。
但是当数量不是简单用数字表示时,则可能因该条款约定不当产生严重影响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数量条款方面约定“有多少要多少”就是很不准确的,可以认为在合同中根本没有规定数量条款1)采用某种计算方法确定数量一些无法直接用数字表述数量的合同,双方往往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种数量计算方法当计算方法出现歧义,得出的合同数量就可能有多个结果,双方理解不同时则容易发生纠纷2)以某一方最终确定实际的数量这种约定常出现在一些长期供销合同里,实际每次交货的数量以需方书面通知确定若当事人并没有考虑将来情况变化对数量需求的影响,则一旦需方突然增大需求,将导致供方无法满足而违约这种法律风险在双方因合同其他因素发生争议时,也可能被需方恶意利用4、质量条款及法律风险质量条款是合同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条款,多数情况下质量都很难用特别明确的方式界定,一旦发生争议才发现合同约定不明确质量条款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合同标的质量标准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因为合同的标的不同,其质量标准也各不相同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对产品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部领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该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预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运用企业标准。
但无论采用哪种标准,质量条款都必须明确、具体、肯定2)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具体体现在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是在交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如何承担;一些约定双方联合验收的情况,没有约定如果双方有分歧如何处理等3)质量认定的最终途径约定不明如果双方就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存在分歧,则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确定最终的质量认定由于我国质量检测机关较为复杂,双方如无实际约定,则可能出现就委托最终检测的第三方发生争议最终需要由法院指定检测机关,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将大幅增加4)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约定不明费用承担不明,必然出现谁委托、谁负担的情况,即使最终责任明确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但企业资金的占用同样是将要面临的风险5、价款或报酬条款及法律风险价款或报酬条款是一方当事人向交付标的物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也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这个条款看起来比较简单,但是也常常发生纠纷1)价格或酬金约定不明有些合同当事人因价格难以确定,便在合同中简单笼统地书写“暂按每台xx元”或“建议价xx元”、“xx元起”等,这些约定都是不明确的,将给以后合同的履行带来严重的风险。
2)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如双方约定价款以实际消耗数量结算而实际消耗数量有时很难衡量,双方因此发生分歧,若没有补救约定,引发的法律风险损害难以衡量3)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约定不明对价款或酬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也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尤其对于支付方式,要严格审查用货币履行义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用人民币计价和支付,除少量款项和向个体工商户、个人支付费用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现金结算外,要求在合同中写明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结算支付价款或酬金实践中许多欺诈现象的发生,都是由于不法分子利用了现金结算支付方式的漏洞另外,作为支付的对价,合同中应注明获得合法票据如发票的条款4)合同只约定总价的法律风险在合同标的较为复杂,不是单一标的时,若只约定总价,当出现合同部分解除的情况,双方关于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结果的不确定,必然引起企业无法判断自己该如何行为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及法律风险履行期限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时间履行的地点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的地方履行的方式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履行期限要注意起止的计算方法例如,若仅仅约定“自增资完成之日起届满十八个月,乙方应收购甲方股权”,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会出现问题究竟从以下哪一天开始算“增资完成”:①签署增资协议之日起计算;②资金注入验资账户、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计算;③公司增资后,换取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算因此,为了避免未来发生纠纷,写合同的时候就应该予以明确可以写为“自增资完成之日起届满十八个月,乙方应收购甲方股权本条所称•增资完成之日,是指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所记载的、甲方将资金划入指定的验资账户之日”这样写清之后,履行的过程中就不容易出现纷争2)履行地点条款为了节省运费或其他合同履行成本,应尽量约定在本地履行合同中的交付义务若当事人未能对该条款进行约定,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个推定的法则: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3)履行方式与风险转移有密切关系,也是合同较为重要的条款不同的合同义务涉及的履行方式限定要求不同,衡量履行方式条款是否具有法律风险,应当根据具体的交易要求与合同确定的履行方式是否相符进行判断有时合同签订背景也会影响履行方式法律风险值。
①代为履行问题企业在选择交易对方时,通常会根据交易需要衡量对方,保证对方亲自履行合同能够有效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当合同出现代为履行约定时,则可能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代为履行缺乏相应限制时,法律风险值将更高在设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对当事人能力有特殊需要的合同中,缺乏代为履行禁止条款就应当归入法律风险范畴②运输条款问题运输条款属于履行方式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在涉及运输的合同中,双方关于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承担、运输风险负担等约定不明,都是较为明显的法律风险4)付款期限的条款付款期限是双方都非常敏感的问题,尤其应明确约定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例如以下约定的付款期限就都有问题季付仅约定了付款频率,但是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合理的约定,可以约定为“每季度开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结算、付款”或者“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结算、付款”②检验合格后付款、收到货物后付款这种约定的问题在于,究竟是检验合格、收到货物后多少天付款?如果约定“检验合格后3日内付款”,“收到货物后3日内付款”这样约定后,合同的双方都清楚,不会因为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议7、违约责任条款及法律风险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对于促使合同当事人正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制裁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都具有重要意义,该条款也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款然而多数的企业经营者在约定违约责任时,并不知道该如何约定,经常看到合同中写道: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或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约定没有实际效果因为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只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这种损失不好计算且举证困难因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情况并不少见1)部分义务缺乏对应的违约责任在考虑义务的时候不是单一的,如卖方的交货义务就应当根据延迟支付、不能交付、交付物品不符等分别约定违约责任若合同部分义务缺乏对应的违约责任,当部分义务履行发生分歧时,双方必然产生争执2)违约责任缺乏具体的计算方法一些合同义务违反带来的损害很难明确,双方容易就责任承担标准发生分歧,因此合同缺乏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方法就会存在法律风险3)未设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当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达到一定程度,继续履行合同已经失去意义,然而企业若没有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企业常常付出较大的代价8、解决争议条款及法律风险不同的司法区域对企业法律风险是不同的企业对注册所在地的司法实践最为了解,若合同纠纷能够在该区域进行处理,法律风险能够最有效地得到控制。
