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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中国共产党党内三部法规测试题附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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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中国共产党党内三部法规测试题附答案.pdf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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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单 位 《 准 则 》 、 《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和《 问 责 条 例 》 等 党 内 三 部 法 规 知 识 测 试 题 单 位 ( 部 门 ) : 姓 名 : 职 务 : 分 数 : 一 、 填 空 题 ( 共 4 5 分 , 每 题 1 .5 分 ) 1 .《 准 则 》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 坚 持 ( ) 、 ( ) 与 相 结 合 , 紧 扣 廉 洁 自 律 主 题 , 重 申 党 的 理 想 信 念 宗 旨 、 优 良 传 统 作 风 , 重 在 ( ) , 是 党 执 政 以 来 第 一 部 坚 持 ( ) 、 面 向 ( ) 的 规 范 全 党 廉 洁 自 律 工 作 的 重 要 基 础 性 法 规 , 是 对 党 章 规 定 的 具 体 化 , 体 现 了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实 践 成 果 , 为 党 员 和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树 立 了 一 个 看 得 见 、 够 得 着 的 高 标 准 , 展 现 了 共 产 党 人 的 高 尚 道 德 追 求 , 对 于 深 入 推 进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斗 争 , 加 强 党 内 监 督 , 永 葆 党 的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2 .《 准 则 》 要 求 , 中 国 共 产 党 全 体 党 员 和 各 级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坚 定 ( ) 理 想 和 信 念 , 必 须 坚 持 ( ) 根 本 宗 旨 , 必 须 继 承 发 扬 党 的 优 良 传 统 和 作 风 , 必 须 自 觉 培 养 高 尚 道 德 情 操 , 努 力 弘 扬 中 华 民 族 传 统 美 德 , 廉 洁 自 律 , 接 受 监 督 , 永 葆 党 的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3 .《 准 则 》 对 党 员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要 求 : 坚 持 ( ) , 先 公 后 私 , 克 己 奉 公 ; 坚 持 ( ) , 清 白 做 人 , 干 净 做 事 ; 坚 持 ( ) , 艰 苦 朴 素 , 勤 俭 节 约 ; 坚 持 ( ) , 享 受 在 后 , 甘 于 奉 献 4 .《 准 则 》 对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要 求 : ( ) , 自 觉 保 持 人 民 公 仆 本 色 ; ( ) , 自 觉 维 护 人 民 根 本 利 益 ; ( ) , 自 觉 提 升 思 想 道 德 境 界 ; ( ) , 自 觉 带 头 树 立 良 好 家 风 。

5 .《 处 分 条 例 》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 坚 持 依 规 治 党 与 以 德 治 党 相 结 合 , 围 绕 党 纪 戒 尺 要 求 , 开 列 清 单 , 重 在 ( ) , 是 对 党 章 规 定 的 具 体 化 , 划 出 了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不 可 触 碰 的 底 线 , 对 于 贯 彻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要 求 , 把 挺 在 前 面 , 切 实 维 护 党 章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的 权 威 性 、 严 肃 性 , 保 证 党 的 路 线 、 方 针 、 政 策 、 决 议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贯 彻 执 行 , 深 入 推 进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斗 争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6 .《 处 分 条 例 》 规 定 , ( ) 是 最 根 本 的 党 内 法 规 , ( ) 是 管 党 治 党 的 总 规 矩 ( ) 是 党 的 各 级 组 织 和 全 体 党 员 必 须 遵 守 的 行 为 规 则 。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必 须 自 觉 遵 守 党 章 , 严 格 执 行 和 维 护 党 的 纪 律 , 自 觉 接 受 党 的 纪 律 约 束 , 模 范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7 .对 党 员 的 纪 律 处 分 种 类 : ( ) 、 ( ) 、 ( ) 、 ( ) 、 ( ) 和 ( ) 8 .党 员 受 到 警 告 处 分 ( ) 内 、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内 , 不 得 在 党 内 提 升 职 务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党 外 职 务 9 .党 员 受 到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或 本 人 没 有 担 任 党 内 职 务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的 , ( ) 内 不 得 在 党 内 担 任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与 其 原 任 职 务 相 当 或 者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职 务 1 0 .党 员 受 到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 内 不 得 重 新 入 党 。

