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溷凝土及预制溷凝土构件质量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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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批准日期:1992年6月20日前 言本规程是根据建设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和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988年第(9)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对全国混凝土的质量状况和有关质量控制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吸取了行之有效的生产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并借鉴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在先后完成本规程的初稿、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完成送审稿,经审查定稿现批准《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并推荐给有关工程建设单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北京安外小黄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1992年6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原材料的质量检验与控制第一节 水泥第二节 天然砂第三节 碎石(含碎卵石)或卵石第四节 轻骨料第五节 水第六节 粉煤灰及其它矿物质掺合料第七节 外加剂第八节 钢筋第三章 混凝土配合比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混凝土配制强度的确定第三节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基本参数的选取第四节 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第五节 用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进行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第六节 流动性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第七节 掺粉煤灰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第四章 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控制第一节 混凝土拌合物的控制第二节 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第三节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第四节 混凝土拌合物的组成分析第五章 混凝土强度的质量控制第一节 混凝土强度的试验与统计分析第二节 混凝土强度的质量控制方法第三节 混凝土强度的合格评定第六章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控制第一节 模板第二节 钢筋和预埋件第三节 构件生产第四节 构件成品第五节 质量控制图表附录一 混凝土标号与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换算关系附录二 质量管理图及其判断规则附录三 本规程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建筑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质量控制,促进技术进步,保证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第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用的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控制第1.0.3条 为有效地进行质量控制,商品(预拌)混凝土厂、混凝土搅拌站或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场)等生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技术、质量检验、试验等专门机构,配备相应的合格人员和试验检验设备,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技术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生产操作规程等),并按本规程所列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保证产品质量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第1.0.4条 质量检验工作,应贯彻自检与专职人员检验相结合的原则在自检、互检、交接检验的基础上实行专业检验评定和验收第1.0.5条 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中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规格、品种、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及生产的成品的规格、品种、质量指标及其试验方法、生产操作工艺及其检验方法,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本规程的规定第二章 原材料的质量检验与控制第一节 水泥第2.1.1条 配制混凝土所用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及复合硅酸盐水泥的质量,应分别符合《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及《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的规定。

当采用其它品种水泥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第2.1.2条 对所用水泥,应按批检验其强度和安定性需要时还应检验其凝结时间和细度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和细度等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第2.1.3条 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和细度,应分别按《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177)、《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1346)、《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GB750)、《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μm筛析法)》(GB1345)及《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GB8074)的规定进行检验为能及时得知水泥强度,可按《水泥强度快速检验方法》(ZBQ11004)预测水泥28d强度,也可采用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有关部门鉴定核准的水泥强度快速检验方法预测水泥28d强度,作为使用水泥时的质量控制指标第2.1.4条 水泥进厂〔含商品混凝土厂、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构件厂(场)〕时,必须附有水泥生产厂的质量证明书对进厂(场)的水泥应检查核对其生产厂名、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重量(对袋装水泥应随机抽取20袋,水泥总重量不得少于1000kg)、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及是否受潮等,做好记录并按规定采取试样,进行有关项目的检验。

第2.1.5条 水泥试样的采集应按下述规定进行:一、散装水泥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以一次进厂(场)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t随机地从不少于3个车罐中各采取等量水泥,经混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12kg水泥作为检验试样二、袋装水泥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以一次进厂(场)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200t随机地从不少于20袋中各采取等量水泥,经混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12kg水泥作为检验试样三、当水泥来源固定,水泥质量稳定,厂(场)方又掌握其性能时,视进厂(场)水泥情况,可不定期地采集试样进行强度检验如有异常情况应作相应项目的检验四、对已进厂(场)的每批水泥,视在厂(场)存放情况,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其强度和安定性存放期超过3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必须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第2.1.6条 水泥的检验结果如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水泥供应单位查明情况,确定处理方案如该批水泥已经使用,应查清该批水泥的使用情况(使用日期、应用该批水泥拌制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的结构部位和所生产的制品等),并根据水泥质量情况确定处理方案。

第2.1.7条 水泥在运输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和出厂编号的水泥应分别运输装卸,并做好明显标志,严防混淆第2.1.8条 进厂(场)水泥的贮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散装水泥宜在专用的仓罐中贮放不同品种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仓,并应定期清仓散装水泥在库内贮放时,水泥库的地面和外墙内侧应进行防潮处理二、袋装水泥应在库房内贮放,库房地面应有防潮措施库内应保持干燥,防止雨露侵入堆放时,应按品种、标号、出厂编号、到货先后或使用顺序排列成垛,堆垛高度以不超过12袋为宜堆垛应至少离开四周墙壁20cm,各垛之间应留置宽度不小于70cm的通道当限于条件,露天堆放时,应在距地面不少于30cm的垫板上堆放,垫板下不得积水,水泥堆垛必须用苫布覆盖严密,防止雨露侵入,水泥受潮第二节 天然砂第2.2.1条 天然砂的质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细度模数为1.5至0.7之间的特细砂的质量,应符合《特细砂混凝土配制及应用规程》(BJG19)的规定山砂的质量要求,可参照各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有耐酸、耐碱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用砂的质量,应分别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触水或处于高湿环境中的总碱含量较高的混凝土用砂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关于碱活性的规定。