因此,在合同中通过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有效的仲裁或诉讼管辖法院,是有效控制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若约定在对方司法区域管辖,法律风险值通常比管辖约定不明的风险更高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在国外进行管辖或仲裁,争议解决的成本和难度将大幅上升,法律风险将更高9、合同签署情况和签订日期这个方面在实务中一般不太引起重视,其实合同的签署关系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签署人应当是合同当事人本人或获得授权的代表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单位的,除了法定代表人签署外,一般都要求在签署栏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订日期一般都是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起算时间,如果合同签署时没有表明签订日期,可能会使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很多争议和风险若合同当事人签订日期不一致,还应约定以最后签订日为成立日或生效日的条款三)合同形式方面的法律风险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然,书面形式并非必须要纸张记载的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我国《合同法》对一些合同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例如,《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监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则企业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将可能自己承担损失八、 企业商标法律风险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是现代经济的产物,是企业极为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商标作为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战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盖于商标中,通过不断的刺激和反复刻画,深深地留在受众的脑海中随着新《商标法》的施行,商标的申请量日益增加,国内企业和跨国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越来越多,各种新的纠纷形式层出不穷,同时各企业的商标意识以及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如何正确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商标申请战略及法律风险商标战略是制定者为了本身的长远利益和发展,运用商标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在非技术性因素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求最大经济利益,并保持自己非技术性竞争能力优势的整体性战略观念与谋略战术的集合体商标申请战略作为商标战略的分支,是为了实现商标战略的整体目标,在商标申请活动中,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的商标注册时间、申请类别、商标文字和图形等因素的影响,确定申请的总体方案1、注册商标时间安排及法律风险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需要较长时间,从各国规定来看,短的需要一年左右时间,长的需要几年时间不少企业创立品牌时,往往采取先投放市场,根据实际市场效果再决定是否注册商标随着企业品牌知名度的上升,被他人抢注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强另外商标注册周期较长,企业从申请到获得注册商标过程中,可能由于商标在社会的实际使用,而被他人仿冒、恶意注册类似商标等由于此时企业仍不具有商标专用权,无法禁止他人行为,商标被恶意行为淡化的法律风险显而易见2、缺乏防御性商标注册的法律风险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其著名商标在各种不同类别商品上分别予以注册,以防被别人在这些商品上注册该商标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由于这种商标具有防御作用,故称为防御商标。
例如,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先后受让或者自己注册了“国美电器”、“国美”、“GOME”、“GUOMEI”文字和图形商标,涉及9个类别缺乏防御性商标注册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①近似或类似商标被他人抢注的法律风险因为同一类别的商品中,存在多个近似或类似的商标,将直接导致商标权淡化虽然法律规定不得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混滑的商标,但法律规定的混淆比通常理解的类似或近似更为狭窄,这使商标淡化的法律风险客观存在②相同商标在不同类别被抢注的法律风险商标法除了对驰名商标实施跨类别保护外,并不对一般商标实施跨类别保护他人在其他类别注册相同名称商标,必然导致企业商标权淡化,影响企业形象,限制企业未来跨行业的发展另外,商标在不同类别归属多个法律主体,该商标则很难再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在缺乏防御性商标注册的法律风险中,该风险比类似或近似商标的法律风险更为严重,甚至可能直接导致企业整个品牌战略的失败二)商标注册及法律风险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仅仅作为一种标志并不以注册为条件,但是如果想让商标具有专用权等权利,就必须进行注册企业在商标注册领域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可能被诉侵权;或者自己的商标被他人作为字号使用,自身的商标权遭受侵害。
防范该类法律风险的方式有以下几点1)不要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2)避免与他人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三)商标转让中的法律风险1、商标转让未一并转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一般情况下,转让的商标往往都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其余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不被转让人和受让人重视然而,由于这些商标极易混涌或者淡化转让的商标,一旦出让人自行使用或者再将这些商标转让给第三方,将给受让人造成严重损害,也会造成市场对涉及的商标的混淆。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为防范未一并转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审查转让商标是否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有则应当一并转让2、商标转让未办理备案登记商标转让必须依法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如果自行转让商标而未办理登记,就要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上述规定,为防范法律风险,转让注册商标之时,就应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3、待转让的商标已被设置负担例如,准备转让的商标已经被商标权利人设置了质押、已经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标主管机关备案登记)、已经被其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等上述负担会严重影响到商标的顺利转让。
