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银行准入的形式与条件的比较研究及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蔡奕 副研究员 内容提要:: 东道国对对跨国银行的的市场准入监监管,是其地地域监管的首首要环节,市市场准入的形形式和条件不不仅体现东道道国的监管政政策,也关系系到跨国银行行后续经营的的成效本文文对发达国家家与发展中国国家在跨国银银行准入形式式与条件上的的差异作了比比较研究,并并结合我国立立法,提出了了完善和改进进的建议 一、跨国银银行准入的形形式 跨国银行采采取何种组织织形式进入东东道国,直接接关系到其在在东道国的法法律地位、权权利能力、行行为能力以及及接受何种监监管等东道道国出于银行行业安全、稳稳健、高效经经营的政策目目标 ,也往往往对跨国银银行准入的形形式加以甄别别、取舍及政政策性引导因因此,准入形形式是跨国银银行与东道国国所共同关注注的重要问题题 跨国银行的的准入形式有有广狭义之分分广义的准准入形式系指指世贸组织GGATS协议议所允许的四四种金融服务务提供方式::1、从一成成员方境内向向另一成员方方境内提供保保险服务,此此类服务贸易易的提供者或或接受者均不不发生位移,故故亦称为“跨跨境提供”((crosss-bordder suupply));2、在一一成员方境内内向另一成员员方的服务消消费者提供服服务,此类服服务贸易提供供者不移动,接接受者发生位位移,故又称称为“境外消消费”(coonsumpption abroaad);3、一一成员方的保保险服务提供供者通过在另另一成员方的的商业存在((commeerciall pressence))提供保险服服务 [1]];4、一成成员方的保险险服务提供者者通过自然人人在另一成员员方境内提供供保险服务,此此类服务贸易易方式中供应应者个人发生生流动,而服服务接受者不不移动,故人人们将这种服服务提供方式式称为“自然然人流动”((movemment oof perrsonneel)。
狭义的跨国国银行准入形形式仅特指跨跨国银行以“商商业存在”方方式进入东道道国提供金融融服务所采取取的具体组织织形式,主要要是上文所提提及的分行、子子行、合资行行、代表处等等组织形式鉴鉴于目前世界界上主要的银银行服务贸易易均通过“商商业存在”方方式进行,故故本节只探讨讨狭义的跨国国银行准入形形式 (一)分行行(Brannch) 分行是跨国国银行在东道道国开设的分分支机构,不不具有东道国国法律上独立立的民事主体体资格,因此此分行只是跨跨国银行经营营实体在东道道国的延伸,其其法律责任全全由总行承担担在准入形形式的抉择上上,跨国银行行与东道国对对分行的态度度存在着歧异异 分行是最受受跨国银行青青睐的准入形形式,其原因因有三:首先先,跨国银行行对分行具有有绝对的控制制力,可通过过分行顺利实实现其全球经经营策略,而而无需担心因因股权比例配配置所产生的的控制力减弱弱问题;其次次,分行是总总行的有机组组成部分,在在经营上可获获得总行的鼎鼎力支持,突突出表现在分分行可运用跨跨国银行全球球范围内的资资金,而子行行或合资银行行只能动用其其自有的资本本金;再次,分分行不是东道道国的法人,可可据有自身的的经营技术和和管理诀窍,并并在某些方面面可规避东道道国的法律管管制,是从事事全能银行业业务的理想形形式。
但是,分行行的生存能力力和经营安全全性在很大程程度上受制于于两个条件::一是总行的的经营状况,总总行与分行具具有一体化的的利害关系,若若总行运营状状况良好,则则分行就能有有长足发展的的后盾;反之之,若总行经经营失败,分分行亦随之倒倒闭二是母母国的有效监监管,分行的的生存能力很很大程度上也也取决于母国国对总行的监监管程度,若若母国监管不不力,则总行行和分行均会会陷于莫名的的风险之中以以上两个因素素都是东道国国所无法控制制和预防的,因因此,东道国国总体而言对对分行持从严严准入的态度度,或是禁止止跨国银行以以分行形式进进入(如加拿拿大、澳大利利亚、荷兰、冰冰岛、葡萄牙牙等),或是是以准入条件件限制分行的的进入(如11991美国国《存款保险险公司改革法法》就对外国国银行分行的的业务范围作作了限制性规规定) [[2] (二)子行行(Subssidiarry) 子行具有东东道国法人资资格,在东道道国内独立地地享有民事权权利和承担民民事义务,因因此东道国可可径行将其纳纳入本国法制制的调控范围围,可以采取取适用于本国国其它银行的的监管手段如如资本要求、检检查、审计、贷贷款限制等措措施以确保子子行的安全稳稳健经营,与与分行不同,东东道国不甚关关心跨国银行行母行的经营营状况,母行行的破产倒闭闭会导致子行行的股权变更更,但对子行行的安全稳健健经营不造成成实质性影响响。
[3]] 鉴于上述原原因,东道国国对子行一般般持宽松的准准入态度,即即使是不允许许分行准入的的国家也允许许跨国银行以以子行方式准准入例如加加拿大银行法法规定只允许许跨国银行以以子行方式准准入有些国国家虽同时允允许分行和子子行准入,但但对子行的待待遇明显优于于分行,如美美国19788年《国际银银行法》规定定,只有参加加联邦存款保保险的外国银银行子行才能能吸收10万万美元以下的的小额存款((retaiil depposit)) [4]] (三)合资资银行(Jooint-vventurre Bannk) 合资银行是是由东道国金金融机构和外外国金融机构构共同出资设设立的银行,具具有东道国法法人资格合合资银行与子子行的区别在在于,子行大大多由外国银银行控股,母母行对子行拥拥有绝对的控控制权,而狭狭义的合资银银行则没有外外资控股的问问题 合资银行是是一种折衷的的准入形式,对对跨国银行和和东道国均有有不少好处跨跨国银行以合合资方式攵拦鹑谑谐兄诹私獾钡厍厍榭龊屠玫钡乇憷跫⒑驼剂剂煨率谐箍上硎芏拦韬献势笠笠档亩嘀钟呕呕荽觯欢拦院献史绞轿轿夤凶既耄兄诩跎僖蛲夤夤鹑谧时竟谇看蠖⒌⒌恼挝侍夂蜕缁缁嵛侍猓唤龆怨诮鹑谑谐∑∑鸬搅恕盎撼撼迤鳌钡淖饔饔茫褂兄谝绻邢冉墓芾砭楹途际酰銮抗谝械木赫Α?scrript>WWriteZZhu(,55,);因此此,合资银行行形式得到了了东道国和跨跨国银行的共共同青睐,绝绝大多数许可可跨国银行进进入的国家都都允许合资银银行进入,有有的发展中国国家甚至以投投资激励措施施鼓励跨国银银行以合资形形式进入该国国金融市场。
