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管理规定,建立并完善以“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为内容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规范行业执业行为,维护执业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的良好执业氛围,维护和增进行业社会信誉,订立宁波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告知》(浙价服 [2023]345号)、《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惩戒办法》等与行业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章的指导下平等自愿签订第三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与执业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制度与规章,执行行业规范与准则,恪守 “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涉及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履行行业自律约定第二章 基本约定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执行本公约收费约定,故意压低收费价格或以免费、或有收费等方式(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争揽业务。
二)在承接业务中,给予客户以及相关单位、个人回扣(回扣是指执业机构、执业人员以业务介绍费、劳务费、征询费、协审费、顾问费、赞助费、佣金及报销发票、虚列人员工资、业务收入提成等各种形式向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支付价款(具有价证券、消费券)或实物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许可或变相许可外单位或个人挂靠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验资、审计及其他业务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承接的业务出具报告四)在法定注册地以外设立业务联系点或变相联络点五)运用新闻媒体对自身能力进行广告宣传,或运用其它社会途径对自我进行夸大不实宣传 (六)诋毁或诬告其他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损害同行的形象、声誉和合法利益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不合法竞争行为 第三章 履约保证的约定第五条 建立公约成员履约保证金制度,作为公约成员履行约定、公约有效实行的重要保证第六条 设立履约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市注协秘书处)代管,履约保证金专门账户收支情况由市注协秘书处每年向公约成员通报一次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按照各公约成员年度业务收入数(仅包含审计、验资业务收入数,以报送市注协秘书处年度报表数为准)的1%计交,计算至千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个公约成员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上限为10万元,下限为2万元 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第八条 相应处违约金的,由行业自律委员会执委会按规定程序进行研究认定后,由市注协秘书处直接从该公约成员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被处违约金的公约成员,应在接到扣款告知后的10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局限性支付的,应在接到扣款告知书后的3天内交足,逾期按每日2‰交纳滞纳金 第九条 因公约成员违约交纳的违约金重要用于慈善和公益事业或填补检查经费局限性第十条 终止、撤消、退出本公约的成员,在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后,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监督与解决的约定第十一条 建立行业自律委员会行业自律委员会及其执委会的性质、职责、工作程序和规定等由《宁波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工作规程》规定第十二条 建立履约行为检查制度正常情况下,每两年对公约成员检查一次,但遇有举报、且有事实依据的原则上必须检查检查组成员由行业自律委员会执委会拟定履约行为检查一般以所属区域为划分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县、市、区)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安排在同一年度进行检查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的具体约定期,自愿承担以下责任:(一)积极配合行业自律委员会执委会的调查,执行行业自律委员会执委会的解决决定; (二)根据行业自律委员会执委会的决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经行业自律委员会执委会认定的违约行为的解决:(一)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一)项约定的,按实际收费低于本公约约定的最低收费金额的差额的 5 倍支付违约金 (二)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二)项约定的,按被查实的金额支付违约金三)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三)项约定的,按本公约约定的最低收费金额支付违约金 (四)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四)项约定的,按其设点开始至查实止的所有业务收入总额扣除税金、行业管理费、风险基金后的余额支付违约金五)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约定的,由行业自律委员会执委会会议根据违约情节轻重在履约保证金限额内处罚支付违约金六)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七)项约定的,由行业自律委员会执委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解决 上述各项解决可以同时并处第十五条 对于拒不接受、不配合履约检查,拒不执行违约解决决定的,经行业自律委员会执委会决定,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提请政府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给予查处第十六条 违约行为严重违法的,由行业自律委员会执委会提交有关部门解决第十七条 因违反公约被行业自律委员会执委会所处的解决,不能代替或免去国家机关、行业协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公约合用于宁波地区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可以退出本公约,但需提交书面声明,书面声明提交30天后自动生效退出本公约的原公约成员,不能免去其退出声明生效前应对本公约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公约签订后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愿遵守相关约定,可加入本公约 第二十条 在执行过程中,本公约根据需要由行业自律委员会讨论后进行修改、补充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的附件是本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一并实行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公约成员共同商定,经各公约成员盖章后,于2023年7月1日生效 附件:宁波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公约 (签约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名单另附,作为本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宁波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公约 为更好地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明确业务收费标准,提高执业质量,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告知》(浙价服[2023]345号)文献,订立宁波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宁波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就有关服务收费问题约定如下:第一条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公司注册资本验资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经营场合、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第三条 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的约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在省定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约定如下: 1.资产总额在1亿元(含)以下的,按不低于省定基准收费标准执行;2.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 5亿元(含)以下的,可按省定基准收费标准下浮20%; 3.资产总额在5亿元以上 20亿元(含)以下的,可按省定基准收费标准下浮30%; 4.资产总额在20亿元以上 100亿元(含)以下的,可按省定基准收费标准下浮40%; 5.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上的,可协商收费,但不得低于72万元; 6.会计期间不满12个月的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可按省定基准收费标准的70% 计收资产总额是指审计前被审单位送审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收费约定一、公司设立注册资本验资项目1.本次投入资本在1000 万元(含)以下的,按不低于省定基准收费标准执行;2.本次投入资本在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可按省定基准收费标准下浮20%; 3.本次投入资本在5000 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可按省定基准收费标准下浮30%; 4.本次投入资本在1 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可按省定基准收费标准下浮40%; 5.本次投入资本在5 亿元以上的,可协商收费,但不得低于9 万元。
二、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验资项目变更验资业务,按变更后实收资本额,比照同档次设立验资收费标准加收不低于40%第五条 地方政府有明文规定等致使业务收费违反上述约定的特殊业务或特殊情况,受托执业机构应附业务约定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备查,同时报市注协秘书处备案必要时应及时向秘书处反映,提请协调解决 第六条 鉴于行业服务收费尚未达成上述规定的现状,老客户(指在本公约签约前曾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客户,不管该客户是否为签约所的常年客户)可以采用逐年提高收费比例的办法执行,即服务收费从本公约生效实行年算起按与标准差额(与标准差额是指该签约客户上年度审计收费折扣与行业收费标准的差异)每年不少于30 %的比例递增,三年内(最迟不得晚于2023年终)必须达成本公约约定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 本公约签约成员应自觉遵守,由市注协和全体从业人员监督执行,未尽事宜,另行议定 第八条 本公约从 202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