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行纪、居间案例

lis****210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21.18KB
约8页
文档ID:153295191
行纪、居间案例_第1页
1/8

说明:有的是找的原案,有的没找到,有的是无法复制粘贴用的截图(表示当时没听课,另 不会排版°)设例1(一)案情公民李某委托该市新东安画廊购买某著名画家张某的一幅题为“春色”的获奖油画作品, 价值50万元双方于1999年12月25日订立了委托合同,约定分二期付款合同签定以后, 李某便向画廊汇去25万元2000年1月,画廊经理程某与画家张某达成一份书面购画协议, 购买正在画廊展出的“春色”油画,价值40万元,合同订立以后,画廊向张某交付5万元订 金2000年5月,因画廊经理程某涉嫌伤害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有三位债权人同时起诉 该画廊,画家张某得知该情况后,遂派人前往程某家中取回其油画,并提出立即退还5万元 定金李某得知该情况后,在法院起诉画廊,请求返还其己经支付的25万元购画款,并旦 同时起诉画家张某,要求其返还“春色”油画>合同关系如何认定?1、李某与画廊是委托代理的合同关系;2、画廊经理与画家张某是买卖合同关系;3、三位 债权人与画廊是债权债务合同关系4、李某与画家张某无合同关系二)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对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依法可以起诉画廊,但因其与张某之 间并无合同关系,不能对张某提起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油画已经交付给画廊,所 有权发生移转,李某可以依据间接代理的规定请求张某返还三) 作者的观点本案的关键在于李某是否可以依据间接代理的规定向张某提起诉讼?李某、画廊和张某 之间到底适用行纪关系还是间接代理关系?关于间接代理与行纪的关系,可以说是间接代理适用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所谓行纪 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大陆法中一般 将间接代理归入行纪关系,行纪关系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 同关系,如委托人行纪购买货物或出售货物;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如 行纪人接受委托以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购买货物或向第三人出传货物行纪合同的特 点在于它是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关系组成起来的,两个合同相互结合才构成了完整的行 纪关系,单纯看任何一个合同都不是行纪,如果将行纪认为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 同,则这种关系己经由委托合同调整足矣,法律就没有规定行纪的必要传统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本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 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制度所谓间接代理(nuttelbare, Vertretung),是指代 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它是与直接 代理(Handelsvemeter)相对应的。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般将间接代理规定为行纪,民事代 理原则上以显名主义为准,但我国合同法在此基础上有所突破,承认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属 于传统民法的行纪行为可构成间接代理,此种代理也为代理的一种例如合同法第402条和 第403条都规定“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第三人不 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都确认此种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法律行为为代理 当然,此种代理不同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直接代理,在法律上将其称之为间接代理应当看到,尽管合同法设立了间接代理制度,但这种制度与行纪仍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一方面,无论是间接代理还是行纪合同,代理人或行纪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 另一方面,这两种制度都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尤其是对内都涉及到委托合同关系问题正是 因为这种相似性,许多学者认为,间接代理在本质上仍然是行纪但我认为,间接代理与行 纪是有本质区别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 在间接代理制度下,虽然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本人有权介入其所订立 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三人也有权选择本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从法律效果上说,由 于行纪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构成的,因此,合同应当分别履行,委托人只能向行纪人 提出合同请求,第三人也只能向行纪人提出请求。

传统大陆法行纪关系中,委托人不能凭行 纪人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必须由行纪人再进行一个债权让与行为把 前一个合同的权利移转给他,才能对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如德国商法典第392条规定:“对 于因行纪人所成立的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委托人只有在让与后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根据 我国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 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气通常行纪人直接与相对人发生买卖关系,无论是购进还是 卖出,行纪人都要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如果确实因为委托人的原因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 行纪人不能履行义务,也只能由行纪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承担相应的违约贵•任,然后再由行 纪人向委托人和第三人追偿但如果选择间接代理,相对人就可以向委托人提出请求,而相 对人也可以向委托人提出请求在间接代理中,本人享有介入权,无须间接代理人把权利转 让给他即可行使介入权介入原合同关系,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一旦发现了未披露 的本人,也可以直接对本人起诉1通过本人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权的制度安排,第三人和 本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绕开代理人,直接向对方主张权利,同时直接受间接代理 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拘束。

