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灾区群众住房 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和修缮的过程为规范灾区民 房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制定灾区民房恢 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一、 倒损房屋情况的统计、核定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力 量,全面开展倒损房屋的统计、核定工作县级民政部门: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立即组织人员对 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在 15 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房和恢复重建台帐(附表 1);填写分乡镇的汇总统计表(附表2),并将分乡镇的汇总 表上报地级民政部门地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表后 7日内,组织 专门人员对重灾县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分析结果填写分县 的汇总统计表(附表 2),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 7 日内,对 重灾地(市)进行抽查、核实;根据抽查、核实情况填写汇 总统计表(附表 2),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 向民政部报告;并以政府名义上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请 示民政部:根据省级核定的倒损房屋汇总情况,组织有关 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
二、组织实施灾区灾民住房倒损情况核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即制定灾 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意见或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按照 意见或方案组织实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民政部:收到受灾省的重建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损 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恢复重建资金的补助标准,提出 补助方案商财政部下拨重建资金;实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项 目管理,指导地方开展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协调有关部门落 实相关专项资金和出台灾区民房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省级民政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 作实施意见或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时下拨中央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 金;对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实施项目管理,指导本省灾区开展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资金和政策;收集、 整理地(市)、县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工作措 施及进展情况,汇总到市、到县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情况(附 表 3 ),按期上报民政部地级民政部门:按照地级政府批准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 工作实施意见或地级政府的安排部署,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 本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时拨付上级下达的灾区民房 恢复重建资金;指导和督促县级开展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 作;督促重建资金和重建优惠政策的落实;全面收集县级灾 区民房恢复重建方案及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进度(附表 4)情 况,汇总、统计到县、到乡镇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情况(附表 3),并将情况和报表及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主要责 任在县级,实行县、乡两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1. 明确组织领导县级政府成立灾区民房重建领导工 作机构,由民政、财政、计划发展改革、建设、国土、水利 扶贫移民、林业、内贸、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审计等有 关部门组成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 作,并确定专人负责恢复重建项目的汇总、编制、上报、审 批、协调和管理工作乡、村两级确定专人负责重建项目的 实施2. 确定重建对象需政府帮助开展恢复重建的重点对 象应为:因灾造成的无自救能力的全倒户、特困户、五保户 和优抚对象确定原则: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 严格审批确定程序: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委申报、 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附表5);集中建房的由 村委会申请、乡镇审核申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附表 6)、 地级、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均 要在村级张榜公布3. 规划、选址县级政府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领导机构 牵头协调建设、国土部门搞好重建选址、规划重建规划的 原则: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科学 选址,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 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重建规划必须利于今后防灾减 灾;合理设计,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
