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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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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范围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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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范围名词解释第一章 绪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要求在尊重各国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实行国家间的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经济合作,以使各国经济共同发展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把各国的经济发展与国际合作紧密结合起来,从而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他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和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货物作出入国境交易的货物买卖合同 要约又称发价、发盘,是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愿意与其订立合同并且内容明确的一种意思表示 承诺又称接受,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的规定,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无条件接受并愿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从而使买方能安安稳稳地占有买来的货物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法是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提单(Bill of Lading)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口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按约定的一个或几个航次,将船舶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进行运输,并收取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票据(狭义)是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出票人按法定形式开具并签署,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向指定人或来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即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最常用的票据) 托收是指出口方发货后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款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指开证行应开证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按规定条款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银行依照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简称T/R)是指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的,表示愿意以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银行保管和处理货物,承认货物所有权属于银行,并承诺货物处理后所得货款应交给银行或代收行暂为保管的一种书面文件。

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再次使用,直至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限度为止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C)又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保证在开证人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的信用证 第五章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BOT是指投资者通过特许协议取得东道国政府对其参与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经营的许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由该投资者负责特定项目的筹资、建设与经营,并通过对该项目的经营活动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于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时则向政府移交该设施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 特许协议是指一国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和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而予以的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第六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原有的不同贷款权之外,按各会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国际借贷协议是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进行货币借贷、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国际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不同国家银行联合起来,组成银行集团,按照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借款人提供大额中、长期贷款 国际项目贷款是指对特定工程项目提供贷款,然后以项目建成后的收益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第七章 国际税法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所得因来源地国给予的税收减免而未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予以抵免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或不同的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主要包括法律意义的重复征税和经济意义的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思考题第一章 绪论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国际社会中的各种经济关系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国际经济法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若干大类国际经济法总论(主要介绍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征以及与其他相邻学科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和中国国际经济法的发展状况、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等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以及同国际贸易方式有关的其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组织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方互相之间以及国际经济组织与各成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法律制度(是处理国际经济争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有哪些?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之间为了确定彼此在其经济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重要国际组织关于国际经济方面的规范性决议(是指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做出的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是指各国判定的关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则、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哪些?(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并具有法律人格者。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4、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征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征: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5、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特征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国际经济关系,并应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法律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3、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和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具体表现为:(1)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公平不仅要求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现实质上的平等3)在公平、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互利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优惠制,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的初步体现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他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7、试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经济权利上的具体体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构成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基本内容:1、对本国全部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2、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3、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1、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有哪些法律特征?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边界的货物的购入和售出法律特点:(1)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2)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具有特定的范围3)国际货物买卖是超越一国国境的行为4)国际货物买卖必须办理各类必要手续5)国际货物买卖要受多重法律的调整2、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又称《海牙第一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又称《海牙第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国际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3、简述《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特征1、贸易术语数量从13个变为11个删除了DAF、DES、DEQ、DDU,增加了DAP、DAT2、贸易术语义务项目上改变卖方义务不再对应买方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

