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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设备项目工程管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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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设备项目工程管理评估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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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设备项目工程管理评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设备项目工程管理评估目录一、 编制工程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 2二、 招标文件编制与发放 3三、 货物招标的特别规定 8四、 货物招标应遵循的原则 14五、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15六、 招标事项的审批和核准 20七、 质量保修期管理的工作内容 21八、 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工作内容 23九、 试运行阶段工程咨询单位质量管理的工作内容 30十、 试运行阶段的工作内容 31十一、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32十二、 工程项目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含义 51十三、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54十四、 绿色施工 55十五、 项目概况 59十六、 产业环境分析 61十七、 面临形势 62十八、 必要性分析 63十九、 公司基本情况 63二十、 进度计划 65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65二十一、 项目经济效益 67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67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69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70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73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75二十二、 投资方案分析 76建设投资估算表 78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79流动资金估算表 80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81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82一、 编制工程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要求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标底保密及使用要求工程标底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封存,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所有接触过工程标底的人员都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对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二、 招标文件编制与发放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向其提供编写投标文件所需的资料,并说明招标项目情况、招标投标规则和程序等内容的书面文件一般情况下,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编制原则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和要求:(1)招标文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避免出现招标文件发售、澄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递交时限少于法定时限等情况。

2)招标文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3)招标文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工程情况,特别是工程项目的审批、资金来源和落实等情况,都要确保真实和可靠4)招标文件内容应当完整,文字应当严谨、规范,避免出现文件前后不一致、条款存在歧义或者重大漏洞等现象,损害招投标当事人的利益例如,招标文件介绍的工程情况和提出的要求,必须与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相一致;招标文件要能清楚地反映工程的规模、性质、商务和技术要求等内容,设计图纸应与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相一致,使招标文件系统、完整、准确5)招标文件应当针对招标项目技术、经济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拟订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要保证充分竞争及科学择优,合同条款要考虑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风险的合理分担、招标人对项目风险的管理能力和意愿等因素二)招标文件内容主要内容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6)技术条款;(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技术指标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标段划分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三)招标文件发放发放形式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放招标文件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也可以通过出售方式发布书面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发放时限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文件收费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投标文件编制时间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四)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五)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三、 货物招标的特别规定(一)招标主体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工程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实践中暂估价货物招标相对成熟的做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工程项目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二是工程项目招标人负责招标,给予总承包中标人参与权和知情权;三是总承包中标人负责招标,给予工程项目招标人参与权和决策权。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二)招标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三)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标包划分和分包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包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标包划分规避招标。

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技术规格要求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部分应详细说明拟采购的货物设计意图、标准规范、特殊功能要求,以及应注意的事项如设备采购,要说明用途、性能、大小、材质、结构、操作条件、辅件、维护要求等,都要提供详细的技术数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图纸图纸是重要技术性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提供设备、材料等详细的、齐全的图纸,其中包括总图、制造详图、安装图、备品备件图以及相关技术文件等评标方法对于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但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对于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四)投标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违法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五)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工程项目货物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投标一览表;对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保证金;有关资格证明文件;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六)签订合同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货物合同与工程合同相比,除了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索赔等内容类似以外,还有其特殊内容,如产品检验、测试方法与时间,产品的包装要求,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驻厂催交人员和监造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等等,这些都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根据众多货物的不同特点,可采取多种方式签订合同对于重要的设备,最好与一个总厂厂商签订合同,不要分散签订,这样有利于管理对于长时间使用的大宗材料,最好能与几家供货厂商签订连续供货和定期结算的供货合同,以防止独家供货时,厂商一旦出现问题会造成延期供货对于零星物资供应也要引起足够重视施工现场常因某些零星的少量物资短缺而不得不临时局部停工,这将会打乱整个施工计划在执行订货合同过程中,咨询工程师要密切注意合同履行进展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和补充定货一个大型工程项目的货物供应可能要签订数十个采购合同,其中总有某些合同由于各种原因可能造成延误、变更,甚至违约、终止等,发现这类情况,采购组织应及时作出反应,采取补救措施必须审批的工程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投资概算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四、 货物招标应遵循的原则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除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外,还应遵守下列原则:(1)质量保证原则招标采购的货物必须保证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对货物的技术性能方面的要求。

2)安全保证原则招标采购的货物必须安全,在运输、安装、调试和使用过程中,要保证人身和财产的绝对安全3)进度保证原则招标采购的货物必须按期到货,保证与工程项目相关各方面的进度要求一致,不因货物供应进度产生问题,而影响工程总进度,使项目拖期4)经济原则在保证货物质量前提下,货物必须遵守低成本、低价格、使用时低消耗的原则,每种货物的购置费用,原则上不应超过计划安排的投资额5)国产化原则货物采购要立足国内,除个别关键设备国内无法生产以外,凡是国内能生产的,且能保证质量的,原则上就不应再到国外采购五、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二)、(三)项包括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中,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一)项包括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茵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如果某项目资金来源既不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又不属于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但该项目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则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上述(1)至(3)项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〇〇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承包商、货物供应商以及服务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全国执行统一的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再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扩大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或缩小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四)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五)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六)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六、 招标事项的审批和核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4)其他有关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七、 质量保修期管理的工作内容(一)质量保修制度工程项目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并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国质量保修制度分为两种:一种称为工程保修期,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的质量保修制度,一般规定保修期在5年以上另一种称为缺陷责任期,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实施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其保修期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结束,发包方应把工程保修金返还给承包商从保修期限来看,工程保修期涵盖了缺陷责任期二)质量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期管理工作内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签订工程保修期保修合同,确定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与费用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实施相关服务工作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咨询单位应督促承包人编制保修工作计划,履行保修义务保修工作计划应包括:主管保修的部门;执行保修工作的责任者;保修与回访时间;保修工作内容八、 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工作内容施工质量验收是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从输出把关方面进行质量管理其内容包括施工过程的质量验收和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成果的全面检验一)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上述工作内容,使工程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7)竣工图;(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是施工合同的附件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二)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关于工程项目质量的验收,国家根据不同专业,分别发布了相应的验收标准2013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该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所谓建筑工程,是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该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规定主要有: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是:(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是施工工程中条件相同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由于其质量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础单位,并按批验收检验批验收包括两个方面:资料检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记录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须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这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鉴于主控项目对基本质量的决定性影响,必须从严要求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是:(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在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将有关的检验批验收汇集起来就构成分项工程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比较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是:(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所含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是:首先,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必须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必须完整,这是验收的基本条件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分部工程不能简单地将各分项工程组合进行验收,尚须增加两类检测项目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是:(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验收。