开展集中连片建房的地方,恢复重建的住房要设置永久性统 一标识4. 制定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恢复重建的标准,由县级 政府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既不宜 太高,也不宜太低,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应基本一致具体 到户补助标准应按建房对象分类制定,建房对象一般分为四 种类型:即房屋全倒塌户、部分房屋倒塌户、严重危房户和 房屋损坏严重必须修复的户实行民主评议和张榜公布的办 法,确定建房对象的补助标准补助标准的确定要突出重点, 不得平均分配建房对象和补助标准确定后,由县级民政部 门向确认的建房对象发放统一格式的恢复重建补助证灾民 根据恢复重建的工程进度,凭补助证领取政府补助资金或实 物,每次领取情况登记在补助证上5.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和落实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6. 制定优惠政策对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地方政府要 出台文件,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目前,灾民 建房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 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 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特 产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 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
凡灾民建房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 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7. 组织实施1)对经审批的建房对象在乡镇、村所 在地张榜公布或通过媒体公布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补 助资金数量,建房对象(户主)名单、政策优惠、建房补助 标准和补助数量,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及责任人等2)将补 助资金指标总额一次性落实到户,分期拨付3)督导乡镇、 村、户的恢复重建工作4)全面实施恢复重建工作的进度 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统一组 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承建方及集中建房对象签订重 建协议由建房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建 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对重建项目实 施倒计时督导;对建房对象按进度分批拨款,确保重建资金 有效使用8. 工作报告:恢复重建前,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审定情况汇总表(附表 3)、 上报地级民政部门;恢复重建过程中,定期上报重建进度(附 表 4) ;重建工作结束后,对重建工作进行质量检查、验收评 估、总结,并将总体情况上报地级民政部门三、监督管理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过程中,各级不仅要按规定要求落实 本级责任,而且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管理要贯穿恢复重建工作 的始终。
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备案民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商财政部向省 级下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中央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下拨后,民政部每 20 天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地恢复重建资金 的下拨进展情况;检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和资金使 用情况;评估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效果省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进度, 下拨中央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配合民政 部通报,每 20 天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恢复重建资金进度和 恢复重建工作开展情况;监督地级民政部门下拨重建资金和 重建方案的执行;检查地、县两级重建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重 建资金使用情况地级民政部门:按规定要求下拨各类恢复重建资金;在 本行政区域内定期通报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进度; 监督县级民政部门每一个月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建房对象的公示到位情况、资金到户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重建方 案执行情况;检查集中建房的规划、补助标准、建设进度和 质量情况;检查恢复重建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县级民政部门:按建房进度和补助标准下拨恢复重建资 金;督察乡村两级对重建资金的使用及建房对象的公示;在 本行政区域内定期通报灾民建房进度;协调有关部门对灾民 建房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乡镇、村两级对恢复重建资 金的使用、资金到户和政策落实到户情况。
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的省份,县级可将有关情况直接上 报省级,同时报地级备案;省级可直接下达工作计划和资金 给县级,同时通报地级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灾倒房户台帐填报单位(盖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 县 乡(镇) 村 组序号家庭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户主姓名家庭类型家庭人口房屋间数房屋结构受灾时间受灾种类倒房间数损单位人间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存档2、 其中“家庭类型”分为:(1)五保户;(2)低保户;(3)军烈属;(4) 一般户,可填写序号3、 其中“房屋结构”分为:(1) 土木结构;(2)砖木结构;(3)砖混结构;(4)其他,可填写序号4、 其中“受灾种类”分为:(1)洪涝;(2)风雹;(3)台风;(4)地震;(5)雪灾;(6)滑坡、泥石流;(7)因灾倒房情况统计表单位:户、人、间、元附表3倒房户恢复重建汇总表单位:人、灾区恢复重建进度统计表(一)单位:户、间、平方米、项目单 位重建规划重建户数重建间数重建面积重建资金集中分散小计集中分散小计集中分散小计自筹捐助财灾区恢复重建进度统计表(二)单位:户、间、项目重建工作进度单位动工户数动工间数竣工户数竣工间数集中分散小计集中分散小计集中分散小计集中分散小计自筹捐倒房户恢复重建审批表户主姓名家庭人 口家庭人 均收入家庭住址县(市、区)原有住房住房结 构价值受灾种类倒塌房屋重建计划面积重建住 房结构重建资 金总额自筹金额国家救济所在村(居)委会意 见乡镇(办事处)政府 意见县(市、区)民政部 门意见县说明:(1 )此表填写到户,单位为:人、间、元、米2; ( 2 ) 住房结构指:楼房、砖混 (3)此表由县级民政部门保存。
