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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高雄大学餐饮管理委员会组织章程名称及部分条文修cx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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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雄大學餐餐飲管理理委員會會組織章章程名稱稱及部分分條文修修正對照照表「國立高高雄大學學膳食督督導委員員會設置置暫行辦辦法」於於民國994年44月155日第663次行行政會議議通過廢廢止民國944年4月月15日日第633次行政政會議通通過民國944年5月277日第665次行行政會議議修正通通過民國988年10月16日本校第1011次行政會議議修正通通過修正法規規名稱現行法規規名稱說明國立高雄雄大學餐餐飲及民民生管理理委員會會組織規規則國立高雄雄大學餐餐飲管理理委員會會組織章章程1.依998年度度餐飲管管理委員員會會議議決議增增列「民民生」字字樣,以以符現況2.依本本校「法法規格式式撰寫標標準」第第貳條,校內各單單位依據據其他法法規而制制定其組組織、職職責或處處理業務務之法規規者,得得稱為規規則,爰爰以修正正修正條文文現行條文文說明第一條 為妥善善管理本本校餐飲飲及其他他外包場場所,督督導外包包廠商經經營,並並實施餐餐飲衛生生管理及及餐飲場場所環境境安全衛衛生管理理,特依依據教育育部暨衛衛生署頒頒行之「「學校餐餐廳廚房房員生消消費合作作社衛生生管理辦辦法」及及其他相相關規定定設立餐飲飲及民生生管理委員員會(以以下簡稱稱本會)。

第一條 為妥善善管理本本校餐飲飲場所,督督導餐飲飲場所經經營,實實施餐飲飲衛生管管理及餐餐飲場所所環境安安全衛生生管理,特依據教育部暨衛生署頒行之「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設立餐飲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增列其他他外包場場所、修正委員員會名稱稱及部份份文字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稱餐飲場場所係指指任何提提供教職職員工生生進食之之場所及及其廚房房,包括括餐廳、販販賣部、販賣亭及自動販賣機等前項所稱稱廚房係係指具烹烹飪設施施及進行行食品原原料驗收收、洗滌滌、切割割、貯存存、調理理、加工工、烹飪飪、配膳膳、包裝裝行為之之固定場場所或移移動設施施本規則所所稱其他他外包廠廠商,係係與民生生相關之之外包場場所,包包括便利利商店、書局、自助洗衣機設置等第二條 本章程程所稱餐餐飲場所所係指任任何提供供教職員員工生進進食之場場所及其其廚房,包包括餐廳廳、販賣賣部、販販賣亭前項所稱稱廚房係係指具烹烹飪設施施及進行行食品原原料驗收收、洗滌滌、切割割、貯存存、調理理、加工工、烹飪飪、配膳膳、包裝裝行為之之固定場場所或移移動設施施1.修正正法規名名稱及增增列自動動販賣機機為餐飲飲場所2.增加加與民生生相關之之其他外外包場所所之定義義。

第三條 本會由行行政副校校長、總總務長、學學務長、生生活輔導導組組長長、本校校護理師師、環安安組組長長、保管管組組長長、事務務組組長長、營繕繕組組長長、學生生自治會會會長、學生議議會會長長、學生宿宿舍生活活自治會會會長等等十二人人擔任當當然委員員,任期期隨所擔擔任職務務之任期期;另由由五個學學院各推推薦一名學學生代表表,及由校校長遴選選教師代代表二名與職職員工代代表一名擔任任委員,任任期二年,連連選得連連任第三條 本會由行行政副校校長、總總務長、學學務長、運動健康暨休閒中心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本校護理師、環安組組長、保管組組長、事務組組長、營繕組組長、學生自治會會長、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會長等十二人擔任當然委員,任期隨所擔任職務之任期;並由校長遴選教師代表三名與職員工代表二名擔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1.刪除除運動健健康暨休休閒中心心主任、增增加學生生議會會會長,及及各院學學生代表表,同時時降低教教師及職職員代表表2.考量量業務連連續性及及部分學學校作法法,將遴遴選委員員及學生生代表委委員任期期延為二二年3.修正正後委員員會成員員20名名,學生生代表共共計8名名,佔440%第四條 本會設置置主任委委員一人人,由行行政副校校長兼任任;另置置執行秘秘書一人人,由總總務長兼兼任。