2. 在涉及一方当事人破产的情况下,间接代理和行纪的区别将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 甲委托乙向丙购买一幅名贵的油画,其法律关系如下:第一,如果甲向乙交付了货款,乙将该货款支付给了丙,丙巳经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 但在乙尚未将该油画交付给甲之前,乙宣告破产在行纪的情况下,由于形成两个独立的法 律关系,所以,第三人向行纪人交付货物,其所有权移转给行纪人,本人并不能取得货物的 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如果行纪人破产,本人对该货物并不享有取回权,其只能基于货款不 能得到返还而以债权人的身份与其他债权人一同参加破产分配正如古德哈特等所指出的, “允许身份不公开的本人向第三人直接付款至为公平,特别是在代理人是代理商(factor), 不能向第三人支付价款时尤为如此在那种情形下,如果代理人破产,本人又不被允许直接 从第三人那里获得价款,本人只能从代理人的破产财产中获得微薄清偿,亳无疑问,第三人 愿意直接向本人付款,代理人的其他债权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从本人自己的货款中受益2 但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情况则完全相反由于代理人事实上是为本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的, 合同的权利将由本人承担,所以,当第三人己经交付货物给代理人,并且因交付行为而发生 了货物所有权的移转,但货物所有权并不移转给代理人,而移转给本人。

此时,间接代理人 应视为委托人的受领辅助人,其受领第三人的给付,给付利益应归属于委托人这样,当代 理人破产,本人对该货物就享有取回权,而不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参加破产分配第二,如果甲向乙交付了货款,乙将该货款支付给了丙,丙在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之前, 宣告破产如果本案是一个行纪关系,那么合同关系只是发生在乙与丙之间,所以甲不能够 以丙的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资产的分配但如果本案是一个间接代理关系,则在乙披露以 后,甲可以行使介入权,从而可以以丙的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资产的分配第三,甲委托乙向丙购买油画,丙在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之后,乙将该画交付给了甲, 但由于甲未向乙交付货款,乙并没有把货款支付给丙,甲宣告破产如果本案是一个行纪关 系,则在丙向乙交付油画以后,该油画的所有权将直接移转给乙,再由乙转移给甲,所以丙 不能直接向甲主张追及权,其价金请求权只能根据合同相对性向行纪人乙主张如果本案是 一个间接代理关系,则乙是完全以甲的代理人的身份购买油画,其从事购买行为的效果都要 由甲承担,因此丙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如果因为甲的原因造成乙不能履行对丙的债务,丙 可以行使选择权,请求甲承担责任,参与破产分配,同时也可以要求乙支付货款。

丙也可以 约定油画所有权的移转以支付价金为条件,以甲没有支付货款为由认为油画的所有权没有移 转,而主张追及权将该油画取回3. 行纪合同都是有偿,通常行纪人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所以在行纪合同中 委托人都要向行纪人给付报酬而在间接代理中则不一定的有偿的,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 是无偿的当然如果我们将合同法第402、403条的规定认为仅仅适用外贸代理或商事代理, 则这种合同都是有偿的但先行立法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仅适用外贸代理或商事代理在这种 情况下,这种合同并不一定都是有偿的4. 行纪涉及到两个独立合同关系,一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二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委托人参与该合同关系 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尽管也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但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涉及两个合同关 系因为,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其单方授权可能是基于其他的基础关系,或只有单方授权 而无委托合同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例如,甲授权乙向丙购买电脑10台,乙以自己的名义与 丙签订了购买电脑的合同但甲与乙之间并没有就委托合同的内容如期限、报酬等达成协议。

