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操作流程5.1 回收5.1.1 使用者应将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与一次性使用物品分开放置;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直接置于封闭的容器中,由CSSD集中回收处理;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者应双层封闭包装并表明感染性疾病名称,由CSSD单独回收处理5.1.2 不应再诊疗场所对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清点,采用封闭方式回收,避免反复装卸5.1.3 回收工具每次使用后应清洗、消毒,干燥备用5.2 分类5.2.1 应在CSSD的去污区进行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点、核查5.2.2 应根据器械物品材质、精密程度等进行分类处理5.3 清洗5.3.1 清洗方法包括机械清洗、手工清洗5.3.2 机械清洗适用于大部分常规器械的清洗手工清洗适用于精密、复杂器械的清洗和有机物污染较重器械的初步处理5.3.3 清洗步骤包括冲洗、洗涤、漂洗、终末漂洗清洗操作及注意事项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5.3.4 精密器械的清洗,应遵循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5.4 消毒5.4.1 清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处理方法首选机械热力消毒,也可采用75%乙醇、酸性氧化电位水或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药械进行消毒。
5.4.2 湿热消毒方法的温度、时间应参照表1的要求消毒后直接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湿热消毒温度应≥90℃,时间≥5min,或A0值≥3000;消毒后继续灭菌处理的,其湿热消毒温度应≥90℃,时间≥lmin,或A0值≥600表1 湿热消毒的温度与时间温度消毒时间温度消毒时间90℃≥1min75℃≥30min80℃≥10min70℃≥100min5.4.3 酸性氧化电位水的应用见附录C5.5 干燥5.5.1 宜首选干燥设备进行干燥处理根据器械的材质选择适宜的干燥温度,金属类干燥温度70℃~90℃;塑胶类干燥温度65℃~75℃5.5.2 无干燥设备的及不耐热器械、器具和物品可使用消毒的低纤维絮擦布进行干燥处理5.5.3 穿刺针、手术吸引头等官腔类器械,应使用压力气枪或95%乙醇进行干燥处理5.5.4 不应使用自然干燥方法进行干燥5.6 器械检查与保养5.6.1 应采用目测或使用带光源放大镜对干燥后的每件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检查器械表面及其关节、齿牙处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功能完好,无损毁5.6.2 清洗质量不合格的,应重新处理;有锈迹,应除锈;器械功能损毁或锈蚀严重,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5.6.3 带电源器械应进行绝缘性能等安全性检查5.6.4 应使用润滑剂进行器械保养不应使用石蜡油等非水溶性的产品作为润滑剂5.7 包装5.7.1 包括装配、包装、封包、注明标识等步骤器械与敷料应分室包装5.7.2 包装前应依据器械装配的技术规程或图示,核对器械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拆卸的器械应进行组装5.7.3 手术器械应摆放在篮框或有孔的盘中进行配套包装5.7.4 盘、盆、碗等器皿,宜单独包装5.7.5 见到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不应完全锁扣有盖的器皿应开盖,摞放的器皿间应用吸湿布、纱布或医用吸水纸隔开;管腔类物品应盘绕放置,保持管腔通畅;精细器械、锐器等应采取保护措施5.7.6 灭菌包质量要求:器械包重量不宜超过7公斤,敷料包终了不宜超过5公斤5.7.7 灭菌包体积要求: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cm×30cm×25cm;脉动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cm×30cm×50cm5.7.8 包装方法及材料5.7.8.1 灭菌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9633的要求开放式的储槽不应用于灭菌物品的包装纺织品包装材料应一用一清洗,无污渍,灯光检查无破损5.7.8.2 硬质容器的使用与操作,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其清洗消毒应符合本标准5.3、5.4的流程5.7.8.3 灭菌物品包装分为闭合式包装和密封式包装手术器械采用闭合式包装方法,应由2层包装材料分2次包装5.7.8.4 密闭式包装如使用纸袋、纸塑袋等材料,可使用一层,适用于单独包装的器械5.7.9 封包要求5.7.9.1 包外应设有灭菌化学指示物高度危险性物品灭菌包内还应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如果透过包装材料可直接观察包内灭菌化学指示物的颜色变化,则不放置包外灭菌化学指示物5.7.9.2 