第2.2.2条 海砂的氯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素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予限制二、对钢筋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对预应力混凝土,一般不宜用海砂若使用海砂时,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三、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考虑混凝土其它组成材料的氯盐含量,使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氯化物总含量不超过有关标准的规定第2.2.3条 对已进行全面检验,质量符合标准规定,准予由产地组织运输进厂(场)的天然砂,进厂(场)时应按批检验其颗粒级配和含泥量对于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盐含量,需要时还应进行其它项目的检验对零散供应或检验制度不健全的单位供应的砂,进厂(场)前应按《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进行全面检验第2.2.4条 天然砂的颗粒级配和含泥量应符合表2.2.4-1和表2.2.4-2的规定第2.2.5条 对已经检验合格并掌握质量情况的堆放于厂(场)内或搅拌楼料仓内的砂,如堆存时间过久,或遇有可能影响质量情况时,使用前应予以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第2.2.6条 砂的颗粒级配、含泥量及其它项目的检验方法,应按《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进行。

第2.2.7条 天然砂的检验试样应按下列规定分批采取:一、对要运进厂(场)内的天然砂,其分批方法为:对产源固定,产量质量稳定的生产单位,在正常情况下生产供应的天然砂,应以一列火车、一批货船或一批汽车所运输的产地和规格均相同的砂为一批,但每批总量不得超过400m3或600t对分散生产或用小型运输工具运送的产地和规格均相同的砂,以200m3或300t为一批不足上述规定数量者也以一批论二、对已运进厂(场)内的天然砂,在料堆上取样时,对集中生产的,以400m3或600t为一批,对分散生产的,以200m3或300t为一批,不足上述规定数量者也以一批论第2.2.8条 天然砂的检验试样应按下列规定采集:一、从火车车皮内取样时,由每列火车中随机选择3节车皮,从每节车皮的8个不同部位和深处各采取等量试份,混拌均匀,组成该车皮的一组试样在该列车的3组试样中,如有2组检验合格,即可验收二、从汽车上取样时,由每批汽车中随机选择4辆,从每辆车中的两个不同部位各采取等量试份,共8份,混拌均匀,组成一组试样三、从货船中取样时,由每批货船中随机选择两艘,从每艘货船的4个不同部位各采取等量试份,共8份,混拌均匀,组成一组试样。

四、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机尾的出料处按一定时间间隔采取等量试份4份,混拌均匀,组成一组试样五、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的表层铲除,然后由不同的8个部位各采取等量试份,混拌均匀,组成一组试样六、如经观察,认为各节车皮、各辆汽车或各艘货船所装砂的质量相差甚为悬殊时,应对质量有怀疑的每节车皮、每辆汽车或每艘货船,分别取样和验收第2.2.9条 砂的检验结果有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指标时,可根据混凝土工程的质量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措施,经过试验证明能确保工程质量,且经济上又较合理时,方可允许应用该砂拌制混凝土第2.2.10条 天然砂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混入能影响混凝土正常凝结与硬化的有害杂质,并应防止将碎(卵)石、水泥及掺合料等混入当运输工具交替装运天然砂与其它物质(如锻烧白云石、石灰、煤炭、化工原材料等)时,应注意清扫运输工具,勿使混入有害杂物堆放砂的场地应平整、排水通畅,宜铺筑混凝土地面第三节 碎石(含碎卵石)或卵石第2.3.1条 碎石或卵石〔以下简称为碎(卵)石〕的质量, 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的规定高炉重矿渣碎石的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用高炉重矿渣碎石技术条件》(YBJ205)的规定。

对接触水或处于高湿环境中的总碱含量较高的混凝土用碎(卵)石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关于碱活性的规定第2.3.2条 对已经进行全面检验,质量符合标准规定,准予由产地组织运输进厂(场)的碎(卵)石或高炉重矿渣碎石,进厂(场)时应按批检验其颗粒级配、含泥量和针、片状颗粒含量,需要时还应进行其它项目的检验对零散供应及检验制度不健全的单位供应的碎(卵)石或高炉重矿渣碎石,进厂(场)前应分别按《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或《混凝土用高炉重矿渣碎石技术条件》(YBJ205)的规定进行全面检验第2.3.3条 碎(卵)石的颗粒级配范围应符合表2.3.3-1的规定,含泥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应符合表2.3.3-2的规定第2.3.4条 对已经检验合格的堆放于厂(场)内或搅拌楼料仓内的碎(卵)石或高炉重矿渣碎石,如堆放时间过久,或遇有可能影响质量情况时,使用前应予以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第2.3.5条 碎(卵)石或高炉重矿渣碎石的颗粒级配、含泥量和针、片状颗粒含量以及其它项目的检验方法,应分别按《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或《混凝土用高炉重矿渣碎石技术条件》(YBJ205)的规定进行。

