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域/船舶设备研发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船舶设备研发公司独立董事制度xxx投资管理公司目录一、 董事会的特征 3二、 董事会会议 4三、 公司内外部制度或机制的角度 7四、 公司治理的意义 9五、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变更 12六、 公司章程概述 15七、 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 20八、 公司变更与终止法律制度 30九、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51十、 独立董事的作用及制约因素 56十一、 公司概况 62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62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63十二、 产业环境分析 63十三、 行业壁垒 65十四、 必要性分析 67十五、 项目简介 68十六、 SWOT分析 72十七、 发展规划分析 83十八、 人力资源配置 87劳动定员一览表 87一、 董事会的特征无论是单层制的英美模式,还是双层制的德日模式,董事会都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各国的董事会都具有其各自的特征,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董事会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现代企业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张,股东越来越多,业务日益复杂,受管理成本的限制,股东们只能每年举行为数不多的几次会议,而无法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做出决策。
因此公司需要一个常设机构来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在股东会休会期间代表股东对公司的重要经营做出决策,这个机构就是董事会,所以说,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2、董事会是法定常设的常设机关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一个机构,是法定常设的董事会会议不是常开的,但作为机构的董事会是常设的,即使董事会中有组成成员的改变,但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一个机构是不受人员的变动影响3、董事会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关董事会的权利是董事会集体的权利,而不是某个董事的权利,任何个人都不能以个人的名义行使董事会的权利董事会行使权利只能通过召开会议,通过一定的表决方式形成董事会集体意思4、董事会的表决制度是一人一票董事会在对公司的事项进行决策时,全体董事都有权参与,按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最终按多数人的意志形成决议二、 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以会议体的方式行使权力,会议质量是企业管理和公司治理中非常具体、关键的问题有效的董事会会议需要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会中遵循必要的程序,会后确保董事会的决议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1、董事会会议的种类可以将董事会的会议分为四种类型:首次会议、例行会议、临时会议和特别会议首次会议就是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开完之后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
国际规范做法都是每年股东大会上要选举一次董事,即使实际并没有撤换,也要履行一下这个程序这样每年度的首次会议就具有一种“新一届”董事会亮相的象征性意义中国公司普遍实行三年一届的董事会选举制度,会议按第几届第几次会议的顺序,淡化了每年度首次会议的意义例行会议就是董事会按着事先确定好的时间按时举行的会议首次会议上就应该确定下来董事会例行会议的时间,比如每个月第几个星期的星期几这样做能够有效地提高董事会的董事出席率,也能确保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持续关注和监控在每次董事会例行会议结束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要确认下次董事会例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临时会议是在例行会议之间,出现紧急和重大情况、需要董事会做出有关决策时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建立起一套董事会的例行会议制度,也许是很多中国公司董事会实际运作到位的一个有效办法并不是一定要有重大决策做时才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特别会议或者说是“非正式会议”、“务虚会”、“战略沟通与研讨会”等,与前三种董事会会议不同,它的目的不是要做出具体的决策,也不是要对公司运营保持持续监控,而是提高董事会战略能力,加强董事会与管理层的联系等这种会议很多公司治理专家都用不同的名称提出过,一年或者两年一次,一定不能在公司总部等正式场合召开,可以扩大范围,邀请一些非董事会成员的公司高管参加,也可以请外部专家作为会议引导者,提升这类会议的“沟通”和“研讨”水准。
2、董事会的会议频率与有效性一个不能定期召开会议的董事会,处于不能履行其对股东和公司所负职责的危险之中董事们不能定期会面,其自身也会遭遇来自法律或者股东诉讼方面的没有履行董事职责的风险就正式的董事会会议来说,会议的频率取决于公司的具体情况,其内部和外部的事件和情况有时可能需要天天开会,如发生标购或被标购情况时即使在平静期,可能也有一些需要召开董事会紧急会议处理的问题国外优秀公司一般每年召开10次左右的董事会会议中国公司法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为了加强董事会的监督和决策作用,作为一个规则,公司至少要每年召开4次董事会会议,即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可以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的通讯手段,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加强董事之间、董事与公司之间的联系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会议相对较少一些,一年可能两到三次,这也要取决于公司的具体情况我国《公司法》有关董事会会议的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董事会的会议资料为每次董事会会议准备文件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公司及每次会议自身的具体情况但有一些基本的文件,是使董事们能够在董事会中真正发挥作用所必需的这些基本文件包括:会议议程表,一般由董事长准备或批准;上次会议的会议纪要,通常由董事会秘书提供;首席执行官的业务运营报告,给出一个自上次董事会会议以来影响公司业务的主要事件的概述;财务报告,提供直到最近的经营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融资情况;还应该有一些由高级经理层提供给董事会成员、支持会议议程中所列事项的书面报告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要尽可能早地将有关议事项目和有关公司业务的一些重要信息和数据资料以书面形式发给董事这样可以给董事会成员以充分的通知和提醒,以保证他们能够参会并且有足够的时间为会议做准备工作通常情况下,一些专题和背景资料也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几天送发给董事会成员,使董事们对讨论的问题有所准备,以便缩短会议时间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后,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三、 公司内外部制度或机制的角度公司治理是一门涉及众多学科领域的综合性学科它涵盖了企业制度、公司管理和政府管制等众多研究领域,跨越管理学、经济学、金融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多个学科。
本书主要从公司内部和外部制度或机制两个角度去阐述公司治理所研究的范围一)公司外部制度或机制的角度公司治理主要研究公司外部制度及机制的相关问题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是指,由证券市场、经理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股东诉讼、机构投资者、银行、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会计准则、社会审计和社会舆论等构成的外部监控机制比如公司信息披露对公司治理的意义,银行在公司治理中起到的作用等二)公司内部制度或机制的角度根据对公司治理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公司治理是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董事会、股东与经理层等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其内部制度或机制是指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的内部权力机构的权力分配及其相互制衡机制这也是从微观层面来考虑和研究公司治理的比如,公司董事会研究怎样去激励和约束经理层,使之沿着董事会的想法去工作;怎样通过公司的业绩留住股东,从而吸引更多的资金除了从上述公司内部和外部制度或机制两个角度来研究公司治理外,还可以从其他的角度来研究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受到传统文化和政治法律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之下有着不同的模式。