3、贸易术语分类调整划分为2类:①适用任何运输方式的EXW、FCA、CPT、CIP、DAT、DAP、DDP②仅限适用于水上运输的FAS、FOB、CFR、CIF4、取消了船舷概念:取消了船舷的界限设定,规定了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5、关于连环贸易的补充对在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6、增加指导性说明7、贸易术语的内外贸易适用的兼容8、Incoterms作为商标的注册4、理解FOB和CIF的具体规定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在指定的装运港,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时,或取得已交付至船上的货物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承担从这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办理,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链式销售或连环贸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须签订运输合同,或者取得一份这样的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5、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1)《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2)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使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就适用于该合同3)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中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公约的范围1)《公约》第二条: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的销售;② 经由拍卖的销售;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2)《公约》第三条:不适用于买方保证供应制造商品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也不适用于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3)《公约》第四条:不适用于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也不适用于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4)公约第五条: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5)公约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不适用 6、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各需要哪些构成要件?要约的要件:(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必须表明要订立合同的意旨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承诺的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 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要约的撤销有哪些规定?《公约》第16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 8、《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修改要约有哪些规定?第十九条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9、《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逾期承诺规定了几种情况,各自的法律后果如何?(逾期承诺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有效期或在要约未规定有效期的情况下而超过合理期时间 《公约》第21条规定,对于逾期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要约人表明接受,逾期承诺仍有效;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只是由于意外原因而造成迟到,该逾期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要约人表示要约已失效 第二十一条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1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的品质担保有何规定?《公约》第35条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此外,除双方当事人已另有协议外,货物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①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②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③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④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11、试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述买卖双方的义务卖方义务:一、交付货物(最基本)1)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2)对货物的品质担保3)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二、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三、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义务:一、支付价款(最基本)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2)按规定的价格付款3)在规定的地点付款 (4)在规定的时间付款              二、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2)接收货物1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有哪些原则?货物风险转移会产生怎样法律后果?风险转移的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原则               (2)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4)划拨为风险转移前提原则法律后果: 若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后发生灭失或损坏,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假如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前发生灭失或损坏,则卖方要承担损失并对交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买卖各方违约,有哪些补救方法?卖方违约主要有:不交货、迟延交货和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卖方违约的补救方式:(一)卖方不交货时买方的补救方法:(1)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2)宣告合同无效(3)请求损害赔偿二)卖方迟延交货时买方的补救方法:如果卖方迟延交货的行为尚未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当卖方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交货,或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货,买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无论买方采取何种补救办法,都不丧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三)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的补救方法:(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2)要求卖方修补不符合同的货物3)要求卖方减价4)宣告合同无效(5)请求损害赔偿买方违约的补救方式:(1)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3)自行确定货物规格 (4)请求损害赔偿 14、什么是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它们将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后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据此宣告合同无效预期违约: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然不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承担的大部分义务,即为预期违约后果: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15、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主要有哪几种原则?(1)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法国民法典》(2)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美国统一商法典》3)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英国货物买卖法》(4)订立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德国法(5)交货时所有权转移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合同法》第133条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1、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各有哪些特点?班轮运输是指船方按预先公告的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行期、沿途停靠固定的港口和固定的运费率组织的运输。

在班轮运输中,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运输问题的依据,所以又称作提单运输班轮运输的主要特点:(1)航线、航期、港口、运费固定                        (2)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和理舱作业费用包括在运费中不计装卸滞期费和速遣费                        (3)权利义务以提单为根据,承运人对货物做承担的责任期间是“船舷至船舷”“钩至钩”                     (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租船运输是指承租人在一定时间内租用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进行的运输租船运输适用批量大、货种单一、交接集中的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主要特点:(1)航线、航期、港口、运费不固定                 (2)船方不负责配载装卸                      (3)权利义务以合同为根据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口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在法律上的作用:(1)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货物的凭证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提单作哪些分类?(1)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按货物是否已装船)①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上船后签发的提单必须载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②备运提单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但尚未将货物装上船之前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运输中使用较多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按对货物外表有无不良批注)①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买方、提单受让人和银行一般都要求提供②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添加不良批注的提单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按收货人抬头方式不同)①记名提单又称不可转让提单,是指具体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很少使用,适用于贵重物品、援助物资和展览品的运输②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是指在收货人一栏内不填写具体收货人名称而留空白,或仅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的提单仅凭交付即可转让,风险大,很少使用③指示提单是指在收货人一栏内仅填写“凭某人指示”或“凭指示”字样的提单可通过背书的方法转让给第三人,而不需获得提单签发人(承运人)的认可,使用较为普遍。