例如,关于“奥妮”商标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即如此此案中,广州立白公司花费巨资受让取得了“奥妮”商标,但是没有注意到之前“奥妮”商标权利人已经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了香港一家公司,并且这种许可已经备案如此,则对于“奥妮”商标究竟应当由谁来使用出现纷争其实如果广州立白公司在受让“奥妮”商标之前,进行商标查询,就比较容易发现准备买入的“奥妮”商标是否已设置了负担,从而为其是否买入或者是否以如此高的价钱买入提供参考正是由于缺少了上述查询,所以才导致出现如此大的纷争4、其他法律风险有关商标转让的其他法律风险包括商标转让人因为其他债务纠纷,其商标被申请冻结,或者商标转让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前一年内无偿或者恶意转让其商标的例如,甲拥有某注册商标,由于甲欠乙到期债务未还,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经查甲方除了商标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于是经乙方请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将甲方的商标予以冻结此后甲方又将该商标转让给丙方很显然,由于丙方拟受让的商标已在转让行为发生前被冻结,除非该冻结被解除,否则丙方很难获得该商标权四)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风险商标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1、超范围许可的法律风险被许可人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商标注册的使用范围一致,不得超出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否则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许可方也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2、商标使用不当的法律风险一些被许可人为避免商品被认为是贴牌产品,故意隐瞒实际的生产人名称和产地,这种对商标的不当使用,将导致行政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风险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被许可人违反商标许可合同的正常使用商标的义务,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3、未将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风险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通常认为,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并不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的条件,仅仅是程序要求但商标许可合同没有进行备案,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这种时候,若商标权人将商标转让,新的受让人可能排除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因此没有进行备案虽然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样给被许可人造成法律风险4、合同当事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法律风险被许可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商标的,被许可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使用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被许可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被许可人是我国内地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若合同当事人不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主体不适格,因此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五)未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的法律风险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了拓宽国际市场,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在商标注册的时候,应考虑商标的国际注册有些企业在国内默默发展壮大,未在国外申请商标当某一天企业实力强大、想进入国际市场的时候,却发现企业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抢注了如“狗不理”商标和“王致和”商标被抢注就是典型的案例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总共发生了2000多起中国出口商品的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案例,仅商标一项每年造成的无形资产损失就高达10亿元,更为重要的是商标被抢注给中国企业的海外发展之路设置了法律上的“禁地”。
防范这类法律风险的方式是抢先在自己未来的出口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以使自己的品牌不因别人的抢注而不能进入具体方式可以根据《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通过国家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这样就可以一次申请,同时在该公约的成员国中获得注册六)驰名商标及法律风险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关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由于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影响范围广、被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所熟悉,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特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即对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但给予商标专有权的全部司法保护,还给予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行政认定是指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权争议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行为司法认定是指由设立知识产权庭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商标权争议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行为一旦获得了驰名商标的认定,该商标就可以获得商标专有权的全部司法保护,还给予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甚至将商标的保护延伸到互联网,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是不被允许的鉴于驰名商标能得到优于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有实力的企业应争取自己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九、 知识经济及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经济对企业竞争优势的长期研究,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早期以资源为基础的企业资源理论和90年代早期以能力为基础的企业能力理论以后,发现企业竞争优势不是由企业所处的市场与市场机会等外在于企业的因素外生决定的,也不是由企业所拥有的一般资源简单地内生决定的,而是由企业的特殊资源——知识内生决定的企业知识理论应运而生,它的主要观点包括:企业是知识的集合体,知识的生产、使用和创造成为企业的基本活动,并且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源泉企业的知识存在于消费者需求、行为和购买动机,解决问题能力的技术程序,产品和市场潜力,具有能力的供应商和价格结构,具有经验和专长的雇员等之中。
知识可能被保存在团体或组织内部和网络层面,它经常和其他资源“拥绑”在一起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要素已从其他生产要素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为一种重要的要素,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新古典经济增长学派代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索洛根据美国1909年到1949年的统计资料,测算出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80%,而且发现在技术进步率中有60%依赖于劳动者受教育的水平和培训的增长,这充分说明了知识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之后,达尔尼夫(1998)的研究发现,1948—1984年间的经济增长中有高达66%的增长是资本和劳动力无法解释的根据布鲁金机构的一项调查显示,1980年美国企业市场价值中,企业物质资产占62%,而到1990年这一数字已下降到38%最新的一项统计表明,在当前企业所创造的价值中,50%~90%源自于对知识资本的管理,而非对传统物质资产的管理这一判断在新经济企业中得到有力证明,如微软公司,1995年的市值为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