在订约时,乙曾向丙表示,该批电脑为是甲购买的由于丙交付电脑以后,甲没有向乙交付 货款,乙也没有向丙付款丙行使选择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而甲认为其没有与乙达成 委托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我认为,尽管甲与乙没有达成委托合同,但有授权存在,在 这种情况下,如果丙行使选择权,则可以按照间接代理处理就本案来说,我认为本案不应适用间接代理,原告李某也不能行使油画所有权及合同介 入权,其根据在于:间接代理的成立存在合同法第402条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 的代理关系的”,以及合同法第403条的“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而 受托人披露的两种情况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有代理关系,成 立间接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本案中,画廊与画家张某订立合同时, 本人李某虽然肯定知道第三人张某的存在,但张某未必知道真正的购画人李某的存在,以及 李某与受托人画廊之间有代理关系,他所知道的买家只是订立合同的画廊因此,不能适用 合同法第402条成立间接代理关系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 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 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 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该条确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所谓委托人 的介入权,是指在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委托人得以进入受 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行使介 入权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受托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或者说受托人不履行对委托人的 义务的原因在于第三人在本案中,第三人张某己经将油画交付给画廊,不存在违约的事实, 违约是画廊本身原因造成的,应当由其向委托人负不能完成委托合同的责任,而不能归责于 第三人,否则对第三人不公由于画廊本身的失误,导致其与画家张某订立的合同有不能履 行的危险,张某在此情况下对画廊占有的油画实行追及取回,并无不妥由于画廊也没有向 张某披露真正的买家李某,张某无从行使选择权,而只能以预期述约和取回油画的方式实行 救济,以保障自己权利如允许李某此时行使介入权,请求返还油画,则40万元价款的支 付风险将由画家张某承担,风险分配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便是间接代理制度允许李某可以主 张合同上的权利,但也必须依照合同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不得以其已交付画廊25万元主 张免除,这25万元价款的返还风险应由本人李某负担,否则,张某可以主张抗辩拒交油画。

第二,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所谓披露义务,是指在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 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因为第三人或委托人 的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履行义务,则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或第三人披露造成其违约的第三人 或委托人此处所说披露必须是明确告知了具体的第三人以后,委托人才能行使介入权,向 第三人提出请求虽然披露可能减轻代理人的责任,但基于商业秘密、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 的合同约定以及其他商业上的需要,受托人完全可以不予披露如果受托人不披露,则不适 用间接代理的规定,而应适用行纪的规定本案中,代理人也没有完成披露义务,为披露行 为第三,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不存在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案上方关系应当认定为行纪关系,而非间接代理但在第三人不知道代理 关系的情况下,发生了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合同义务的,或者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如果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或者受 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则合同法第403条所规定的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可 否准用于行纪合同中的委托人和第三人?有人认为,行纪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 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这将发生间接代理与行纪的竞合, 委托人或第三人可以在间接代理和行纪之间进行选择为了防止因为委托人的原因造成行纪 人不能履行义务,合同法单独设立了一些对行纪人予以保护的规定因为行纪人能够独立的 承担责任,在许多情况下,没有必要再由委托人介入或者由第三人选择设例21995年6月,A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B市办事的某商行负责人张某将该公司 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张 某到B市后,因事务缠身一直未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到王某的手中同年7月2 日,张某从朋友处得知B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买玉米,便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 加工厂签订了供应300吨玉米的合同7月4 口,加工厂按照合同约定将30万元定金汇入 A市工商银行张某的账户后因种种原因,张某组织货源不成,致合同无法履行加工厂便 找到刘某,要求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以该合同不是本公司人员所签,且定金未汇入 本公司账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加工厂诉至法院请回答:(1) 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试作简要分析2) 食品公司是否应对张某的签约行为承担责任?为什么?(3) 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1.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三个:(1)食品公司经理与个体户张某的委托合同关 系,委托的内容是代为转送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2)张某和食品公司之 间的无权代理关系,张某超越委托转送材料的授权范围,未经食品公司同意,擅自与粮油 加工厂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属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3)A市食品公司与B市粮油加工厂 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是无权代理人,玉米买卖合同当事人是食品公司和食品加工厂; (与张某与食品公司发生侵权行为之债关系,张某未经许可擅自以食品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 合同,给食品公司造成了损害。