所有的公司治理制度或机制最终还是要符合当地的文化传统、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适应当地环境,一味地模仿和照搬都不可能起到真正的效果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我们才说公司治理学是一门探索公司治理实践中具有共性的基本原理、运作规范和方法的科学四、 公司治理的意义公司治理源自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源自于美国公司制的发展进程西方发达国家几乎一致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是公司竞争力的源泉和经济长期增长的基本条件自1911年泰勒出版《科学管理原理》一书以来,围绕着管理的基本理论,逐步形成了财务管理学、生产管理学、营销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学等专业管理学科公司治理学作为近年来形成的新兴学科,在管理学科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从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具有权威性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中不难看出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前任世界银行行长沃尔芬森指出:“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重要公司治理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根本原因在于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健康运作的微观基础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改善公司绩效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公司治理研究中的一个备受争议的课题,实证研究并未得出一致的结论。
通常,公司绩效与公司治理是紧密相关的,对上市公司来说更是如此首先,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刺激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流向那些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投资,提供市场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又能提供最高回报率的企业;其次,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有效地约束企业经营者,激励经营者对稀缺资源进行最有效的配置,从而有利于实现公司和股东的目标;最后,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提升公司经营层应对变化和危机的能力2、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提高投资者信赖度由于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本国企业可以到国外去融资,但是一国能否吸引长期的有“耐心”的国际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公司治理是否能够让投资者信赖和接受即使该国的公司并不是依赖于外国资本,坚守良好的公司治理准则,也能够增强国内投资者对投资该公司的信心,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最终能够获得更多、更稳定的资金来源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关注,以及良好的公司治理的重视,可以从麦肯锡公司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中体现出来2000年,麦肯锡发布了一份投资者调查报告,其主题是股东怎样评价和衡量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价值这项调查是麦肯锡与世界银行及机构投资者协会合作进行的调查表明,3/4的投资者认为他们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别是董事会的结构)和绩效与该公司的财务绩效和指标至少一样重要。
大多数投资者反映在他们作投资决策时,公司的治理情况是他们考虑的重要因素可见,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吸引投资者,企业治理越好,投资回报越高,企业的融资能力越强3、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要求近年来,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相应的,机构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也不断加强近期的调查研究表明,世界上20个流动性最好的股票市场,由不到100家的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控制了其中的20%,机构投资的迅速增长,使得公司治理中来自机构投资者的压力逐渐增强4、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经济改革的要求从1980年起,国际资本流动大幅度增长,并且这些资本流动越来越多地采取股权的形式研究表明,199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人们开始认识到日本、东南亚、俄罗斯和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的公司治理正处于危险境地股权过于集中、缺乏对投资者的保护,以及缺乏对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加之原有的“裙带资本主义”,导致了投资者对于这些国家金融体系信息的崩溃很多企业赢利能力低下,财务信息不透明,企业的负债水平往往超过财务报告的披露信息那些公司治理标准最低的国家一尤其是在对小股东的保护方面——货币贬值和股市衰落也最为严重。
经历了金融危机后,西方银行开始要求发展中国家政府、当地交易所和职业机构加强对企业的控制和监管,要想获得贷款,就必须对公司治理进行实质性改革这些对公司治理改革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通过更加严厉的法律和政策监管,以及彻底的调查来减少欺诈和腐败;二是给予西方会计准则的更为详细的财务信息披露;三是建立规模更小的同时更为独立的董事会来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同时发挥审计委员会和独立审计师的作用五、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变更(一)章程的制定章程的制定是针对公司的初始章程而言的,章程是公司的设立要件之一,因此,章程的制定发生在公司设立环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和程序因公司的种类不同而异,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同当然,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形,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都是制定公司章程的重要主体在我国,公司章程是要式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的国家公司章程不仅要采用书面形式,而且还应当办理公证登记等手续,我国没有类似的强行性要求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根据《公司法》第19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可见,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第二类则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不过,这两类主体的权限并不完全相同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法》第73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这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要求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并不完全一致①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将成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还是限于发起人,投资者并没有社会化因此,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然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发起人所制订的章程反映了公司设立时的所有投资者的意志根据《公司法》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系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成为公司初始股东的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众多的认股人,公司的股东已经社会化,因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开放式的公众性公司这样,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不一定能够反映公司设立所有投资者,特别是认股人的意志。
