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luation Warning: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NET.【法规名称】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奖惩标准【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9-01-27【正文文】公务人员公务人员考考考试录考试录取取取人员取人员训训训练奖训练奖惩惩惩标准惩标准1 1一一本标准准依公务务人员考考试录取取人员训训练办法法第十二二条规定定订定之之2二二受训人人员之奖奖惩,由由训练机机关(构)学校,根根据事实实严加考考核3三三奖惩之之种类如如左:(一)奖惩:嘉奖、记记功、记记大功二)惩罚:申诫、记过、记大过、退训4四基础训练期间:(一)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1 内务、服装、仪容经常保持优良整齐者2 服务热心有具体事实者3 热心参与团体活动,具领导作用,足资鼓励他人者4 其他具体良好事迹,足资奖励者二)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1 热心公益,见义勇为,有具体事迹者2 检举重大不良状况或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经查属实,有重大贡献者3 担任正、副学员长、组长,在训练期间积极负责,绩效优异者4 其他具体优良事迹,足资奖励者三)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1 有特殊优良之行为,堪为受训人员之楷模者。
2 举发不法活动,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险犯难,抢救重大灾害,使团体公众免受严重损害,经查属实者3 对本训练提出具体有价值之改进方案,经采行获重大绩效者4 其他重大具体优良事迹,足资奖励者四)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诫:1 言行失检者2 扰乱教室秩序者3 规定集会无故缺席者4 旷课、不假外出或逾时返班者5 违犯训练机关(构)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者五)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1 具有第(四)项各款情形之一,其情节较重,或经申诫处分,仍不知悔改者2 旷课累计达四小时未满七小时者3 对讲座、员或训练机关(构)学校员工不重礼节,态度恶劣者4 互相斗殴或蓄意破坏团体秩序者5 私取或损毁公物,情节尚轻者6 其他行为不检、违反纪律或扰乱秩序,情节较重者六)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1 具有第(五)项各款情形之一,其情节较重或记过处分仍不知悔改者2 旷课累计达七小时者3 赌博或酗酒滋事,经查属实者4 参加不正当之团体活动,经查属实者5 故意损毁公物、图书或教学设施者6 其他行为不检、违反纪律或扰乱秩序,情节重大者七)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后予以退训处分,注销其受训资格:1 除因重大伤病或丧假外,请假离班时数(每日以二十四小时计算)超过九十六小时者,或请假缺课时数超过二十八小时者(公不列入扣除时数)。
2 旷课累计达十小时者3 对讲座、员或训练机关(构)学校员工施以强暴胁迫者4 依规定应体格检查,经检查不格者5 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6 其他具体事实足以认为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者5五实务训练期间:(一)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1 工作勤奋,服务认真,有具体事迹者2 受惜公物,撙节公帑,有具体事迹者3 对上级交办事项,圆满达成任务,成绩优良者4 其他具体良好事迹,足资奖励者二)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1 对主办业务之推展,具有成效,有具体事迹者2 执行公务负责尽职,或主动为民服务,有具体优良事迹者3 研究对业务有关之学术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经审查具有价值而采行者4 执行紧急任务,或处理偶发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5 对上级交办重要事项,克服困难,圆满达成任务,着有绩效者6 其他具体优良事迹,足资奖励者三)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1 有特殊优良之行为,堪为受训人员之楷模者2 举发不法活动,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险犯难,抢救重大灾害,使团体公众免受严重损害,经查属实者3 对本训练提出具体有价值之改进方案,经采行获重大绩效者4 其他重大具体优良事迹,足资奖励者。
四)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诫:1 懈怠职务或处事失当,情节轻微者2 言行失检,有损公务人员声誉,情节轻微者3 对公物保管不善,损失轻微者4 对上级交办事项,执行不力,情节轻微者5 不听长官命令或指挥,情节轻微者6 违反用人机关(构)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者五)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1 具有第(四)项各款情形之一,其情节较重,或经申诫处分,仍不知悔改者2 旷职累计达一日者3 工作不力,或擅离职守,贻误公务者4 诬控、滥告长官、同事,经查证属实,情节尚非重大者5 违反有关法令禁止事项者六)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1 具有第(五)项各款情形之一,其情节较重,或经记过处分,仍不知悔改者2 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权利遭受重大损害者3 贻误公务,造成重大过失,导致不良后果者4 旷职累计达二日者5 怠忽职责或泄漏职务上之机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损害者6 违反政府重大政令,或严重伤害政府信誉,有确实证据者七)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后予以退训处分,注销其受训资格:1 旷职累计达五日者2 对机关(构)学校长官或员工施以强暴胁迫者3 依规定应体格检查,经检查不格者。
4 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5 其他具体事实足以认为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者6六受训人员受训期间所受奖惩,由训练机关(构)学校登记后并加减考核成绩总分如下:(一)嘉奖一次加五分,记功一次加一分,记大功一次加三分二)申诫一次扣五分,记过一次扣一分,记大过一次扣三分7七受训人员有应予退训处分情事者,由训练机关(构)学校述明事实并检具相关证据,函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注销受训资格8八受训期间受训人员所受奖惩功过得互相抵销,但纪录不得注销基础训练期间之奖惩纪录,并由训练机关(构)学校随同请假纪录函送用人机关(构)学校9九性质特殊之高普考试类科或特种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其惩奖标准有必要另作规定时,依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