第2.3.6条 碎(卵)石的检验试样应按第2.2.7条的规定分批采取第2.3.7条 碎(卵)石的检验试样应按下列规定采集:一、从火车车皮内取样时,从每列火车中随机选择3节车皮,从每节车皮的16个不同部位和深处各采取等量试份,混拌均匀,组成该车皮的一组试样在该列车的3组试样中,如有2组检验合格,即可验收二、从汽车上取样时,由每批汽车中随机选择8辆,从每辆车中的两个不同部位各采取等量试份,共16份,混拌均匀,组成一组试样三、从货船中取样,由每批货船中随机选择两艘,从每艘货船的8个不同部位各采取等量试份,共16份,混拌均匀,组成一组试样四、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机尾的出料处按一定时间间隔采取等量试份8份,混拌均匀,组成一组试样五、在料堆上取样时,由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均匀分布的各5个不同部位取样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的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各采取等量试份共15份,混拌均匀,组成一组试样六、如经观察,认为各节车皮、各辆汽车或各艘货船所装碎(卵)石的质量相差甚为悬殊时,应对质量有怀疑的每节车皮、每辆汽车或每艘货船,分别取样和验收第2.3.8条 碎(卵)石的检验结果有不符合规定的指标时,可根据混凝土工程的质量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措施,经过试验证明能确保工程质量,且经济上又较合理时,方可允许使用该碎(卵)石拌制混凝土。

第2.3.9条 碎(卵)石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混入能影响混凝土正常凝结与硬化的有害杂质,并应防止将水泥、掺合料及砂等混入当运输工具交替装运碎(卵)石与其它物质(如锻烧白云石、石灰、煤炭、化工原材料等)时,应注意清扫运输工具,勿使混入有害杂物贮存时宜按碎石、卵石及不同粒级分别堆放,使用时分级称料,以保证碎(卵)石级配合格堆放碎(卵)石的场地应平整、排水通畅,宜铺筑混凝土地面第四节 轻骨料第2.4.1条 拌制轻骨料混凝土用的粉煤灰陶粒和陶砂、粘土陶粒和陶砂、页岩陶粒和陶砂,以及天然轻骨料等的质量,应分别符合《粉煤灰陶粒和陶砂》(GB2838)、《粘土陶粒和陶砂》(GB2839)、《页岩陶粒和陶砂》(GB2840)和《天然轻骨料》(GB2841)的规定其它种类的轻骨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或设计的要求第2.4.2条 对已经进行全面检验,质量符合标准规定,准予组织进厂(场)的轻骨料,进厂(场)时应按粗骨料的品种、密度等级分批检验其颗粒级配、空隙率、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吸水率及含泥量;对轻砂应检验其堆积密度及细度模数需要时还应进行其它项目的检验第2.4.3条 上述轻骨料的颗粒级配、空隙率、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吸水率及含泥量等,应符合表2.4.3-1、表2.4.3-2及表2.4.3-3的规定。

第2.4.4条 对已经检验合格堆放于厂(场)内或搅拌楼料仓内的轻骨料,如堆放时间过久或遇有可能影响质量情况时,使用前应予以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第2.4.5条 轻骨料的颗粒级配、空隙率、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吸水率、含泥量及其它项目的检验方法,应按《轻骨料试验方法》(GB2842)的规定进行第2.4.6条 轻骨料的检验试样应按下列规定分批采取:一、粉煤灰陶粒和陶砂、粘土陶粒和陶砂、页岩陶粒和陶砂按同品种、同密度等级每300m3为一批,不足300m3者亦以一批论二、天然轻骨料按同品种、同密度等级每500m3为一批,不足500m3者亦以一批论第2.4.7条 轻骨料的检验试样应按下列规定采集:一、在料堆上取样时,从料堆的顶部到底部不同方向、不同部位的10处采取等量试份组成一组试样二、从袋装料取样时,任取10袋,每袋采取等量试份组成一组试样三、从皮带运输机取样时,按一定时间间隔采取10份等量试份组成一组试样第2.4.8条 检验结果若有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应重新从同一批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为等外品对等外品,可根据工程情况,提出相应的措施,经过试验证明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且经济上又较合理时,可允许用以拌制混凝土。

第2.4.9条 轻骨料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密度等级的轻骨料应分别运输与贮存,不得混杂当运输工具交替装运轻骨料与其它物质(如锻烧白云石、石灰、煤炭、化工原材料等)时,应注意清扫运输工具,勿使混入杂物贮存时应按不同品种、密度等级和粒级分别堆放,使用时分级称料,以保证轻骨料的密度等级和级配合格堆放轻骨料的场地应平整、排水通畅,宜铺筑混凝土地面轻骨料堆场应有预湿设施第五节 水第2.5.1条 凡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可用以拌制混凝土第2.5.2条 当采用地表水、地下水或工业废水时,应进行检验,符合下列规定方可用以拌制混凝土一、拌合用水应不影响混凝土的和易性及凝结;不影响混凝土强度的发展;不降低混凝土的耐久性;不加快钢筋的锈蚀及导致预应力钢筋脆断;不污染混凝土表面二、用拌合用水与用蒸馏水(或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对比试验,所得的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得大于30min,且其初凝及终凝时间尚应符合水泥标准的规定三、用拌合用水拌制的水泥砂浆或混凝土的28d抗压强度不得低于用蒸馏水(或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拌制的对应砂浆或混凝土抗压强度的90四、拌合用水的pH值、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硫酸盐及硫化物的含量应符合表2.5.2的规定。

