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法院认定行政复议前置详细情形的裁判规则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 行政相对人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 必需首先经过申请行政复议寻求救助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哪些情形需要复议前置呢? 法信干货小哥结合裁判规则和教授看法 本文合计 2628 字丨估计阅读时间 2分钟 法信码丨 行政复议前置 法信·裁判规则 1.行政机关颁发土地权利证书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潘政诉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案例要旨:颁发土地权利证书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所享受的土地全部权或使用权这一客观事实的依法登记,属于行政确定,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可由行政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案号:(2021)宁行终字第18号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信平台用户可识别二维码 查看案例详情▼ 也可登录法信平台检索查看 2.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签署的土地征收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王丙社和滑县留固镇人民政府资源土地行政管理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签署的《征收土地协议书》是对征地、赔偿等事宜的约定,不是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的处理,不属于《中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要求需要复议前置的案件。
案号:(2021)豫05行终17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侵犯其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该先申请复议——白庸南诉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案 案例要旨: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侵犯其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该先申请复议,即复议前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号:(2021)浙0111行初28号 审理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法信·教授看法 一 对于行政机关相关确定自然资源全部权或使用权的详细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复议前置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使用权的,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意味着对于行政机关相关确定自然资源全部权或使用权的详细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复议前置,即必需先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处理,当事人依然有意见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么,能够发挥行政机关在处理这类行政争议方面的专业优势,尽可能快速、有效地处理矛盾。
二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行政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要求:“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使用权的,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文义上看,复议前置的土地行政案件范围很大,绝大部分土地行政行为全部属于复议前置的范围但从立法过程和立法本意看,是将土地确权决定作为复议前置的案件,所以有必须对该条要求做限缩性解释,故本要求(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包括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要求》 )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要求,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受的农村集体土地全部权或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法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受的农村集体土地全部权或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 (摘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行政·国家赔偿·综合卷》,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36页。
法信·相关法律 1.《中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使用权的,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2.《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第三十条第一款相关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有关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回复以下: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要求,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使用权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全部权或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对包括自然资源全部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法等其它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要求。
此复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关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全部权或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定行政行为问题的回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有关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全部权或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定详细行政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回复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1]5号批复中的“确定”,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使用权所作确实权决定相关土地等自然资源全部权或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含在行政确定范围之内据此,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全部权或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此复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包括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要求》 第六条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受的农村集体土地全部权或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要求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法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受的农村集体土地全部权或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 法信第68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