1 1 .党 组 织 在 纪 律 审 查 中 发 现 党 员 有 贪 污 贿 赂 、 ( ) 、 失 职 渎 职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涉 嫌 犯 罪 的 , 应 当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1 2 .党 员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法 作 出 ( ) 决 定 的 ,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作 出 ( ) 判 决 并 ( ) 刑 事 处 罚 的 , 应 当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1 3 ( ) .责 任 者 , 是 指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 对 直 接 主 管 的 工 作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者 后 果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1 4 .《 处 分 条 例 》 规 定 的 六 大 纪 律 : ( ) 、 ( ) 、 ( ) 、 ( ) 、 ( ) 和 ( ) 。

1 5 .违 反 ( ) 原 则 , 拒 不 执 行 或 者 擅 自 改 变 党 组 织 作 出 的 重 大 决 定 , 或 者 违 反 ( ) 规 则 , 个 人 或 者 少 数 人 决 定 重 大 问 题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1 6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 参 加 自 发 成 立 的 ( ) 、 ( ) 、 ( ) 等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警 告 、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1 7 .在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 违 反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规 定 , 对 ( ) 者 和 ( ) 者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1 8 .在 干 部 、 职 工 的 录 用 、 考 核 、 职 务 晋 升 、 职 称 评 定 和 征 兵 、 安 置 复 转 军 人 等 工 作 中 , ( ) 事 实 真 相 , 或 者 利 用 职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为 本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 骗 取 职 务 、 职 级 、 职 称 、 待 遇 、 资 格 、 学 历 、 学 位 、 荣 誉 或 者 其 他 利 益 的 ,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1 9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 参 加 用 ( ) 支 付 的 宴 请 、 高 消 费 娱 乐 、 健 身 活 动 , 或 者 用 ( ) 购 买 赠 送 、 发 放 礼 品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2 0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自 定 薪 酬 或 者 滥 发 津 贴 、 补 贴 、 奖 金 等 , ( ) 对 和 ( )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2 1 .违 反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规 定 , ( ) 、 ( ) 接 待 或 者 借 机 ( )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2 2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 ) 、 ( ) 、 更 换 、 装 饰 、 公 务 用 车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反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2 3 .违 反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规 定 , ( ) 决 定 或 者 批 准 兴 建 、 装 修 办 公 楼 、 培 训 中 心 等 楼 堂 馆 所 , 配 备 、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2 4 .党 组 织 不 履 行 ( ) 主 体 责 任 或 者 履 行 主 体 责 任 不 力 ,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或 者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的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2 5 .违 背 社 会 公 序 良 俗 , 在 ( ) 有 不 当 行 为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2 6 .《 问 责 条 例 》 以 ( ) 为 根 本 遵 循 , 以 ( ) 为 目 标 方 向 ,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 健 全 问 责 机 制 , 扎 紧 问 责 的 制 度 笼 子 2 7 .党 的 问 责 工 作 是 由 ( ) 按 照 职 责 权 限 , 追 究 在 党 的 建 设 和 党 的 事 业 中 失 职 失 责 党 组 织 和 党 的 领 导 干 部 的 主 体 责 任 、 监 督 责 任 和 领 导 责 任 2 8 .问 责 应 当 分 清 责 任 党 组 织 领 导 班 子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有 ( ) 责 任 , 领 导 班 子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直 接 主 管 的 班 子 成 员 承 担 ( ) 责 任 , 参 与 决 策 和 工 作 的 班 子 其 他 成 员 承 担 ( ) 责 任 2 9 .对 党 组 织 的 问 责 方 式 有 : ( ) 、 ( ) 、 ( ) 3 0 .依 据 《 问 责 条 例 》 , 问 责 实 行 ( ) 问 责 , 对 失 职 失 责 性 质 恶 劣 、 后 果 严 重 的 , 不 论 其 责 任 人 是 否 调 离 转 岗 、 提 拔 或 者 退 休 , 都 应 当 严 肃 问 责 。