(四)代表表处(Reppresenntativve Offfice) 代表处是跨跨国银行驻在在东道国的代代表机构,只只从事调查、咨咨询、联络和和情报收集工工作,不从事事任何营利性性的经营活动动,因此对东东道国的金融融市场和金融融秩序没有实实质性影响代代表处是跨国国银行进入的的最低形式,东东道国允许跨跨国银行设立立代表处往往往意味着东道道国金融开放放步伐的启动动,具有政策策性的标志意意义然而,仅仅仅允许跨国国银行开设代代表处,不仅仅跨国银行缺缺乏进入东道道国市场的积积极性,而且且东道国亦难难以从中获益益,因此代表表处的准入往往往只是一国国银行业开放放的初级阶段段 代表处还有有另一个重要要作用,就是是它往往是营营利性金融机机构准入的前前奏,有些国国家甚至强制制性要求营业业性金融机构构的准入必须须以开设代表表处为前提例例如,中国人人民银行新出出台规定,外外资银行进入入中国金融市市场,首先要要设立非营业业性代表处,代代表处设立两两年后,方可可设立营业性性金融机构 (五)并购购准入方式 通过并购东东道国银行进进入东道国金金融市场是跨跨国银行准入入的一种特殊殊形式200世纪90年年代以来,银银行业并购之之风席卷全球球,东京银行行与三菱银行行并购案(11996)、瑞瑞士银行与瑞瑞士联合银行行并购案(11997)均均轰动一时,,1998年年4月,花旗旗银行与旅行行者集团达成成合并协议,组组成全球最大大的金融服务务集团,使银银行并购再掀掀高潮。
据统统计,19998年上半年年仅美国银行行业的并购市市值就高达22396亿美美元,超过了了过去三年的的总和 [[6] 发起跨国并并购的动因很很多,既有降降低成本、实实现规模效益益的考虑, [7]也有有资源互补、实实现协同发展展的需要, [8]还有有规避准入壁壁垒,进入他他国市场的特特殊动机并并购的直接目目的一般是为为了获取目标标银行(Taarget Bank))的股权控制制,为了实现现这一目的,并并购方往往因因时制宜、因因地制宜、因因事制宜,采采取灵活多样样的并购方式式,以实现其其市场准入的的目标 [[9] 1、收购法法即并购银银行直接或间间接地通过附附属机构购买买被收购银行行或持股公司司的股份收收购法又有四四种具体类型型: (1)现金金收购要约((Cash Tendeer Offfer)并并购方可向目目标银行持股股人发出公开开收购要约,提提出以现金购购买其全部或或大部分股份份,此类要约约需以并购方方取得一定比比例的表决权权股作为前提提如果并购购的银行是一一家上市公司司,那么并购购不仅要受银银行法的调整整,还要受证证券法的管制制,需要满足足相关的信息息披露义务 (2)公开开市场收购((Open Markeet Purrchasee)。
如果并并购方只想对对目标银行进进行少量投资资,可通过经经纪人或代理理人在证券市市场上购买该该银行的股份份这种并购购方式只要不不超过一定数数额,就无需需在公开市场场上予以披露露,因而这种种并购方式成成功的机率很很高 (3)认购购未发行股((Purchhase oof Uniissuedd Stocck)相对对于在二级市市场上收购股股份而言,并并购方直接从从目标银行那那里购买未发发行的库藏股股或是用来增增资的新股,无无疑更为经济济、快捷、简简便,但这种种收购可能会会受法律上对对上市公司增增发股票的限限制 (4)直接接向银行持股股公司收购((Acquiisitioon of the SStock Direcctly FFrom BBank HHoldinng Commpany))收购方可可避开与目标标银行的直接接交易,而径径自向其母公公司――银行行持股公司购购买该目标银银行的股份,但但必须符合东东道国公司法法关于股权出出让的限制性性要求 2、合并交交易(Merrger TTransaactionn) 合并交易有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与与新设合并前前者即狭义的的“兼并”,是是指一家银行行或银行持股股公司将另一一家银行或持持股公司并入入,合并成单单一的一家银银行或持股公公司,被兼并并银行的股东东权益随之被被取消,其资资产负债也相相应地转归被被兼并者。
后后者通常采用用“外壳公司司”(Sheell Suubsidiiary)的的形式进行并并购,即由并并购方先设立立一家虚设的的银行,与目目标银行进行行合并,成立立一家新的银银行,目的是是为了规避东东道国关于银银行只能与银银行合并的限限制性规定由由于这些注册册为银行的“外外壳公司”本本身并不实际际经营业务,故故有些学者将将其称为“影影子银行”((Phanttom Baank) [10] 3、资产收收购(Acuisittion oof Asssets) 资产收购法法相对于上述述并购方法的的特殊之处在在于并购方收收购的不再是是目标银行的的股份,而是是实际的金融融资产,资产产收购也不必必然导致目标标银行主体资资格的丧失从从法律上看,并并购方可购得得目标银行的的资产而不必必承担相应负负债,但由于于金融业严格格的资本要求求和特殊的风风险,东道国国政府往往会会要求并购方方承担其所购购资产部分的的相应负债资资产收购法一一般出现在以以下两种情况况下:第一,目目标银行正在在拍卖或分配配其资产;第第二,被并购购方希望缩小小其分支网点点或资产范围围,而收购者者恰好想通过过收购扩大其其经营网点或或业务范围 外国银行并并购本国银行行直接涉及各各国对金融业业集中和竞争争的总体政策策,对此发展展中国家与发发达国家的表表现截然不同同。