因此,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必须召开创立大会,对公司章程等与设立公司有关的事宜进行审议根据《公司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其职权之一就是通过公司章程只有经过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才能反映公司设立阶段的所有投资者的意志可见,对于这类公司,其章程的制定过程比较复杂,既需发起人制订,又需创立大会决议通过二)公司章程的修改为了更好地适应经营环境的变化,需要适时地修改章程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修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在内的所有内容公司法规定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规则①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属于公司股东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分别属于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②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组织及活动的根本规则的变更,对公司关系甚大,而且还可能关系到其他不同主体的利益调整,因此,公司法将公司章程的变更规定为特别决议事项,从而提高了通过章程修改所需表决权的比例此外,公司变更章程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登记程序的设定可以保证章程内容合法和相对稳定。
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82条第2款、第94条均规定了公司章程是申请设立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因此,公司章程经修改变更内容之后,也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否则,不得以其变更对抗第三人,这是章程变更的效力六、 公司章程概述(一)公司章程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对于公司来讲,章程是最为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公司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自治机制,是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公司大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则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机结合,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重要保障二)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作为公司自治规则,公司章程即公司宪章,在公司自治规则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也是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还是公司制定其他规章的重要依据因此,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1、法定性所谓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这是各国的立法通例具体来讲,公司章程的法定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制定的法定性。
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该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于公司设立阶段,成为公司的设立依据,是公司得以成立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②内容的法定性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均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可能会导致章程的无效③效力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效力是由公司法赋予的我国《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④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遵照公司法的明确规定进行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为之⑤公司章程须经登记登记程序的设定是保证章程内容合法和相对稳定的措施之一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82条第2款、第94条均规定了公司章程是申请设立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同时,公司章程经修改变更内容之后,也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2、公开性公司章程记载的所有内容都是可以为公众所知悉的而且,公司和公司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方便股东及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潜在的交易对象可以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途径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的公开性特征制度化地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公司章程须经登记。
公司章程须经登记本身即是章程公开性的表现之一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置备于本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01条和第110条均做了相应的规定③公司章程是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时必须披露的文件之一如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在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的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3、自治性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是公司的行为规范,对特定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有重要影响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表现为公司不同则章程也有所不同每个公司在制定章程时,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东构成、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等不同特点,确定本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具体规则因此,不同公司的章程必然会存在差异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体现了公司经营自由的精神三)公司章程的作用1、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章程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3、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进行经济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七、 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一)公司设立的基本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律人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本质是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从而取得民事(或商事)主体资格由此可见,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它既是发起人实施发起行为,使公司得以成立的过程,也是公司法律人格形成的过程;它既是发起人设立公司客观行为的过程,也是发起人、认股人成为公司股东,彼此之间达成合意并形成公司组织体意识的过程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而公司设立则是发起人创设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的过程或行为二)公司设立的原则公司设立的原则并非通常意义上所称的“原则”,而是指公司设立的基本依据及基本方式公司设立的原则不但设定了公司设立的基本方式(模式),还反映了国家对公司设立的态度随着历史的演变,在公司制度发展史上出现了四种不同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依发起人的自由意志,国家不予干涉,也没有法律上的限制。