第2.5.3条 水的化学分析、水泥凝结时间及水泥砂浆、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应分别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第2.5.4条 检验试样应具有代表性,并应考虑因季节不同可能对水质产生的影响水样在试验前不得作任何处理水样应存在清洁容器内,容器事先用同样的水进行清洗第2.5.5条 检验结果如有的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可根据工程情况,提出相应的措施经过处理符合第2.5.2条的规定后,方可用以拌制混凝土第六节 粉煤灰及其它矿物质掺合料第2.6.1条 采用硅酸盐类水泥拌制混凝土时,为改善混凝土的某些性能,节约水泥,可掺用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及粒化高炉渣等矿物质掺合料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第2.6.2条 作为混凝土掺合料的粉煤灰的质量及应用范围,应符合表2.6.2的规定作为混凝土掺合料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及粒化高炉矿渣的质量,应分别符合《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GB2847)及《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GB203)的规定第2.6.3条 进厂(场)的粉煤灰必须附有供灰单位的出厂合格证对进厂(场)粉煤灰应检查核对生产厂名、合格证编号、批号、生产日期、粉煤灰等级、数量及质量检验结果等进厂(场)的粉煤灰应按批检验其细度和烧失量,对同一供灰单位每月应测定一次需水量比,每季度应测定一次三氧化硫。

在日常生产中应检验其含水率,以便据以调整每盘混凝土的水和粉煤灰的用量第2.6.4条 粉煤灰的细度、烧失量和需水量比及其它项目的检验方法,应分别按《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176)、《水泥胶砂干缩试验方法》(GB751)及《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的规定进行第2.6.5条 粉煤灰的检验试样应按批采取,粉煤灰以1昼夜连续供应相同等级的200t(以含水率小于1的干灰计)为一批,不足200t者也按一批论第2.6.6条 粉煤灰的检验试样应按下列规定采集:第2.6.6条 粉煤灰的检验试样应按下列规定采集:一、散装灰从每批灰的15个不同部位(密封运输车可由输送管测孔每经一定时间间隔)各采取等量(不少于1kg)的粉煤灰,混拌均匀,按四分法,缩取出比试验所需量大一倍的试样二、袋装灰从每批中任取10袋,从每袋中各采取等量(不少于1kg)的粉煤灰,混拌均匀,按本条第一款缩取试样第2.6.7条 非商品粉煤灰及其它矿物质掺合料,使用前必须作全面检验,并对其质量稳定性进行一个时期的连续检验,并应进行混凝土和易性、强度及耐久性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2.6.8条 粉煤灰的检验结果有任一项品质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应重新从同一批中加倍取样进行复验。

复验仍不符合要求时,则该批粉煤灰应降级或作为不合格品处理第2.6.9条 粉煤灰及其它矿物质掺合料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混入杂物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的掺合料应分别运输与贮存,不得混杂当运输工具交替装运掺合料与其它物质(如锻烧白云石、石灰、煤炭、化工原材料等)时,应注意清扫运输工具,勿使混入杂物堆放掺合料的场地应平整、排水通畅,宜铺筑混凝土地面,并有防雨防风设施第七节 外加剂第2.7.1条 为改善混凝土性能,或为节约水泥,可在拌制混凝土时掺用相应的外加剂选用外加剂时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条件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选用外加剂的品种,并应经过试验确定其掺量选用的外加剂必须是经过国家、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生产的产品第2.7.2条 混凝土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规定,掺外加剂的混凝土性能应符合表2.7.2的规定第2.7.3条 进厂(场)的外加剂,必须附有生产厂的质量证明书对进厂(场)外加剂应检查核对其生产厂名、品种、包装、重量、出厂日期、质量检验结果等需要时,还应检验其氯化物、硫酸盐以及钾、钠等需控制的物质的含量,经验证确认对混凝土无有害影响时方可使用。

进厂(场)的外加剂,应按批检验掺该批外加剂的混凝土的凝结时间、强度及改性(如减水、早强、缓凝、引气、防冻、速凝等)的效果,并针对混凝土的使用要求及所用原材料的情况,检验掺用外加剂的混凝土的性能第2.7.4条 各类外加剂的检验方法,应按《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GB8077)、《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及《混凝土减水剂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JGJ56)的规定进行个别项目检验方法尚无国家标准时,可按供需双方协商制定的方法进行第2.7.5条 外加剂的检验试样应按每一品种、每次进料为一批采取采取试样时,视每批进料时包装容器的容积、数量,或逐件取样,或随机任取几件采取试样进行检验第2.7.6条 外加剂的检验结果如有某项不符合表2.7.2的规定及使用要求时,可根据工程情况,提出相应的措施,经试验证明确能满足混凝土性能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且经济上也较合理时,方可使用第2.7.7条 外加剂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混杂及混入杂物外加剂应设专库贮存,专人保管外加剂(特别是外加剂溶液)储存过久或遇有可能影响质量情况时,使用前应予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外加剂应分类存放,做好标记,不得受潮和污染。