未修正第五條 本會置置下列幹幹事,由由本校相相關業務務主管人人員兼任任,均為為義務無無給職,其其職責分分別如下下:一、行政政管理幹幹事:由總務務處保管管組組長長兼任負負責本會會會議之之召開、文文書處理理與保管管,及本本校所屬屬餐飲場場所使用用管理與與輔導廠廠商之經經營二、衛生生營養幹幹事:由本校校護理師師或營養養師兼任任負責責本校所所屬餐飲飲場所之之衛生、營營養之教教育、宣宣導事項項,及餐餐飲人員員及督導導人員之之訓練進進修、研研習等事事項三、總務務幹事::由總務務處事務務組組長長兼任,負負責本校校所屬餐餐飲場所所之招商商事宜四、工程程幹事::由總務務處營繕繕組組長長兼任負負責辦理理本校所所屬餐飲飲場所之之設計、修修繕等工工程事項項五、環安安幹事::由總務處處環安組組組長兼兼任負負責本校校所屬餐餐飲場所所之消防防設施安安全、環環境衛生生、空氣氣污染防防治、水水污染防防治及廢廢棄物管管理等事事項總務處保保管組應應聘請專專人,承承辦外包包廠商一一般履約約管理工工作第五條 本會置置下列幹幹事,由由本校相相關業務務主管人人員兼任任,均為為義務無無給職,其其職責分分別如下下:一、行政政管理幹幹事:由總務務處保管管組組長長兼任。

負負責本會會會議之之召開、文文書處理理與保管管,及本本校所屬屬餐飲場場所使用用管理與與輔導廠廠商之經經營二、衛生生營養幹幹事:由本校校護理師師或營養養師兼任任負責責本校所所屬餐飲飲場所之之衛生、營營養之教教育、宣宣導事項項,及餐餐飲人員員及督導導人員之之訓練進進修、研研習等事事項三、總務務幹事::由總務務處事務務組組長長兼任,負負責本校校所屬餐餐飲場所所之招商商事宜四、工程程幹事::由總務務處營繕繕組組長長兼任負負責辦理理本校所所屬餐飲飲場所之之設計、修修繕等工工程事項項五、環安安幹事::由總務處處環安組組組長兼兼任負負責本校校所屬餐餐飲場所所之消防防設施安安全、環環境衛生生、空氣氣污染防防治、水水污染防防治及廢廢棄物管管理等事事項總務處保保管組需需督導經經營廠商商確實辦辦理餐飲飲衛生管管理各項項業務,並並聘請合合格人員員擔任督督導人員員由於餐飲飲衛生管管理業務務已明確確分工至至衛生營營養幹事事,故修修正總務務處保管管組專人人所負責責之業務務性質,以以符實際際情形第六條 本會職職掌分述述如下::一、餐飲飲衛生管管理業務務之督導導二、餐飲飲場所環環境安全全衛生管管理業務務之督導導三、餐飲飲場所經經營管理理業務之之督導。