2. 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3. 本案应作以下•处理:(1)张某与粮油加工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2)合同届期没有 履行,食品公司承担适约责任,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和定金罚则的适用,粮油加 工厂有权进行选择:(3)食品公司可以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知识点是委托代理、表见代理、侵权行为本题设有三问,这三 问之间是相互呼应的,不能把握彼此截然分开以卜.把答题思路和民法原理作全面分析⑴ 当回答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时,先要找出案例中列举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接着分析 自然人之间和法人之间有无关系,主要是职务关系如本案中所列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就不 是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为刘某是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业务行为就是公司 的行为,只有公司本身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案件无关的人要排除,如食品公司 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案例尽管举出此人,实际王某并未与任何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这 样通过排查,找出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确定,便无从确认具 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食品公司、个体户张某和粮油加工厂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确定后,再分析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很显然在确定具体法律关系时, 需要对主体进行排列组合,结合案情就会得出结论就本案而言,食品公司与张某之间自然 是委托合同关系,合同的内容是委托张某利用食品公司的空白合同书与粮油加工厂签订合 同,合同当事人并不是张某,而是食品公司和粮油加工厂,它们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张 某未经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与食品公司之间形成无权代理关系,同时侵犯了食品 公司的权利,构成侵权行为之债的关系尤其是侵权行为之债的关系不要被漏掉;(3)食品 公司是否要对张某的签约行为承担责任,主要分析张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如 果成立表见代理,食品公司就负责,不成立就可以拒绝追认不承担责任回答该问就需寻求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8条,对无权代理的效力作了规定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 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第49条对表见代理作了规定: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 代理行为有效本案所给情节表明,粮油加工厂有理由相信张某是有代理权的,故成立表 见代理,张某与粮油加工厂签订买卖合同有效;(4)回答本案应如何处理时,主要就是按有 效合同的处理办法,承担违约贵•任。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约定了定金,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责 任的适用上我国合同法的特殊规定即对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合同 法》第116条)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对自己所受的损失可以请求张某进行赔偿考生注意】该案例已清晰的表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问题在于考生是否能够运用正 确的法律思维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法律思维的培养是在掌握民法基本原理 的前提下,多看案例,多分析逐步地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的对于应试,则需要考生对基本制 度有充分的理解表见代理制度也是常考之点,应与无权代理比照记忆设例3>甲委托朋友乙(房地产经纪商)将其一套商品房卖出双方特为此订立委托售房合 同,约定:甲授权乙售出商品房一套;乙凭此授权自己选择买主并以自己名义与买 主签订售房协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米4000元;房产转让依规定应由卖方承担 的税费及乙受托售房的酬金1万元由乙在支付售房款时予以扣除;房屋出售需办理 的产权变更登记由乙负责,甲提供协助合同签订后甲将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所有 权证交付给乙乙仔细进行了市场调查,发现甲指定的售价比市场价格便宜随后, 乙按约定的条件自行拟定了房产转让协议,作为买、卖双方在该协议签字。

乙持相 关证件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后乙告知甲房已经售出,其应承担的交易税 费为2.09万元将该部分税费及自己应得酬金1万元从房款中扣除,乙实际支付房 款38.4万元不久,甲获悉该房事实上由乙自己购买>本案是何种合同关系>本案应如何处理?【解析】1、 本案孙某与上某之间是行纪介同关系.《介网法》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口己的名义为委拒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 付报酬的合同,就本案而吉,孤某作为委托•方,王某作为受托-方,孙臬授权上某逸择买 主并以1!某名义与买主签订告房协议,孙某支付1万元酬金,其合同性质属T行纪介I叽2、 人民法院应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合I』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其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 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 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本案孙某与王某分别为合同中的委托人与行纪人’双方筌订的行纪 介I司中没有明确禁止王某口己买入,那么王某可以作为买受人,并仍然可以要求孙某支付报 酬设例4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 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设例5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 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 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 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 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 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 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屈于恶意“跳单” 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 65万元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 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 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 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 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 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 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该《确认书》第2. 4条约定,陶 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 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 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 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 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 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 万& 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 38 万元裁判结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 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 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 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 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屈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 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 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 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根据该条约定, 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 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 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 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 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 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 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下载提示
相关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