发展中国国家主要依靠靠单一的金融融管制法来规规制外资并购购问题,对外外国金融机构构并购本国银银行一般持排排斥态度,并并设置多重审审批程序,因因而跨国银行行以并购方式式准入发展中中国家的法律律障碍较大;;而发达国家家多以证券法法或反托拉斯斯法来调控并并购问题,其其总目标是防防止银行的势势力扩张到足足以控制市场场的地步,总总体而言,发发达国家对银银行业并购多多持肯定甚至至鼓励的态度度,这也是为为什么跨国银银行并购多发发生在发达国国家之间的原原因国际金金融一体化和和金融自由化化趋势要求银银行不断增强强经营实力并并大规模涉足足国际市场,银银行业的合理理集中,为本本国银行与跨跨国银行在同同一起跑线上上进行公平竞竞争提供了现现实可能性随随着本国资本本市场的日渐渐完善和金融融业的逐步成成熟,发展中中国家对跨国国银行并购准准入的限制会会越来越少,这这也是世贸组组织GATSS协议“渐进进自由化”原原则的要求 但同时我们们也应注意到到,银行并购购操作毕竟是是一个复杂的的业务流程,涉涉及多方利益益,影响到社社会经济生活活的许多方面面东道国金金融监管当局局尤为关注合合并后的银行行经济实力及及其对金融体体系安全性和和存款人利益益的影响,因因而东道国审审核跨国银行行并购过程中中,对并购协协议的各项内内容往往均进进行慎之又慎慎的考量,还还在立法上设设置了审核要要求。
例如,美美国《银行持持股公司法》第第三节规定,美美联储审查外外国银行或外外国持股公司司兼并国内银银行的申请时时应着重考虑虑三个要素::(1)申请请行的财务和和管理能力;;(2)被并并购银行所服服务社区的便便利与需求;;(3)对美美国竞争和资资源集中的影影响 [111]这三项项要求言简意意赅,极具弹弹性,实际上上涵盖了并购购环节金融监监管当局所关关注的主要问问题,上述规规定分别就并并购行资质、存存款人利益、宏宏观经济政策策及市场竞争争秩序等方面面为跨国银行行并购设置了了“安全阀”,同同时也对银行行准入起到了了甄别作用大大多数市场经经济国家均有有类似的准入入审核要求 二、跨国银银行的准入条条件 跨国银行的的准入条件((Condiitionss of EEntry)),是东道国国对跨国银行行进入本国金金融市场所设设的限制或要要求,跨国银银行必须履行行上述要求,方方可获准进入入该国金融市市场,因此有有些学者将准准入条件称为为“履行要求求”(Perrformaance RRequirrementt) 跨国银行准准入条件是跨跨国银行准入入待遇标准的的具体化,持持国民待遇标标准的东道国国一般不对跨跨国银行准入入另设条件,而而一并适用国国内商业银行行的准入标准准,而大多数数国家对跨国国银行准入均均规定了不同同于国内银行行的准入条件件。
通过准入入条件的拟定定,东道国可可对跨国银行行的资质进行行甄别,从先先天上保障跨跨国银行经营营的安全性和和稳健性,同同时准入条件件还有政策性性引导作用,可可将跨国银行行引入东道国国希望其参与与的地域或业业务领域 从世界范围围来考察,各各国对跨国银银行的准入均均持审慎而严严格的态度,一一般均确立了了如下准入条条件: (一)最低低资本金或总总资产要求 由于商业银银行独特的负负债经营方式式及其在国民民经济中的特特殊地位,决决定了其自身身必须具有巨巨额的资本作作为对债权人人的财产担保保,并具有与与其运营规模模相适应的总总资产为了了确保引进高高质量的外国国金融资本,保保证本国银行行业的稳定和和存款人的利利益,大多数数国家或地区区一般对跨国国银行均设立立了有别于国国内银行的最最低资本金或或总资产的标标准例如英英国19877年银行法规规定,外国银银行在英国经经营业务的最最低资本要求求为500万万英镑以上的的实缴资本,并并应当有足以以维持业务的的净资产、准准备金或资金金来源;澳大大利亚法律规规定外资银行行的最低注册册资本为50000万澳元元;新加坡法法定的资本金金要求为3000万或6000万新元, [12]但但只允许世界界排名前3000位的跨国国银行前来经经营;菲律宾宾也有类似规规定,它要求求拟设外国银银行的总资产产额必须排名名在世界前1150位;香香港金融管理理局对在港拟拟设机构经营营全能银行业业务的跨国银银行,要求总总资产额不得得低于1400亿美元。
最低资本金金或总资产要要求是强制性性的准入条件件,各东道国国设置此类条条件的目的有有二:一是进进行“筛选”,通通过硬性的资资本要求吸纳纳资质优良、实实力雄厚的大大型跨国银行行,而将缺乏乏竞争力的小小银行拒之门门外;二是强强制跨国银行行将一定数额额的资产保持持在东道国境境内,以此保保障跨国银行行经营的稳健健性和本国储储户的利益 (二)股权权比例限制 股权比例限限制往往与准准入形式的要要求紧密相联联,一般只有有在合资银行行形式下才存存在着股权比比例限制的问问题由于发发达国家金融融业发展水平平较高,多对对银行准入形形式未加限定定,因此它们们一般对外国国银行的股权权比例未作特特别要求 [13]发发展中国家对对跨国银行的的准入设置股股权限制,有有多方面考虑虑:首先是政政治考虑,即即担心与本国国经济命脉攸攸关的金融业业为外资控制制或拥有,影影响国家政局局稳定;其次次是经济考虑虑,即害怕跨跨国银行在没没有股权挚肘肘的情况下,会会放手竞争,从从而将本国效效率低下的银银行逐出市场场,引发经济济动荡;除此此以外,发展展中国家大多多希望跨国银银行能为本国国金融业重组组提供资金,并并将其先进的的管理技术和和经营诀窍传传授给本国合合营者,而合合资银行是实实现上述目的的的最好形式式,同时,为为了避免外方方挟股权优势势肆意胡为,各各发展中国家家一般均将跨跨国银行的持持股份额控制制在一定比例例之下。