4)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按运输方式不同)①直达提单是指规定将货物从装运港直接运到目的港的提单②转船提单是指允许货物在中途换船的提单应注明在什么港口换船)③联运提单是指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相结合而由第一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后,在起运地签发给托运人的全程运输提单采用分段负责制) 26、调整提单运输有哪几个重要的国际公约?试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海牙规则》,1924年签订,全称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2)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应适当和谨慎的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在将货物收归照管后,应向托运人签发提单    (3)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至,即采用“钩至钩”原则    (4)承运人的免责事项:①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②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③天灾;④战争行为;⑤公敌行为⑥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⑦检疫限制;⑧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⑨暴力和骚乱;⑩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⑪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⑫包装不固;⑬标志不清或不当;⑭火灾;⑮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⑯谨慎处理,克尽职责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⒄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

凡是承运人无法控制或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使货物受到损失的,承运人都可以免责    (5)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损害或灭失,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6)索赔与诉讼时效:托运人或收货人在提货时如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坏,应当即用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交索赔通知;但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在3天之内提出索赔通知;但如果在提货时双方已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 ,就无须提交书面通知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算5、《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出了哪些重大修改?《维斯比规则》1968年签订,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作出的修改:(1)扩大适用范围适用于从缔约国港口起运的提单,并且如果提单规定适用本公约,就要受本公约的约束,而不论船舶、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国际如何              (2)扩大了责任免除与限制的享有人员的范围凡是承运人可享有的免责权利和责任限制,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也可以享有。

           (3)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改用双重限额: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毛重每千克30金法郎,两者中以较高者为准              (4)延长了诉讼时效规定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并且1年期满后,经受理该案的法院准许,仍可有3个月的时间对第三人提出赔偿诉讼,从提出这种赔偿诉讼的人已经解决了对他本人的索赔或者从起诉传票送达他本人之日起算             (5)增加了有关集装箱的规定如果提单中载明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的货物件数时,则视为本规则所指的计算件数,否则以一个运输器具为一件货物                *(6)规定对于善意行事的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载明的内容具有最终证据效力 6、《汉堡规则》对《海牙——维斯比规则》作出了哪些重大改变?   《汉堡规则》 1978年签订,全称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作出的修改:(1)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于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缔约国内的提单                (2)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为从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物起至在卸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止的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简称“港至港”原则。

                 (3)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货物灭失或损坏,以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835计算单位或毛重每千克2.5计算单位为限,以较高者为准承运人延迟交付的,以相当于该延迟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为限                (4)改变了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改为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原则,除非证明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海牙规则为不完全过失责任                (5)延长了索赔与诉讼时效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次一日内(党纪),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在收货后连续15天内(3日内)送交书面通知诉讼期间改为2年,并且被要求索赔人可以在时效期限内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一次或多次延长时效期限6)增加了管辖权条款第21条规定,在有关货物运输的司法程序中,原告可在下列法院选择提起诉讼:①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或惯常居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但该合同须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订立的;③装货港或卸货港;④海上运输合同中指定的其他地点此外,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之后,双方就诉讼地点达成的协议仍有效,协议中规定的法院对争议具有管辖权。

7)增加了实际承运人概念当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如果实际承运人及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害,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需负责的话,则在其应负责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托运人既可向实际承运人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并且不因此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偿权利8)将保函合法化加入《汉堡规则》必须退出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 29、租船合同可以分为几种?简述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按船舶出租方式不同,租船合同可以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三种航次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按约定的一个或几个航次,将船舶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进行运输,并收取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只提供空船给承租人适用,并收取约定租金的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①合同当事人条款②船舶基本状况条款③货物条款④受载期条款⑤装卸港条款⑥装卸时间条款⑦运费条款⑧责任终止条款8、有关国际货物航空运输、国际货物铁路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1)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①《华沙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②《海牙议定书》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③《瓜达拉哈拉公约》 (《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理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2)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①《国际货约》(CLM) (《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②《国际货协》(CMIC)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3)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①《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尚未生效)②《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③《1991年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取代了国际商会的《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 ④中国《海商法》9、简述《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2008年签订,全称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主要内容:(1)扩大了适用运输的范围适用于多式联运并且只要交货地、收货地、装运港、卸货港之一属于缔约国,即适用 (2)扩展了承运人的基本义务①承运人使船舶适航义务的时间延长至整个海上航程②管理货物义务增加接收、交付货物环节      (3)免责事项由17项规定减为15项;取消了过失免责;增加了关于“海盗、恐怖活动”造成损失而免责的规定;规定了对于财产救助的免责必须是采取合理措施的结果;增加了为避免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货损的免责4)延长了责任期限自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为运输而接受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即“门至门”  (5)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875个计算单位,或者按照索赔或者争议所涉货物的毛重计算,每公斤3个计算单位,以两者较高的为准但货物价值已由托运人申报且在合同事项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另行约定高于本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不在此列6)提出了“履约方”和“海运履约方”的概念及责任     (7)设立专章明确规定托运人的义务8)引入无单放货机制9)允许批量合同背离公约的自由10)确立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效力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1、票据有哪些主要特征?(1)设权证券。