5.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均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2)符合GB50300—2013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6.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三)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作了具体规定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1)检验批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2)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2.施工质量验收的工作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九、 试运行阶段工程咨询单位质量管理的工作内容工程咨询单位在试运行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督促承包方编制试运行管理计划试运行管理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试运行的总说明、组织及人员、进度计划、费用计划、试运行文件编制要求、试运行准备工作要求、培训计划和业主及相关方的责任分工等内容。

试运行管理计划应按项目特点,合理安排试运行程序和周期,并与施工及辅助配套设施试运行相协调2.督促承包方编制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特点进行编制培训计划一般包括:培训目标、培训的岗位和人员、时间安排、培训与考核方式培训地点、培训设备、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教材等内容3.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试运行方案试运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和原则、目标与采用标准、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组织指挥系统、试运行进度安排、试运行资源配置、环境保护设施投运安排、安全及职业健康要求、试运行预计的技术难点和采取的应对措施等4.考核合同目标合同目标考核的时间和周期应按合同约定或商定执行在考核期内当全部保证值达标时,合同双方及相关方代表应按规定签署合同目标考核合格证书十、 试运行阶段的工作内容试运行是业主方和承包方的交接考核过程,因此,试运行工作由业主方(包括作为业主代表的咨询工程师)和承包方合作进行,各方职责在合同中约定一般由业主方全面负责组织和指挥,承包方负责指导和技术服务,包括编制试运行计划、操作手册、收集整理试运行质量记录及编写试运行总结等试运行一般分为无负荷试车和投料试运行两个阶段无负荷试车必须在机械竣工完成并达到规定要求后进行,也称为竣工试验。

无负荷试车成功后,经业主和承包方检查确认具备投料试车条件后方能进入投料试车运行阶段在各单项装置试车合格以后,进行联合投料试车联合投料试车的合格标准是打通流程,生产出合格产品,并达到设计要求投料试运行达到规定要求并稳定生产一段时间后开始生产考核生产考核是对项目质量特性全面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进行验收十一、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11月12日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发布与施行,对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为主体,规定了各主体在安全生产中的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并对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做了相应的规定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包括:(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及其他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资料。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在规定期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5)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勘容、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勘察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是:①勘察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②勘察单位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是:①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②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③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设计负责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是: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条至第38条的规定,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的制度和制定有关安全的规章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施工单位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列入工程项目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4)施工单位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5)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6)施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二)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自196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制度以来,我国逐步充实和完善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同时”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价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制度、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含义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一个组织的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本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①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方针的要求并要适时修订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要与企业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是一项科学的工作,必须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③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明确具本地制定,要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不能停留在条条框框上避免不系统、不配套、不科学,致使发生事故要进行责任追究时,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④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来保障绝不能用会议贯彻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追求形式主义,要真正地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变成各级干部、各个岗位的实际行动形成规范性的工作机制,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等制度特别要注意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落实,真正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三同时”制度(1)“三同时”制度的含义“三同时”制度是指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健康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方可投产和使用2)“三同时”制度的具体内容①工程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②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健康安全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③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健康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工程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3.安全教育制度(1)安全教育制度的含义安全教育也叫安全生产教育,是企业为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与消除事故隐患、创造良好劳动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2)安全教育制度的内容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典型事故教育①安全生产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思想认识教育主要是通过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法规方面的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正确理解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严肃认真地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员和职工懂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障安全生产②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基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生产技术知识是指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技术过程、作业方法或工艺流程、产品的结构性能,所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的性能和知识,以及装配、包装、运输、检验等知识基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是指企业内特别危险的设备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有关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有毒、有害的作业防护;一般消防规则,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的报告办法等。

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是指某一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具备的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机械、防爆、防尘、防毒、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等专业的安全技术及工业卫生技术知识③典型事故教育典型事故教育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看到违章行为、违章指挥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安全意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4.安全检查制度(1)安全检查制度的含义安全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2)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查思想主要是检查单位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查管理是检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正常工作;查隐患是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整改是检查单位对过去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查事故处理主要是检查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深入现场、班组,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健康设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为保证检查的效果,必须成立一个适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需要的检查组,配备适当的力量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形式,可根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来确定5.安全预评价制度预评价制度是根据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析、预测该工程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科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的制度它是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主要依据,供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监察时作为参考《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1)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2)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工程项目3)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工程项目4)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1级、1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工程项目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工程项目。

6)其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工程项目安全措施计划制度安全措施计划制度是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起着积极作用1)安全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单位或工作场所;措施名称;措施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及其来源;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2)安全措施计划的范围安全措施计划的范围包含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①安全技术措施,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②职业健康措施,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健康环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③辅助用室及设施,即以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的所必须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沐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④安全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3)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的主要依据①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政策、法规和标准;②在职业健康安全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③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④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7.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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