股权比例限限制是一柄“双双刃剑”发发展中国家为为合资银行设设置股权限制制,确实为国国内金融服务务业者接受技技术转让、学学习新型业务务、吸收管理理经验提供了了一条便捷渠渠道由于合合资银行双方方存在着共同同的利益,外外方合营者具具有提高合资资银行运营效效率的动力,可可能会主动地地向合营伙伴伴传授经营经经验、引入金金融产品、开开展金融创新新、进行员工工培训,从而而无形中提高高东道国国内内金融从业者者的服务水平平但是,股股权比例限制制必须适度,如如果将跨国银银行在合资银银行中的股权权比例限制在在较低程度((一般是100%以下),则则会影响其参参与法人治理理的积极性因因为这种极低低股权结构决决定了跨国银银行只能作为为一个被动的的决策接受者者和简单的资资金投入者,跨跨国银行缺乏乏必要的表决决权,对改进进合资银行的的治理机制,加加强内部监控控以及提高服服务质量等方方面缺乏参与与的动力与能能力,这使得得东道国引进进跨国银行的的好处大打折折扣 [114] 实践中有一一些发展中国国家长期对外外资维持严格格的股权限制制,但实际效效果不佳,并并未使跨国银银行发挥帮助助本国银行业业增强竞争力力的作用于于是这些国家家近些年便放放松或取消了了对外资股权权的限制,韩韩国便是其中中典型一例。
韩韩国原先对外外资持有银行行股权有不得得超过4%的的限制性规定定,即使这样样在19966年末的统计计数据仍表明明,外国机构构投资者拥有有韩国上市公公司10.44%的股权,但但这些机构投投资者对韩国国银行的经营营状况漠不关关心,它们对对银行运作的的兴趣主要局局限在股价波波动,而不是是银行的长远远商业前景上上更为重要要的是,它们们对资产的变变现能力与流流动性的关心心远甚于对公公司治理与控控制的关注有有鉴于此,11999年月月新修订的《韩韩国银行法》对对银行持股比比例封顶制度度作了弱化虽虽然在法律上上股权封顶制制度还存在,但但实践中,只只要经韩国政政府许可,通通过银行间并并购使持股比比例超过4%%甚至15%%是完全可行行的尽管韩韩国资本市场场的开放和持持股比例的放放宽并不能直直接引起韩国国银行治理水水平的普遍提提高,但许多多评论家认为为,这有助于于韩国银行治治理观念的更更新,因为韩韩国资本市场场的开放可能能将引进一些些先进的新观观念,如机构构投资者参与与公司治理、股股东价值、股股东民主和管管理透明度,这这种观念革新新的效益显然然要超过让渡渡一部分股权权所造成的损损失 [115] (三)双重重许可与母国国监管要求 双重许可强强调跨国银行行的准入不仅仅要得到东道道国监管当局局的批准,而而且母国监管管当局也必须须对此表示认认可。
因为根根据“力量源源泉”(Sttrengtth of Sourcce)理论,跨跨国银行的分分支网络虽遍遍及全球,但但它们都有共共同的力量源源泉――设在在母国的跨国国银行母行, [16]因因此相对于东东道国对各分分支末梢的监监管而言,母母国对跨国银银行母行的监监管更为重要要,若母国不不同意跨国银银行在海外拓拓展业务或是是缺乏对跨国国银行的有效效监管,那么么跨国银行即即使进入东道道国,也无法法获得安全稳稳健经营的可可靠后盾和有有效保障因因此,各东道道国往往将双双重许可和母母国对跨国银银行的有效监监管作为审核核银行准入的的一个重要条条件 与一般的准准入条件不同同,双重许可可与母国监管管要求不再是是针对跨国银银行本身素质质的要求,而而是对母国监监管完备程度度的要求相相对于一般的的准入条件而而言,这种要要求更为严苛苛,因为跨国国银行个体在在资质或其它它条件(如股股权比例)的的改变相对较较为容易,然然而要求母国国在短期内改改良其银行监监管质量或改改变其监管制制度显然有点点强人所难,也也超出了跨国国银行本身的的能力范围因因此,实践中中因不符合母母国监管要求求被驳回的准准入申请复议议的成功率极极低。
例如,新新加坡就曾以以没有一个确确定的央行承承担总管责任任(实际上是是母国监管责责任)为由多多次拒绝国际际商业信用银银行(Bannk of Crediit andd Commmerciaal ,以下下简称BCCCI)的准入入申请 [[17] 鉴于母国监监管要求在保保障跨国银行行安全稳健经经营方面的重重要性,其得得到了诸多国国际性监管文文件和各国立立法的确认巴巴塞尔协议明明确规定:如如果外国银行行没有受到其其母国监管当当局充分有效效的监管,东东道国应限制制或禁止其进进入本国市场场19977年巴塞尔委委员会《有效效银行监管的的核心原则》进进一步将此条条件制度化和和具体化,在在第三项核心心原则的E款款中确立了对对跨国银行的的双重许可和和母国监管原原则,具体包包括三方面的的要求:(11)申请准入入的跨国银行行必须达到巴巴塞尔协议有有关资本充足足率的最低标标准;(2))跨国银行的的准入应得到到其所有者所所属国,即母母国监管机构构的同意;((3)母国监监管当局应有有实行综合并并表监管的能能力美国11991年通通过的《外国国银行监管强强化法》明确确规定:除非非外国银行在在其母国受到到全面监管,且且承诺依美国国金融管理机机构之要求提提供有关资料料或信息,否否则该银行不不得在美国境境内营业。