创设了支付一定金额的请求权2)有价证券以货币为给付标的物3)流通证券可通过背书、交付而转让流通4)要式证券作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5)文义证券以票据记载的文义为准6)无因证券其权利不受其票据原因的影响一、无因性持票人对票据上权利的享有不受票据产生的基础关系的影响二、要式性票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流通性票据权利可以转让,不受债务人的限制 2、试述本票与汇票,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1)本票与汇票的区别:①票据的性质不同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汇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②票据的当事人不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③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本票的出票人承诺自己付款,是绝对的主债务人;而汇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前是主债务人,在付款人承兑后付款人是主债务人,出票人是从债务人,出票人可能是相对的主债务人④票据行为有所不同本票不存在承兑这种票据行为;而远期汇票一般需要承兑这一票据行为2)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①付款人有所不同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或其他的金融机构,而汇票、本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的公司、企业、个人②支付的时间有所不同。

支票必须是见票即付;而汇票本票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③票据作用有所不同支票主要作为支付工具使用;而汇票、本票除了具有支付工具的作用以外,还具有信贷工具的作用④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要求有所不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要有资金关系;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不要求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不存在与其他方的资金关系 3、简述汇票的种类及票据行为(1)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按出票人不同)①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为工商企业,付款人为工商企业或银行的汇票②银行汇票是指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2)光票和跟单汇票(按是否附有商业单据)①光票是不附有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数为光票②跟单汇票是附有包括货运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多数为商业汇票3)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按付款期限不同)①即期汇票是规定付款人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没有注明付款期限的汇票视同即期汇票②远期汇票是规定付款人在一个可确定的日期或一个指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包括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定日付款三种方式 4、试述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1)票据法律制度的不同体系①法国体系最早制定票据法的国家主要特点:认为票据仅是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而很少考虑把票据作为流通手段和信贷工具。

②德国法系主要特点:认为票据的主要职能是作为流通手段和信用工具,而不限于作为输送金钱的工具;把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分开,认为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对票据的形式要求比较严格③英国法系主要特点:强调票据作为流通手段和信用工具的作用;把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严格区分开来,保护正当的持票人;在形式上采取较灵活的态度2)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①有关票据的日内瓦公约四项: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年《解决汇票及本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1931年《支票法统一公约》和1931年《解决支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②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5、试述跟单托收的基本程序   (1)委托人向托收行办理托收委托卖方根据合同发货后,向托收行提出委托托收申请,填写托收委托申请书并开立汇票,连同全套商业单据交托收行,委托其收取货款2)托收行转托代收行向付款人收款托收行按托收委托书上各项指示,将汇票及商业单据寄交进口地代收行,转托其向付款人收款3)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代收行审核委托书及有关单据无误后,即通知付款人,并向从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4)付款人向代收行付款或承兑赎单5)代收行向托收行转账代收行收款后通知托收行款项已收妥,并向托收行转账。