二 、 判 断 题 ( 正 确 的 划 √, 错 误 的 划 , 共 1 0 分 , 每 题 1 分 ) 1 .党 员 受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期 间 没 有 表 决 权 、 选 举 权 , 但 享 有 被 选 举 权 ( ) 2 .在 纪 律 集 中 整 饬 过 程 中 , 不 收 敛 、 不 收 手 的 , 应 当 从 重 或 者 加 重 处 分 ( ) 3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 是 指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 对 应 管 的 工 作 或 者 参 与 决 定 的 工 作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者 后 果 负 次 要 领 导 责 任 的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 ) 4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 广 播 、 电 视 、 报 刊 、 书 籍 、 讲 座 、 论 坛 、 报 告 会 、 座 谈 会 等 方 式 , 公 开 发 表 坚 持 资 产 阶 级 自 由 化 立 场 、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反 对 党 的 改 革 开 放 决 策 的 文 章 、 演 说 、 宣 言 、 声 明 的 ,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 5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 广 播 、 电 视 、 报 刊 、 书 籍 、 讲 座 、 论 坛 、 报 告 会 、 座 谈 会 等 方 式 , 妄 议 中 央 大 政 方 针 , 破 坏 党 的 集 中 统 一 的 , 属 于 违 反 政 治 纪 律 行 为 ( ) 6 .对 抗 组 织 审 查 , 向 组 织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 掩 盖 事 实 的 , 属 于 违 反 组 织 纪 律 行 为 ( ) 7 .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工 作 要 求 , 向 组 织 请 示 报 告 重 大 问 题 、 重 要 事 项 的 , 属 于 违 反 组 织 纪 律 行 为 ( ) 8 .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件 、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证 , 或 者 未 经 批 准 出 入 国 ( 边 ) 境 的 , 属 于 违 反 工 作 纪 律 行 为 ( ) 9 .诬 告 陷 害 他 人 意 在 使 他 人 受 纪 律 追 究 的 , 要 受 到 党 的 纪 律 处 分 ( ) 1 0 .《 准 则 》 和 《 处 分 条 例 》 自 2 0 1 5 年 1 0 月 1 8 日 起 施 行 。

( ) 三 、 选 择 题 ( 不 定 项 选 择 题 , 共 1 5 分 , 每 题 1 分 ) 1 .下 列 情 形 , 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分 A主 动 交 代 本 人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问 题 的 B检 举 同 案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法 律 追 究 的 问 题 , 经 查 证 属 实 的 C主 动 挽 回 损 失 、 消 除 不 良 影 响 或 者 有 效 阻 止 危 害 结 果 发 生 的 D主 动 上 交 违 纪 所 得 的 2 .党 员 犯 罪 , 下 列 情 形 , 应 当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A因 故 意 犯 罪 被 依 法 判 处 刑 法 规 定 的 主 刑 ( 含 宣 告 缓 刑 ) 的 B被 单 处 或 者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C因 过 失 犯 罪 , 被 依 法 判 处 三 年 以 下 ( 不 含 三 年 ) 有 期 徒 刑 或 被 判 处 管 制 、 拘 役 的 3 .《 处 分 条 例 》 规 定 , , 是 指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 对 直 接 主 管 的 工 作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者 后 果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