英英国19877年《银行法法》也有类似似规定 实践中,要要求东道国个个案审查各申申请银行的母母国是否有适适格的监管能能力和完备的的监管制度是是比较困难的的,东道国经经常采取的一一种变通的作作法是要求申申请银行母国国或母行出具具硬性的保函函或软性的支支持信保函函的内容一般般是母行保证证承担因其子子行或分行准准入及经营所所产生的一定定范围的法律律后果(主要要是不符合准准入条件违规规准入的法律律后果),并并保证对出现现问题的子行行或分行提供供备用信贷保保函的措辞一一般明确、具具体、肯定,具具有法律执行行力而支持持信多是母国国或母行承诺诺对该跨国银银行进行全面面并表监管的的书面意思表表示,虽有“保保证”之措辞辞,却无担保保之实义,其其多用一种意意愿性语气,内内容也模棱两两可,语焉不不详因此理理论界多认为为此类支持信信的效力仅为为道义上的约约束力 [[18]实际际上,东道国国要求母国或或母行出具支支持信,其目目的并不在于于嗣后出现问问题时追究母母行或母国的的法律责任,而而在于确切查查证跨国银行行母国或母行行是否具有并并表监管的能能力,暇苟杂杂诔鼍咧С中中诺哪腹蚰感欣此担担绻洳怀鲜档刈刈髁擞胧率挡挡环某信祷虺率率觯幢愣拦薹ㄗ肪科湫湫榧俪率龅姆姆稍鹑危媚腹蚰感幸步テ湓诠式鹑诮绲牧牧己蒙6杂谀腹此担涔实匚换蛘庞靡不崾艿艿轿⒚畹挠跋跋欤慰隹绻械陌踩冉【敕瘢肽腹木冒踩残萜菹喙兀兀虼四腹蚰感幸话慊慊峋菔党鼍咧咧С中拧!??/p> (四)银行行管理层要求求 银行管理层层是治理机制制的重要组成成部分,在现现代商业银行行的经营活动动中,银行管管理层尤其是是高级管理层层(Seniior Maanagemment)对对银行的经营营成败及风险险防范负有直直接的监督责责任。
跨国银银行的某些业业务风险(如如表外业务风风险)通过外外部监管难以以及时查证,而而作为该业务务的部门主管管或银行管理理层却可以凭凭借其职业经经验和稽核手手段迅速洞察察风险并予以以纠正或弥补补因此,在在东道国监管管当局眼中,银银行管理层的的配置不再属属于银行“私私法自治”的的范畴,而必必须以准入条条件的形式加加以强制推行行 银行管理层层要求囊括的的范围很广,各各国监管当局局根据本国实实际情况,对对管理层要求求的阐释也各各不相同既既有对银行内内部组织结构构和控制制度度的要求,也也有对董事及及高级管理人人员的资质要要求,其中独独具特色的是是欧盟各国所所奉行的“双双人监控规则则”(Fouur-Eyees Priinciplle)所谓谓“双人监控控”,是指即即便是小型银银行,也必须须有至少两个个以上知识和和经验丰富、有有管理决策能能力且信誉良良好的人进行行决策和有效效管理自220世纪700年代早期以以来,德国、爱爱尔兰、卢森森堡和英国等等欧洲国家一一直禁止以单单一所有权形形式存在的跨跨国银行(即即所谓的“一一人银行”))进入其市场场,主要是担担心因所有权权单一所引发发的经营监管管权过于集中中的问题。
[19] “双人监控控”制度的本本意在于通过过银行内部监监管权力的分分配与制衡,能能够使银行管管理层排除干干扰,迅速查查究银行业务务舞弊行为或或违规行为,从从而保证跨国国银行的安全全稳健经营 正是“双人人监控”制度度“效率优先先、兼顾公平平”的特色,使使得其备受欧欧美国家监管管者的推崇,经经合组织(OOECD)曾曾多次发文推推介以“双人人监控”为代代表的新型银银行治理机制制 [200]巴塞尔银银行监管委员员会兼收并蓄蓄了OECDD的有益经验验,于19999年9月发发布了题为《加加强银行组织织的治理机制制》(Enhhancinng Corrporatte Govvernmeent foor Bannking Organnizatiions)的的建议性文件件,该文件要要求所有跨国国银行都必须须建立起完备备的“双人监监控”制度,并并对银行高级级管理层人员员的资质提出出了具体要求求:高级管理理层是指对银银行负全责的的核心官员,必必须包括财务务总监(Chhief FFinanccial OOfficeer)、部门门领导(Diivisioons Heead)、和和主审计师((the CChief Audittor)。
这这些人员不仅仅本身要具有有商业管理的的必要技术和和经验,而且且还必须能对对其管辖范围围内的业务骨骨干(Keyy Indiividuaals)保持持必要的监控控此外,银银行管理层还还应着力避免免这三种不正正常情况的发发生:(1))高级管理层层人员在未与与他人磋商的的情况下,独独断地作出商商业决策;((2)高级管管理层人员被被分配到到其其缺乏专业知知识和技能的的岗位上工作作;(3)对对那些要害((key)、卓卓越(succcessfful)的业业务骨干因担担心打击他们们的积极性或或失去他们的的信任而不敢敢进行必要的的监控 [[21]巴塞塞尔委员会认认为这三种异异常的现象预预示着银行的的内部管理出出现了很大的的漏洞,螫伏伏着严重的危危机,东道国国监管当局在在评判申请银银行是否符合合适格管理层层要求这一问问题上,应着着力分析有无无上述异常情情况的发生,以以免引狼入室室,酿成灾难难性的后果在在这一问题上上,19955年巴林银行行危机可作为为前车之鉴 [22] (五)存款款保险要求 存款保险制制度的主要目目的是在银行行经营失败时时,为存款人人的存款安全全提供一个“防防护网”在在有效的存款款保险制度下下,即便发生生市场动荡或或信任危机,受受保险范围内内的存款人也也不会热衷于于挤兑活动,从从而大大减轻轻了银行的压压力。
从这个个意义上说,存存款保险制度度有助于保护护存款人的经经济利益和金金融信心,一一定程度上起起到了维护金金融体系稳健健安全运营的的作用但是是也有一种观观点认为,存存款保险制度度为监管者、存存款人和银行行自身均造成成了一种“心心理依赖”效效应:对银行行来说,可能能会助长其肆肆无忌惮从事事高风险运作作的道德风险险;而对存款款人和监管者者来说,由于于有存款保险险的屏障存在在,它们可能能放松对银行行的监督与管管制,从而削削弱市场规则则在抑制银行行冒险行为方方面的积极作作用 1934年年美国最早建建立了存款保保险制度,此此后英国、加加拿大、德国国、日本、法法国等30多多个国家先后后建立了存款款保险制度欧欧共体于19994年通过过了《存款保保险计划指导导原则》,要要求欧共体国国家在19995年7月以以前建立起存存款保险制度度上述建立立存款保险制制度的国家多多将外国银行行接受其存款款保险要求作作为准入的一一个前提条件件但由于各各国的存款保保险要求不尽尽相同,一些些国家强制性性规定银行必必须加入存款款保险体系,如如奥地利、加加拿大、芬兰兰、日本、荷荷兰、挪威、土土耳其、英国国等,另一些些国家则允许许银行自愿加加入,如比利利时、法国、德德国、西班牙牙、瑞士等,因因而对外国银银行准入时的的存款保险要要求也存在着着差异。