6)托收行将款项交付委托人托收行收到代收行转账后,通知委托人并将货款交给委托人委托人(卖方————出票人)付款人(买方————受票人) (4) (3) (1) (6)托收行(出口地银行)代收行(进口地银行) (2) (5)基本程序6、信用证有哪些特征?它可以作哪些不同的分类?信用证的特征:①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保证的支付方式②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③信用证方式是一种单据买卖不同的分类:(1)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按是否凭单付款)①光票信用证(Clean L/C)是指凭不附有任何商业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②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商业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按性质不同)①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是指开证行在议付行议付之前不必经过受益人的同意,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②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3)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按付款方式的不同)①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是指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跟单汇票或仅凭商业单据,银行保证见票即付的信用证②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L/C)是指规定受益人先交付商业单据,银行在确定的日期届满时保证付款的信用证③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指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在银行对其汇票承兑后即交付商业单据,银行保证在汇票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④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规定受益人开立跟单汇票,被授权或被允许议付的银行支付价款以取得汇票及/或商业单据的信用证  (4)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按是否被另一家银行保兑)①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由开证行开立,再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承诺的信用证②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5)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按是否可以转让)①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Un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信用证6)可分割信用证和不可分割信用证(对于可转让信用证,按是否可以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7)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再次使用,直至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限度为止的信用证8)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指交易双方分别向对方开立的信用证9)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是指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该信用证为保证,要求原证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受益人为开证申请人,对第三人开立的内容与原信用证基本相同的信用证10)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C)又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保证在开证人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的信用证 7、试述跟单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P157 信用证支付的基本程序)1、开证行接受卖方的申请开出信用证2、开证行将信用证寄给卖方所在地的开证行的代理行或关联行(通知行)3、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受益人4、卖方收到信用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凭规定的单据到当地银行请求付款。

5、议付行审核无误后,支付贷款6、议付行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进行索偿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在审核无误后,向议付行偿还垫付的贷款,同时通知卖方付款赎单8、买方付款赎单,信用证结束8、简述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是贸易合同关系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是一种以开证申请书形式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3)开证行与通知行之是委托代理关系4)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5)开证申请人与通知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6)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鉴于UCP600只认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那么当开证行开立的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在该信用证送达受益人时,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就建立了一种互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第五章 国际投资法1、国际投资法的特征有哪些?(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是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纵向的关系也包括横向的关系前者是指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和母国政府之间的关系;后者是指私人投资者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关系 2、国际投资法的渊源有哪些?  (一)国际法渊源:(1)国际投资条约。

①双边国际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简称BIT)②多边国际投资条约主要包括区域性投资条约和全球性投资条约(2)国际惯例3)其他辅助性渊源    (二)国内法渊源:(1)资本输入国法制2)资本输出国法制 3、试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P311)(一)承保机构:①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②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③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二)承包险别:①外汇险(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②征收险③战争与内乱险(三)保险对象:(1)投资者:①自然人②公司、合伙或其他组织(2)投资发生的时间:一般只承保新的投资3)投资形式:各国不一4)投资与相关国家利益的一致性5)投资的东道国四)其他规定(1)投保程序:必须按法定程序向承保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能订立保险合同2)保险期限:股权投资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其余的投资保险最长期限为15年(一般是15年,有的可以延长到20年)(3)保险费率:基本处于1.5%以下(0.3%-1.5%)(4)保险金(5)理赔与代位求偿:一般要求投保人承担损失的10%~30% 4、关于国际投资的多边协定主要有哪些?(1)《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ICSID,又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MIGA公约3)WTO体制中心有关国际投资的多边协定: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协议②《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④《关于争议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简称DSU4)《能源宪章条约》,简称ECT(5)《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简称NAFTA 5、简述“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P330)(1)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其任何下属机构或代理机构,另一方必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2)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议,必须取得当事双方书面形式的同意3)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 第六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1、国际金融法有哪些特点?P343:(1)国际金融法规范日益丰富①国际金融条约法数量大增②国内金融立法空前活跃③国际金融惯例日益增多(2)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日趋完善3)金融法律制度创新逐渐增多4)区域金融法发展迅速①主体的广泛性②客体的复杂性③内容的实践性)2、简述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1)建立国际金融机构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国际货币事物进行磋商。

2)确定国际储备资产 (3)实行固定汇率制度4)融通资金5)力图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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