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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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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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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规定及司法解释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 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前抵押财产已 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 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19 条第2 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 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 新房主继续有效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 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 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二、突破买卖不破租赁的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 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 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 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 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 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 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 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 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的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 先的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 除去后进行拍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 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 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 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 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 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 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 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 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三、优先购买权的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 号)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 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 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 定》(法释[2004]16 号)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 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 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 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 用律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 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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