一般般而言,在实实行强制性存存款保险的国国家里,外国国银行加入其其存款保险体体系是其准入入的必要条件件,而在实行行自愿存款保保险的国家里里,外国银行行是否加入东东道国存款保保险体系则属属于其自行选选择的范畴,但但事实上,即即便是交由外外国银行自行行斟酌的情况况下,外国银银行一般也会会主动地选择择加入东道国国存款保险体体系,这主要要是出于竞争争因素的考虑虑,因绻夤胁唤约耗扇氪婵婵畋O仗逑的的冢阄薹ㄓ枚拦喙艿本钟氪氪⒒У男湃危危踔粱嵩谕幸抵性馐芷芷缡有源觯佣谟攵拦械木赫邢萦诜浅22焕木车亍!??/p> 值得注意的的是,有些国国家表面上并并不将存款保保险要求作为为跨国银行的的准入条件,但但实际在业务务范围上对不不加入存款保保险体系的跨跨国银行作了了苛刻的限制制,从而形成成一种带有导导向性的准入入条件例如如美国《国际际银行法》第第6节(a))款规定,禁禁止外国银行行设立、经营营接受10万万美元以下存存款的联邦注注册银行,除除非符合以下下两个条件::(1)该分分行已参与联联邦存款保险险;(2)联联邦货币监理理局根据其存存款的规模大大小、性质以以及存款账户户,认定其未未从事须进行行存款保险的的国内小额存存款业务。
《国国际银行法》第第6节(b))款对州注册册银行也作了了类似的规定定上述规定定意味着外国国银行若欲以以分行形式准准入美国存款款市场,将面面临着两难抉抉择:要么不不参与美国联联邦存款保险险制度,只在在当地吸收110万美元以以上的大额存存款;要么参参与美国联邦邦存款保险体体系,自由地地吸收各类存存款相信大大多数外国银银行在洞察上上述规定之玄玄机后,均会会明智地作出出后一选择,因因为不履行美美国《国际银银行法》的存存款保险要求求,虽然不影影响外国银行行进入美国市市场,但其此此后的业务权权能将受到严严格限制,这这显然是外国国银行所不愿愿见到的 三、中国对对外资银行的的准入形式与与准入条件 (一)中国国对外资银行行的准入形式式及其完善 根据19994年国务院院《外资金融融机构管理条条例》第2条条的规定,我我国境内的外外资银行主要要表现为以下下三种类型::(1)总行行在中国境内内的外资银行行,即所谓的的外资独资银银行;(2))外国银行在在中国境内的的分行;(33)外国金融融机构与中国国金融机构在在中国境内合合资经营的银银行但实践践中我国允许许准入的外资资银行远不止止上述三种类类型,还有总总行不在中国国境内的外资资银行子行及及代表处等多多种形式。
总总体而言,我我国外资银行行的准入形式式与世界主要要国家基本相相同,包括子子行、分行、合合资行和代表表处等,在金金融统计时,子子行、分行、合合资行往往合合称营业性外外资银行,而而将代表处单单列为非营业业性外资银行行 从统计数据据来看,在营营业性外资银银行中,外资资银行分行占占绝对性优势势,它不仅是是我国最早引引入的外资银银行形式, [23]而而且其开业数数量也遥遥领领先于子行和和合资行外外资银行分行行在中国的大大举准入态势势,是有其客客观原因的::从中国金融融监管当局角角度而言,分分行并不是独独立的法人,外外国银行必须须对其中国分分行承担无限限清偿责任,以以分行形式准准入中国即意意味着取得总总行全球资产产的担保和有有力支持,对对中国储户和和投资者的利利益保护相对对于子行与合合资行来说较较为充分,因因此中国金融融监管当局对对分行持宽松松的准入态度度;从跨国银银行的角度来来说,选择附附属性和依赖赖性较强的分分行形式进入入中国,可以以有效地管控控和操纵分行行,实现其全全球经营战略略,同时还可可以运用总行行的全球资金金在中国开展展业务,获得得较子行更强强大的业务扩扩张能力此此外,由于中中国的金融开开放才刚刚起起步,外国投投资者对中国国的金融法律律、政策还存存有疑虑,跨跨国银行在考考虑准入形式式时往往以投投资安全性作作为首要的参参考因素,因因此它们通常常不愿采取合合资行或控股股子行的准入入形式,而倾倾向于选择能能够将控制权权与核心竞争争技术保留在在手的分行形形式。
中国外资银银行准入形式式过于单一的的现状存在不不少隐忧外外国银行以分分行形式经营营时,东道国国更多地依赖赖于外国银行行的母国,一一肆外国银行行经营不善或或是母国监管管不力导致外外国银行出现现问题,分行行亦随之陷入入风声鹤唳之之中,所以分分行的生存能能力和经营状状况很大程度度上并不操控控在东道国手手中从防范范风险的角度度考虑,中国国目前以分行行作为外资银银行准入主流流的作法并不不值得称道西西方银行界有有句谚语:“不不要把所有的的鸡蛋放入一一个篮内”((Don’tt put all tthe egggs inn one baskeet),中国国监管当局对对此应有清醒醒的认识,不不能将准入形形式过于单一一化,而应提提倡多元化准准入,应在子子行、合资银银行的准入上上多下功夫,从从外资银行组组织形式多元元化上实现风风险的有效分分散 此外,从银银行经营技术术传播的角度度来看,外资资银行分行的的形式也不利利于银行经营营技术的有效效传播和扩散散银行经营营技术包括市市场营销、产产品创新、客客户服务、资资金运用等方方面,可大别别为两类:一一种是模仿技技术,即通过过模仿加以传传播的技术((如市场营销销、展业和客客户服务技术术),模仿技技术扩散速度度较快;另一一种技术只能能通过亲身经经历才能够掌掌握(如产品品设计和开发发技术),也也称为授受技技术。
