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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概念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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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概念的确定碳排放权限制了企业碳排放的额度,并且具有可交易性政府部门会根据企业实 际情况逐年发放一定数额的碳排放权,限制企业的碳排放量如果有的企业的排放权 不够用,而有的企业的排放权用不完,例如利用水电、核电、风电进行生产的企业碳 排放低,利用火电生产的企业碳排放高,这样就可以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来满足不同 企业的生产,这种买卖碳排放权的行为称为“碳交易”当然排放权的总量是固定的, 这样就限制了总体的碳排放量碳排放权的特点是可计量,整体数量控制,第三方控 制,第三方控制是指排放权的发放是由独立于企业和许可证交易市场的政府部门执行 的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中国对降低碳排放强度的承诺, 在未来将很可能变成一个硬性约束机制,对能源行业特别是高耗能行业产生负面影 响他指出,对降低碳强度的承诺将可能导致国家把碳排放强度作为一个指标分到各 地各行业,从而令这些行业的企业的能源成本上涨、利润空间缩小徐玖平表示,如果我国 要建立起科学的碳排放核算体系,规范企业的碳排放成本核算,这一体系应包 括“碳的定义、碳的分类、碳的确认、碳科目设计、碳的计量、记录与会计处理”等 内容而目前由于企业减排的碳的分类与计量的复杂性,企业这方面的会计处理和账 目设置还非常困难。

11因此,能否通过企业环境成本与核算工作的改进,改变这一不足, 十分关键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方式是:政府定额分配,企业灵活交易政府部门通过科学 的评估,将碳排放总量分成若干份额,每一份额就是一份碳排放权;政府通过无偿分 配、公开竞价拍卖或定价出售的方式将碳排放权出让给不同的地区和企业碳排放权 交易是企业可以进行碳排放权的买入和卖出,通过购买协议,购买方通过支付从销售 方获得一定量的二氧化碳减排额,既满足是本企业的生产需求,又减缓了温室效应, 实现了减排目标从宏观上来讲,目前中国企业主要通过和国际碳基金合作来参与清 洁发展机制项目,既通过出售碳排放权获得收益Janek Ratnatunga和Stewart Jones(2008)将碳会计分为碳排放会计(包括碳 排放权交易会计以及碳排放成本会计)和碳固会计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目前在碳 交易市场不够成熟的情况下,碳排放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碳排放权交易对 会计要素影响确认、计量与记录以及如何将企业碳成本进行内部化计量两方面内 容,即研究我国的碳排放会计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三号《排污权》对排污权定义如下:政府确定某一 时期内其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向管辖区内的排放者按 比例分配排放权,并允许其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根据排污权的定义得知,碳排放 权是指政府或环保机构赋予企业在碳排放额度内可以向大气中排放含碳气体的 权利碳排放权具有如下特征:①稀缺性,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使得碳排放权成为 稀缺资源;②可交易性,在经济学中,稀缺性使得资源具有交换价值,碳排放权 作为一种独立的产权,在碳交易市场中显然具有可交易性;③排他性,政府颁发 的碳排放权保证其主体享有对特定碳排放额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个体被排斥在权利之外;④可分割性,碳排放权在数量上可分割成不同的额 度,分别出售给不同的企业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低碳经济的&碳’,是指(京都协定书)中所提出的六种温室气体$在(京都协定书)中规定,每个发达国家缔约方都有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限额,表现为一种碳排放权"#$$正是由于这种碳排放权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此,它就有具相应的市场价值,能够进行交换$碳排放权是企业所拥有的一种特殊资源,是经相关权威部门签发排放减量权证,其又称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由于这种排放权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根据(京都协定书)第十二条建立的发 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其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被学者们看作是一种以项目为基础的双赢合作机制,首先,通过合作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来帮助自身温室气体的减排,从而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其次,由 于每个发达国家都有一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因此该合作也可以降低发达国家履行其应承担的约束性减排义务的成本。

[1]梁小威,廖建桥&基于工作嵌入模式组织核心员工保持性因素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1): 119-121)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 约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协议书》),其目标是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 制全球变暖的现象其中规定,到2012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 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 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京都协议书》暂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规定强制 减排义务中国于2008年5月正式签署《京都协议书》,成为第三十七个缔约国《京都 协议书》中建立了这样一种机制一一发达国家承诺一定的碳排放总量,再分配给国内的企业, 如果该国碳排放量超过承诺数量,则必须从超配额国家或者没有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购买 碳排放权交易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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