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一、概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 47 条增加到 70 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二、主要内容(一)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新法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新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一是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新法在第 17 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了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在第 19 条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三是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新法第 20 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强化了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四是完善了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五是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新法第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任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且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六是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新环保法第 29 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四)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 , 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 , 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 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促使地方政府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就是讲环境保护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大其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五)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第五章) 新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六)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规定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七)强化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包括编制本行政区域环保规划、制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等八)强化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建立环境保护制度、缴纳排污费、以及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九)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新法第 33 条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 49 条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十一)加大了违法排污的责任解决了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新环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按日计罚”,就是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不再是一次性罚金,同时罚款总额上不封顶,且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二是责令停业、关闭第 60 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闲置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是规定了行政拘留新法第 63 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4 月 24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 151 票赞成、 3 票反对、 6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环保法共 7 章 70 条,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环保部的有关负责人回答了中外媒体提问这部经过 “四审 ”的新环保法,在万众瞩目中出台亮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 “环保法的修改是针对我国现在严峻环境现实的一记重拳 ”参加发布会的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某某向民主与法制社媒体表示: “新修订的环保法非常给力,法律条款中亮点很多 ”纵观新环保法,其中立法理念、监管机制及法律责任都是此次修订的亮点立法理念新新环保法总则第 6 条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信春鹰表示,环保法中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
监管机制广新环保法第 47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某认为,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事业都应当依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相应的一系列工作第二,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的公共监测预警预案第三,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时,要公布预警信息第四,要启动应急措施,减缓污染危险管理机制转型新环保法第 20 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某某认为,在北京等各地已经实行区域联防联控的基础上,将区域联防联控写入环保法对该机制而言是一个创新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某某在发布会上表示,这项联防联控机制之前取得了比较积极的进展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会给环保部门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法律责任严新环保法 59 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国家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某表示,此项规定为 “创新的处罚规则 ”虽然新修改的环保法中罚款规定没有 “封顶 ”的限制,别某表示,罚款的数额及是否封顶限制是在专项的法律法规中规定,这部法目前还没有具体体现环境机构担责新环保法第 65 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特别举例说明,厂家勾结、监测设备上造假、在运营防治污染的设施或者维护设施时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都需要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 议今天表决通 过了新的 环境保护法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 境保护工作的指 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 ,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 实施据了解,从 1995 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 议到 2012 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 议,全国人大代表共 2474 人次以及台湾代表 团、海南代表 团提出修改 环境保护法的议案 78 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 社会发展要求 ,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 ,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 较大变化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目前我国 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 30 多部,行政法规有 90 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 为环境领域的基 础性、综 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 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 问题为此,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依照《国务 院关于落 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 院关于加 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 见》确定的总 体要求 ,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新法增加 规定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 染者担 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 “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 “国家支持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 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 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 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 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 督和法律责任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 责任仅有一条原 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 “监督管理 ”一章 ,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增加规 定:“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 环境质量负责 ”“未达到国家 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制定限制达 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 标 ”在政府 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 ,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 不准确等比 较突出的 问题 ,新法增加了 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新法在上 级政府机关 对下级政府机关的 监督方面 ,加强了地方政府 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 ,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 评价制度 ,并规定了上 级政府及主管部 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 员工作监督的责任规定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 环境日的 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为进一步提高公民 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 ,增加规定公民 应当遵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 对环境造成的 损害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 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社会组织、环 境保护志愿者开展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 风气。
教育行政部 门、学校应 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 环境保护意识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专章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 污单位的监督这一章主要 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 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依法享有 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 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 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参与和 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二是明确重点排 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 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 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 度和总量、超标 排放情况,以及防治 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并规定了相 应的法律 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 见 ”“负责审 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 业秘密的事 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 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 见。
”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 规定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 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每年向本 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 报告环境状况和 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 ,对发生重大 环境事件的 ,还应当专项报告科学确定符合国情 环境基准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 环境基准的规定目前 ,符合我国国情的 环境基准缺失 ,现行我国 环境标准主要是在借 鉴发达国家 环境基准和 标准制度上制定的国家现 已建立了重点工程 试验中心 ,建立国家 环境基准已具 备基本框架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 环境监测制度新法通 过规范制度来保障 监测数据和 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 境监测制度国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制定监测规 范,会同有关部 门组织监测 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 监测规 范 ,监测机构及其 负责人对监测 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 负责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新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跨行政区 污染防治制度对于跨行政区 污染防治 ,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 协商解决的原 则性规定。
新法明确规 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 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联合防治 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 一标准、统 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新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新法一是 规定国家 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 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 对地方政府的 监督机制重点污 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 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 负责分解落实企业 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 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同 时,应当遵守重点 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 标对 超过国家重点 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 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 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 污染物排放 总量的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农村治理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 重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 护: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促进农业环 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 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 门采取措施 ”,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 定“县、乡级人民政府 应当提高 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 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 投入品及 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质污染环境。
” 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 “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 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 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增加 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农 村生活 废弃物的 处置工作 ”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 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的建 设项目,不得开工建 设”新法将 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 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 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 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 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或者 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 设的,由负责审 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部 门责令停止建 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 础上,进一步减少 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 应当依法采取 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 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 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 规定环境公益 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 为,依法在 设区的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登记的相关社会 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 动连续 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 组织不得通 过诉讼牟取利益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大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 节较轻 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 设项目未依法 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被责令停止建 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 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 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 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 污染设施等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 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 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