自由设立主义是中世纪初期欧洲国家对商事主体的立法态度,这一原则的采用是与法人理论和法人制度尚未完善密不可分的从罗马社会到中世纪,商业社团是依事实而存在的,而不是依法创设,这一时期的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它的存在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无法律依据,国家对其持放任的态度这一原则有利于公司的产生,但很难区分公司同合伙,极易导致虚假公司泛滥,危及债权人的利益,进而影响交易安全公司设立的放任自流也使国家难以有效控制而弊端丛生,于是这一原则随着法人制度的完善而被淘汰2、特许主义所谓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自13世纪起,欧洲国家对商事主体就采取了特别许可设立的制度,以保护一些特别商事主体的特殊利益特许主义下设立的公司,通常被视为早期资本同绝对主义和极权主义王权相结合的产物,是国家的权力延伸公司是在从自由设立到特许设立的过程中转变为法人的,而导致这种转变的原动力是对行政性垄断(即凭借国家权力形成的垄断)的追求早期著名的英国东印度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等大公司都是经特许而设立的,是那个时代的产物近代以来,除某些特殊的公司需要国家特别许可设立外,世界各国一般不再采用这种立法制度。
3、核准主义核准主义也称行政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是指设立公司不仅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而且要事先经过行政主管机构审查许可核准主义由1673年法国《商事条例》最先采用核准主义与特许主义相比,对公司的设立较为有利,后为德国等其他欧洲国家所采用但核准主义与特许主义在本质上都是某种特权的体现,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不相吻合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和改革开放初期的公司设立基本上采用的是核准主义核准主义比特许主义前进了一步,它使公司的设立便利了,但在核准制下设立公司的制度仍过于严格,有碍公司的成立和发展4、准则主义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它经历了由单纯准则主义到严格准则主义两个阶段单纯准则主义,是指由法律规定成立公司的条件,如果发起人认为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无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批单纯准则主义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方便了公司的设立,但同自由设立主义一样,容易造成滥设公司的后果因此,在19世纪末,西方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纷纷在摒弃核准主义改行准则主义后不久,着手对准则主义进行某些修正,以弥补单纯准则主义之不足特别是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由于公司设立的条件过于宽松,在发起人人数等方面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并不断强化发起人的责任和法院及行政机关对公司的监督。
这种公司设立原则与单纯准则主义稍有不同,称为严格准则主义所谓严格准则主义,就是指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公司设立原则严格准则主义避免了特许主义和核准主义程序繁琐、不利于公司设立的缺点,也不像自由主义和单纯准则主义那样对公司设立放任自流,因而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设立原则,为现代大多数国家立法所普遍遵循和使用三)公司设立的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其设立条件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公司形式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股东人数符合法定的要求法定人数包含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没有最低限制只有最高限制,即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少数国家(如美国、德国)没有要求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他的大多数国和地区都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制,如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法或者公司法都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和数十个以下的股东,即股东人数既有最低限制,也有最高限制。
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我国关于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规定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表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还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形式出资,只要能满足下列3个条件即可:可用货币评估、可以转让、法律不禁止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准则,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各国公司法都要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订立章程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过程中关键的一环,它要求体现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公司章程直接关系到公司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及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现行《公司法》规定,很多事项都可以由公司的章程规定比如,按照《公司法》,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可以按照章程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但是章程约定的事项必须合法,否则无效法律赋予股东自由决定公司事务的权利,股东可以按照其自身能力等决定收益分配和业务执行等事项,并借助公司章程予以“法律化”,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④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公司组成的一部分,一个好的公司要有一个好的名称,更重要的是公司名称是司法管辖和公司对外交往的重要工具,是国家对公司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标志,公司一定要有属于自己的名称公司的组织机构则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这是保护股东权益和进行公司治理的基础;否则,公司不但无法正常经营,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⑤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同公司的名称一样,都是公司登记的重要事项公司住所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包括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住所的公司不仅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无法确定司法管辖和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等。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从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各种公司中最为严格的如公司资本要求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比例必须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在我国现有的两种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也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的规定,既有上限(200人以下)又有下限(2人以上),这一点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发起人是指《公司法》规定认购公司股份、承担公司发起行为的人发起人为公司设立中的机构,发起人的行为即为设立中的公司的行为,因此,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办理设立的各项事务公司依法成立后,发起人即转为公司股东,其发起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由公司承担若公司不能成立,发起行为的后果只能由发起人自己承担关于什么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大多数国家有限制,法人和自然人、本国人和外国人、在当地居住和不在当地居住的人均可作为发起人,但个别国家对发起人的国籍有限制性规定。