A 直 接 责 任 者 B主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C重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4 .下 列 行 为 , 情 节 较 重 的 , 将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A违 反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规 定 , 不 报 告 、 不 如 实 报 告 的 B在 组 织 进 行 谈 话 、 函 询 时 , 不 如 实 向 组 织 说 明 问 题 的 C不 如 实 填 报 个 人 档 案 资 料 的 5 .下 列 行 为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A在 民 主 推 荐 、 民 主 测 评 、 组 织 考 察 和 党 内 选 举 中 搞 拉 票 、 助 选 等 非 组 织 活 动 的 B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投 票 、 选 举 活 动 中 违 背 组 织 原 则 搞 非 组 织 活 动 , 组 织 、 怂 恿 、 诱 使 他 人 投 票 、 表 决 的 C在 选 举 中 进 行 其 他 违 反 党 章 、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和 有 关 章 程 活 动 的 6 .下 列 行 为 , 属 于 违 反 廉 洁 纪 律 行 为 A利 用 职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为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 本 人 的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等 亲 属 和 其 他 特 定 关 系 人 收 受 对 方 财 物 , 情 节 较 重 的 B相 互 利 用 职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为 对 方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等 亲 属 、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和 其 他 特 定 关 系 人 谋 取 利 益 搞 权 权 交 易 的 C纵 容 、 默 许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等 亲 属 和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党 员 干 部 本 人 职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谋 取 私 利 的 D干 预 和 插 手 国 有 企 业 重 组 改 制 、 兼 并 、 破 产 、 产 权 交 易 、 清 产 核 资 、 资 产 评 估 、 资 产 转 让 、 重 大 项 目 投 资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经 营 活 动 等 事 项 的 7 .下 列 行 为 , 属 于 违 反 廉 洁 纪 律 行 为 A 收 受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礼 品 、 礼 金 、 消 费 卡 的 B向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等 亲 属 和 其 他 特 定 关 系 人 赠 送 明 显 超 出 正 常 礼 尚 往 来 的 礼 品 、 礼 金 、 消 费 卡 等 , 情 节 较 重 的 C利 用 职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操 办 婚 丧 喜 庆 事 宜 , 在 社 会 上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D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 持 有 、 实 际 使 用 运 动 健 身 卡 、 会 所 和 俱 乐 部 会 员 卡 、 高 尔 夫 球 卡 等 各 种 消 费 卡 , 或 者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出 入 私 人 会 所 , 情 节 较 重 的 E 以 不 正 当 方 式 谋 求 本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 情 节 较 轻 的 8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从 事 营 利 活 动 , 下 列 行 为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A经 商 办 企 业 的 B拥 有 非 上 市 公 司 ( 企 业 ) 的 股 份 或 者 证 券 的 C买 卖 股 票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证 券 投 资 的 D从 事 有 偿 中 介 活 动 的 9 .下 列 行 为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A 用 公 款 旅 游 、 借 公 务 差 旅 之 机 旅 游 的 B 以 公 务 差 旅 为 名 变 相 旅 游 的 C 以 考 察 、 学 习 、 培 训 等 名 义 变 相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的 D 以 研 讨 、 招 商 、 参 展 等 名 义 变 相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的 1 0 .违 反 会 议 活 动 管 理 规 定 , 下 列 行 为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A 到 禁 止 召 开 会 议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开 会 的 B 决 定 或 者 批 准 举 办 各 类 节 会 、 庆 典 活 动 的 C 擅 自 举 办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活 动 的 D 借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活 动 收 取 费 用 的 1 1 .依 据 《 问 责 条 例 》 , 问 责 对 象 是 。

A各 级 党 委 ( 党 组 ) B党 的 工 作 部 门 及 其 领 导 成 员 C各 级 纪 委 ( 纪 检 组 ) 及 其 领 导 成 员 D其 他 相 关 部 门 领 导 成 员 1 2 . 党 组 织 和 党 的 领 导 干 部 违 反 党 章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应 当 予 以 问 责 : A 党 的 领 导 弱 化 , 党 的 理 论 和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 党 中 央 的 决 策 部 署 没 有 得 到 有 效 贯 彻 落 实 , 在 推 进 经 济 建 设 、 政 治 建 设 、 文 化 建 设 、 社 会 建 设 、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中 , 或 者 在 处 置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发 生 的 重 大 问 题 中 领 导 不 力 , 出 现 重 大 失 误 , 给 党 的 事 业 和 人 民 利 益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 产 生 恶 劣 影 响 的 ; B 党 的 建 设 缺 失 , 党 内 政 治 生 活 不 正 常 , 组 织 生 活 不 健 全 , 党 组 织 软 弱 涣 散 , 党 性 教 育 特 别 是 理 想 信 念 宗 旨 教 育 薄 弱 ,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不 落 实 , 作 风 建 设 流 于 形 式 ,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问 题 突 出 , 党 内 和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 损 害 党 的 形 象 , 削 弱 党 执 政 的 政 治 基 础 的 ; C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不 力 , 主 体 责 任 、 监 督 责 任 落 实 不 到 位 , 管 党 治 党 失 之 于 宽 松 软 , 好 人 主 义 盛 行 、 搞 一 团 和 气 , 不 负 责 、 不 担 当 , 党 内 监 督 乏 力 , 该 发 现 的 问 题 没 有 发 现 , 发 现 问 题 不 报 告 不 处 置 、 不 整 改 不 问 责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D 其 他 应 当 问 责 的 失 职 失 责 情 形 。

