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执业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利 益冲突,制定本制度一、 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 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 的利益的情形二、 在接受委托之前,各所律师及其本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 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 托代理关系三、 各所建立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手续经办人员共同参与、 层层把关、认真负责的利益冲突审查机制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应立 即解除后一个委托代理关系或者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出面协调,寻求最 佳解决方案,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避免利益冲突,但不得规避法律, 以维护相关委托人的利益四、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利益冲突时,律师应当回避:(1)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 者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 理、辩护的;(2)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 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3) 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 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4)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 人或者辩护人的,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的;(5)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 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者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法律事务的。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生利益冲突:(1) 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的;(2) 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 律事务的委托的;(3)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在与委 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办理相同的法律事务的,但前任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4) 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者利益冲 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但双方委 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5) 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者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 是自己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但委托人明知未提出异议的除 外六、 由于审查不严,从而发生利益冲突的,由有关人员采取补救 措施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及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将所承办法 律事务的代理、辩护要点告知委托人后,解除委托代理关系承办律 师应负责做好委托人的解释工作七、 承办律师明知存在利益冲突,仍然进行代理、辩护的,其后 果由本人承担,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做出处理八、有关人员由于审查不严,造成利益冲突的,由律师事务所给 予相应处分九、对在利益冲突中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 责任。
但律师明知存在利益冲突仍然进行代理、辩护,造成当事人损 失的,由律师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