库内要保持干燥整洁第八节 钢筋第2.8.1条 钢筋混凝土构件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所用的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热处理钢筋、矫直回火钢丝、冷拉钢丝、刻痕钢丝、钢绞线、冷拉钢筋、冷拔低碳钢丝及中强钢丝的质量应分别符合《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预应力混凝土用热处理钢筋》(GB446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522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及《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9)的规定当采用进口钢筋时,其质量应符合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布的《进口热轧变形钢筋应用若干规定》的规定第2.8.2条 对流厂(场)的钢筋除应检查其表面质量和尺寸外,并应按下列规定检验有关项目:对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应进行拉伸试验(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冷弯试验,需要时还应进行冲击韧性试验、反弯试验及化学成分检验;对预应力混凝土用热处理钢筋应进行拉伸试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和伸长率),需要时还应进行松弛试验和化学成分检验:对矫直回火钢丝、冷拉钢丝及刻痕钢丝应进行拉伸试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弯曲试验,需要时还应对矫直回火钢丝和刻痕钢丝进行松弛试验;对钢绞线应进行破断负荷、屈服负荷和伸长率试验,需要时还应进行松弛试验;对冷拉钢筋应进行拉伸试验(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冷弯试验;对冷拔低碳钢丝应进行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反复弯曲试验;对中强钢丝应进行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反复弯曲试验,需要时还应进行松弛试验。

第2.8.3条 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热处理钢筋、矫直回火钢丝、冷拉钢丝、刻痕钢丝、钢绞线、冷拉钢筋、冷拔低碳钢丝及中强钢丝的力学性能,应分别符合表2.8.3-1、表2.8.3-2、表2.8.3-3、表2.8.3-4、表2.8.3-5、表2.8.3-6、表2.8.3-7、表2.8.3-8、表2.8.3-9、表2.8.3-10及表2.8.3-11的规定第2.8.4条 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热处理钢筋和冷拉钢筋的力学性能应按《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228)及《金属弯曲试验方法》(GB232)的规定进行试验,反向弯曲试验应按《钢筋平面反向弯曲试验方法》(GB5029)的规定进行矫直回火钢丝、冷拉钢丝、刻痕钢丝、钢绞线、冷拔低碳钢丝及中强钢丝的力学性能,应按《线材拉力试验法》(YB39)及《金属线材反复弯曲试验方法》(GB238)的规定进行试验第2.8.5条 对进厂(场)的钢筋应按批采取检验试样,其分批方法及试样采取方法如下:一、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60t用公称容量不大于30t冶炼炉冶炼的钢坯和用连铸坯轧制的钢筋,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的钢筋组成混合批,但每批不得多于6个炉罐号,各炉罐号的含碳量差不得大于0.02?,含锰量差不得大于0.15?。

每批热轧带肋钢筋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8.5-1的规定每批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8.5-2的规定如一批钢筋不能确切分清系由同一炉罐号、同一冶炼和浇注方法组成时,应逐捆采取试样进行检验二、热处理钢筋每批由同一外形截面尺寸、同一热处理制度和同一炉罐号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60t公称容量不大于30t炼钢炉冶炼的钢轧成的钢材,允许由同钢号组成混合批,但每批中不得多于10个炉号,各炉号钢的含碳量差不得大于0.02?,含锰量差不得大于0.15?,含硅量差不得大于0.20?从每批钢筋中任取10?的盘数(不少于25盘)进行表面质量和尺寸偏差的检查每批钢筋应逐盘从每盘钢筋的端部截取试样进行力学性能试验三、矫直回火钢丝、冷拉钢丝、刻痕钢丝及中强钢丝每批由同一钢号(优质钢丝按同一炉罐号及同一热处理炉次号),同一形状、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丝组成从每批钢丝中任取5?的盘数(不少于5盘)进行形状、尺寸和表面检查如检查不合格,则应将该批钢丝逐盘检查优质钢丝应逐盘检查从形状、尺寸检查合格的同批钢丝中任取5?(不少于3盘);优质钢丝任取10?(不少于3盘)进行力学性能试验。

从每盘钢丝的两端截取试样进行上述试验四、钢绞线每批由同一钢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制度的钢绞线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60t从每批钢绞线中任取3盘,进行表面质量、直径偏差、捻矩和力学性能的试验如每批少于3盘,则应逐盘进行上述检验从所选的每盘钢绞线的端部正常部位截取一根试样进行上述试验五、冷拉钢筋每批由同级别、同直径的冷拉钢筋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20t从每批冷拉钢筋中任取两根钢筋,每根取两个试样分别进行拉力试验和冷弯试验(拉力试验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试验时应采用冷拉前的截面面积计算屈服点和抗拉强度)六、冷拔低碳钢丝应逐盘检查其外观、尺寸,钢丝表面不得有裂纹和机械损伤对用作预应力钢筋的甲级钢丝应逐盘检验其力学性能从每盘钢丝上任一端截取两个试样,分别进行拉力试验(抗拉强度及伸长率)和反弯试验,并按其抗拉强度确定该盘钢丝的级别对乙级钢丝可分批抽样检验以同一直径的钢丝为一批,每批不超过5t从中任取3盘,从每盘钢丝任一端截取两个试样,分别进行拉力试验(抗拉强度及伸长率)和反弯试验第2.8.6条 检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检验结果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