13. 依 据 《 问 责 条 例 》 , 有 关 问 责 情 况 应 当 向 组 织 部 门 通 报 , 组 织 部 门 应 当 将 问 责 决 定 材 料 归 入 被 问 责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档 案 , 并 报 上 一 级 组 织 部 门 备 案 ; 涉 及 组 织 调 整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的 , 应 当 在 内 办 理 完 毕 相 应 手 续 A 十 五 日 B 一 个 月 C 两 个 月 D 三 个 月 1 4 . 对 党 的 领 导 干 部 的 问 责 方 式 包 括 : A 通 报 B 诫 勉 C 组 织 调 整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D 纪 律 处 分 1 5 .党 的 问 责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的 原 则 是 : A 依 规 依 纪 、 实 事 求 是 B 失 责 必 问 、 问 责 必 严 C 惩 前 毖 后 、 治 病 救 人 D 分 级 负 责 、 层 层 落 实 责 任 四 、 案 例 分 析 题 ( 共 2 0 分 , 每 题 1 0 分 ) ( 注 : 案 例 中 的 行 为 有 的 发 生 在 新 修 订 《 条 例 》 实 施 之 前 , 请 对 应 新 修 订 《 处 分 条 例 》 规 定 进 行 分 析 ) ( 一 ) 董 某 于 2 0 0 9 年 6 月 任 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其 配 偶 李 某 与 朋 友 共 同 投 资 成 立 了 一 家 外 资 企 业 , 于 2 0 0 9 年 7 月 通 过 该 外 资 企 业 向 董 某 所 在 公 司 的 下 属 企 业 注 资 1 0 0 0 万 元 。

并 获 得 股 东 分 红 5 0 万 元 2 0 1 2 年 2 月 , 李 某 通 过 其 个 人 股 票 账 户 购 买 了 董 某 任 董 事 的 某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3 0 万 元 , 而 其 购 买 时 间 恰 为 该 上 市 公 司 的 内 幕 信 息 敏 感 期 为 此 , 董 某 与 李 某 受 到 了 中 国 证 监 会 5 万 元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李 某 在 外 资 企 业 投 资 入 股 、 注 资 董 某 任 职 公 司 的 下 属 企 业 、 在 内 幕 信 息 敏 感 期 购 买 股 票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等 情 况 , 董 某 均 未 向 上 级 组 织 报 告 请 问 : 董 某 的 上 述 行 为 是 否 违 反 了 《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 如 是 则 违 反 了 《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规 定 哪 一 种 纪 律 , 具 体 适 用 哪 些 条 款 ? ( 二 ) 2 0 1 6 年 1 月 , 某 公 司 进 行 机 构 改 革 , 经 党 委 会 研 究 , 拟 对 一 批 中 层 干 部 进 行 调 整 和 提 拔 任 用 , 要 求 人 资 部 按 照 有 关 干 部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