十余年年的银行试点点开放经验昭昭示我们,引引入外资银行行不仅在资金金和观念上对对中国银行业业良有助益,而而且对提高中中国银行经营营技术也大有有帮助但从从实际效果上上看,由于中中国的外资银银行准入形式式以分行为主主,而分行对对外自成一个个相对封闭的的体系,完全全由其母行掌掌控,因此国国内银行难以以接触和掌握握其核心的授授受技术,只只能模仿和学学习其外围的的一些经营理理念和营销手手段,在经营营技术上始终终难以实现质质的飞跃因因此,笔者认认为,引进银银行技术的最最佳方式是与与外资合作成成立合资银行行,在共同经经营过程中潜潜移默化地学学习和提高自自身的经营技技术,从这一一点考虑,今今后我国外资资银行准入形形式的重点应应转向合资银银行,而不宜宜继续单一地地引进外资银银行分行 (二)中国国对外资银行行的准入条件件及其改进 中国对外资资银行准入条条件的规定集集中体现于《外外资金融机构构管理条例》及及其实施细则则和一些辅助助性规章中,具具体而言,主主要有四个方方面的准入条条件: 1、注册资资本金与总资资产要求 在注册资本本金上,我国国法律要求外外资独资银行行、合资银行行的最低注册册资本为与33亿元人民币币等值的可自自由兑换货币币,其实收资资本不低于其其注册资本的的50%;外外国银行分行行应由其总行行以可自由兑兑换货币无偿偿拨给不少于于价值1亿元元人民币的营营运资金。
在总资产方方面,《外资资金融机构管管理条例》要要求,若设立立外资独资银银行,其申请请者提出准入入申请前一年年年末的总资资产不得少于于100亿美美元;若设立立合资银行,外外国合资者提提出设立申请请前一年年末末总资产不得得少于1000亿美元;若若设立外国银银行分行,其其申请者在提提出准入申请请前一年年末末总资产不得得少于2000亿美元 上述规定特特别是对申请请准入者资产产实力的要求求是不同于中中资银行的设设立标准的, [24]这这反映了中国国对外资银行行审慎的监管管态度为了了确保引进高高质量的外国国资本,保证证本国银行业业的稳定和本本国存款人的的资金安全,对对外资银行设设定较高的总总资产和注册册资本金标准准,可以达到到甄别取舍的的作用,即吸吸纳资力雄厚厚、规模较大大的跨国银行行进入中国,而而将资力较弱弱、规模较小小的跨国银行行排斥在外但但是,绝对的的总资产和注注册资本金标标准却往往事事与愿违在在国际银行业业中,资力的的强弱与经济济效益的好坏坏并不总成正正比,一些看看起来财力雄雄厚、规模庞庞大的跨国银银行,可能实实际上效益低低下、资信衰衰微;而一些些资产规模不不的中小型银银行则可能生生机盎然、口口碑良好。
因因此以单一的的总资产或注注册资本标准准来衡量跨国国银行的资质质,难以实现现“选良弃莠莠”的目的,但但要个案评判判每个申请者者的资质又因因工作量过大大而难以操作作,笔者认为为一个较为简简便可行的作作法是参照新新加坡、菲律律宾等国的作作法,在设定定总资产和注注册资本标准准的同时,只只允许世界排排名靠前的跨跨国银行进入入中国市场,如如此,既可甄甄别跨国银行行的综合素质质,又可借助助权威机构的的评级标准,免免去监管当局局亲自审核和和调查跨国银银行资质的费费用和精力,有有助于提高准准入审查工作作的效率考考虑到中国的的经济实力和和市场容量,对对准入银行的的资质排名要要求不宜过严严,笔者认为为将准入范围围限定在世界界排名前3000位的跨国国银行为宜 2、母国监监管要求 我国《外资资金融机构管管理条例》规规定:设立外外资独资银行行、外国银行行分行,申请请者所在国家家或地区应有有完善的金融融监督管理制制度;设立合合资银行,外外国合资者所所在国家或地地区应有完善善的金融监督督管理制度针针对我国目前前市场准入形形式中外国银银行分行居多多的特点,母母国监管的履履行要求显得得尤为重要因因为东道国对对境内分行的的监管仅能保保证该国分行行的局部安全全,而母国对对总行的监管管程度则直接接关系到其全全球分行系统统的全局性安安全,因此,我我国监管当局局在考虑是否否让外资银行行准入时,将将母国对外国国银行的监管管状况作为一一个重要的准准入条件。
不过,我国国现行法规对对母国监管要要求的规定过过于概括,仅仅规定母国“应应有完善的金金融监督管理理制度”,具具体如何评判判母国的监管管制度是否完完善,并无切切实可行的操操作标准实实践中,我国国监管当局主主要是通过要要求申请者报报送其所在国国家或地区金金融体系介绍绍及有关金融融法规,而后后进行个案审审查以判定申申请者母国是是否有完善的的金融监管制制度母国监监管当局的推推荐意见(多多表现为支持持信或安慰函函)也是一个个重要的参考考因素 [[25]这种种个案审查方方式由于缺乏乏统一的标准准,主观随意意性太大,透透明度不高,评评判结果也不不尽合理,备备受申请银行行的质疑,因因此,有必要要以立法形式式确立一套划划一的评审标标准笔者认认为,可参照照巴塞尔委员员会《有效银银行监管的核核心原则》第第三项核心原原则“母国监监管原则”的的要求来构建建我国“母国国监管要求”的的评审标准,具具体包括三个个条件:(11)申请准入入的跨国银行行必须达到巴巴塞尔协议有有关资本充足足率的最低标标准;(2))跨国银行的的准入应得到到其所有者所所属国,即母母国监管机构构的同意;((3)母国监监管当局应有有实行综合并并表监管的能能力。
此外,我我国法律还应应要求申请行行如实提供必必要的信息、资资料,以辅助助监管当局作作出正确的判判断和决策 3、适格管管理层要求 由于金融业业务的日趋复复杂以及外资资银行独有的的国际化因素素,使涉外金金融监管工作作面临很大的的考验,例如如监管成本的的日益增加、监监管的滞后性性等此时,“自自我约束”机机制便成为增增强金融业安安全稳定性的的重要辅助手手段之一,而而内部控制制制度的有效实实施很大程度度上又依赖于于管理层的素素质,为此,中中国人民银行行制定了《外外资金融机构构中、高级管管理人员任职职资格暂行规规定》,首次次系统地提出出了对外资银银行准入的适适格管理层要要求该暂行行规定授权中中国人民银行行对外资金融融机构的行长长、副行长、总总经理、副总总经理的任职职资格进行审审查,具体要要求如下:((1)上述人人员应当具有有10年以上上的金融工作作经历或155年以上的相相关经济工作作经历,并有有5年以上担担任分行部门门经理或相当当于部门经理理以上职位的的经历;(22)无个人或或所经营公司司破产的纪录录,无犯罪纪纪录;(3))主要负责人人不得兼任其其它经营性职职务;(4))主要负责人人离开本职工工作1个月以以上,需指定定专人主持日日常工作,并并报中国人民民银行备案。