四、餐飲飲及其他外外包廠商商,包括括便利商商店、書書局、自自助洗衣衣機設置置等之相相關管理理評鑑事事宜五、本校校教師、職職員、職職工及學學生反映映意見及及爭議事事件之處處理六、相關關法令及及行政規規則之研研議七、其他他相關法法令規定定之事項項第六條 本會職職掌分述述如下::一、餐飲飲衛生管管理業務務之督導導二、餐飲飲場所環環境安全全衛生管管理業務務之督導導三、餐飲飲場所經經營管理理業務之之督導四、年度度概算擬擬編之審審查五、本校校教師、職職員、職職工及學學生反映映意見及及爭議事事件之處處理六、相關關法令及及行政規規則之研研議七、關於於餐飲場場所營運運收入之之收支、保保管及運運用等事事項之審審議八、其他他相關法法令規定定之事項項1.年度度概算擬擬編因屬屬例行性性業務,由由管理單單位擬編編後,詢詢行政程程序簽核核另本本委員會會尚有重重要之評評鑑業務務,故予予以修訂訂第四款款2.因餐餐廳之收收入全數數納入校校務基金金,由學學校統籌籌運用,並並無由委委員會保保管、運運用等情情形;又本校校除餐飲飲服務廠廠商外,尚尚有其他他外包廠廠商,為為簡化行行政作業業程序,合合併辦理理相關管管理評鑑鑑業務,爰爰以修正正第四款款,以符符現況。

第七條 本會於於每學期期召開會會議一次次,應實實際需要要,得召召開臨時時會議本會會議議之法定定出席人人數為全全體委員員之二分分之一,其其決議人人數以出出席人數數過半數數為之會議有關關人員及及受委託託經營餐餐飲場所所之廠商商代表得得列席參參加未修正第八條 本會成成立時得得同時成成立餐飲飲督導小小組,常常時辦理理餐飲管管理各項項業務前項督導導小組由由總務處處保管組組組長擔擔任召集集人,成成員由學學生自治治會、學生議議會會長長、學生生宿舍生生活自治治會、學學務處護護理師及及生活輔輔導組、總總務處保保管組、環環安組等等單位各各派一人人擔任督導小組組每學期期召開一一次小組組會議,應實際際需要,得召開開臨時小小組會議議第八條 本會成成立時得得同時成成立餐飲飲督導小小組,常常時辦理理餐飲管管理各項項業務前項督導導小組由由總務處處保管組組組長擔擔任召集集人,成成員由學學生自治治會、學學生宿舍舍生活自自治會、學學務處生生活輔導導組、本本校護理理師、總總務處事事務組、營繕組、保管組、環安組等單位各派一人擔任督導小組組於每學學期開學學後第二二週召開開第一次次會議,爾爾後每四四週召開開會議一一次,應應實際需需要得召召開臨時時會議。

1.同第第三條,督督導小組組增加學學生議會會會長,並並略修正正應派代代表之各各組2.鑑於於督導小小組主要要業務為為辦理每每週餐廳廳檢查,且且已上軌軌道,督督導小組組會議改改為每學學期召開開一次,並並應實際際需要召召開臨時時小組會會議本條文刪刪除第九條 本校餐飲飲場所之之租借與管理理收支得得依據「「國立高高雄大學學場地設設備管理理收入收收支管理理辦法」」第六條條規定,並並用於協協助辦理理下列事事項:一、餐飲飲衛生、營養養之規劃劃、教育育及宣導導事項二、餐飲飲衛生安安全之維維護事項項三、餐飲飲場所之之衛生管管理事項項四、餐飲飲場所之之設施管管理與維維護事項項五、餐飲飲從業人人員及督督導人員員之訓練練進修及及研習事事項六、其他他有關餐餐飲衛生管理事事項依本校「「場地設設備管理理收入收收支管理理辦法」」第六條條規定,場地設備管理收入,由學校統籌支應管理單位相關經費之支出,包括場地設備管理相關業務費用、修繕費用、管理人員加班值勤費、僱用編制外人員薪資、勞健保費及年終獎金等費用及設備增置等,已明確規範,業務單位循行政程序簽核辦理相關收支事宜,並無送委員會審查,故刪除本條文第九條 本辦法法經行政政會議通通過,並並經核定定後實施施,修正正時亦同同。

第十條 本辦法法經行政政會議通通過,並並經核定定後實施施,修正正時亦同同條次變更更9202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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