会 后 , 人 资 部 主 任 李 某 召 集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 要 求 同 时 进 行 考 察 和 公 示 , 并 于 当 晚 在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了 公 示 信 息 公 示 发 布 后 第 三 天 , 人 资 部 才 开 始 对 拟 提 拔 人 员 进 行 谈 话 考 察 公 示 结 束 后 , 恰 逢 上 级 单 位 下 发 了 关 于 控 制 领 导 人 员 职 数 的 通 知 , 该 公 司 被 迫 停 止 了 人 员 任 用 工 作 , 机 构 改 革 工 作 一 度 停 滞 请 问 : 李 某 的 行 为 是 否 违 反 了 《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 如 是 则 违 反 了 《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规 定 的 哪 一 种 纪 律 , 具 体 适 用 哪 些 条 款 ? 五 、 论 述 题 ( 1 0 分 ) 请 您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 谈 一 谈 学 习 《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 《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和 《 问 责 条 例 》 的 体 会 党 内 三 部 法 规 测 试 题 答 案 1 、 填 空 题 ( 共 4 5 分 , 每 题 1 .5 分 ) ( 注 : 每 个 填 空 内 容 以 逗 号 分 隔 ) 1、 依 规 治 党 , 以 德 治 党 , 立 德 , 正 面 倡 导 , 全 体 党 员 2 、 共 产 主 义 ,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3 、 公 私 分 明 , 崇 廉 拒 腐 , 尚 俭 戒 奢 , 吃 苦 在 前 4 、 廉 洁 从 政 , 廉 洁 用 权 , 廉 洁 修 身 , 廉 洁 齐 家 5 、 负 面 , 立 规 , 纪 律 和 规 矩 6 、 党 章 7 、 警 告 , 严 重 警 告 ,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 留 党 察 看 , 开 除 党 籍 8 、 一 年 , 一 年 半 9 、 二 年 1 0 、 五 年 1 1 、 刑 法 1 2 、 不 起 诉 , 有 罪 , 免 予 1 3 、 主 要 领 导 1 4 、 政 治 纪 律 , 组 织 纪 律 , 廉 洁 纪 律 , 群 众 纪 律 , 工 作 纪 律 , 生 活 纪 律 1 5 、 民 主 集 中 制 , 议 事 1 6 、 老 乡 会 , 校 友 会 , 战 友 会 1 7 、 直 接 责 任 , 领 导 责 任 , 用 人 失 察 失 误 1 8 、 隐 瞒 、 歪 曲 , 弄 虚 作 假 1 9 、 公 款 , 公 款 2 0 、 直 接 责 任 者 , 领 导 责 任 者 2 1 、 超 标 准 、 超 范 围 , 大 吃 大 喝 2 2 、 配 备 、 购 买 , 使 用 2 3 、 超 标 准 2 4 、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2 5 、 公 共 场 所 2 6 、 党 章 ,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2 7 、 党 组 织 , 2 8 、 全 面 领 导 , 主 要 领 导 , 重 要 领 导 2 9 、 检 查 , 通 报 , 改 组 3 0 、 终 身 2 、 判 断 题 ( 正 确 的 划 √, 错 误 的 划 , 共 1 0 分 , 每 题 1 分 ) 1 、 2 、 √ 3 、 √ 4 、 5 、 √ 6 、 7 、 √ 8 、 9 、 √ 1 0 、 三 、 选 择 题 ( 不 定 项 选 择 题 , 共 1 0 分 , 每 题 1 分 ) 1 、 ABCD 2 、 AB 3 、 B 4 、 ABC 5 、 ABC 6 、 ABC 7 、 ABCD 8 、 ABCD 9 、 ABCD 1 0 、 ABCD 1 1 、 ABC 1 2 、 ABCD 1 3 、 B 1 4 、 ABCD 1 5 、 ABCD 四 、 案 例 分 析 题 ( 共 2 0 分 , 每 题 1 0 分 ) ( 注 : 案 例 中 的 行 为 有 的 发 生 在 新 修 订 《 条 例 》 实 施 之 前 , 请 对 应 新 修 订 《 条 例 》 规 定 进 行 分 析 ) 1 、 董 某 的 行 为 , 违 反 了 组 织 纪 律 、 廉 洁 纪 律 , 适 用 《 条 例 》 第 六 十 七 条 、 第 八 十 二 条 、 第 八 十 八 条 。

2 、 李 某 的 行 为 , 违 反 了 组 织 纪 律 , 适 用 《 条 例 》 第 七 十 三 条 评 分 标 准 : 案 例 分 析 只 要 答 出 违 反 了 哪 种 或 哪 几 种 纪 律 即 可 得 8 分 , 具 体 适 用 条 款 不 对 应 的 , 酌 情 减 分 五 、 简 答 题 ( 共 1 0 分 ) 答 案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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