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审批表项目名称:呈报单位:呈报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项目名称所在地区规划户数住房 结构规划面积人均面 积重建资金 总额个人自筹当地政府 解决需要和 救济重建组织重建 形式重建时间进度安排可行性论 证1、 项目背景:包括县情或乡情、村情,灾情:2、 立项依据:包括集中建房的原因、集中建房的有利条件、优惠政策等;3、 项目实施的措施;4、 项目实施后将产生的社会影响和效果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章) 年 月 日县级国土 部门意见县国土局(章)年 月 日县级规划 部门意见县规划局(章)年 月 日县级民政 部门意见县民政局(章)年 月 日县级人民 政府意见县人民政府(章)年 月 日说明: (1)以村为单位集中建房须填此表,分散建房不在其列; (2)集中建房应在 20 户以上; (3)此表中单位为:个、平方米、元;住房结构指楼房、砖混、木房附件:灾区倒房评估规范(一)评估倒房的相关概念1、倒塌房屋:指因灾全部倒塌,或房屋主体结构遭受 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房屋和牧区帐蓬统计时 ,以自然间为 计算单位,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 在统计之列其中倒塌居民住房是指倒塌房屋中以居住为使 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住房。
2、损坏房屋:指主体结构遭到一般损坏,经过修复后 仍可以居住的房屋统计时 ,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 ,辅助用 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3、重灾与一般灾:东部地区:县(市、区)、乡镇(街 道)、自然村因灾倒塌房屋分别在 2000 间、200间、30间以 下为一般受灾,以上为重灾;西部地区:受灾的县(市、区)、 乡镇(街道)、自然村因灾倒塌房屋 1000间以下为一般受灾, 以上为重灾4、样本基本单位:指以因灾造成房屋损失的受灾户为 样本基本单位5、样本总体单位:指在因灾造成房屋损失的受灾户中, 按照全面调查和随机抽样方式确定或选取的所有样本基本 单位构成样本总体6、测报离差:指利用现场实测获取的样本总体数推算 得出的某一地区倒损房屋数与该地区上报的倒损房屋数之 差距上报数与现场实测数(含推算数)之差为正值时,称 作正向(+)离差,反之称作负向(-)离差二)抽样方法 评估采用的样本选取方法为抽签法和直接抽选法1、抽签法:选择受灾县(市、区)、乡(镇、街道)时 采用此方法评估人员先给每个受灾县(市、区)或乡(镇 街道)编号,将号码写在纸条上,揉搓一团并掺合均匀后,从中抽选,抽到哪一个就调查哪个,直到抽够预先规定的数 量为止。
2、直接抽选法:入村选择样本基本单位时采用此方法 评估人员根据地方提供的房屋损失受灾户花名册现场直接 抽选样本基本单位,直到抽够预先规定的数量为止三)确定样本总体1、选择进行调查的受灾县(市、区)在受灾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内,按占受灾县(市、区)总数10-20% 的比例选择所要进行调查的县(市、区)个数在所选择的 县(市、区)中,原则上重灾县(市、区)个数占 1/3,一 般受灾县(市、区)个数占2/3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灾区实 际情况确定抽查的重灾县和一般受灾县个数,下同确定 抽查单位前, 要求受灾省(市、自治区)提供按重灾、一 般受灾分类的受灾县(市、区)名单,分别编号,并按上述 规定比例确定所要调查的受灾县(市、区)个数,采用抽签 法按重灾、一般受灾两类分别抽选,确定调查名单2、选择调查的受灾乡(镇、街道)在选定的受灾县(市、 区)范围内,按占受灾乡(镇、街道)总数20%的比例选择 所要进行调查的受灾乡(镇、街道)个数在所选择的受灾 乡(镇、街道)中,原则上重灾个数占 1/3,一般受灾个数 占 2/3 3、选择进行调查的受灾自然村在受灾乡(镇)范围 内,按占受灾自然村总数 10-20%的比例选择所要进行调查 的自然村个数。
在所选择的受灾自然村中,原则上重灾个数 占 1/3 ,一般受灾个数占 2/3 4、样本总体的确定200 户以下自然村按照全面调查法 逐户调查倒塌(损坏)房屋情况;200 户(含 200)以上采 取抽样方法按 20-25%比例选取样本基本单位首先,要求 受灾乡(镇)或行政村提供所要调查的自然村倒塌(损坏) 房屋户花名册;其次,评估人员依据花名册逐户或抽样现场 调查房屋损失情况,并逐一全面记录调查情况(包括户主姓 名、家庭人口、原有住房、住房结构、到房间数等),形成 实测样本总体四)信息采集 按照《自然灾害统计制度》有关规定,调查时逐户逐间 实地测评房屋损失程度第一步:按《灾区房屋损失现场测评登记表》(附表 1 -1)所列指标,逐一记录受灾户住房损失情况第二步:以自然村为单位计算《灾区房屋损失现场测评 登记表》(附表 1-1)所列各项指标之和,并将各项指标之 和填入《灾区房屋现场测评汇总表》(附表 1-2)中第三步:计算所有被调查的自然村各项指标之和,并填 入附表 1-2“合计”栏中同时收集相关信息,即所调查省(市、自治区)、县(市、 区)、乡(镇)的每个自然村的“受灾户数”、“受灾人口”、 “拥有房屋间数”数据,填入《灾区人口、房屋相关信息统 计表》(附表 1-3)中。
五)推算住房倒损数量范围 1、县(市、区)倒塌(损坏)房屋数推算 第一步:计算选定的每个自然村的测报离差率,并填入 附表2 — 1计算公式:C = (B / A-1)x100C — 测报离差率(%); A — 实测倒塌(损坏)房屋 间数; B — 乡(镇)上报倒塌(损坏)房屋间数 C 为正 值时,称作正向离差,计为“+”,表示上报数多于实测数; C 为负值时,负值称作负向离差,计为做“-”,表示上报数 少于实测数第二步:计算选定的所有自然村平均测报离差率(附表 2-1)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按重灾、一般灾两类分别计算, 公式:D = (a1+a2+ +an)/nD —自然村平均测报离差率(%); an —选定的每 个自然村测报离差率; n — 选定自然村个数第三步:根据自然村平均测报离差率按重灾、一般灾两 类推算县(市、区)倒塌(损坏)房屋间数,公式:E = Bx [ ( 1 +D) /100]E — 表示县(市、区)倒塌(损坏)房屋推算数2 、汇总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倒塌(损坏)房屋 数第一步:汇总重灾县(市、区)倒塌(损坏)房屋数, 公式:F=El+E2+E3+・ + EnF — 重灾县(市、区)倒塌(损坏)房屋数。
第二步:汇总一般受灾县(市、区)倒塌(损坏)房屋 数,公式:G= E1+E2+E3+・ +EnG — 一般受灾县(市、区)倒塌(损坏)房屋数 第三步:汇总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倒塌(损坏)房 屋数,公式:H = F + GH ―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倒塌(损坏)房屋数六)推算值修正和现场评定结论1 、 推算值修正根据现场实测情况和分县(乡镇)灾 情数据等信息对上述推算数值进行修正2、 现场评定结论及建议依据推算修正及其他相关信 息,确定灾区房屋倒损数量,对房屋损失程度作出描述性结 论;对灾区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提出建议七)撰写评估报告 现场评定结束后,评估人员要撰写评估报告,内容应包 括: 1 、灾害背景; 2 、灾害发生过程; 3、灾害造成的损失; 4、样本确定过程;5、抽样平均误差计算过程; 6、推算过 程;7、推算值修正及依据;8、评定结论及建议在此报告 基础上,撰写评估报告的缩写本,要求重点突出、简单明了八)签字 评估报告完成后,参加评估小组的所有人员在报告所附 《评估人员签字表》中签字确认(附表 3-1)报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