复验结果(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不得验收二、热处理钢筋检验结果,如力学性能试验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该不符合要求盘应报废当抽取10?的盘数进行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检查时,如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则应将该批钢筋进行逐盘检查三、矫直回火钢丝、冷拉钢丝、刻痕钢丝及中强钢丝检验结果,如力学性能试验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该盘不得验收,并从同一批未经试验的钢丝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复验(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复验结果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不得验收,或逐盘检验,合格者验收四、钢绞线检验结果,如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该不符合要求盘报废再从未试验过的钢绞线中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的复验,如仍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该批判为不合格品五、冷拉钢筋检验结果,如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应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做各项试验如仍有一个试样不符合要求,则该批冷拉钢筋为不合格品六、冷拔低碳钢丝对甲级钢丝的检验结果,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可降级使用,但须符合所降级别的技术要求对乙级钢丝的检验结果,如有一个试样不符合标准要求,应在未取过试样的钢丝盘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再做各项试验;如仍有一个试样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该批钢丝应逐盘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第2.8.7条 钢筋在运输时应按品种、牌号、规格及批号分类放置,注意保持原扎捆完整、不混杂、不受油类等的污染贮放钢筋应按品种、牌号、规格及试验编号等挂牌码放码放时应离地面不少于20cm直径12mm以上的钢筋应分层码垛长短不一的钢筋应一端对齐码放贮放钢筋应防止雨淋受潮锈蚀和污染贮放场地应排水通畅,道路平整,便于取运第三章 混凝土配合比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1.1条 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应首先根据所用原材料的性能及对混凝土的技术要求进行计算,再经试验室试配及调整,定出既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又比较经济合理的混凝土配合比第3.1.2条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指标(坍落度或维勃稠度)进行,如对混凝土有其它技术性能要求,除在计算和试配过程中予以考虑外,还应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第3.1.3条 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常用的材料,设计出常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备用在使用过程中,再根据原材料情况及混凝土质量检验的结果予以调整但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一、重要工程或对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时;二、所用原材料的产地、品种或质量有显著变化时;三、外加剂和掺合料的品种有变化时;四、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第3.1.4条 轻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按《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的规定进行第二节 混凝土配制强度的确定第3.2.1条 混凝土配制强度(fcu,t),可依据各生产单位的混凝土质量水平按下列公式确定:第3.2.3条 当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适当提高混凝土配制强度:一、现场条件与试验室条件有差异;二、重要工程中的混凝土;三、采用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注:按TJ10—74规范设计的结构或构件,计算其混凝土配制强度时,应先将混凝土标号按附录一换算成相应的强度等级,以其标准值按(3.2.1-1)式计算第三节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基本参数的选取第3.3.1条 混凝土配合比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满足表3.3.1的要求剂时,α可取为1在上述关系式中,ρc可取为2.9~3.1,ρw取为1.0;ρs及ρg应按《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和《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所规定的方法测得第3.4.3条 混凝土的试配按下列规定进行:一、试配时应采用工程中实际使用的材料,按计算所得的配合比进行试拌,以检定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混凝土的搅拌方法,应尽量与生产时使用的方法相同。

如试拌的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或维勃稠度)不能满足要求,或粘聚性及保水性不符合要求时,则应在保持原计算的水灰比不变的条件下相应调整用水量或砂率,直到符合要求为止然后提出供检验混凝土强度用的基准配合比注:计算的配合比以干燥(或饱和面干)状态骨料为基准如不用干燥(或饱和面干)骨料配制,称料时应按骨料的实际含水率调整水和骨料用量二、检验混凝土强度时至少应采用3个不同的配合比,其中一个为按第3.4.2条及本条之一试配后得出的基准配合比,另外两个配合比的水灰比值,应较基准配合比分别增加及减少0.05,如需同时确定为满足早龄期混凝土强度要求的配合比时,该值可取0.10,其用水量应与基准配合比相同,但砂率值可作适当调整三、制作混凝土强度试件时,尚应检验其坍落度(或维勃稠度)、粘聚性、保水性及拌合物密度,并以此结果作为代表这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制作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的边长,应根据其骨料的最大粒径按表3.4.3的规定选用第3.4.4条 混凝土施工配合比按下列规定确定:一、根据试验得到的不同灰水比值的混凝土强度,用作图或计算求出与fcu,t相对应的灰水比值,并初步求出所需的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材料用量。

据现场所用砂、石的实际含水率,对砂、石用量和用水量进适行当调整,确定混凝土施工配合比第3.4.5条 对早龄期强度(如出池、拆模、起吊、预应力钢筋张拉和放松、出厂等)有要求时,在试配中制作不同水灰比的标准养护28d试件时,尚需同时制作早龄期试件,在规定条件下养护至要求龄期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并按第3.4.4条规定求出达到早龄期强度所要求的灰水比值如该值大于按标准养护28d强度要求的灰水比值,则取早龄期强度要求的灰水比值作为计算施工配合比的灰水比值第3.4.6条 为了既保证混凝土的质量又合理利用原材料,在生产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及时调整混凝土配合比:一、当在混凝土强度的质量管理图中出现异常现象,特别是强度值在中心线的一侧连续出现时,查不出原因或查出原因无能力改变时,必须调整混凝土配合比;二、当粗、细骨料的含水率与基准状态相比有变化时,应相应地调整用水量和骨料用量;三、当采用连续级配的粗骨料中大粒径偏多时,需适当增大砂率,小粒径偏多时,需适当减小砂率第五节 用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进行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第3.5.1条 为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合理利用水泥活性和及早确定配合比,可根据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所得试验结果进行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当不具有水泥强度实测资料时,还可根据上述试验方法的试验结果,判定水泥的实际强度第3.5.2条 用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设计混凝土配合比可按以下步骤进行:一、采用混凝土工程所用原材料,事先进行专门试验建立混凝土强度关系式,并绘制如图3.5.2-1及图3.5.2-2所示关系图第3.5.3条 建立混凝土强度关系式应遵守如下规则:一、按同一厂家生产的相同品种及标号的水泥建立混凝土强度关系式,所需混凝土试件应不少于30对组;试验时选用的水灰比值应不少于3个,其最大最小水灰比值之差不宜小于0.2,且使常用水灰比值位于所选水灰比范围的中间区段二、按线性回归建立的强度关系式,其相关系数应不小于0.85,关系式的剩余标准差应不大于标准养护28d(或其它龄期)强度平均值的10%三、按强度关系式绘制的关系曲线,其起点和终止点,应根据试验所用的最大和最小水灰比值确定,不得外延第六节 流动性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第3.6.1条 流动性混凝土是指拌合物的坍落度大于或等于100mm的混凝土为满足混凝土流动度的要求,应掺用外加剂第3.6.2条 流动性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计算方法和步骤与本章第四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方法基本相同但应注意如下几点:一、为使混凝土具有较高的流动度,应根据所要求的坍落度及所用水泥的品种、质量选择合适的外加剂。