同同时,鉴于我我国金融管理理人才的匮乏乏,为了真正正达到通过引引入外资学习习先进银行管管理经验的目目的,19994年《外资资金融机构管管理条例》第第33条还设设定了“当地地雇佣”要求求,要求外资资金融机构应应当聘用至少少1名中国公公民为高层管管理人员 综观上述规规定,我国监监管当局虽处处心积虑地对对外资银行高高级管理人员员的任职资格格作出了详尽尽的要求或限限制,但却遗遗漏了适格管管理层要求中中一项必不可可少的内容―――“双人监监控原则”,不不能不说是我我国有关立法法的一大缺憾憾所谓“双双人监控原则则”,是指要要求银行必须须由两个以上上具有决策能能力、信誉良良好、知识与与经验丰富的的人来有效监监管纵观先先进国家金融融立法的适格格管理层要求求,往往在对对管理人员资资质提出要求求同时,从制制度上强制推推行“双人监监控原则” [26]中中国的适格管管理层要求仅仅规定了管理理层人员的任任职资格,却却忽略了从制制度上保障管管理层的公平平有效运作,使使银行内控制制度出现了明明显的漏洞试试举一例,根根据我国现行行法律,一家家外国银行分分行欲进入中中国市场,只只需委派一名名符合任职资资格的主要负负责人,再遵遵循“当地雇雇佣”要求,雇雇佣一名中国国公民作为高高级管理人员员,即可满足足适格管理层层要求,顺利利准入中国市市场。
以这种种管理层结构构方式进入中中国的外资银银行,隐藏着着极大的安全全隐患,因为为此类外资银银行实际上完完全由其主要要负责人一人人说了算,管管理权力缺乏乏制约,容易易养成“一言言堂”式的不不良管理习性性,而独断专专行的管理风风格往往就是是银行陷入危危机的导火索索此外,从从风险管理的的科学性角度度考虑,与单单人管理相比比,“双人监监控原则”可可以发挥集体体的智慧,群群策群力,有有效地防范和和控制风险的的发生因此此,中国相关关立法未在适适格管理层要要求中规定“双双人监控原则则”,显属立立法上的一大大疏漏,建议议立法机关和和监管部门尽尽快予以补足足,以免不符符合安全稳健健经营标准的的外资银行大大量进入中国国,对我国的的金融安全造造成潜在的威威胁 4、代表处处前置要求 代表处前置置要求是我国国所特有的一一项准入条件件我国《外外资金融机构构管理条例》明明确规定,申申请设立外资资独资银行和和外国银行分分行的申请者者,必须在中中国境内已设设立代表机构构2年以上;;申请设立合合资银行的外外国合资者,必必须在中国境境内已经设有有代表机构 [27]一一般认为,代代表处要求只只是一项程序序性条件,并并无实际意义义,对此笔者者持不同意见见。
代表处前前置要求不仅仅是一项程序序要求,而且且具有深远的的实际用意首首先,代表处处前置要求有有助于中国监监管机关了解解申请者的资资信和财务状状况,增强对对准入申请实实质审查的科科学性和准确确性;其次,要要求外资银行行在准入前设设立代表处,可可以使外资银银行对陌生的的中国市场有有所了解,作作好准入后应应对风险的充充分准备,从从而加快外资资银行适应中中国市场的进进度,减少经经营风险,实实现外资银行行的安全稳健健经营;最后后,在外资银银行大量申请请准入的情况况下,对申请请设立外资独独资银行和外外国银行分行行的申请者规规定必须已设设有代表机构构两年以上,实实际上是创设设一种变相的的“缓冲期”,以以减小同一时时段或近期跨跨国银行大举举准入对我国国金融秩序和和金融安全造造成的冲击,同同时也为民族族银行业的发发展赢得宝贵贵的喘息之机机 注释: [1] GGATS对“商商业存在”作作了宽泛的解解释,涵盖了了任何形式的的商业或专业业机构,包括括通过组建获获得或维持一一个法人,创创立或维持一一分支机构或或代表处等 [2] 参参见岳彩申::《外资银行行准入法律制制度研究》((2000年年中国国际经经济法年会参参会论文),第第6-7页。
[3] 参参见韩龙:《对对外国银行准准入形式的法法律监管分析析》,载《法法学评论》11999年第第4期 [4] SSee Innternaationaal Bannking Regullationn and Superrvisioon: Chhange and TTransfformattion iin 19990s,Chhia-Juui cheeng , J.J.NNortonn and I.Fleetcherr(ed.)), Graaham && Trottman/ Martiinus NNijhofff (19999), pp.133. [5] 参参阅曾华群著著:《中外合合资企业法律律的理论与实实务》,厦门门大学出版社社1991年年版,第7--9页 [6] 参参见范锐:《论论银行并购的的效益》,载载《国际金融融研究》19999年第44期 [7] 例例如,美洲银银行和国民银银行合并后,通通过使用共同同的资料库,实实现多种产品品的联合销售售,预计两年年内可节约成成本13亿美美元 [8] 例例如,美洲银银行在批发业业务上具有优优势,而国民民银行擅长零零售业务,合合并后二者在在业务上可实实现优势互补补;第一芝加加哥银行在企企业银行业务务上居于强者者地位,而第第一银行则较较则专注于建建立消费者零零售网络,合合并后二者可可形成互惠互互利的协同发发展态势;又又如东京银行行与三菱银行行合并后,由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