闭合式包装应使用专用胶带,胶带长度应与灭菌包体积、重量相适宜,松紧适度封包应严密,保持闭合完好性5.7.9.3 纸塑袋、纸袋等密封包装其密封宽度应≥6mm,包内器械距包装袋封口处≥2.5cm5.7.9.4 医用热封机在每日使用前应检查参数的准确性和闭合完好性5.7.9.5 硬质容器应设置安全闭锁装置,无菌屏障完整性破坏时应可识别5.7.9.6 灭菌物品包装的标识应注明物品名称、包装者等内容灭菌前注明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标识应具有追溯性5.8 灭菌5.8.1 压力蒸汽灭菌5.8.1.1 适用于耐热、耐湿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5.8.1.2 包括下排气式和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根据待灭菌物品选择适宜的压力蒸汽器和灭菌程序。
灭菌器操作方法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用水标准参见附录D5.8.1.3 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见表2硬质容器和超重的组合式手术器械,应由供应商提供灭菌参数表2 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设备类别物品类别温度所需最短时间压力下排气式敷料121℃30min102.9kPa器械121℃20 min102.9kPa预真空式器械、敷料132~134℃4 min205.8kPa5.8. 1.4 压力蒸汽灭菌器操作程序包括灭菌前准备、灭菌物品装载、灭菌操作、无菌物品卸载和灭菌效果的监测等步骤5.8.1.4.1 灭菌前按以下要求进行准备:a)每天设备运行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灭菌器压力表处在"零"的位置;记录打印装置处于备用状态;灭菌器柜门密封圈平整无损坏,柜门安全锁扣灵活、安全有效;灭菌柜内冷凝水排出口通畅,柜内壁清洁;电源、水源、蒸汽、压缩空气等运行条件符合设备要求b)进行灭菌器的预热c)预真空灭菌器应在每日开始灭菌运行前空载进行B-D试验5.8.1.4.2 灭菌物品按以下要求进行装载a)应使用专用灭菌架或篮筐装载灭菌物品灭菌包之间应留间隙,利于灭菌介质的穿透b)宜将同类材质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置于同一批次进行灭菌。
c)材质不相同时,纺织类物品应放置于上层、竖放,金属器械类放置于下层d)手术器械包、硬式容器应平放;盆、盘、碗类物品应斜放,包内容器开口朝向一致;玻璃瓶等底部无孔的器皿类物品应倒立或侧放;纸袋、纸塑包装应侧放;利于蒸汽进入和冷空气排出e)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中,大包宜摆放于上层,小包宜摆放于下层f)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的装载量不应超过柜室容积80%预真空和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的装载量不应超过柜室容积的90%;同时不应小于柜室容积的10%和5% 5.8.1.4.3 按以下要求进行灭菌操作:a)应观测并记录灭菌时的温度、压力和时间等灭菌参数及设备运行状况b)灭菌过程的监测应符合WS310.3中相关规定5.8.1.4.4 无菌物品按以下要求进行卸载:a)从灭菌器卸载取出的物品,待温度降至室温时方可移动,冷却时间应>30minb)每批次应确认灭菌过程合格,包外、包内化学指示物合格;检查有无湿包现象,防止无菌物品损坏和污染无菌包掉落地上或误放到不洁处应视为被污染5.8.2 快速压力蒸汽灭菌5.8.2.1 适用于对裸露物品的灭菌,灭菌时间见表3表3 快速压力蒸汽灭菌(132℃)所需最短时间物品种类灭菌时间下排气预真空不带孔物品3min3min带孔物品10min4min不带孔+带孔物品10min4min5.8.2.2 注意事项5.8.2.2.1 宜使用卡式盒或专用灭菌容器盛放裸露物品。
5.8.2.2.2 快速压力蒸汽灭菌方法可不包括干燥程序;运输时避免污染;4h内使用,不能储存5.8.3 干热灭菌5.8.3.1 适用于耐热、不耐湿、蒸汽或气体不能穿透物品的灭菌,如玻璃、油脂、粉剂等物品的灭菌灭菌参数见表4表4 干热灭菌参数灭菌温度所需最短灭菌时间灭菌温度所需最短灭菌时间160℃2h180℃30min170℃1h 5.8.3.2 注意事项5.8.3.2.1 灭菌物品包体积不应超过 10cm×10cm×20cm,油剂、粉剂的厚度不应超过 O.6cm,凡士林纱布条厚度不应超过1.3cm,装载高度不应超过灭菌器内腔高度的2 /3,物品间应留有充分的空间5.8.3.2.2 灭菌时不应与灭菌器内腔底部及四壁接触,灭菌后温度降到40℃以下再开灭菌器5.8.3.2.3 有机物品灭菌时,温度应≤1700℃5.8.3.2.4 灭菌温度达到要求时,应打开进风柜体的排风装置5.8.4 环氧乙烷灭菌5.8.4.1 适用于不耐高温、湿热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等诊疗器械的灭菌100%纯环氧乙烷的小型灭菌器,灭菌参数见表5 其它类型环氧乙烷灭菌器灭菌参数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表5 小型环氧乙烷灭菌器灭菌参数环氧乙烷作用浓度灭菌温度相对湿度灭菌时间450mg/L~1200mg/L37℃~63℃40%~80%1h~6h5.8.4.2 注意事项5.8.4.2.1 金属和玻璃材质的器械,灭菌后可立即使用。