二、外加剂的掺量及其对水泥的适应性应通过试验确定三、选用合适的用水量及砂率第3.6.3条 根据所要求的流动性混凝土的稠度及水泥品种、质量情况选择合适外加剂的原则如下:一、坍落度为100~150mm的流动性混凝土可掺用普通减水剂,坍落度大于150mm的混凝土应掺用高效减水剂二、以硬石膏及工业废料石膏作为调凝剂的水泥配制流动性混凝土时,应采用高效减水剂三、各类减水剂的掺量应根据使用要求、施工条件、气温、原材料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第3.6.4条 若混凝土搅拌地点与浇筑地点距离较远,为保证浇筑时具有所要求的坍落度,在设计混凝土配合比时应考虑因时间延长坍落度减小的数值第3.6.5条 计算试配用的流动性混凝土配合比时,其用水量应在表3.3.2混凝土的用水量的基础上加以修正其修正值可按下列两种方法确定:一、坍落度对比法1.根据资料或经专门试验,在水泥、砂、石用量均相同的条件下,建立各种不同用水量的掺减水剂混凝土的坍落度值T1与不掺减水剂混凝土的坍落度值T0的关系曲线(图3.6.5)2.根据施工要求及考虑坍落度的损失所确定的掺减水剂混凝土的坍落度值T1,由T0—T1曲线查得相应的不掺减水剂混凝土的坍落度值T0。

3.根据T0,参照表3.3.2混凝土的用水量表选定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用水量二、减水率法1.参照表3.3.2混凝土的用水量,在坍落度为90mm的用水量基础上,按每增加20mm坍落度增加5kg用水量计算,确定流动性混凝土的用水量2.由按上述方法确定的不掺外加剂时混凝土的用水量中扣除按外加剂减水率计算的用水量,即得到掺减水剂的流动性混凝土的用水量3.各种外加剂的减水率,可根据试验或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确定第3.6.6条 流动性混凝土的砂率,应在表3.3.3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增加其幅度可按每增加20mm的坍落度,砂率增大1%考虑对用于泵送的混凝土应适当增大砂率第七节 掺粉煤灰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第3.7.1条 在混凝土中掺用粉煤灰时,应遵守《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及《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的规定第3.7.2条 掺用粉煤灰的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以常规方法计算的混凝土基准配合比为基础,按稠度和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的原则用超量取代法进行调整;当混凝土超强较多或配制大体积混凝土时,可采用等量取代法;当主要为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时,可采用外加法第3.7.3条 在各种混凝土中粉煤灰取代水泥的最大限量(以质量计)应符合表3.7.3的规定。

第3.7.4条 掺粉煤灰的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超量取代法按下列步骤进行设计计算:一、按本章二、三、四节进行混凝土基准配合比计算,求得每立方米混凝土水、水泥、细骨料及粗骨料的用量mW0、mC0、mS0、mG0二、按表3.7.4-1选择粉煤灰取代水泥的百分率βc三、按下式计算掺入粉煤灰后的每立方米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mc:有稳定的含水率一般情况下,每一工作班应至少测定砂、石含水率一次,遇有雨雪天气,应增加测定次数,并应及时根据砂、石含水率调整搅拌所用砂、石和水的用量,使混凝土配合比、水灰比符合设计要求所用骨料宜分级堆放,并按级配需要分级计量,使骨料级配合格,保持混凝土拌合物所应有的和易性及均匀性第4.1.6条 在拌和掺有掺合料(如粉煤灰等)的混凝土时,宜先以部分水、水泥及掺合料在机内拌和后,再加入砂、石及剩余水,并适当延长拌和时间第4.1.7条 使用外加剂时,应注意检查核对外加剂品名、生产厂名、牌号等使用时一般宜先将外加剂溶制成外加剂溶液,并预加入拌和用水中,当采用粉状外加剂时,也可采用定量小包装外加剂另加载体的掺用方式当用外加剂溶液时,应经常检查外加剂溶液的浓度,并应经常搅拌外加剂溶液,使溶液浓度均匀一致,防止沉淀。