如瑞典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是在瑞典居住的瑞典国民或瑞典法人此外,有的国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人是本国人或在当地有住所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资格亦无特殊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作为发起人,但第七十五条规定发起人中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依赖发起人的发起行为,因此各国公司法均对发起人的发起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即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义务与此相对应,各国公司法也规定了发起人享有获取报酬、取得优先股等权利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否与发起人有密切关系,因此各国公司法在规定发起人权利、义务的同时,还规定了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存在及对外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的资本为了保护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要求均较严格,除要求公司设立时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外,还对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了统一规定,以确保公司成立之后的经营规模及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达到一个起码的底线。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由发起人认缴或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构成的,因此,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基本条件我国《公司法》在第八十一条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筹集公司资本,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大特点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条件、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④发起人制定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及活动的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活动是由发起人进行的,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但在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必须经创立大会通过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12项内容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并以其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条件公司组织机构是形成公司法人意志、对内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公司的各种机构的总称组织机构的不同形式体现着公司的不同性质,而公司名称所体现的公司种类决定了公司组织机构的类型因此《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仅要有公司名称,还必须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公司住所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作为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所享有的,类似于自然人的“栖息”地,是公司长期固定进行业务活动的基本地点法律对公司住所的确定,使公司能够基于这一固定地点与相应的法律制度形成稳定的联系在中国境内的公司受中国法律所管辖,在中国某一地区的公司受当地地方法律制度所管辖公司住所作为公司法人人格的基本要素,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公司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必要事项八、 公司变更与终止法律制度(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制度公司的合并、分立是公司的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意味着原来股东的财产权利也随之发生变化。
1、公司合并的概述(1)公司合并的概念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类型: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例如1998年国泰证券公司与君安证券公司的合并,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原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不再存在,而成立一个新的公司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合并与公司并购的区别: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与合并的行为,它包括资产收购(营业转让)、股权收购和公司合并等方式,其中所谓“并”,即公司合并,主要指吸收合并,所谓“购”,即购买股权或资产2)合并的程序①订立合并协议②通过合并协议公司合并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会(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④通知债权人和公告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⑤主管机关批准《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主管机关批准是公司合并的必经程序⑥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3)合并的法律效果公司合并发生下列法律效果:①公司的消灭公司合并后,必有一方公司或双方公司消灭,消灭的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由于消灭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已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概括承受,所以,它的解散与一般公司的解散不同,无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直接消灭②公司的变更或设立在吸收合并中,由于存续公司因承受消灭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组织变更,如注册资本、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在新设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公司全部消灭而产生新的公司,新设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③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2、公司分立的概述(1)公司分立的概念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1966年法国公司法首次创立公司分立制度,其后为许多国家公司法所接受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2)分立的程序①作出决定和决议公司分立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②订立分立协议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④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⑤报有关部门审批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分立须经原审批机关(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⑥办理登记手续在派生分立,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如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应办理注销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
3)分立的法律效果公司的分立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①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在派生分立,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如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并产生新的公司人格一分立出来的公司;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人格消灭,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公司(分立出来的公司)②股东和股权的变动公司的分立不仅导致公司资产的分立,而且导致股东和股权的变动,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可以从原公司中分立出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减少对原公司的股权,而相应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在新设分立中,股东对原公司的股权因原公司消灭而消灭,但相应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③债权、债务的承受《公司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归纳起来,处理的一般原则:一是,如果分立协议对债务的分配作出规定,按照《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