5.8.4.2.2 残留环氧乙烷排放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设置专用的排气系统,并保证足够的时间进行灭菌后的通风换气5.8.4.2. 3环氧乙烷灭菌器及气瓶或气罐应远离火源和静电气罐不应存放在冰箱中5.8.5 过氧化氢等离子体低温灭菌5.8.5.1 适用于不耐高温、湿热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等诊疗器械的灭菌灭菌参数见表6表6 过氧化氢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参数过氧化氢作用浓度灭菌腔壁温度灭菌周期>6mg/L45℃~65℃28min~75min5.8.5.2 注意事项5.8.5.2.1 灭菌前物品应充分干燥5.8.5.2.2 灭菌物品应使用专用包装材料和容器5.8.5.2.3 灭菌物品及包装材料不应含植物性纤维材质,如纸、海绵、棉布、木质类、油类、粉剂等5.8.6 低温甲醛蒸汽灭菌5.8.6.1 适用于不耐高温医疗器械的灭菌灭菌参数见表7表7 低温甲醛蒸汽灭菌参数气体甲醛作用浓度灭菌温度相对湿度灭菌时间3mg/L~11mg/L50℃~80℃80%~90%30min~60min5.8.6.2 注意事项5.8.6.2.1 应使用甲醛灭菌器进行灭菌,不应采用自然挥发的灭菌方法5.8.6.2.2 甲醛残留气体排放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设置专用的排气系统。
5.9 储存5.9.1 灭菌后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在无菌物品存放区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应去除外包装后,进入物品物品存放区5.9.2 物品存放架或柜应距地面高度20cm~25cm,离墙5cm~10cm,距天花板50cm5.9.3 物品放置应固定为主,设置标识接触无菌物品前应洗手或手消毒5.9.4 消毒后直接使用的物品应干燥、包装后专架存放5.9.5 无菌物品存储有效期5.9.5.1 环境的温度、湿度达到WS310.1的规定时,使用纺织品材料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4d;未达到环境标准时,有效期宜为7d5.9.5.2 医用一次性纸袋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个月;使用一次性医用皱纹纸、医用无纺布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使用一次性纸塑袋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硬质容器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5.10 无菌物品发放5.10.1 无菌物品发放时,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5.10.2 发放时应确认无菌物品的有效性植入物及植入性手术器械应在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发放5.10.3 发放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应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出库日期、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灭菌日期、失效日期等。
5.10.4 运送无菌物品的器具使用后,应清洁处理,干燥存放6 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6.1朊毒体污染的处理流程6.1.1 疑似或确诊朊毒体感染的病人宜选用一次性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进行双层密闭封装焚烧处理6.1.2 可重复使用的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应先浸泡于lmol/ 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min,再按照本标准 5.3~5.8进行处理,压力蒸汽灭菌应选用134℃~138℃,18min或132℃,30min,或121℃ ,60min 6.1.3 注意事项6.1.3.1 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应每次更换6.1.3.2 每次处理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消毒清洗器具,更换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洗手和手消毒6.2 气性坏疽污染的处理流程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应先采用含氯或含溴消毒剂1OOOmg/L~2OOOmg/L浸泡30min~45min后,有明显污染物时应采用含氯消毒剂5OOOmg/L~10000mg/L浸泡至少60min后,再按照本标准5.3~5.8进行处理6.3 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处理应符合国家当时发布的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