溶液中的水量,应包括在拌和用水量内第4.1.8条 搅拌设备应经常检查和维修,保持良好工作状态第4.1.9条 在每次应用搅拌机拌和第一罐混凝土前,应先开动搅拌机空车运转,运转正常后,再加料搅拌拌第一罐混凝土时,宜按配合比多加入10的水泥、水、细骨料的用量;或减少10?的粗骨料用量,使富裕的砂浆布满鼓筒内壁及搅拌叶片,防止第一罐混凝土拌合物中的砂浆偏少第4.1.10条 在每次应用搅拌机开拌之始,应注意监视与检测开拌初始的前二、三罐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如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分析情况并处理,直至拌合物的和易性符合要求,方可持续生产当开始按新的配合比进行控制或原材料有变化时,亦应注意开拌时的监视与检测工作第4.1.11条 混凝土拌合物必须搅拌均匀拌和程序及时间,通过拌和试验确定当采用自落式或强制式搅拌机时,从全部材料装入搅拌机鼓筒中起到卸出拌合物止,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宜不少于表4.1.11所列搅拌时间注:当采用其它型式的搅拌设备时,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该型式设备所附技术性能说明书的规定或经试验确定搅拌台应设置拌和时间的控制装置,以保证拌和时间符合规定要求应经常检查拌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每班至少抽查2次。

第4.1.12条 对新拌混凝土应作坍落度、维勃稠度或其它稠度检验试验,由搅拌站(机)操作人员在搅拌地点检测每班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第4.1.13条 混凝土的运输能力应与搅拌、浇筑能力相适应,并应以最少的运转次数、最短的时间将混凝土从搅拌地点运到浇筑地点,以保证拌合物于浇筑时仍具有施工所要求的坍落度或维勃稠度,并保持良好的均匀性混凝土从搅拌机中卸出后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不宜超过表4.1.13的规定运送混凝土拌合物的容器应不吸水、不漏浆、内壁平整光洁粘附的混凝土残渣应及时清除运送混凝土的道路宜平整,以防运输工具颠簸过甚,导致骨料离析和泌水,混凝土拌合物均匀性变坏第4.1.14条 当采用先拌水泥净浆法、先拌砂浆法、水泥裹砂法、水泥裹石法或水泥裹砂石法等分次投料搅拌工艺控制混凝土时,应结合本单位的设备及所用材料实际进行试验,确定搅拌时分次投料的顺序、数量及分段搅拌的时间等工艺参数,并严格按确定的工艺参数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以保证获得符合设计要求的混凝土拌合物第4.1.15条 混凝土搅拌站各生产班组应认真做好生产日志,详细记录有关材料的质量检验结果及应用情况,设备和仪表的检查维修及工作情况,以及混凝土的质量检验结果、产量及应用情况等。

第二节 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第4.2.1条 混凝土拌合物的各组成材料必须拌和均匀,颜色一致,不得有露砂、露石和离析泌水等现象,以保证混凝土拌合物具有良好的和易性第4.2.2条 应经常检查混凝土拌合物拌和的均匀情况,对混凝土拌合物均匀性有特殊要求或对拌合物均匀性有怀疑时,应按《混凝土搅拌机性能试验方法》(GB4477)的规定,检测拌合物的均匀性第4.2.3条 检验一盘(罐)混凝土拌合物均匀性时,应于一盘(罐)混凝土的卸料过程中,在卸料流的1/4到3/4之间部分采取试样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混凝土拌合物中砂浆密度两次测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0.8?二、单位体积混凝土拌合物中粗骨料含量两次测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第三节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第4.3.1条 应依据拌合物的流动性情况,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坍落度试验方法或维勃稠度试验方法测定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也可采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有关部门鉴定核准的试验方法测定混凝土的流动性,作为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依据参数第4.3.2条 混凝土浇筑时的稠度,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可按表4.3.2-1选用,对预制混凝土构件可按表4.3.2-2选用,也可根据生产施工条件选用适当稠度的流态混凝土。

第4.3.3条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的测定应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J80)的规定进行,并应注意下列各点:一、坍落度试验适用于骨料最大粒径不大于40mm、坍落度值不小于10mm的混凝土拌合物测定坍落度的同时,还应观察评定拌合物的粘聚性和保水性,全面评定拌合物的和易性二、测定坍落度适用于现场控制塑性和流动性拌合物的质量,判定拌合物的配合比是否与原设计配合比有较大差异坍落度的检测结果应符合表4.3.3规定的允许偏差值的要求如实测值超过允许偏差值时,可根据拌合物的和易性情况,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并确定改进措施三、试验室可根据坍落度的测定结果,分析研究拌合物的变异情况及其对混凝土强度变异的影响第4.3.4条 混凝土拌合物维勃稠度的测定应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J80)的规定进行,并注意下列各点:一、维勃稠度试验适用于骨料最大粒径不大于40mm、维勃稠度在5~30s之间的混凝土拌合物二、根据测得的维勃稠度的变异情况,判定拌合物的配合比是否与原设计配合比有较大差异维勃稠度的检测结果应符合表4.3.4规定的允许偏差值的要求如实测值超过允许偏差值时,可根据拌合物和易性情况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并确定改进措施。

试验室可根据维勃稠度的测定结果,分析研究拌合物的变异情况及其对混凝土强度变异的影响第四节 混凝土拌合物的组成分析第4.4.1条 测定新拌混凝土的水灰比、水泥含量及组成等参数,以及时检验新拌混凝土的组成是否符合原设计配合比,并用以进行生产控制第4.4.2条 混凝土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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