二是,如果分立协议对债务的分配没有作出约定,按照《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公司的终止制度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主体的退出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公司终止即是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公司清算则是公司终止的必备前置程序为方便论述,本节先对公司终止、解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后,再介绍导致公司终止的两类原因一一破产和解散及其法定程序此外,考虑到清算程序的重要性,单设一节对其进行了介绍1、公司的终止(1)公司终止的概念和效力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活动并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它既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种最终结果,也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过程公司终止法律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必须遵从的一条基本原则便是竞争原则,竞争导致优胜劣汰因此,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是一个充分竞争市场的基础制度之一,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主体的退出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公司终止即是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其特征如下:①公司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消灭②公司终止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公司作为多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综合体,它的消灭影响到债权人、公司员工、股东等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它的终止不可以随意进行,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只有在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③公司终止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只有在以公司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并对剩余财产分配完毕之后,公司方可以最终消灭公司是法人企业,而法人为法律拟制的人,不可能具有自然人出生、死亡的自然生理过程,其主体能力由法律赋予因此,其产生和消灭需要依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并以法律规定的事由为标志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公司登记成立时起,至公司终止注销时止2)公司终止的原因公司法就其属性而言是国内法各国对公司终止的原因所作的规定差别不是很大,概括起来主要有自愿解散、司法解散、倒闭或破产、行政机关命令解散等四种情况其中:自愿解散是指由公司的权力机关因各种理由的发生而决议终止公司的存在情况,包括公司被合并、公司分立而发生的终止司法解散主要指公司得以继续存在的某种条件已经丧失,虽经努力而不得恢复,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解散的情况公司倒闭一般是指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不得不结束营业的状况倒闭的说法在许多国家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含义,但在英国则是公司企业被动终止的法律程序,破产制度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自然人行政命令解散大多数国家均有规定,是政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严重违反法律的公司的一种处罚和保护手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①破产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和分配,最后终止公司根据申请破产人的不同,破产包括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和由公司自己申请破产两种即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最后使公司终止根据我国《公司法》,解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2、公司的解散(1)解散的概念“解散”这一概念在我国的使用还比较混乱,在立法和学理上均未形成统一认识在立法上,各种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司法解释在涉及行政处罚方式时,通常混用解散、撤销、吊销、关闭、责令停产等词语有的将解散作为上位概念,即解散包括撤销、吊销等行政处罚例如:《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而有的则将解散与撤销、吊销、关闭等行政处罚方式并列,列为同位阶概念,而在具体使用上又有多种排列组合方式,此时,解散一般仅指任意解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6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又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对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学理上认识也不尽相同,但一般都认为解散不仅包括自愿解散,也包括行政机关强制解散,即包括撤销、吊销、关闭、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方式但对于是否将破产列为解散原因认识差异较大,有人认为解散为一上位概念,基本等同于公司终止,而破产只是解散的一种方式;有人则认为解散与破产为并列概念,都是公司终止方式之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结构,本书采用后一种概念定义及分类方式,将解散定义为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公司解散的特征为:①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公司将要永久性停止存在并消灭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②债权人或有关机构在作出公司解散决定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③公司解散必须要经过法定清算程序为了维护债权人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时须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以公平地清偿债务和分配公司财产。
但是,在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时,则不必进行清算这是因为公司合并和分立必须要对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此外,公司合并或分立后仍有债权债务承继者,债权债务关系也不会消灭2)解散的分类与原因因解散原因的不同,解散可以分为两类:A.任意解散任意解散,也称为自愿解散,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而解散这种解散与外在意志无关,而取决于公司股东的意志,股东可以选择解散或者不解散公司,因此称为任意解散但是,任意解散不等于解散的程序也为任意,其解散仍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任意解散的具体原因包括: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经营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对其规定,因此,经营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经营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但是,在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的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应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③股东会形成公司解散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设股东会,其董事会可以决议解散,如果董事会不能形成决议,则由合资一方向政府机关提出解散申请,由政府机关协调处理④公司合并或分立当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公司分立时,如果原公司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公司应解散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均应由股东会作出B.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是指因政府有关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而发生的解散具体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